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一起侵害商標權案?!?br/>
商標對于一個公司來說
意味著一種品牌效應
更是一個公司良好形象的表現
商標使用人一旦獲準商標注冊
就標志著它獲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
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近日,連云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案件,連云港某水泥有限公司因侵害中國某水泥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對方各項損失共計200萬元。
【基本案情】
中國聯合水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集團)系、
等注冊商標專用權人。2011年1月,中聯集團成為被告甲水泥有限公司持股70%的股東。2019年7月26日,中聯集團與另一持股30%的股東王某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由王某受讓中聯集團所持甲公司50%的股權,同時約定產權轉讓完成后,王某應配合變更甲公司的工商登記,且企業名稱不得再使用“中聯”字樣,如擬再繼續使用“中聯”商號及標識,則王某及甲公司與中聯集團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遵守相應商標管理制度,并支付商標使用費。后甲公司在未獲中聯集團許可、未支付商標許可使用費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案涉商標進行商業宣傳及生產銷售等活動。中聯集團遂訴至連云區法院,要求甲公司就其商標侵權行為賠償中聯集團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10萬元。
【法院判決】
連云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聯集團系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甲公司作為生產與中聯集團涉案注冊商標同種商品的廠家,未經授權將案涉商標用于生產經營及商業宣傳,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侵害了中聯集團注冊商標專用權。二公司在法律上系獨立的民事主體,雖然中聯集團在作為甲公司控股股東期間未收取商標許可使用費,且目前仍為甲公司的股東,但僅此事實均不能作為甲公司有權持續無償使用涉案商標的依據。鑒于中聯集團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甲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等實際情況,法院綜合考慮請求保護的權利類型、涉案商標的市場價值和知名度、被告公司的規模、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性質,以及中聯集團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必要合理開支等因素,將賠償數額確定為200萬元。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甲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商標權是一種財產性權益,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獲得相應財產性權益。商標注冊人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與其他市場主體合資或合作經營,合資或合作單位并不能當然地享有商標使用權,仍應經過商標權人的明確許可,否則有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并根據其侵權情節、獲利情況等因素,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判賠200萬元,是2023年度連云港市知識產權民事侵權糾紛中判賠金額最高的案件。
(原標題:【案例速遞】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母公司的商標,被判賠200萬元)
來源: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母公司的商標,被判賠200萬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www.meihaoluc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