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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行業
        納暮2年前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通過6個具有透明材質的外觀侵權、無效案例及企業實操經驗,分析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傾向性影響,反觀企業在進行外觀專利申請時的注意事項?!?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郭洪悅 曾淑劍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隨著消費升級,產品外觀設計越來越得到消費者青睞,外觀設計元素也更加多樣化,例如常常伴有透明及不透明材質的設計元素組合及變化。那么對于產品外觀透明及不透明材質之間的轉換,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怎樣的影響呢,最終的相似性結論如何呢?企業在進行外觀專利保護的過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筆者通過6個具有透明材質的外觀侵權、無效案例及企業實操經驗,分析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傾向性影響,反觀企業在進行外觀專利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審查指南和侵權判定指南規定: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6.5節第二段,“對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產品而言,通過人的視覺能觀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內的形狀、圖案和色彩,應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br/>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第91條:將不透明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或者將透明材料替換為不透明材料,且僅屬于材料特征的變換,未導致產品外觀設計發生明顯變化的,在判斷外觀設計的相同相近似時,應不予考慮。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該產品外觀設計的美感發生了變化,導致一般消費者對該產品的整體視覺發生變化的,則應當予以考慮。


        被訴侵權產品系將不透明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通過透明材料可以觀察到產品內部結構,則內部結構應當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span>


        一、吸塵器地刷頭侵害外觀專利權糾紛案


        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主要區別點為:1.后刷體頂部的凸起形狀不同,涉案專利為小凸起,涉案產品為山峰狀凸起;2.毛刷斜紋設計不同,涉案專利與涉案產品的前毛刷斜紋間距和傾斜程度不同;3.凸耳形狀不同,涉案專利的凸耳為半圓形,涉案產品的凸耳為類似三角形;4.散熱孔分布不同,涉案專利的散熱孔位于刷體前部并呈圓形分布,涉案產品的散熱孔位于刷體中部并呈類似三角形分布;5.涉案產品的刷體由透明的前部和半透明磨砂的后部組成,而涉案專利相應部位是非透明的。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由于整體形狀容易被一般消費者觀察到,而涉案專利的整體形狀不屬于此類產品的慣常設計,且檢索得知吸塵器地刷的設計空間較大,因此涉案產品在整體形狀與涉案專利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其余局部細微的設計變化對此類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較小。雖然涉案產品相對于涉案專利,將不透明的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由透明的前部和半透明磨砂的后部組成,但是滾筒狀的前刷體已經有部分漏出,一般消費者在正常使用產品時對刷體的形狀、圖案和色彩已經形成足夠認知,那么該材料的變換不會導致消費者對該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發生明顯變化。在本侵權案例中一審、二審判決都認為涉案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二、滾動式磨碎器侵害外觀專利權糾紛案


        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主要區別點為:1.被訴侵權產品料斗、主體、底座是偏心設置;涉案專利從上到下各部分沿縱向中心軸線設置,這兩種設置方式在視覺上有明顯區別。2.被訴侵權產品的主體部分為透明設計,能看到內部滾筒的形狀及紋理;涉案專利為原色體的不透明設計。3.被訴侵權產品底座上的旋鈕設計是下層為圓形、上層為帶凹弧的平角三角形,其中上層三角形正中間有一個圓;涉案專利底座上的旋鈕為“哨”形設計。涉案專利底座上的旋鈕位于底座偏下靠近底部位置,占底座比例相對較小。4.被訴侵權產品底部沒有C型固定夾緊件;涉案專利底部有C型固定夾緊件。5.被訴侵權產品的出料口為斜向平直切口;涉案專利的出料口為內凹的斜向切口。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在本次侵權案例中一審、二審判決都是認為侵權,而最高院認為不侵權。


        其中對于透明設計是否會產生獨特的視覺效果的爭議,最高院的陳述為,透明設計,能看到內部滾筒的形狀及紋理,是會受到消費者關注的。對于能夠對產品的視覺效果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的透明材質,不僅僅屬于材料特征的變化,應當作為考慮因素加以考慮。


        三、水壺侵害外觀專利權糾紛案


        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主要區別點為:1.涉案專利系非透明設計,而被訴侵權設計在去除外皮套后通體透明;2.涉案專利中部內凹圓上標有“B”圖案,而被訴侵權設計相應部位為花瓣設計;3.二者兩側掛繩物件形狀不一致。二者中部內凹圓上圖案、兩側掛繩物件形狀的區別均屬局部細微差別。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涉案專利↑


        與現有設計相比涉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主要設計特征在于上部出水裝置的形狀和圖案設計。在被訴侵權設計具備涉案專利區別于現有設計的主要設計特征,且二者整體形狀基本一致的情況下,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材質是否透明的區別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顯著影響。涉案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四、手持式條碼閱讀器侵害外觀專利權糾紛案


        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主要區別點為:1.掃描頭的具體形狀不同。另外,涉案專利掃描窗占掃描頭寬度比例較大,被訴侵權產品則占比較小。整體來說,涉案專利棱角分明,而被訴侵權產品則較圓潤。2.手柄是否透明的設計不同。涉案專利環圈下方手柄部分為透明,可見其內部貫穿一條接線,接線前端有一護線套,接線后端從手柄內部延伸于外;而被訴侵權產品的手柄不透明,表面布有斜向防滑紋,手柄下段連接一段接線,之間有接線護套連接。3.圖案的位置和樣式不同。涉案專利在掃描頭一側前部印有一小一大兩行字母圖案,而被訴侵權產品則在掃描頭頂面中部印有字母圖案。4.條狀蜂鳴器的方向不同。涉案專利為縱向,被訴侵權產品為橫向。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被訴侵權產品↑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涉案專利↑


        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手持式條碼閱讀器,兩者用途相同,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根據專利權評價報告所記載的現有設計狀況來看,手持式條碼閱讀器類產品一般均由掃描頭和手柄組成,整體均近似“7”字型,但各部分的具體造型仍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因此在進行外觀設計比較時,既要考慮產品的整體形狀也要考慮各部分具體形狀對外觀設計視覺效果的影響。首先,掃描頭是手持式條碼閱讀器最重要的構件,一般消費者在使用時會對其施以更多的注意。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掃描頭的頂部形狀、前部與后部的比例關系和具體形狀、各面之間的轉折和過渡、掃描窗口的大小等方面均存在較明顯的差異,會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較為重要的影響;其次,手柄部分占據了產品下部較大體積,且涉案專利手柄部分透明的設計在現有設計中并未記載,是其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區別設計特征,透過其透明手柄也可見內部的連接線及護線套的設計。因此,該透明材料的使用不僅是簡單的材料特征的變換,而且使產品外觀設計的美感發生了變化。透明手柄及其內部可視部分的設計會對涉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較為重要的影響,但被訴侵權產品并未采用該區別設計特征;再次,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還在圖案設計、蜂鳴器形狀等方面也存在差異。綜上所述,對于手持式條碼閱讀器類產品的一般消費者而言,鑒于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的不同點會對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實質性差異,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訴侵權產品外觀設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五、粉圓機侵害外觀專利權糾紛案


        本案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主要區別點為:因兩者前后面板使用不同材質所導致的視覺效果差異。其中,被控侵權產品的前后面板為透明面板,可以看見產品的內部結構;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前后面板為不透明面板,不能看見產品的內部結構。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為相同種類產品。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的主要區別為兩者前后面板因使用不同材質導致的視覺效果差異。涉案專利設計的前后面板為不透明面板,不能看見產品的內部結構;被控侵權產品的前后面板為透明面板,通過一般消費者的視覺可以觀察到被控侵權產品的內部結構。對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產品,通過透明材料能觀察到的產品內部的形狀、圖案和色彩,應當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被控侵權產品透明面板約占前后面板二分之一的面積,透過面板可見的產品內部結構對整體視覺效果有重要影響。故二者整體視覺效果不相同、不近似,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六、燈泡外觀專利無效案


        本案中涉案專利與在先設計的主要區別點為:涉案專利通過透明的外殼,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內部發光彎管的形狀,在先設計不能。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涉案專利↑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在先設計↑

        本專利的主、俯、左、右、后視圖清楚地示出了熒光燈泡內部的螺旋狀發光管的形狀,因此,本專利的“熒光燈泡”屬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產品,該螺旋狀發光管與燈泡的外殼一起構成了本專利的外觀設計。


        在先設計的六面視圖及立體圖均未示出燈泡的內部形狀,因此,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熒光燈”應為不透明產品,該外觀設計僅包括熒光燈燈泡外殼的形狀。雖然在先設計的省略內部機構的A-A放大剖視圖示出了燈泡內部的U形燈管,但其不是可以通過人的視覺能觀察到的形狀,不屬于在先公開的外觀設計的組成部分,不能與本專利進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較。


        本專利與在先設計相比,由于燈泡外殼透明與不透明的區別,造成整體上的視覺效果有明顯不同,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本專利與在先設計不會在視覺上造成混淆和誤認,所以二者屬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案例結論總結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1、如果消費者正常使用產品時能夠對透明材質內部的物體的形狀、圖案和色彩能夠形成足夠認知(如吸塵器地刷頭案例),那么該材料的變換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較小。


        2、如果透過透明材質可以看到的內部結構所占產品整體外觀比重較小,侵權判定中一般會認為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較小。


        3、如果透過透明材質可以看到的內部結構所占產品整體外觀比重較大,但透明材質內部無設計點,在侵權判定中一般認為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較小。


        4、如果透過透明材質可以看到的內部結構所占產品整體外觀比重較大,透明材質內部有設計點/有內部結構,在侵權判定中一般認為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較大。


        從結論中反推外觀設計專利中透明材質的申請方式


        1.透明材質部分對產品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如果僅僅是透明材質與非透明材質的替換,且透明材質部分并未顯示出其他構造或圖案,在整體的視覺效果上也沒有明顯不同,則可以認為透明材質與不透明材質的兩個外觀設計相似,僅為材料特征的變化,此類案件直接在簡要說明中寫明某部分為透明材質即可。


        2.透明材質部分影響產品的整體視覺效果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此類產品的透明材質部分顯示了其內部構造且形成了與原產品不同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會產生變化。


        為了保證此類透明材質產品保護范圍,建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申請:
        將該產品的不透明材質六視圖,和透明材質并能顯示內部構造或者形成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的六視圖分別保護。同時由于內部構造可能會隨著功能變化,建議將透明材質中顯示的內部形狀以虛線或顏色涂覆的形式進行區分,通過局部外觀設計進行申請,不保護透過透明材質可以看到的內部構造。并且將設計要點進行拆分,將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要點進行局部外觀設計保護。


        (原標題: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郭洪悅 曾淑劍 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透明材質在外觀專利的相似性比對中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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