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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高級法院發布10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專題
        納暮2年前
        青海省高級法院發布10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4月23日上午,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了全省法院202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情況,并發布10起典型案例。


        10起案例覆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領域,涉及食品、非遺文化、網絡營銷等行業,展現了青海法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護航創新驅動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現代化新青海建設取得的成效。


        一、韓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韓某某為牟取非法高額利益,從2019年至2020年底從林某某、儲某某處低價購買明知是假冒五糧液、茅臺等注冊商標的白酒,在其經營的超市按正品市場價對外銷售,2020年12月28日該店被查。從林某某、儲某某處查扣的由儲某某書寫的銷售記錄賬單顯示韓某某從兩人處購買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90瓶,其中8代五糧液2箱12瓶、3000茅臺2箱12瓶、五糧液4箱24瓶、1618五糧液3箱18瓶、五糧液S 4箱24瓶。根據西寧市城中公安分局提供的微信交易明細,林某某收到被告人韓某某轉賬或掃二維碼支付款40800元。青海正信司法會計鑒定所根據西寧市價格認定中心提供的各類白酒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查明已銷售侵權品牌和數量的白酒貨值為103440元,獲利金額為78340元。獲利率在110%至485%之間,按最低110%計算,已銷售未查明侵權品牌和數量的白酒獲利金額為47080元,貨值為89880元。韓某某已銷售未查明侵權品牌和數量的白酒獲利金額為44880元,貨值為85680元,被告人韓某某合計已銷售侵權品牌白酒的貨值金額為189120元,獲利金額123220元。案發后韓某某家屬退還了全部獲利贓款。本案審理過程中,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自行和解達成協議,被告人韓某某全額支付了賠償款。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茅臺、五糧液等白酒,已銷售金額為189120元,違法所得123220元,犯罪數額較大,其行為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當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的罪名和事實成立。因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條文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量刑將三年以上檔的刑期的最高刑由七年提高到十年,較修改前有所提高,依據適用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本案應當適用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另,被告人韓某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退贓,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積極繳納賠償金和罰金,認罪悔罪可以酌定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韓某某犯罪數額,具有的上述量刑情節,且被告人韓某某系初犯,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被告人韓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韓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十三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被告人韓某某違法所得123220元(已退繳),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垩涸诎傅募倜白陨虡说纳唐?,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留作證據保存。

        【典型意義】該案系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實行“三合一”后,審理的首批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首次采用七人制合議庭審理的案件。集中審理該批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的系列案件,發揮了典型案件導向功能,起到了傳播知識產權保護要“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核心理念的作用。本案裁判中充分考量被告人韓某某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積極繳納賠償金和罰金等事實,對被告人韓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既體現了嚴厲打擊侵權假冒違法犯罪行為的導向,也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發揮了刑罰懲治和震懾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提升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整體效能。有利于依法保護知識產權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落實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打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如某電子公司訴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商業詆毀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0年4月黃南州蓋某藏文化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某讓卓,經營范圍為藏文化產品開發等。后核準變更經營范圍為工藝美術品及禮儀用品制造、化妝品零售、化妝品批發、日用百貨銷售等。2020年12月如某電子公司成立,經營范圍為互聯網銷售、工藝美術品及禮儀用品制造、服裝服飾零售等。2021年6月25日,如某電子公司委托廣東某化妝品公司生產加工“雪域女神”系列產品,經送檢合格后開始組織對外宣傳銷售。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3月期間,蓋某藏文化公司在以其名義注冊的微信短視頻平臺上發布視頻,視頻中出現“接下來讓你們看看假的產品雪域女神補水靚膚面膜”等表述。蓋某藏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某讓卓也先后在用戶昵稱“黃南州蓋某藏文化產品”的快手賬號上、微信賬號朋友圈內發表“今晚主要講的是索某冒用產品名偽造假貨的事實和雪域女神化妝品的真偽”“索某直接冒用產品名銷售……他們就是化妝品里加了點激素”“這不是蓋某藏文化公司的產品、是假貨”等表述,部分朋友圈配圖使用的是雪域女神補水靚膚面膜外包裝圖片。如某電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并連帶賠償給如某電子公司造成的損失。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提起反訴,請求判令如某電子公司停止商業詆毀、竊取蓋某藏文化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并賠償蓋某藏文化公司及某讓卓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如某電子公司工作人員李某某雖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商標“雪域女神”在先,但截至目前尚未注冊成功,而案外人興??h某藥材公司對“雪域女神”商標使用在前,在此情況下對如某電子公司“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侵犯如某電子公司商業品牌”的訴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之規定,本案中,兩家公司均從事化妝品銷售,雙方存在競爭關系。某讓卓作為蓋某藏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個人朋友圈、以蓋某藏文化公司名義注冊的直播平臺、某讓卓的微信朋友圈、快手直播等互聯網平臺,對外發布涉及如某電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影射如某電子公司產品的信息,且在對外發布的信息中數次表述已超出正當商業評價、評論范疇,構成商業詆毀。對此如某電子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其產品經過相關機構檢驗檢測,案涉產品為合格產品。而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僅提供了部分所謂用戶的聊天記錄及照片以期證明如某電子公司的產品會引起過敏等問題,故認定該信息具有虛假性、誤導性。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對外發布信息的接收對象為微信朋友圈、直播平臺中對化妝品有購買意向的普通消費者,對產品是否合格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較弱,避險意識較弱,容易受到所接收信息的影響,從而拒絕交易相關產品,且發布的信息點贊量達20萬以上,足以認定其行為對競爭對手如某電子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損害。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行為。蓋某藏文化公司在以公司名義注冊的直播平臺中發布涉如某電子公司產品的相關虛假信息,認定其構成侵權。而某讓卓作為蓋某藏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個人意志決定公司意志,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公司銷售人員對在以蓋某藏文化公司名義注冊的直播平臺中發布涉如某電子公司產品的相關虛假信息不知情,且其個人也出現在直播平臺中,并發布相關虛假、誤導性信息,與如某電子公司損失的產生具有因果關系,符合意思聯絡性、行為協同性和結果一致性,與蓋某藏文化公司構成共同侵權。鑒于如某電子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亦無證據證明蓋某藏文化公司的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害后果及如某電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綜合因素,酌定予以賠償。遂判決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停止對如某電子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公司官方微信視頻平臺、快手平臺和個人微信賬號以及《黃南報》上以公告的方式公開向如某電子公司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道歉內容在六個月內不得刪除,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如某電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30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發布詆毀言論對如某電子公司造成不利影響,蓋某藏文化公司、某讓卓的行為屬商業詆毀行為。該案判決有力地維護了正當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是對網絡營銷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次有力打擊,亦是對網絡空間法治化治理的一次生動實踐。微信、快手等作為當下信息傳播和大眾進行社會感知的新媒體網絡社交平臺,因具有公開性、廣泛性、互動性等特征,使得用戶一旦發布不當言論則可能會給他人造成不良影響。通過該案的審理,警示廣大網絡用戶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在新媒體網絡社交平臺發布各類信息時務必謹慎,不能率性而為,發布的內容要客觀、真實,勿踩法律底線,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亦警示網絡營銷者應遵守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即使有關市場主體認為其對有關專門問題的判斷確有依據,亦應當通過向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反映等方式走正當的法律程序予以解決。在此之前,以任何方式發布具有明確指向性、傾向性或定論性的,并可能對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聲明、評述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三、音著協訴樂都音樂餐吧、張某輝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音著協為社會團體法人,其業務范圍為開展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工作、咨詢服務、法律訴訟等相關業務活動。2005年12月23日,國家版權局向音著協頒發著作權集體管理許可證。2008年7月28日,音著協(甲方)與孔雀廊公司(乙方)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乙方同意將其依法擁有著作權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復制權(限于為卡拉OK點播服務進行的復制)信托甲方管理。甲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并約定至期滿前六十日乙方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合同自動續展三年。2020年10月10日,孔雀廊公司出具《聲明》,認可與音著協簽訂的授權合同有效且同意有效期繼續順延至2023年7月28日。2017年10月17日,音著協與海碟公司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約定乙方同意將依法擁有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出租權、復制權、廣播權信托甲方卡拉OK及KTV行業(僅限于線下實體卡拉OK及KTV行業)進行管理。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2020年12月29日,音著協(甲方)與滾石公司(乙方)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約定乙方同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音像節目的放映權、復制權(僅限卡拉OK經營場所)授權甲方管理,甲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合同自2021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三年。并約定至期滿前六十日滾石限公司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合同自動續展三年,之后亦照此辦理。

        2021年3月2日,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根據湖北中順富瑞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申請,由取證人員到樂都音樂餐吧就其在經營場所播放《絲路》《怕黑》《心太軟》等33首音像作品的事實取證并對該電子證據進行保全。此后音著協代理人到樂都音樂餐吧以消費者身份消費獲得結賬單,拍攝大門內、截圖付款單和美團用戶評價,并進行證據保全。后音著協以樂都音樂餐吧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視聽作品。根據涉案作品的署名以及授權證明書,能夠認定滾石公司、海蝶公司及孔雀廊公司將享有著作權的音像作品的復制權、放映權授予音著協,并授權其以自己名義起訴,音著協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獨家放映權,有權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钡囊幎?,本案涉案33首音樂電視作品系由特定音樂、歌詞、畫面等組成的較為有機統一的視聽整體,其中包含了創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勞動,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故屬于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音樂電視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從音著協提供的證據保全視頻來看,涉案33首作品與音著協受托管理的作品的詞、曲、畫面、演唱者一致,字幕內容相同。樂都音樂餐吧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經營活動中以放映方式使用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其行為侵犯了音著協管理的33首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樂都音樂餐吧于2022年2月17日被樂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準予注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钡囊幎?,音著協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樂都音樂餐吧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數量,樂都音樂餐吧經營場所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及主觀過錯程度,樂都地區消費水平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對KTV行業的影響等因素,遂判決張某輝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5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1568元。


        【典型意義】隨著近年來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升,更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紛紛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反觀本地區音樂餐吧、KTV經營主體,長期以來習慣于“免費”使用他人享有的音樂電視作品,沒有將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費用納入經營成本,沒有意識到播放的音樂作品存在被訴侵權的風險。本案中樂都音樂餐吧就是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經營活動中以放映方式使用他人音樂電視作品,最終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買單”。


        四、圣光公司訴質碼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圣光公司與質碼公司于2017年8月簽訂了《“質碼”追溯平臺使用協議》,約定由質碼公司為圣光公司提供具有個體識別性質的唐卡二維碼賦碼服務及后臺經CA認證的數據架構,以實現產品防偽、產品溯源、互動營銷、數據提取等服務,未約定服務期限。上述服務合同簽訂后,圣光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前分批次向質碼公司轉賬支付合同項下約定的技術服務費67萬元,質碼公司為圣光公司在質碼公司互聯網數據平臺提供架構,并安裝紫外激光賦碼一體機,雙方遵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2019年5月29日,圣光公司告知質碼公司二維碼提取數據錯誤,質碼公司未予以解決。圣光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12月16日、2020年5月14日分別向質碼公司平臺提出二維碼賦碼申請,未獲批。2020年5月14日,圣光公司再次告知質碼公司要求解決二維碼數據提取問題,但質碼公司答復后仍未解決。2020年12月1日,圣光公司通過微信、EMS郵件方式向質碼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質碼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后在三個月內未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截止2020年6月22日,圣光公司獲批并使用的二維碼數量為33個,質碼公司向圣光公司提供的二維碼賦碼設備中,含型號為TGSMF-35-3-10紫外激光賦碼一體機一臺,煙霧凈化器一臺,操作臺一套。隨后圣光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質碼公司返還服務費67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1000元。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追溯平臺使用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圣光公司追求的是通過質碼公司平臺的二維碼賦碼及追溯為其商品提供“唯一可識別標識”,從而為其商品實現信息獲取、防偽溯源、互動營銷的合同目的。就合同目的而言,合同履行應當兼具及時性和有效性。質碼公司接受圣光公司委托,按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其合同性質應當為技術服務合同,質碼公司為圣光公司提供二維碼賦碼設備的行為,性質為實現合同目的的手段,而非合同目的本身。質碼公司作為提供服務一方,未履行應盡義務,屬根本違約,圣光公司有權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質碼公司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按約履行義務,且積極配合圣光公司解決二維碼識別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但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現有證據看,圣光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質碼公司發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書,質碼公司已確認收悉該通知,但雙方未約定提出異議期間且質碼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即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書后三個月內就該通知書的效力以合法的方式提出異議,故其已喪失了就圣光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書效力問題提出異議的勝訴權,涉案合同在上述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質碼公司時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雙方未約定服務期限,屬于不定期合同。質碼公司為圣光公司提供并有效使用了33個二維碼賦碼追溯服務,雙方雖未約定履行義務數量和期限,但綜合評判遠達不到實現合同目的的要求,質碼公司在履行部分義務后怠于履行,致使合同目的實現不能。在兼顧合同內容及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商業風險、二維碼賦碼設備現狀等因素后,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確定質碼公司返還服務費用的85%為宜。對圣光公司提出的返還合同服務費合理部分的主張,予以支持,質碼公司提供給圣光公司的賦碼設備,應予返還。遂判決質碼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圣光公司返還服務費569500元;圣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質碼公司TGSMF-35-3-10紫外激光賦碼一體機一臺,煙霧凈化器一臺,操作臺一套,后質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同仁市是繼閩南文化、徽州文化后國務院批準的第三個文化生態保護區。近年來,該地區立足熱貢藝術文化集聚、“非遺”資源底蘊深厚的優勢,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越來越多的熱貢藝術文化產品如唐卡、堆繡、石雕等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線上銷售,拓寬熱貢作品銷售市場的同時,也帶來了許多技術服務方面的糾紛。一旦發生此類糾紛,案件一般涉及合同履行是否符合約定,是否存在違約事實。此類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多集中于技術服務質量是否符合約定、合同是否應當解除以及法律責任的承擔。本案的判決對該地區有很好的示范和指引作用,讓本地區文化藝術生產經營者更加注重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以及一旦涉訴后如何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瀘州老窖公司訴弘吉經營部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瀘州老窖公司2002年2月21日注冊第1719161號“”商標。2006年5月7日注冊第3287443號“”商標。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白酒等。2006年10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瀘州老窖公司“國窖”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3年12月,“瀘州老窖”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1996年11月20日被列為第四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6年5月20日,瀘州老窖酒釀制技藝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自1915年來,瀘州老窖公司獲得“巴拿馬金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獎”“中華百年傳承品牌”等多項榮譽。2000年12月28日,北京無形資產開發研究中心受瀘州老窖公司委托,作出品牌評價證書,評價結果為“瀘州老窖”品牌價值為人民幣1028546萬元。多年來,瀘州老窖公司通過央視、中視華凱網絡、現場等平臺以電視廣告、現場典禮等形式進行了品牌宣傳。2021年6月16日,甘肅省蘭州市蘭州公證處公證員及工作人員依瀘州老窖公司代理人的申請,到“弘吉煙酒”店鋪對該店門頭及及周邊環境進行拍照,在該店鋪購得外包裝盒標識為國窖1573牌的白酒一箱,使用微信向名為“弘吉煙酒”支付6000元,獲得收據一張。后將所購商品交公證人員密封保管。瀘州老窖公司對該箱六瓶“國窖1573”進行鑒定,結論為假冒產品。蘭州公證處出具(2021)甘蘭公內字第11778號公證書,瀘州老窖公司支付公證費2500元。后就宏吉經營部侵犯其注冊商標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瀘州老窖公司系第3287443號“”和第1719161號“”商標注冊人,在該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敝幎?,本案中,弘吉經營部對瀘州老窖公司提交的公證書未提供反駁證據,亦無相反證據推翻公證書證明的事實,所以對該公證書證明的事實應當認定。從弘吉經營部購買且當庭拆封的商品經瀘州老窖公司鑒定,屬假冒產品,弘吉經營部的銷售行為屬侵權行為,弘吉經營部應承擔停止銷售侵權商品的責任。雖然弘吉經營部提供了青海某商貿公司的出庫單,顯示進貨日期為2021年3月29日,貨款30000元,但與其提交的日期為2022年1月17日的發票相差近10月,且發票記載貨款為87000元,無法證明弘吉經營部支付的款項系購買出庫單中的白酒。宏吉經營部實施了侵害瀘州老窖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因瀘州老窖公司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宏吉經營部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所得的收益及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具體損失,綜合考慮涉案兩枚商標的類型、知名度、宏吉經營部的侵權情節、主觀過錯程度、侵權后果以及青海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遂判決弘吉經營部立即停止銷售侵害瀘州老窖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瀘州老窖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0000元。

        【典型意義】在商標權侵權糾紛中,權利人尋求公證機構對證據進行保全是慣常的做法,而當事人對于公證機構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等存有疑問。司法實踐中除涉及不動產的公證外,在現行法律未對異地公證作出明確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僅因公證機構跨執業區域受理公證業務,而對公證書的真實性與證明力不予認可。弘吉經營部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公證書已被撤銷,亦未進一步提供證據推翻公證書內容的情況下,依法應予采納,同時該公證書所附二維碼刷卡單明確記載商戶名稱為“弘吉煙酒”,雖沒有記載所銷售的商品名稱,但《公證書》記載了購買經過、購買的商品名稱及付款情況,并附有商品照片且庭審中弘吉經營部對公證書中記載購物的事實、弘吉經營部出具的收據及所購白酒的事實表示認可,故該公證書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具有證明力,能夠證實弘吉經營部存在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


        六、景榛公司訴通信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2月24日,景榛公司參加了黃河某公司2021年度-2024年度物業管理項目投標,后得知被列入投標黑名單,不能參加后續投標。景榛公司遂向招標代理機構黃河能源公司書面說明并請求核實。黃河能源公司回復稱在招標評標中,景榛公司與通信公司投標文件有以下幾方面內容一致:1.技術方案中道路保潔的檢查方法與質量標準、道路的清潔、保潔操作流程、主要使用清潔劑和樓宇保潔的清潔、操作流程描述;2.物業服務質量控制方案中景榛公司的質量保證體系和通信公司的質量保證措施;3.安全作業方案中的防止高空墜落安全措施、安全用電措施、電氣設備火災應急預案描述:景榛公司的突發性爆管、水浸應急預案和通信公司跑水應急預案。據此,評標委員會認為景榛公司和通信公司相互串通投標。通信公司也參加了上述項目投標,后得知因其公司與景榛公司串標被列入黑名單。經函詢,黃河能源公司亦作出書面回復,回復內容同上。經比對景榛公司投標文件中涉訴內容與公共網頁相關內容,景榛公司請求保護的信息與公共網站所載內容高度相似或一致。景榛公司隨后以通信公司制作標書的工作人員系景榛公司離職員工,其制作的標書中所用方案為景榛公司幾年來一直使用的方案,通信公司以景榛公司常用物業方案參加競標,導致景榛公司被列入黑名單,無法參加競標,權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商業秘密的主要法律特征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即秘密性、價值性及保密性。本案中,景榛公司請求保護的信息與公共網站所載內容高度相似或一致,即該信息從公共網站可直接查詢獲得,應認定為公眾所知悉。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的認定應當以正常情況下是否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為標準。景榛公司與劉亞晶簽訂的《勞務合同》中對員工負有保密義務的商業秘密內容并未作出明確約定;景榛公司確認投標文件的載體為公司電腦,電腦除設有開機密碼以外,并未采取其他保密措施;投標文件的制作及后續打印裝訂,除劉亞晶以外還有其他人可以接觸到。據此,景榛公司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不足以防止信息泄露,無法認定其采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相應保密措施。綜上,景榛公司請求保護的信息不具備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秘密,其主張通信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并要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景榛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審理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首先應當界定原告請求保護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在認定涉案信息確屬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前提下,才能進一步判斷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界定原告請求保護的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法律概念的規定判斷該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價值性及保密性。審理過程可能涉及兩次信息比對,即認定信息秘密性時進行的請求保護信息與公開信息之間的比對,即認定侵權時進行的秘密信息與被控侵權信息之間的比對。該案的審理從原告請求保護信息的秘密性及保密性兩方面入手,明確了司法實踐中對商業秘密的一般認定標準,為權利人在日常經營及涉密員工離職時如何采取相應保密措施提供了實操性指引,對促進行業內部良性競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七、廣東賽陽公司訴沈陽三鑫公司、西寧宏盛經銷部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廣東賽陽公司是名稱為“遠紅外電暖器”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830364545.X,申請日為2018年7月8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12月7日,目前處于有效狀態。該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整體為長條扁平形狀,外表面均勻弧形曲面,背面平整,兩側面類似彎曲的“T”形,立體圖類似古箏造型。專利簡要說明記載,該外觀設計產品用于加熱取暖,設計要點在于形狀,立體圖最能反映設計要點。2020年11月5日,廣東賽陽公司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在西寧宏盛經銷部購買了外包裝盒印有“智能語音高溫變頻智能取暖器”,銷售單品名規格為“金研2KW石墨烯輻射板”的商品。西寧宏盛經銷部購買的該取暖器系沈陽三鑫公司生產。隨后廣東賽陽公司以沈陽三鑫公司、西寧宏盛經銷部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雖被訴侵權產品名稱為輻射板,但與廣東賽陽公司專利產品均為取暖器,屬相同種類產品。兩者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一定差異,外觀設計并不相同。授權外觀設計整體造型為古箏形狀的設計特征,設計要點就在于形狀,而被訴侵權設計中整體造型也是古箏形狀。雖然外表面、側面存在差別,但可以認定兩者在整體設計風格及主要設計特征上構成近似。雖沈陽三鑫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與同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但沈陽三鑫公司依據廣東賽陽公司在京東商城銷售同類產品的事實主張現有設計抗辯。而根據京東商城有關該款商品的最早評價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將被訴侵權設計與上述現有設計相比對,被訴商品整體造型、外表面幾乎與現有設計一致。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與現有設計沒有實質性差異。雖然廣東賽陽公司稱京東商城中銷售的該款產品其公司也獲得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但對此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沈陽三鑫公司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其生產銷售行為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西寧宏盛經銷部的銷售行為也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遂判決駁回廣東賽陽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就屬于現有設計,現有設計抗辯能夠成立。本案中沈陽三鑫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雖與同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構成近似,但沈陽三鑫公司依據廣東賽陽公司在京東商城銷售同類產品的事實主張現有設計抗辯。而根據京東商城有關該款商品的最早評價時間,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構成涉案專利的現有設計,因而沈陽三鑫公司生產銷售的行為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西寧宏盛經銷部的銷售行為亦不構成侵權。


        八、南京日報訴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快遞“送到”還須“送好”》系南京日報的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南京日報,2019年5月27日發表于南報網,南京日報享有網絡信息傳播權,并享有該作品的全部收益。2018年12月5日,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擅自使用案涉作品并公開傳播,既未征得南京日報同意也未向其支付報酬。南京日報認為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中公教育海北分公司立即刪除其運營網站上的侵權文章《快遞“送到”還須“送好”》;并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南京日報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500元。

        【典型意義】我國的司法政策一直鼓勵以調解方式化解知識產權糾紛。人民法院堅決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實踐中結合案件實際,對符合調解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程序,快速解決糾紛。本案經庭前調解,促使原、被告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合理損失2500元。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使得矛盾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系一起貫徹“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司法理念的典范案例。


        九、杜某某訴西寧萬達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西寧萬達公司在其微信視頻號“這里是北川萬達地產”和抖音賬號“這里是北川萬達地產”發布了題為《萬達春風造物節》《520云端音樂會萬達投資集團北區七城聯動唱響美好為愛告白》的兩部宣傳片,在兩部宣傳片中截取使用了杜某某創作的攝影作品(時長3分37秒視頻作品《西寧》、《我走著走著拍了下西寧的藍天》和時長3分24秒視頻作品《西寧2021》),且在宣傳視頻中將杜某某創作的原視頻中的名字利用技術手段消除,以營利為目的,用于宣傳房地產商品的推廣售賣。后杜某某以西寧萬達公司侵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在審理過程中,西寧萬達公司稱杜某某所述屬實,愿意協商解決。后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即西寧萬達公司給付杜某某賠償金10000元,于2022年11月28日前付清。

        【典型意義】本案中西寧萬達公司在其商業活動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短視頻,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視頻著作權侵權的要件并不要求被控侵權人完整的使用他人的視頻,未經許可使用,截取他人短視頻用于商業宣傳,即使使用的片段時間不長,仍然構成著作權侵權。通過該案啟示廣大短視頻用戶在制作短視頻時使用他人音視頻應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切忌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碰觸法律底線。同時也要提高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堅決杜絕短視頻制作與傳播中常見的“切條”行為。


        十、芒果公司訴薛某某、卓越新能源公司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薛某某與某某賓館簽訂空氣能工程合同書,約定由薛某某負責安裝一臺10P型、一臺5P型空氣能設備。其中一臺設備發生故障后芒果公司派人檢查時發現該設備系并非其公司產品,故向玉樹市公證處申請公證相關證據。后芒果公司以薛某某、卓越新能源公司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芒果公司主張其擁有MangoEnergy牌空氣能設備的商標,并向法院提供了商標注冊證加以證明,薛某某對此予以認可,法院依法予以確認。薛某某與某某賓館簽訂《空氣能工程合同書》,由其負責安裝芒果公司出廠的兩臺空氣能設備。薛某某在產品發生故障后,將同類型其他品牌產品加上芒果公司的產品銘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薛某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敝幎?,薛某某將芒果公司的MangoEnergy商標銘牌進行替換,交付案外人某某賓館使用,該行為雖構成商標侵權,但薛某某并未將該產品投入市場牟利,亦未造成嚴重的后果。芒果公司主張兩被告賠償芒果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但未提供具體遭受經濟損失的相應證據,缺乏事實依據。綜合考量薛某某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加之未造成嚴重的后果,酌定薛某某向芒果公司賠償5000元為宜。芒果公司主張薛某某與案外人某某賓館簽署的《空氣能工程合同書》有卓越新能源公司的印章,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明,薛某某不僅是卓越新能源公司的銷售人員,其自身還代理多家公司的產品,并有相關產品的授權委托書。涉案合同雖有公司蓋章,但沒有法人的簽字蓋章,該公司并未參與薛某某與案外人某某賓館的空氣能工程安裝、銷售。故卓越新能源公司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判決:薛某某停止侵犯案涉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芒果公司支付商標侵權賠償金5000元。


        【典型意義】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功能,侵犯商標權本質上就是對商標識別功能的破壞,使得一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錯誤認識。而本案中薛某某在產品發生故障后,將同類型其他品牌產品加上芒果公司的產品銘牌的行為系侵權行為,將會對一般消費者產生誤導,故被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該案的審理,警示廣大生產者、經營者和銷售者要依法誠信經營,拒絕貼牌,否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青海高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青海省高級法院發布10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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