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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br/>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案例涵蓋了反不正當競爭、著作權、商標、專利等多個類型,體現了廣東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為推進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提供服務和保障的司法實踐。
近年來,廣東法院依法平等保護境內外主體合法權益,知識產權訴訟“優選地”進一步鞏固。據了解,2018年-2022年,廣東省法院共審結涉外知識產權案件9876件、涉港澳知識產權案件4913件,年均分別增長25.75%和27.59%。
01
仿冒“有一定影響”電影作品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星輝公司訴正凱公司、李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99年電影《喜劇之王》在香港上映后獲得了較高的票房收入,在香港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于1999年至2015年被內地媒體給予了持續的報道和推介,視頻網站至今提供該電影的在線播放服務。該電影導演之一李某某和正凱公司于2018年發布被訴侵權電視劇《喜劇之王2018》及演員海選試鏡會的微博,準備籌拍該劇,同時宣傳“連續劇版#喜劇之王#”“《喜劇之王2018》電視連續劇改編自1999年喜劇電影《喜劇之王》”等。電影《喜劇之王》的著作權人星輝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李某某和正凱公司存在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電影作品名稱以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星輝公司以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來主張保護電影作品名稱“喜劇之王”,關鍵在于審查電影作品名稱“喜劇之王”的知名度和顯著性是否達到“有一定影響”的程度。綜合考慮涉案電影的上映、宣傳、推介和評論等因素,電影及名稱“喜劇之王”在我國內地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已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被訴的《喜劇之王2018》電視劇,與電影之間屬于類似商品,被訴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是電影《喜劇之王》的電視劇版或者續集,正凱公司和李某某構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賠償星輝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義
本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仿冒條款對僅在香港上映的電影作品名稱予以保護,結合電影作品傳播特點歸納出認定“有一定影響”的視聽作品名稱獲得保護的具體參考因素,有法律適用價值,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對深入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大保護有重要意義。
02
認定未在內地使用的香港商業標識“有一定影響”
——珍妮曲奇公司訴深圳珍妮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珍妮曲奇公司生產的珍妮曲奇餅干在香港享有較高知名度,在中國內地設廠銷售前,珍妮曲奇餅干已通過海淘代購的方式銷往內地,并在內地電商平臺舉辦的“全球TOP10零食”網絡評選中位居第3位。深圳珍妮公司通過實體店和網店,大量銷售被訴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為宣傳用語。珍妮曲奇公司遂以深圳珍妮公司在被訴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其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裝裝潢,盜用珍妮曲奇公司的商譽進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提起訴訟,請求深圳珍妮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珍妮曲奇公司損失。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雖珍妮曲奇公司于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確實尚未在中國內地設店經營涉案商品,但珍妮曲奇餅干經由海淘代購、互聯網口碑分享及宣傳廣告等途徑,已為內地廣大消費者所知悉。涉案商品經營者是否在中國內地開店經營只是考慮知名狀態的其中一個因素。本案已足以證明珍妮曲奇餅干在中國內地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深圳珍妮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不僅不盡合理避讓義務,還擅自使用與珍妮曲奇公司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裝裝潢,并直接使用珍妮曲奇餅干在小紅書評選中所獲美譽,其主觀惡意明顯。故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珍妮曲奇公司經濟損失與合理維權費用56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充分考慮粵港澳大灣區+互聯網經濟發展背景下,網絡經濟特點和“網紅”商品知名情況,結合大灣區地緣關系產生的知名度輻射影響,認定珍妮曲奇餅干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并予以保護,及時制止攀附知名商業標識的不正當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大灣區知名商業標識的法律保護提供范例。
03
保護澳門老字號的企業名稱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
——澳門鉅記公司訴珠海澳人島公司、廣州標記商行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澳門鉅記公司是成立于2003年的澳門老字號企業,在內地享有“鉅記”“鉅記餅家”等多枚注冊商標,核實使用在餅干、肉干等商品上。該公司在澳門主要生產銷售杏仁餅、燒肉干等商品,2012年至2014年期間,曾在內地多地進行商品展銷。珠海澳人島公司是一家2006年成立于廣東珠海的貿易公司,該公司聯合廣州標記商行未經許可擅自出售印有“鉅記”“鉅記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的牛肉棒、杏仁酥等侵權商品,并標注“大陸總代理:珠海澳人島公司”字樣,相關侵權商品由(香港)鉅記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廣州標記商行的經營者黃某某同時是珠海澳人島公司的投資人及(香港)鉅記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投資人。澳門鉅記公司遂訴請珠海澳人島公司、廣州標記商行等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珠海澳人島公司、廣州標記商行未經許可,擅自銷售使用澳門鉅記公司的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的被訴侵權商品,引人誤認為珠海澳人島公司與澳門鉅記公司存在許可使用等授權關系,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涉案侵權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非法攀附和利用了澳門鉅記公司的聲譽,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珠海澳人島公司、廣州標記商行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建立了產、供、銷售一條龍的侵權模式,主觀惡意明顯,遂判決珠海澳人島公司、廣州標記商行等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澳門鉅記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護澳門特色老字號的典型案例。涉案“鉅記”品牌及字號享譽粵港澳大灣區,本案被告分別在香港、內地成立多家企業,通過分工合作建立一條龍侵權產業鏈,全方位攀附澳門鉅記公司的商譽。本案依法判令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嚴厲打擊攀附老字號商譽的侵權行為,積極營造大灣區良好的營商環境。
04
嚴懲嚴重侵害香港企業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的行為
——六福集團訴深圳禧六福公司、張某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六福集團1991年在香港成立,1994年進入內地市場后,陸續申請注冊了“六?!薄發ukfook”“福(加框)六福珠寶LUKFOOK JEWELLERY”商標,核定使用在珍珠、寶石、珠寶、胸針等商品類別上。截至2007年,六福集團在中國各省市有超過270間品牌商,具有較高知名度。2012年,“六?!弊陨虡吮粐夜ど绦姓芾砭稚虡司终J定為馳名商標。深圳禧六福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經營珠寶和加盟商業務過程中,使用“禧六福珠寶”“HEI LUK FOOK”標識,并宣傳“是香港六福集團旗下所屬子公司”“香港禧六福珠寶”等內容。六福集團遂訴至法院,主張深圳禧六福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深圳禧六福公司、張某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六福集團請求保護的“六?!鄙虡思白痔栐谥袊鴥鹊亟涍^使用,在珠寶領域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深圳禧六福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六福集團的“六?!鄙虡撕推髽I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在從事珠寶首飾業務時,使用與之相近似的“禧六福珠寶”“HEI LUK FOOK”標識及“禧六?!弊痔?,并進行虛構香港背景等虛假宣傳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判決深圳禧六福公司停止侵權,深圳禧六福公司、張某某連帶賠償六福集團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5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保護香港珠寶行業知名商標及字號的典型案例。本案侵權人通過使用近似的商標、字號以及進行虛假宣傳等方式,全方位攀附六福集團的商譽,侵權規模較大。本案通過全額支持六福集團500萬元經濟損失的賠償請示,嚴厲打擊了嚴重侵害香港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力保護大灣區良好的營商環境。
05
明確美術作品非獨創性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德盈商貿公司訴硬核桃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森科公司于2005年創作“B.DUCK”(小黃鴨)美術作品,并作版權登記,授權德盈公司為中國大陸地區的作品許可使用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侵犯森科公司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案外人香港禧冠公司相關形象的基礎上,委托設計師創作出被訴侵權“核桃小鴨”美術作品。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在茂名東匯城開展“《童真星球奇遇記》主題授權展”,展出各種“核桃小鴨”造型的貼畫、玩具、服飾等商品。德盈公司認為硬核桃公司等展出的“核桃小鴨”侵害了其“B.DUCK”(小黃鴨)的著作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核桃小鴨”與“B.DUCK”除使用的顏色相同且均以相似的“水蜜桃”形狀表示頭部輪廓之外,無論是五官、表情、動作還是身型均完全不同?!八厶摇钡镍嗩^造型早在2002年的“新加坡參賽橡皮鴨”上已經出現,并非“B.DUCK”獨創性的表達。而以黃色表示小鴨子的羽毛所覆蓋之處、以橙黃色表示鴨子的嘴巴、腿腳部位,是對自然界小鴨子的寫真,是美術界繪制小鴨子主題作品的公用表達元素,任何創作者均可自由運用。并且,在“B.DUCK”之前,林亮先生創作的鴨子以及“新加坡參賽橡皮鴨”就開始使用基本一致的黃色表示鴨子的身體、橙色表示鴨子的嘴巴,該顏色的選擇與搭配亦非 “B.DUCK”所獨創?!昂颂倚▲啞迸c“B.DUCK”的創作者各自以不同的構圖、色彩、線條等美術元素進行不同的藝術表達,并最終形成風格迥異的美術形象,給欣賞者以完全不同的審美感受?!昂颂倚▲啞迸c“B.DUCK”不構成相同或實質相近似,不構成抄襲,遂判決駁回德盈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平等保護的典型案例。著作權人僅能就其獨創的表達獲得法律保護,對于他人在先獨創的表達或者已經進入公有領域的表達元素,著作權人無權壟斷,否則將阻礙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本案合理界定了涉案作品“小黃鴨”的保護范圍,嚴格貫徹落實著作權法鼓勵創作、促進文化繁榮的立法宗旨。
06
禁止香港“影子公司”企業名稱在內地使用
——諾和諾德(中國)公司訴其樂大帝公司、廣州諾和公司、邸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諾和諾德(中國)公司是第712538號、第G759747A號、第8086078號、第786062號NOVO NORDISK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自1994年以來,其持續使用“諾和諾德”字號,使該字號成為糖尿病治療領域知名的企業名稱。邸某某系其樂大帝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在服裝等商品類別上搶注了“諾和諾德”“novo nordisk”商標,設立了廣州諾和公司、諾和諾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帶有“諾和諾德”“novo nordisk”標識的糖尿病足保健鞋,注冊、使用域名www.jkxyungou.com進行宣傳,并在宣傳推廣中使用“諾和諾德(香港)”“諾和諾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諾和諾德(中國)公司遂訴至法院,主張其樂大帝公司、廣州諾和公司、邸某某共同實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其樂大帝公司超出核定商品范圍使用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諾和諾德(中國)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其樂大帝公司在www.jkxyungou.com上的相關宣傳內容是對其商品所作的片面宣傳,沒有科學和事實依據,構成虛假宣傳。廣州諾和公司將“諾和”作為企業字號,其樂大帝公司、廣州諾和公司、邸某某在被訴侵權商品上和宣傳推廣中使用“諾和諾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諾和諾德(香港)”簡稱,侵害了諾和諾德(中國)公司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中,其樂大帝公司、廣州諾和公司、邸某某對“諾和諾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諾和諾德(香港)”的使用,是全案侵權行為的重要環節。雖然該字號系在香港注冊,但其在內地的使用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法律,應予禁止。其樂大帝公司、廣州諾和公司、邸某某應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并賠償諾和諾德(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2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侵權人在香港注冊“影子公司”實施仿冒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依法認定境外注冊、境內使用的企業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判決停止其企業名稱在境內的使用,保護了權利人享有的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為規制粵港澳大灣區內利用“影子公司”實施的仿冒侵權行為提供了有益借鑒。
07
保護跨境企業職務發明人獲得報酬的權利
——吳某某與希美克公司、BETTELI LIMITED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吳某某在希美克公司工作期間,完成了“防止鎖閉的防風門插芯鎖”的職務發明創造。2003年12月5日,吳某某向香港公司BETTELI LIMITED轉讓涉案職務發明創造在美國、美國領屬地以及所有外國的與發明有關的一切權益。BETTELI LIMITED于同年將涉案職務發明創造在美國申請發明專利,發明人列明為吳某某。其后BETTELI LIMITED委托希美克公司在中國境內制造使用涉案專利的產品,再全部出口至美國供BETTELI LIMITED銷售。希美克公司與BETTELI LIMITED為控制人存在關聯的公司。吳某某多次要求希美克公司支付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報酬,希美克公司以該專利屬于外國專利為由拒絕,吳某某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希美克公司和BETTELI LIMITED支付發明人報酬。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發明專利屬于吳某某在希美克公司工作期間在中國大陸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雖然由于專利申請權轉讓導致BETTELI LIMITED在美國申請獲得涉案發明專利,而未在中國申請發明專利,但BETTELI LIMITED委托希美克公司在中國生產專利產品并出口美國,達到了將發明人作出重要貢獻的涉案發明創造在中國申請專利后實施獲利的相同效果。因此,若以涉案專利屬于美國專利為由認定不應適用我國法律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的規定,對于發明人顯失公平,也縱容了用人單位此種實際獲利同時規避支付發明人報酬的行為,遂判決希美克公司向吳某某支付發明人報酬3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準確把握我國專利法發明人報酬相關規定的立法本意,將發明人報酬規定的適用范圍涵蓋了國內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后到外國申請專利的情形,對用人企業不當利用關聯公司在境外申請專利以規避我國專利法相關規定的行為給予否定評價,充分保護職務發明人的合法權益,護航大灣區科技繁榮。
08
建立域外法律查明及域外法律專家出庭協查機制
——陳某某訴騰訊音樂公司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系香港音樂人,其主張騰訊音樂公司未經許可,在音樂網站提供其享有著作權的58首錄音制品的在線播放服務。上述錄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的署名為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是在香港登記的商業名稱,其法律地位為“個人”(individual),擁有人(owner)為陳某某。香港法律專家唐某某受托對以上問題出具法律查明報告,認為“法律地位”為“個人”表明有關業務是獨資經營,是不具備法律地位的獨立法人或法律實體,相應的權利應由其“擁有者”享有。因雙方當事人對該報告存在爭議,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審安排香港法律專家唐某某在香港在線出庭接受詢問,協助法律查明。之后,騰訊音樂公司對陳某某享有涉案著作權予以確認。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陳某某提交的錄音制品合法出版物署名的錄音制作者及權利許可合同中的許可方為PROTEUS、PUREMIX MUSIC及PUREMIX@STUDIO PRODUCTION。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認定上述署名為涉案錄音制品的制作者。本案依法適用香港法認定陳某某對涉案錄音制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騰訊音樂公司經營的網站在線播放被控侵權錄音制品,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侵犯了陳某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遂判決騰訊音樂公司賠償陳某某經濟損失174000元及合理開支34920元。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香港法律專家遠程在線出庭方式提供香港法律查明協助,突破了跨境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空間壁壘,為完善香港地區專業人士參與內地民事訴訟案件辦理機制提供了借鑒,有助于探索建立內地與港澳區際司法協助和交流新機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規則銜接。
(原標題:廣東高院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廣東高院發布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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