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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主體部分共四章四十二條,涉及總則、外向內專利服務、內向外專利服務、附則四個部分,立體化覆蓋了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的各流程、各環節?!?br/>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近日編制并發布《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供專利代理機構使用,目的是貫徹落實相關政策法規有關培育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引導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咨詢、運營服務向專業化和高水平發展等工作部署,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國際化發展,提升知識產權國際服務水平。
專利代理機構的涉外服務是溝通國內外專利的申請、維權和交易的重要橋梁,對于促進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國際保護和科技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在專利代理的涉外服務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問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指引》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吨敢分黧w部分共四章四十二條,涉及總則、外向內專利服務、內向外專利服務、附則四個部分,立體化覆蓋了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的各流程、各環節。
下一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將加大宣傳力度,多措并舉地做好對代理機構的指導,規范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行為,提升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水平,促進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的健康發展。
《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 發布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和《北京市關于加快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有關培育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引導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咨詢、運營服務向專業化和高水平發展等工作部署,進一步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國際化發展,提升知識產權國際服務水平。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編制了《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供專利代理機構使用。
《指引》主體部分共四章四十二條,涉及總則、外向內專利服務、內向外專利服務、附則四個部分,立體化覆蓋了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的各流程、各環節。
專利代理機構的涉外服務是溝通國內外專利的申請、維權和交易的重要橋梁,對于促進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國際保護和科技進步具有重要意義,當前,在專利代理的涉外服務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問題,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指引》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下一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將加大宣傳力度,多措并舉地做好對代理機構的指導,規范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行為,提升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水平,促進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的健康發展。
附件:
1、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
2、《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解讀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7月8日
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解讀
日前,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編制了《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供專利代理機構使用。
一、出臺《指引》的主要背景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要培育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要培育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引導知識產權代理、法律、信息、咨詢、運營服務向專業化和高水平發展;《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提出要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國際化發展,建立重要市場國優質知識產權服務資源對接機制,提升知識產權國際服務水平。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編制《指引》旨在規范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行為,提升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水平,促進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的健康發展。
二、編制《指引》的依據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和《北京市“十四五”時期知識產權發展規劃》為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工作做出明確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為專利代理機構涉外工作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秾@項l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設置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專門內容。
三、《指引》的內容
《指引》共計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外向內專利服務、內向外專利服務、附則四個部分。其中:
1.總則(第一條至第三條),包括制定本指引的目的、適用范圍和原則。
2.外向內專利服務(第四條至第二十一條)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外向內專利代理(第四條至第九條)包括接受委托、案件基本信息的確定、立案、申請文件的準備、提交文件的制作、提交后續工作六個內容;第二部分外向內專利爭議代理(第十條至第十六條)包括外向內專利爭議的范圍、接受委托、案件基本信息的確定、立案、專利爭議應對的準備、專利糾紛處理的參與、專利糾紛處理結果的通知和后續工作七個內容;第三部分其他外向內專利事務(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包括外向內專利事務的范圍、接受委托、立案和準備工作、設計作業方案和執行、出具報告五個內容。
3.內向外專利服務(第二十二條至第四十條)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內向外專利代理(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包括接受委托、立案、境外專利代理機構的選擇、保密審查請求、申請文件的準備、申請文件的提交、提交后續工作七個內容;第二部分內向外專利爭議代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包括內向外專利爭議的范圍、接受委托、案件基本信息的確定、立案、專利爭議應對的準備、專利糾紛處理的參與、專利糾紛處理結果的通知和后續工作七個內容;第三部分其他內向外專利事務(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包括內向外專利事務的范圍、接受委托、立案和準備工作、設計作業方案和執行、出具報告五個內容。
4.附則(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包括指引未盡事項處理原則和施行時間。
四、《指引》的使用
專利代理機構在提供涉外服務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本次發布的工作指引,是本市相關部門為幫助專利代理機構提升涉外服務質量,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促進專利代理機構的國際化發展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既非具有約束力、應當執行的規章制度,也不構成具體的規范性文件,本指引未明確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指南等執行。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考選用指引部分內容,構建形成符合企業實際的涉外專利代理服務體系
(原標題:《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發布)
來源: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北京市專利代理機構涉外服務規范指引》全文發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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