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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麗水某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無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案,作出罰沒款共計567萬余元的行政處罰?!?/strong>
此前浙江省發布了2024年度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警示案例,其中包括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麗水某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無資質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案,作出罰沒款共計567萬余元的行政處罰。處罰詳情如下: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公開詳情
案件名稱:麗水×××× 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案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浙(麗)市監處罰〔2024〕6號
被處罰單位(被處罰人):麗水××××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許某某
執法部門:麗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2024-04-10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違法事實:經查明,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10月19日期間,當事人為企業申報科技項目補助時,在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簽訂含有專利代理內容的《專利咨詢合同》,收集專利申報申請材料等方式,為116家企業提供代理專利申請業務。其中:
1、根據委托企業詢問筆錄、專利代理合同、匯款憑證、稅務發票認定與當事人存在專利代理合作業務的企業11家,違法所得186570元;
2、根據委托企業詢問筆錄、專利代理合同、匯款憑證認定與當事人存在專利代理合作業務的企業40家,違法所得594915元;
3、根據委托企業詢問筆錄、專利代理合同、稅務發票認定與當事人存在專利代理合作業務的企業11家,違法所得152810元;
4、根據委托企業詢問筆錄、匯款憑證或稅務發票認定與當事人存在專利代理合作業務的企業48家,違法所得795435元;5,根據委托企業詢問筆錄,專利代理合同認定與當事人存在專利代理合作業務的企業6家,違法所得79315元。以上當事人專利代理的企業數量及收取的專利代理費已經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確認。舉報線索涉及的另外119家企業,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當事人與相關企業之間存在專利代理業務的事實成立。
綜上所述,截至2023年8月24日案發,當事人無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向116家企業提供代理專利申請服務,并以知識產權服務費名義收取專利代理費合計1809045元,扣除案發前當事人未履行合同退還代理費16410元、代繳官費14580元和繳納稅費5392.90元,當事人違法所得1772662.1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及《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以及《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772662.1元;2、處罰款3899856.62元。以上罰沒款共計5672518.72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原標題:沒收違法所得177萬余元,罰款近390萬!因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沒收違法所得177萬余元,罰款近390萬!因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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