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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被控侵權人可否適用合法來源抗辯而得以免除賠償責任呢?”
法條提示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p>
從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來看,合法來源抗辯適用于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及其所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
那么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被控侵權人可否適用合法來源抗辯而得以免除賠償責任呢?接下來,讓我們通過下面這個案件來了解這個法律知識吧~
案情簡介
沈陽治圖創作了“招財童子”系列作品,其發現張家大院在天貓網“張家大院旗艦店”銷售國粹臉譜鑰匙扣等產品,在其生產、銷售的上述產品中,未經沈陽治圖公司許可,擅自使用沈陽治圖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招財童子-國粹京劇時尚版刀馬旦”、“招財童子-國粹京劇時尚版之青衣”、“招財童子-國粹京劇時尚版之狀元”、“招財童子-國粹京劇時尚版之武生”、“招財童子-國粹京劇時系列國畫主題之小生”、“招財童子-好戲連臺之鳳還巢”、“國粹京劇時尚版之青衣”、“招財童子-京劇系列之龍套人生3”美術作品形象多幅。
沈陽治圖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張家大院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
張家大院提出合法來源抗辯,主張其對被訴侵權產品享有外觀設計專利、作品登記證書和設計說明。
一審法院認定張家大院銷售的9款被訴侵權產品侵害沈陽治圖公司的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認為其余4款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認為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張家大院停止銷售,賠償經濟沈陽治圖經濟損失2萬元及合理支出2千元,駁回沈陽治圖其他訴訟請求。
沈陽治圖上訴主張其余4款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賠償額應為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1萬元。張家大院上訴主張一審認定侵權的9款產品不構成侵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二審期間,沈陽治圖提交證據,以證明其余4款被訴侵權產品構成侵權。張家大院提交證據,以證明一審認定侵權的9款產品不構成侵權;且提交了與上游供貨商之間的供貨證明、發票、轉賬記錄、進貨憑證、經銷商授權書等材料,用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對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的認定均正確。二審期間,張家大院補充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確有合法來源。但一審判決認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基礎上,未對此內容判決經濟賠償,二審予以糾正。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張家大院立即停止銷售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害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涉案4款產品;張家大院賠償沈陽治圖經濟損失2000元及公證費600元,合計2600元;駁回沈陽治圖和張家大院的其他上訴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主要爭議的最大的焦點問題是被告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合法來源。
二審中,張家大院公司補充提交了其上游銷售主體北京興鑫京藝文化中心針對被控侵權產品購買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同時北京興鑫京藝文化中心的經營人張某某出庭作證,上述證據能夠證明張家大院所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購買自北京興鑫京藝文化中心,其所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沈陽治圖公司雖然對張家大院公司補充提供的證據不予認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推翻上述證據證明的事實,故對沈陽治圖公司的相關主張不能采納。一審法院認定張家大院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二審法院在張家大院公司二審補充證據的基礎上對該事實認定予以糾正并重新作出認定。
此外,張家大院公司所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免除發行權侵權的賠償責任承擔,不能免除其侵害沈陽治圖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賠償責任的承擔。因為按照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合法來源抗辯僅適用于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及其所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實施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被控侵權人并無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免除賠償責任承擔的法律依據。綜上,張家大院公司仍應就其侵害沈陽治圖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
銷售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商品,若該銷售者就被訴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那么可以在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同時,從合法來源角度免除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但是,合法來源抗辯免責不能免除侵權行為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責任承擔中賠償責任的承擔。
(原標題:以案釋法 |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能因合法來源抗辯而免除賠償責任嗎?)
來源:知產北京
供稿:審判監督庭
作者:姜麗娜 楊培培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能因合法來源抗辯而免除賠償責任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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