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對于非通用的技術術語的含義解釋其根本還是來源于專利說明書的記載,而在說明書沒有直接清楚的進行解釋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專利的發明目的、同一技術術語在同一專利文件中含義、具體實施例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來確定非通用技術術語的含義?!?/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洪海洲律師
專利申請文本中,經常會使用本領域中的通用術語描述專利技術方案。并且,專利權人在專利說明書中對于通用術語不會再進行過多的解釋,甚至直接使用行業內常用的英文縮寫進行描述。比如在制鞋領域中,TR、GEL等都是本領域制鞋過程中常用的材料簡稱。即便專利說明書對于TR、GEL均沒有再做進一步的文字說明,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和現有技術所呈現的技術現狀結合上下文確定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視為是公開清楚。因為無論是在專利申請審查亦或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過程中,對于專利技術方案的理解,均是站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色,而非普通消費者的角色。
通用的技術術語是具有確定的、清楚的含義,但是在專利撰寫的過程中,撰寫人常常會為了更好地描述技術方案或者找不到合適的通用技術術語,而在特定的專利文本中使用到本領域非通用的技術術語。對于非通用技術術語的理解,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與專利權人可能會出現雙方各執一詞,甚至出現相反的理解。
例如,在關于《一種減震機構及制備減震機構的模具》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與專利權人中對于對比文件中所使用的非通用技術術語出現不同理解,以至于雙方對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也出現不同的理解。
案件簡介
請求人在2022年對專利號201820262214.X,專利名稱為《一種減震機構及制備減震機構的模具》(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專利號200880002361.2,專利名稱為《含有發泡熱塑性彈性體和聚氨酯的混雜體系》(以下簡稱“對比文件”)的專利作為對比文件。
《一種減震機構及制備減震機構的模具》的權利要求1所公開的是一種減震材料由不發泡材料和發泡材料組成。(為了便于解釋說明,此處關于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簡化)。
而《含有發泡熱塑性彈性體和聚氨酯的混雜體系》(以下簡稱對比文件)公開了一種混雜材料,其含有聚氨酯基體和熱塑性聚氨酷發泡粒子,并且同時公開了聚氨酯基體可以是壓實材料和發泡材料。
案件焦點
關于對比文件中提及的熱塑性聚氨酷發泡粒子屬于發泡材料,專利權人與請求人均沒有異議。該無效宣告案件的焦點在于:對比文件中公開聚氨酯基體可以是壓實材料,而壓實材料是否等同于公開不發泡材料。即對比文件中所公開的“壓實材料”其含義是否為不發泡材料。
非通用技術術語的含義
在對比文件的說明書中,進一步公開聚氨酯基體為泡沫材料、壓實的彈性體系或凝膠,但沒有公開壓實的彈性體系、凝膠屬于不發泡材料。此外,對比文件的說明書并沒有再進一步對聚氨酯基體以及壓實材料做進一步的解釋說明。
請求人認為壓實材料等同于不發泡材料的依據主要有兩點:①壓實材料和發泡材料屬于兩種并列的材料,因此發泡材料相對的應當是未發泡材料。②同時,對比文件中公開發泡劑是制造聚氨酯基體的可選成分,當聚氨酯基體中不含有發泡劑時,聚氨酯基體為不發泡材料。
請求人的所主張的依據看似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實質并沒有事實依據,且脫離說明書的記載。
對比文件說明中并沒有提及壓實材料和發泡材料屬于兩種并列的材料,也無提及兩種材料屬于截然相反的種類。請求人認為“壓實材料和發泡材料屬于兩種并列的材料”屬于請求人的主觀推斷,已經脫離對比文件的說明書內容,且是站在非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立場看待專利技術方案。
對比文件說明書中雖然是公開發泡劑是制造聚氨酯基體的可選成分,但聚氨酯基體的生產工藝中沒有直接添加發泡劑并不等同于所生產的材料就是不發泡材料。請求人僅僅是從聚氨酯基體的生產工藝在不選擇發泡劑時,就認為生產的聚氨酯基體就是不發泡材料,而忽略生產工藝中其他工藝處理,其主張缺乏說明書的支持。
在本案中,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第5W127523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對非通用技術術語含義進行釋明主要的依據仍是來源于對比文件的說明書。更為具體地,可以分為以下三點。
第一,對非通用技術術語含義的理解,應當與發明目的相契合
對比文件說明書第1頁第3段公開“聚氨酯基體可以以壓實形式和發泡形式使用,可以具有從對于壓實體而言大于1.00g/cm到對于發泡體而言至多約0.01g/cm的寬密度范圍”,第2頁第3-4段公開“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混雜材料,其顯示在基體材料和發泡粒子之間的改進的粘合性。本發明的另一個目的是提供一種混雜材料,其具有非常好的機械性能,例如與具有相同總體密度的類似材料相比,具有改進的彈性和更高的最終拉伸強度”,可見,對比文件的發明點在于高密度與低密度材料粘合性的提高,關注的是混雜材料的密度和機械性能,并未關注壓實材料的聚氨酯基體是否為不發泡。因此,具有高密度更有可能是其中界定壓實材料聚氨酯基體的判斷標準。
第二,同一技術術語在同一專利文件中含義通常應當一致
對比文件第4頁第1 段公開“壓實的外殼表示在發泡粒子的外部區域中的泡孔小于在內部區域中的泡孔”,其中明確了“壓實”的含義,并未排除材料中具有泡孔的情形,雖然該“壓實”是對發泡粒子外殼的限定,并非針對“壓實材料的聚氨酯基體”的限定,但同一技術術語在同一專利文件中的含義通常應當一致,在理解對比文件中“壓實材料的聚氨酷”的含義時,該對比文件說明書的定義應當優先于其他卷外證據的解釋。
第三、對非通用技術術語含義的理解,應當與實施例相契合
對比文件的聚氨酷基體的制備過程中雖然可以選擇性使用發泡劑,但是聚氨酯材料很容易吸水、吸收空氣,在生產中攪拌會混合空氣和吸水,并且材料本身含有空氣和水。需要經過脫水、抽真空的生產工藝才能成為不發泡材料。專利權人提交專利公告號CN101731790B《一種不發泡PU鞋底及其制備方法和不發泡PU鞋》、專利公告號CN107418500A《潮濕環境不發泡聚氨酯雙組份密封膠及其生產工藝》兩篇在先專利中關于不發泡材料的生產工藝,證明均有經過脫水、抽真空的生產工藝。根據對比文件的說明書第24頁公開的采用壓實材料的實施例可知,其制備過程中物料在攪拌器中進行了攪拌混合,且未采用抽真空處理等工藝,顯然并不旨在防止壓實的聚氨酷基體中產生氣泡,以獲得不發泡的聚氨酷基體。
因此,根據對比文件說明書中“壓實材料的聚氨酯基體”表示相對于發泡形式的聚氨酷具有更高的密度具有高度蓋然性,其并未對聚氨中是否具有氣泡進行限定,無法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其公開了本專利的“不發泡材料”。國家知識產權認定對比文件中“壓實材料”的含義不等同于“不發泡材料”。
綜上所述,對于非通用的技術術語的含義解釋其根本還是來源于專利說明書的記載,而在說明書沒有直接清楚的進行解釋的情況下,需要結合專利的發明目的、同一技術術語在同一專利文件中含義、具體實施例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來確定非通用技術術語的含義。
(原標題:專利無效中關于說明書中非通用技術術語的含義)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洪海洲律師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如何解決專利無效中出現非通用技術術語導致的不同理解?(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