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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知產法庭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
        小知2024-02-23
        最高院知產法庭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公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2月2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布十大影響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以發揮典型案例指引作用,進一步激勵保障科技創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br/>


        2月22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披露: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從成立五年來審結的15710件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中,評選出十大影響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其中,第一案“蜜胺”發明專利及技術秘密侵權案,權利人獲6.58億賠償、補償,刷新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紀錄。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19年1月1日揭牌運行以來,共受理案件18924件,共審結15710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一級高級法官郃中林表示,知識產權法庭這五年受理的技術類知識產權和壟斷案件年均增長率27%,發明專利侵權類案件年均增長30.9%;當事人訴請和法庭判賠金額超過億元的案件日益增多,反映出科技發展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需求越來越強烈。

        據了解,2019—2023年最高法知識產權庭受理的案件來源地區,最多的是北京、廣東、浙江、江蘇、山東、上海,占比70%;其中,來自北京市的有5372件,廣東省有3455件,來自湖北的有407件,位列第十名。


        附:十大影響力案件


        目錄


        十大影響力案件


        案例一
        “蜜胺”發明專利及技術秘密侵權案
        ——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與山東華某化工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及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二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江蘇省金某種業公司與江蘇親某農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三
        涉“汽車雨刮器”發明專利侵權案
        ——法國瓦某清洗系統公司與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四
        涉“中藥發藥機”發明專利確權案

        ——四川新某藥業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一某制藥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93號行政判決書〕

        案例五
        中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

        ——日本某株式會社與溫州某藥業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六
        “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

        ——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與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七
        “橡膠防老劑”技術秘密侵權案

        ——圣某化學科技公司與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八
        “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

        ——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與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九
        “磚瓦協會”橫向壟斷協議案

        ——張某勛與某市磚瓦協會等壟斷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書〕

        案例十
        “無線吸塵器”發明專利侵權案

        ——英國某技術公司與某科技(蘇州)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89號民事調解書〕


        案例一


        “蜜胺”發明專利及技術秘密侵權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與山東華某化工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及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基本案情


        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系專利號為201110108644.9、名稱為“節能節資型氣相淬冷法蜜胺生產系統及其工藝”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系采用加壓氣相淬冷法年產5萬噸蜜胺生產系統的技術秘密的權利人。該兩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與侵害技術秘密訴訟,主張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以及作為涉案專利發明人之一且參與涉案技術秘密研發的尹某大侵害了涉案專利權及涉案技術秘密,構成共同侵權且侵權獲利巨大,請求判令各被訴侵權人停止侵害、就侵害專利權行為連帶賠償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和北京燁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2億元、就侵害技術秘密行為連帶賠償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9800萬元。

        該專利案一審法院判決: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權生產系統,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侵權生產系統并停止使用涉案專利方法、停止銷售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蜜胺產品,山東華某化工公司賠償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8000萬元,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對其中的40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要求停止許諾銷售蜜胺產品、銷毀侵權生產系統的訴訟請求,亦未支持要求尹某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均不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該技術秘密案一審法院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銷毀各自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資料,山東華某化工公司賠償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00萬元,尹某大就其中的1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對其中的5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要求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獲得的蜜胺產品以及銷毀侵權生產系統和其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載體資料的訴訟請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寧波安某工程設計公司、寧波厚某咨詢公司、尹某大均不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后,就兩案分別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權利人要求各相關侵權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兩案合計2.18億元以及要求山東華某化工公司銷毀生產系統和其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載體資料、要求山東華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上訴請求。兩案二審判決后,山東華某化工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因上述兩案判決系針對被訴侵權一期項目的前期實施行為所作出,該兩案宣判后,權利人就該一期項目后續行為和新增二期項目提起新的訴訟。當事人在該兩案執行程序中就兩案生效判決及新的訴訟達成全面和解,權利人最終獲償6.58億元,山東華某化工公司亦獲得使用許可。


        典型意義


        該兩案判賠2.18億元,權利人最終獲償6.58億元,刷新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紀錄,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兩案中的權利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燁某科技公司分別為中外合資企業、高新技術民營企業,被告山東華某化工公司系具有國資背景的上市公司。兩案裁判既充分體現出人民法院切實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又彰顯了對各類企業的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的司法態度。同時,該兩案在執行期間就所有訴爭項目達成全面和解,實現了保護知識產權、保障勝訴人合法權益、保企業穩增長促發展的多贏效果。


        案例二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江蘇省金某種業公司與江蘇親某農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案號】(2021)最高法知民終816號


        基本案情


        江蘇省金某種業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其認為江蘇親某農業公司未經許可,在微信群中發布“農業產業鏈信息匹配”消息尋找潛在交易者,向潛在交易者收取會員費后提供“金粳818”水稻種子交易信息,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并安排送貨收款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故起訴請求判令江蘇親某農業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侵權“白皮袋”包裝的種子并非江蘇親某農業公司直接銷售,其系幫助侵權,最終適用懲罰性賠償支持了江蘇省金某種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江蘇親某農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其不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江蘇親某農業公司是有關種子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應當認定其直接實施了侵權銷售行為,而非幫助侵權;江蘇親某農業公司并非農民,其侵權銷售規模亦遠超“農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規模,故其關于“農民自繁自用”的不侵權抗辯不能成立。參考江蘇親某農業公司的宣傳資料,綜合考慮侵權情節,可以推定其侵權獲利超過100萬元;其既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還銷售“白皮袋”侵權種子,且拒不提供有關賬簿,侵權情節嚴重,故可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高確定賠償數額,全額支持權利人關于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是打擊種子套牌侵權、凈化種業市場的典型案件。侵權人借助互聯網信息平臺組織銷售“白皮袋”種子,以“農民”“種糧大戶”等經營主體名義掩飾侵權,行為方式隱蔽、手段花樣翻新。最高人民法院準確界定平臺經營行為性質,適時轉移舉證責任,依法作出事實推定,揭開侵權人“農民偽裝”,準確認定侵權行為和侵權獲利,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高確定賠償數額。該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和“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


        涉“汽車雨刮器”發明專利侵權案【法國瓦某清洗系統公司與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


        基本案情


        法國瓦某清洗系統公司系專利號為200610160549.2、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制造、銷售雨刮器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請求判令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00萬元。一審程序中,法國瓦某清洗系統公司提出訴中行為保全申請,請求責令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后一審法院先行作出部分判決,認定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構成侵權,判令其停止侵害,但未同時處理有關行為保全申請。廈門盧某汽車配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法國瓦某清洗系統公司未提起上訴但仍堅持其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受案后40天即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在糾正一審判決關于功能性特征認定的基礎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在判決中指出對于有關訴中行為保全申請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支持,以彌補一審判決因上訴暫時不具備執行力的法律效力空隙。


        典型意義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后敲響庭審“第一槌”的案件,是法庭履行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審判職能的首次公開展示。該案裁判體現了鮮明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導向,并作出了有益探索:實體方面,澄清功能性特征的認定標準,避免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不當限縮,確保專利權人獲得與其技術貢獻相匹配的權利保護范圍;程序方面,倡導以“先行判決+臨時禁令”的裁判方式及時高效救濟權利,避免當事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案例四


        涉“中藥發藥機”發明專利確權案【四川新某藥業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廣東一某制藥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


        【案號】(2021)最高法知行終93號


        基本案情


        四川新某藥業公司系專利號為03135523.4、名稱為“藥品的自動分裝與計量裝置”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廣東一某制藥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涉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故宣告其全部無效。四川新某藥業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四川新某藥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現有技術未給出有關技術啟示,涉案專利具備創造性,應當維持專利權有效,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典型意義


        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是實現中藥配藥自動化的關鍵技術之一,可以大幅提高中藥房配藥效率。2020年以來,使用該專利技術的中藥發藥機廣泛應用于抗擊新冠疫情的醫療一線,為保護人民生命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涉案專利的創造性,對有效保護中醫藥領域技術創新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


        中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日本某株式會社與溫州某藥業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


        基本案情


        日本某株式會社系專利號為200580009877.6、名稱為“ED-71制劑”的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藥品專利鏈接訴訟,請求確認溫州某藥業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軟膠囊”仿制藥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日本某株式會社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溫州某藥業公司未針對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作出聲明,未將聲明及聲明依據及時通知被仿制藥上市許可持有人,該行為有所不當,應予批評;關于仿制藥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判斷,原則上應當以仿制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比對評判;經比對,涉案仿制藥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系我國首例藥品專利鏈接訴訟案件。我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初建,該案判決對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實踐初期出現的問題進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適用,受到中外媒體和醫藥界的關注和好評,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第一時間予以報道。該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案例六


        “香蘭素”技術秘密侵權案【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與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


        基本案情


        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擁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工藝”技術秘密。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基于該工藝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制造商,占有全球市場約60%的份額。后寧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過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車間副主任非法獲取了該技術秘密,而后使用該技術秘密工藝大規模生產香蘭素產品,導致香蘭素產品價格下滑、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市場份額縮減。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定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構成技術秘密侵權,判決其停止侵害,并依據當時法律規定的法定賠償上限及維權合理開支確定其承擔350萬元的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一審裁判作出后,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罔顧行為保全裁定,繼續實施侵權行為。嘉興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公司認為一審判賠金額過低且未判令寧波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有誤;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認為一審判決錯誤認定其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且判賠金額過高,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參與實施侵權行為且設立以侵權為業的企業,故其與寧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構成共同侵權,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數據,綜合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大、侵權情節惡劣、被訴侵權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寧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連帶賠償1.59億元,并將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雙方當事人在裁判執行期間達成和解。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高額判賠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該案裁判,依法保護企業核心技術,切實加大對惡意侵權的打擊力度,還明確了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并依法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推進了民事侵權救濟與刑事犯罪責任追究的銜接,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度。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入選“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案例七


        “橡膠防老劑”技術秘密侵權案【圣某化學科技公司與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


        基本案情


        圣某化學科技公司系“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藝”和“利用RT培司生產橡膠防老劑4020工藝”的技術秘密權利人。圣某化學科技公司主張,案外人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實際控制人陳某剛指使該公司兩名員工通過利誘圣某化學科技公司技術人員竊取涉案技術秘密,用于建造、使用涉案生產設備,嚴重侵害其技術秘密;山西翔某化工公司另案被判決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犯罪后申請破產清算,但又另行成立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取代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繼續實施侵權行為,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停止侵害、銷毀涉案生產設備并由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連帶賠償2億余元。一審法院全面支持了圣某化學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并作出停止侵害的行為保全裁定,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等拒不執行。陳某剛、運城晉某化學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關于停止侵害和賠償2億余元的判項;鑒于案外人信某公司主張其系涉案生產設備的所有權人,考慮可能涉及案外人權益,撤銷了一審判決關于銷毀涉案生產設備的判項,將該部分內容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并要求在重審時追加案外人參加訴訟;同時,對拒不執行一審法院行為保全裁定的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均予頂格司法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是一起高額判賠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該案對二審裁判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采用先行部分判決處理侵權定性、損害賠償,就是否銷毀涉案生產設備問題發回重審以保障案外人程序利益,對拒不執行行為保全裁定的行為人予以頂格司法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力度。


        案例八


        “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與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


        【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


        基本案情


        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系生產免洗消毒洗手液原料“卡波”的技術秘密權利人。華某于2012至2013年在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間,多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將卡波生產工藝有關技術資料從辦公電腦拷貝到外部存儲介質中,并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負責人的身份,向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生產車間主任李某生索要到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相關設備圖紙。華某先后將其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相關圖紙、文件發送給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及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組織研究改進,后由胡某春修改了設計圖紙并采購了相關設備,最終由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銷售。一審法院認為,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了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技術秘密,判決停止侵害并按照侵權獲利的2.5倍確定賠償數額,判令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承擔部分連帶責任。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等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技術秘密并無不當;但侵權獲利數額認定中未考慮被侵害的技術秘密對于產品利潤的貢獻度,故在確定該貢獻度為50%的情況下認定有關侵權獲利為600萬元;考慮到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權為業,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涉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刑事犯罪被判處刑罰后仍持續生產,并銷售至20余個國家和地區,足見侵權故意之顯著、侵權情節之嚴重,故將懲罰性賠償倍數提高至法定最高倍數;鑒于劉某作為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權過程中作用明顯,改判其對全案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改判以侵權獲利5倍計算賠償數額,由安徽紐某精細化工公司賠償廣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40萬元,劉某、華某、朱某良、胡某春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3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首例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侵害知識產權案件,探索了侵權情節嚴重程度與懲罰性賠償倍數之間的對應關系,充分發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有效保護權利人、威懾遏制侵權行為發生、警示潛在侵權人等方面的作用,對于推動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落實落細、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鼓勵民營企業創新發展、激發社會創新活力具有積極意義。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和“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案例九


        “磚瓦協會”橫向壟斷協議案【張某勛與某市磚瓦協會等壟斷糾紛】


        【案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


        基本案情


        某市磚瓦協會通過與磚瓦企業廣泛簽訂具有橫向壟斷協議性質的《停產整改合同》,停產部分企業、減少磚瓦供應量、提高磚瓦價格,攫取壟斷利潤,并向停產企業提供“停產補償”。停產企業經營者張某勛以某市磚瓦協會等因故不再依照約定提供補償、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某市磚瓦協會及仍在生產的企業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張某勛的賠償請求。某市磚瓦協會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張某勛自愿參與該案橫向壟斷協議并作為實施者之一,其主張該橫向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因實施該壟斷協議引發的所謂經濟損失,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該種非法利益不應受到反壟斷法保護,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勛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闡釋了反壟斷民事救濟的宗旨和導向,明確了橫向壟斷協議的自愿實施者并非反壟斷法意圖救濟對象,對于依法打擊橫向壟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具有指引意義。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案例十


        “無線吸塵器”發明專利侵權案【英國某技術公司與某科技(蘇州)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89號


        基本案情


        英國某技術公司與某科技(蘇州)公司均是全球家電行業具有影響力的企業。英國某技術公司以某科技(蘇州)公司生產、銷售的兩款無線吸塵器產品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其專利號為200780027328.0、名稱為“手持式清潔設備”發明專利權保護范圍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科技(蘇州)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英國某技術公司的訴訟請求。英國某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期間,了解到雙方相關知識產權糾紛由來已久,在全面梳理雙方一系列糾紛的基礎上,搭建對話平臺緩和雙方矛盾,經反復溝通,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達成包括該案在內的全球20余起知識產權糾紛的一攬子和解。雙方為此均致信感謝。


        典型意義


        該案促成中外當事人達成全球糾紛一攬子和解,以“東方經驗”實質化解跨國糾紛,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抓前端、治未病”“雙贏多贏共贏”的新時代能動司法理念的生動體現,有效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附:100件典型案例


        一、激勵科技創新案例


        1.“克氏針折彎裝置”發明專利授權案:鄭州澤某技術服務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2022)最高法知行終316號行政判決書〕

        2.“高壓自緊式法蘭”發明專利授權案:成都植某機械科技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440號行政判決書〕

        3.涉“腫瘤靶向治療”發明專利授權案:江蘇靶某生物醫藥研究所公司、常州南某高新技術研究院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2020)最高法知行終35號行政判決書〕

        4.涉“綠膿桿菌”發明專利確權案:戴某良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萬某生物制藥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19)最高法知行終16號行政判決書〕

        5.“婦科中藥栓劑”發明專利確權案:貴州雙某制藥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貴州長某藥業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593號行政判決書〕

        6.“石墨放電隙裝置”發明專利確權案:深圳市海某電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中某科技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1071號行政判決書〕

        7.“磁共振成像方法”發明專利確權案: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聯某醫療科技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19)最高法知行終61號行政判決書〕

        8.“替格瑞洛”藥品發明專利確權案:阿某(瑞典)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深圳信某藥業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19)最高法知行終33號行政判決書〕

        9.“撳針”實用新型專利確權案:杭州元某醫療器械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杭州卓某醫療科技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2)最高法知行終132號行政判決書〕

        10.“農麥168”小麥植物新品種授權案:江蘇神某種業科技公司與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植物新品種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2023)最高法知行終95號行政判決書〕

        11.“彝族醫藥”發明專利權權屬系列案:楚雄彝族自治州某醫藥研究所與楊某雷專利權權屬系列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403號等十一案民事判決書〕

        12.“高分子復合波紋膨脹節”發明專利權權屬案:滕州市綠某機械制造公司與李某專利權權屬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94號民事判決書〕

        13.涉“氣化爐”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案:航某化學工程公司與聊城市魯某化工工程設計公司、魯某化工集團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293、1652號民事判決書〕

        14.“高溫微波膨化爐”實用新型專利權權屬案:鄭州新某科技公司與宋某禮專利權權屬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848號民事判決書〕

        15.“指紋識別芯片技術”專利權屬系列案:敦某科技(深圳)公司與深圳信某科技公司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權屬系列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548號等六案民事判決書〕

        16.“電動車”專利權屬系列案:浙江某控股集團公司等與某科技(上海)公司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權屬系列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436號等二十七案民事判決書〕

        17.“便攜可充式噴液瓶”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報酬案:曾某福與東莞怡某磁碟公司等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230號民事判決書〕

        18.涉“路由器”發明專利侵權案:深圳敦某科技公司與深圳市吉某科技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147號民事判決書〕

        19.“伸縮套管鎖緊裝置”發明專利侵權案:深圳市富某自行車配件公司與上海永某自行車公司、廣州晶某貿易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985號民事判決書〕

        20.“真姬菇菌株”發明專利侵權案:上海豐某生物科技公司與天津綠某農業科技開發公司、天津鴻某農業技術開發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602號民事判決書〕

        21.“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案:蔡某光與廣州市潤某商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14號民事判決書〕

        22.“鋰電池保護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蘇州賽某電子科技公司與深圳裕某科技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民事判決書〕

        23.“空調專用微處理器控制芯片”開發合同案:深圳市星某光電科技公司與泰某微電子(上海)公司集成電路委托開發合同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394號民事判決書〕

        二、加大保護力度案例

        24.涉“WAPI”通信方法發明專利侵權案:西安某無線網絡通信公司與某電腦貿易(上海)公司、西安市某電器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817號民事判決書〕

        25.“橋梁伸縮縫裝置”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徐某、寧波路某科技實業集團公司與河北易某橡膠制品公司、河北冀某路橋建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696號民事判決書〕

        26.“左旋奧硝唑”藥品發明專利侵權、確權民行交叉案:南京圣某藥業公司與湖南華某公司、大連中某藥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長沙市華某醫藥科技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南京圣某藥業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156、1158號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知行終476、475號行政判決書〕

        27.“長碳鏈二元酸精制工藝”發明專利侵權、確權民行交叉案:上海凱某生物技術公司、凱某(金鄉)生物材料公司與山東瀚某生物技術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山東瀚某生物技術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上海凱某生物技術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305號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號行政判決書〕

        28.“物流信息跟蹤技術”發明專利侵權案:深圳市帝某網絡科技公司與深圳市東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746號民事判決書〕

        29.涉“微波爐”發明專利侵權案:廣東某微波爐電器制造公司與中山市某電子科技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584號民事判決書〕

        30.“循環水處理設備”發明專利財產損害賠償案:廣州德某水產設備科技公司與廣州宇某水產科技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424號民事判決書〕

        31.“立式二次構造柱泵”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青島青某重工公司與青島晨某機械設備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658號民事判決書〕

        32.“動態密碼USB線材”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深圳市某智能科技公司與深圳市某電子科技公司、深圳市某物聯技術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24號民事裁定書〕

        33.“結固式錨栓”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福州百某自動化科技公司與上海點某建筑技術公司、張某彬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6號民事判決書〕

        34.“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四川雅某科技公司與云南金某種業公司、云南瑞某種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789號民事判決書〕

        35.“彩甜糯6號”雜交玉米親本植物新品種侵權案:荊州市恒某農業科技公司與甘肅金某農業科技公司、鄭州市華某種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3號民事判決書〕

        36.“裕豐303”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北京聯某種業公司與吳某壽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2105號民事判決書〕

        37.“丹玉405號”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遼寧丹某種業科技公司與凌海市農某種業科技公司、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號民事判決書〕

        38.“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山東登某種業公司與河南豐某農業科技公司、劉某堂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93號民事判決書〕

        39.“揚輻麥4號”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江蘇金某種業公司與揚州今某種業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884號民事判決書〕

        40.“寧麥13”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江蘇明某種業科技公司與淮安豐某種業研繁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262號民事判決書〕

        41.“奧黛麗”辣椒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先某種苗(北京)公司與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產業開發公司、盤山縣古城子鎮盛某農資經銷店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3)最高法知民終12號民事判決書〕

        42.“楊氏金紅1號”獼猴桃植物新品種侵權案:四川依某獼猴桃種植公司與馬邊彝族自治縣石某獼猴桃專業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11號民事判決書〕

        43.“醫用制氧”技術秘密侵權案:陸某琪、邯鄲市新某醫用氧設備公司與邯鄲市瑞某供氧設備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3)最高法知民終120號民事判決書〕

        44.“優選鋸”技術秘密侵權案:優某(上海)機械公司與曹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7號民事判決書〕

        45.涉“開源軟件”著作權侵權案:網某科技(蘇州)公司與浙江億某通信科技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51號民事判決書〕


        三、維護公平競爭案例


        46.“駕校聯營”橫向壟斷協議案:臺州市吉某機動車駕駛培訓公司、臺州市承某駕駛員培訓公司與臺州市東某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等十三家駕培單位、臺州市浙某駕駛員培訓服務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722號民事判決書〕

        47.“無勵磁開關”橫向壟斷協議案:上海華某電力設備制造公司與武漢泰某變壓器開關公司壟斷協議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298號民事判決書〕

        48.“幼兒園”橫向壟斷協議案:進賢縣溫圳鎮藝某幼兒園與進賢縣溫圳鎮六某幼兒園等橫向壟斷協議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2253號民事判決書〕

        49.“沙格列汀”藥品發明專利侵權案:瑞典某公司與江蘇某藥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388號民事裁定書〕

        50.“工業潤滑油”軸輻協議案:呼和浩特市匯某物資公司與殼某(中國)公司橫向壟斷協議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315號民事判決書〕

        51.“混凝土企業”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茂名市電白區建某混凝土公司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行政判決書〕

        52.“消防檢測”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海南盛某建設公司與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2021)最高法知行終880號行政判決書〕

        53.“汽車銷售”縱向壟斷協議后繼訴訟案:繆某與上某汽車銷售公司、上海逸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民事判決書〕

        54.“給排水”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威海某置業公司與威海市某集團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民事判決書〕

        55.“殯葬服務”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泉州鯉城立某殯儀服務公司與泉州市集某殯儀服務公司拒絕交易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242號民事判決書〕

        56.“房產中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王某林與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北京某融資擔保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463號民事判決書〕

        57.涉“病毒檢測試劑”技術秘密侵權案:科某診斷技術(上海)公司與程某卓、成都愛某生物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民事判決書〕

        58.雜交玉米親本“W68”技術秘密侵權案:河北華某種業公司與武威市搏某種業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47號民事判決書〕

        59.“罩式爐吊具”技術秘密侵權案:大連濱某吊具公司與大連星某機電設備公司、劉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719號民事判決書〕

        60.“油氣微生物勘探”技術秘密侵權案:盎某地質微生物技術(北京)公司與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363號民事判決書〕

        61.“電商小程序”源代碼技術秘密侵權案:深圳某放網絡科技公司與浙江某興科技公司、浙江某石信息技術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2298號民事判決書〕

        62.“地測空間管理信息系統”商業秘密侵權案:北京龍某科技公司與北京元某智慧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472號民事判決書〕

        63.涉“石化廢氣無害化處理燃燒器”商業秘密侵權案:洛陽瑞某環境工程公司與洛陽明某石化技術公司等侵害經營秘密、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726號民事判決書〕

        64.“鋰離子正極材料”不正當競爭案:江蘇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與江蘇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814號民事判決書〕

        65.“柴油發動機”技術秘密許可案:江蘇某科技產業園控股集團公司與某動力(江蘇)投資公司等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809號民事判決書〕

        66.“橫機設備”技術秘密許可案:寧波慈某公司與寧波必某紡織機械公司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333號民事裁定書〕

        67.“平板拖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反向行為保全案: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公司與永康市聯某工貿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民事裁定書〕

        68.“圍欄柱”發明專利侵權案:江蘇固某圍欄系統公司與廈門高某工程技術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39號民事判決書〕

        69.“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福建恒某科技公司與泉州日某儀器儀表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民事判決書〕

        四、服務對外開放案例


        70.“電泳漆添加劑”發明專利授權案:德國某涂料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83號行政判決書〕

        71.涉“人臉識別”發明專利確權案:北京某科技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某電腦貿易(上海)公司、某貿易(上海)公司、某貿易(上海)公司南京分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556、581、738號行政判決書〕

        72.“計算裝置中的活動的卡隱喻”發明專利確權案:某電腦貿易(上海)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美國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1號行政判決書〕

        73.涉“多元置信度適配系統”發明專利確權案:美國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浙江某網絡公司等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119號行政判決書〕

        74.“光源裝置”發明專利確權案:深圳某科技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日本某計算機株式會社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0)最高法知行終155號行政判決書〕

        75.“天線裝置”發明專利確權案:東莞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日本某株式會社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2021)最高法知行終987號行政判決書〕

        76.“殺蟲劑”發明專利侵權案:某農業新加坡私人公司與新鄉市某新材料科技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898號民事判決書〕

        77.“帶鎖髓內釘”發明專利侵權案:瑞士某公司與某醫療科技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48號民事判決書〕

        78.“無創肝病診斷儀”發明專利侵權案:法國某公司與無錫某醫學技術公司、某醫院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21號民事判決書〕

        79.涉“纖維素酶”發明專利侵權案:美國某公司與岳陽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藥業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2480號民事判決書〕

        80.“偶氮染料”發明專利侵權案:瑞士某公司與浙江某集團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11號民事判決書〕

        81.涉“保溫杯”發明專利侵權案:某(中國)家庭制品公司與金華某文體用品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2301號民事判決書〕

        82.“瑪巴洛沙韋”藥品專利鏈接案:日本某制藥株式會社與某藥業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2023)最高法知民終4號民事判決書〕

        83.涉“稀土永磁材料專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寧波四磁業公司與日本某金屬株式會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系列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398、1413、1449、1482號民事判決書〕


        84.“DAKS系統”技術秘密侵權案:美國某巖油藏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公司與翟某元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901號民事判決書〕

        85.涉“熱流道噴嘴”商業秘密侵權案:馬某模具公司與昆山洛某電子材料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6號民事判決書〕

        86.“OPPO與夏普”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案:某通信公司、某通信公司深圳分公司與日本夏某株式會社、日本賽某株式會社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管轄權異議〔(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517號民事裁定書〕

        87.“OPPO與SISVEL”涉標準必要專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管轄案:某通信公司、某通信公司深圳分公司與西某國際公司、西某香港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管轄權異議〔(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392號民事裁定書〕


        五、踐行能動司法案例


        88.“自助創建網站”軟件批量維權案:長沙米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昆山市潤某職業培訓學校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系列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196、2205、2476、2495號等民事判決書〕

        89.“自拍桿”實用新型專利批量維權案:深圳源某電子公司與中山品某塑膠制品公司、劉某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深圳源某電子公司與賀蘭縣晨某通訊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376號民事判決書〕

        90.涉“Wi-Fi”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展某通信(上海)公司與翱某科技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040號民事裁定書〕

        91.涉“智能物流機器人”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系列案:北京極某科技公司與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武漢新某物流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系列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517號等民事裁定書〕

        92.“整體式土工格室”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系列案:張某武與儀征市佳某材料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系列糾紛〔(2019)最高法知民終447、470號民事裁定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2429號民事調解書〕

        93.“醫用縫合器械”專利權屬案:浙江左某醫療技術公司與萬某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1330號民事調解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2365號民事裁定書〕

        94.“氯乙酸生產工藝”技術秘密侵權案:諾某化工(泰興)公司與山東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0)最高法知民終1749號民事調解書〕

        95.涉“心電圖機”技術秘密侵權案:深圳市理某精密儀器公司與深圳市瑞某科技開發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2)最高法知民終2544號民事調解書〕

        96.“車載定位終端”技術秘密侵權刑民交叉案:深圳市康某信息技術公司與深圳市格某信息技術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2249號民事調解書〕

        97.“繞線機”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司法處罰案:東莞屹某智能裝備公司與深圳市新某機電設備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2021)最高法知司懲1號決定書〕

        98.“眼科醫療設備”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司法處罰案:吉林省龍某光學電子儀器公司、費某祥不服罰款決定復議〔(2022)最高法知司懲復1號復議決定書〕

        99.涉“非正常申請”專利代理合同糾紛違法線索移送案:廣州卓某知識產權服務公司與中山市中某知識產權運營公司、北京盛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專利代理合同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8號民事判決書〕

        100.涉“物聯網定位”技術合同糾紛犯罪線索移送案:德國某物聯公司與廣州某研究院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2021)最高法知民終1311號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最高院知產法庭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公布?。?br/>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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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知產法庭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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