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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

        商標
        小知2023-08-13
        “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店招門頭未經許可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構成商標侵權?!?/strong>


        在日益開放、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品牌的信譽、影響力成為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的背書,消費者在購物時也傾向于選擇連鎖品牌或知名品牌的商品或服務。而店鋪的店招作為門面,具有很強的辨識度和區分度,儼然已成為經營者奪取顧客芳心、吸引顧客進店的“招牌”。于是,部分店鋪的經營者為了吸引顧客流量,攀附他人知名或連鎖品牌,在未經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在自己店招門頭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圖形標識,這樣好像“贏了面子”。而一旦權利人訴至法院,還是得拆除侵權標識并賠償損失,著實是“輸了里子”。這一期案例我們談一談店招、企業名稱取名中的侵權法律風險。


        基本案情


        “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


        重慶家福飲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福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集火鍋原料和調味品研發生產、火鍋經營及產品銷售為一體的專業大型餐飲企業,在全國范圍內擁有近200家直營店和加盟店,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重慶家福飲食文化有限公司系第21252256號“家?!鄙虡?、第4232313號““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商標權利人,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3類,均處于有效期內。2022年,家福公司發現,漳州市龍文區某餐飲店未經其授權,擅自在店鋪招牌上使用“家?!睒俗R,在微信、支付寶二維碼牌上使用“家?!弊謽?,遂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


        法院裁判


        “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第21252256號“家?!鄙虡?、第4232313號““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權對案涉商標依法維權。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一項法律賦予的排他性民事權利,任何人未經權利人許可,都不得擅自使用其商標,否則即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洪某實際經營的店鋪在店鋪招牌上使用““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能夠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其店鋪的經營范圍與案涉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相同或類似,侵犯了原告注冊的“家?!蔽淖稚虡撕?““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圖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洪某實際經營的店鋪門頭中的““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字樣與圖標,與第21252256號“家?!鄙虡?、第4232313號““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主要文字及識別部分相同,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來源于家福公司或與家福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洪某賠償家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0元。洪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以3500元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一、店招門頭未經許可突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構成商標侵權


        長泰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很多餐飲店或者小超市小商店的經營者,為了提高店鋪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戶,會在店招門頭上下一番功夫,除了門頭夠大、顏色醒目之外,還會突出使用一些知名的連鎖企業的文字標識,比如“愛尚”“海底撈”“宴遇”等等。雖然與他人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這些文字顯然是他人注冊商標中具有呼叫功能的顯著部分,具有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文字,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第一,不要主動去攀附他人的知名商標;第二,即便自己想到好聽的店招名稱,也要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商標局的官方網站http://sbj.cnipa.gov.cn/查詢有無被他人注冊;第三,如果確實想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就與權利人簽署授權許可協議。否則,極有可能承擔拆除侵權標識、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二、經工商登記的企業名稱中包含注冊商標的顯著文字不是免責事由反而涉嫌不正當競爭


        長泰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中,經常有被告抗辯其使用的文字是自己企業名稱中的文字,雖然該文字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文字相同,但自己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也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也就是說經過了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并頒發營業執照,為何不得用于自己的店招中呢?


        對此,《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相關主體的注冊名稱時,并不對工商主體字號名稱是否侵害他人權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其核準注冊的工商主體字號名稱并不當然的排除侵害他人權利的可能性。即使工商登記的企業名稱中包含“華聯”“文峰”“好又多”“大潤發”等文字內容,也不能成為其在店招門頭中使用注冊商標顯著文字的理由,這種突出使用的行為仍然構成對他人注冊商標權的侵害。


        與此同時,經營者如將他人注冊商標中的顯著文字作為自己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還會構成不正當競爭。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也即,權利人還有權依法要求侵權人停止使用該企業名稱并賠償損失。


        (原標題:案說知產 | “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


        來源:漳州市長泰區人民法院

        供稿:民事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店招”門頭、企業名稱不得攀附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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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漳州市長泰區人民法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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