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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數據在何種情況下屬于“商業秘密”——評(2022)渝0192民初8589號裁判

        行業
        小知2024-11-20
        企業數據在何種情況下屬于“商業秘密”——評(2022)渝0192民初8589號裁判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評(2022)渝0192民初8589號裁判?!?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尊杰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企業數據在何種情況下屬于“商業秘密”——評(2022)渝0192民初8589號裁判


        Part.1
        本案基本事實


        原告重慶某宇摩托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宇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重慶市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被告廣州某雅摩托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雅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某雅公司在案件受理后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某雅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繼續由法院于2023年2月9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


        某宇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某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業秘密的行為,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某宇公司成立于1996年,專注于摩托車的生產、設計和銷售,產品遠銷多個國家和地區。原告指出,其出口摩托車的相關商業信息,包括各型號摩托車的單價、數量、銷售國家、經銷商名稱、成交方式、運輸方式等,構成其商業秘密。這些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原告已采取相應保密措施。某雅公司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取了這些商業秘密,并在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案件中使用并披露了這些信息,對原告造成了嚴重影響。


        但某雅公司辯稱,原告在管轄權異議聽證時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僅限于2019年1月至7月的摩托車出口銷售信息,且其中大部分信息屬于行業可公開的范圍,不屬于商業秘密。同時,原告應明確商業秘密的每一項信息對其造成的相應損失。某雅公司對原告提交的部分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其證明內容。對于原告提交的員工手冊、發放記錄、員工承諾書等證據,某雅公司認為系偽造,不予認可。同時,某雅公司也提交了相關證據以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提交了包括(2019)渝05民初3767號案件證據目錄、《數據服務協議》、員工手冊、保密協議、公證書、庭審筆錄、產業信息網截圖、《法律事務委托合同》及發票等證據,以證明其商業秘密的存在及被告的侵權行為。雖然被告提交了包括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官網截圖、民事判決書、通知書、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官網的統計數據、公眾號文章等證據,以證明其獲取信息的合法性及原告信息的可公開性。然而,經法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認證,確認了部分證據的真實性,并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同時,法院依職權向案外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發送了《協助調查函》,要求其明確涉案數據的來源及形成方式,并收到了該公司的回函。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某宇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業秘密是其2019年1月至7月的摩托車出口銷售信息,包括出口目的地、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成交方式、運輸方式等21項類目。這些信息系原告在出口報關過程中形成的具體詳情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原告已采取相應保密措施。法院也認為,被告某雅公司通過與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數據服務協議》,獲取了原告的商業秘密,并在相關案件中使用并披露了這些信息。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害。


        Part.2
        本案的法律爭點


        1.原告主張的出口數據等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2.被告購買數據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業秘密?
        3.被告在庭審中舉示原告涉案經營信息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商業秘密?
        4.若侵權成立,被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Part.3
        法律的論理過程


        1、商業秘密的認定


        (1)秘密性:法院首先審查原告主張的出口數據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并非容易獲得”。通過對比海關公開數據與原告的具體出口數據,法院認定海關公開的數據是總值表,不包含原告出口到某個國家的某款摩托車的具體信息(如品牌、排量、型號對應的單價、數量等)。被告雖抗辯這些信息可從公開出版物中計算得出,但法院認為《中國汽車工業(摩托車部分)產銷快訊》無法提供如此詳細的信息,且被告從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的數據服務亦證明涉案數據并非普遍知悉。因此,法院認定原告的數據組合具備秘密性。(參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2)保密性:法院審查原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原告通過《員工手冊》、保密協議、承諾書等方式,對其員工及合作方明確了保密義務。這些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因此法院認定原告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

        (3)價值性:法院評估原告的數據是否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商業價值。鑒于這些數據能反映出口目的國的個性需求、交易習慣及市場行情,且能為原告帶來競爭優勢和經濟效益,法院認定這些數據具備價值性。(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2、被告行為的侵權性


        (1)購買數據行為:被告通過數據交易方式獲得原告的數據,即便在購買時不知道涉及商業秘密,但在接收數據時理應知曉,且該數據符合其數據交易的目的。因此,法院認定被告購買數據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屬于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3、庭審中舉示數據行為


        被告在庭審中舉示原告的經營信息,構成披露行為,導致原告商業秘密泄露,給商業秘密所有人帶來競爭損害,破壞了競爭秩序。雖然民事訴訟活動賦予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權利,但被告的披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其在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邊界,不具有必要性,因此構成侵權。


        4、法律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應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即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原告的商業秘密。鑒于實際損失和侵權所得利益難以確定,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價值、信息積累成本、能帶來的競爭優勢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及合理開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12,800元,被告負擔18,000元。不服可上訴。


        Part.4

        法院在本案中應用“三性”來判斷企業數據在什么情況下屬于“商業秘密”


        法院在判斷原告某宇公司所主張的出口數據等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嚴格遵循了商業秘密的“三性”標準,即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


        首先,在秘密性方面,法院通過對比海關公開數據與原告的具體出口數據,明確認定了原告的數據組合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且并非容易獲得的特性。這一認定不僅體現了法院對商業秘密核心要素的準確把握,也有效駁斥了被告關于信息可公開性的抗辯。

        其次,在保密性方面,法院詳細審查了原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員工手冊》、保密協議、承諾書等,并認定這些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這一認定進一步強化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也提醒了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應重視并加強保密工作。

        最后,在價值性方面,法院充分評估了原告數據所具備的現實的或潛在的商業價值,并認定這些數據能夠為原告帶來競爭優勢和經濟效益。這一認定不僅為商業秘密的認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為企業數據的合理保護和利用提供了法律指引。

        綜上所述,法院在本案中通過嚴格應用商業秘密的“三性”標準,成功解決了原被告之間的商業秘密糾紛。這一判決不僅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也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同時,法院也提醒了企業在數據保護和利用方面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企業數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吳尊杰作者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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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商業秘密之放棄:從理論到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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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企業數據在何種情況下屬于“商業秘密”——評【2022】渝0192民初8589號裁判)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吳尊杰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碩士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數據在何種情況下屬于“商業秘密”——評(2022)渝0192民初8589號裁判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企業數據在何種情況下屬于“商業秘密”——評(2022)渝0192民初8589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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