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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款短劇關鍵情節“撞臉”網絡小說,是授權改編還是抄襲侵權?”
爆款短劇讓人上頭根本停不下來,
關鍵情節卻“撞臉”網絡小說。
是授權改編還是抄襲侵權?
來看今日案例。
小說《團寵王妃愛爬墻》連載于網絡平臺,2020年3月18日首發, 2020年11月30日完結,共115.2萬字。某科技公司與作者簽訂了合作協議,獲得該小說專有排他形式的、全球范圍內的著作權(包括但不限于改編權、攝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及上述權利的轉授權、維權權利。
某科技公司發現視頻平臺上熱播短劇《親愛的夜王子》與涉案小說從整體的故事主線、情節、順序及架構、人物設定及人物關系,到具體的描述、臺詞、人物及地點名稱均一致,該短劇與涉案小說構成實質性相似。
根據署名情況、合作協議,導演哈某及某傳媒公司為涉案短劇的出品方,二者共享短劇的版權,某影視公司為短劇的發行方。然而結合各方提交的證據,某影視公司實際上與某傳媒公司、哈某共同拍攝、制作涉案短劇,并共享收益。
某科技公司就某傳媒公司、哈某、某影視公司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請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編權、攝制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立即停止對侵權短劇《親愛的夜王子》的傳播、推廣等一切侵害原告合法權利的行為;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權利作品為文字作品,被訴侵權作品為視聽作品,不同之處是二者本身性質不同所決定的,故不應當以此作為比對的對象,而應當比對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此基礎上再判斷這些相似之處是否構成權利作品的獨創性表達。二者相似之處均是以主線劇情設計、背景設定、人物設置與人物關系、情節架構為內核,通過某種讓他人能夠感知的方式表達出來。若二者關于上述內核的表達存在高度一致,即可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經對比,兩作品在劇情設計與故事主線、背景設定、故事題材、人物設定與關系、臺詞方面均存在相似,可以認定被訴短劇與涉案作品的整體情節具有創作來源關系,構成對涉案作品改編的事實,侵犯了改編權。此外,被告在攝制被訴短劇時,是根據其劇本攝制,而其劇本為涉案作品的改編作品,未經原作品即涉案作品著作權人許可根據其劇本攝制被訴短劇侵害了其攝制權。故某傳媒公司、哈某、某影視公司公司均參與制作被訴短劇,且基于被訴短劇及其劇本的制作、播出獲得收益,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某傳媒公司、哈某、某影視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幾年網絡短劇行業迅速崛起及發展,因網絡短劇與網絡文學內容、題材的適配性及共同的受眾基礎,網絡短劇普遍是由網絡文學改編而來,這其中不乏有大量短劇的制作方版權意識淡漠并抄襲網絡文學的現象,極大損害了作者的創作熱情,也損害了作者及相關權利人的經濟利益,這類侵權行為多表現為網絡短劇使用了網絡文學的核心表達, 包括故事背景、主線劇情及脈絡、人物設定及人物關系等,但是二者在臺詞、對話及人物名稱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
該案例入選2023年度中國網絡文藝版權保護典型案例,判決清晰論述了如何判斷網絡文學與網絡短劇構成實質性相似:1.不以作品性質不同而產生的不同之處進行對比,而應比對兩者相似之處;2.通過對主線劇情設計、背景設定、人物設置與人物關系、情節架構為內核進行比對, 內核高度一致則構成實質性相似;3.比對采取整體綜合比較法,不對作品進行拆解,即便作品中單個情節和人物關系屬于公有領域中常見的素材,但和作品中其他情節、人物關系結合后形成的作品整體具有獨創性,也應當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前述比對方式在網絡短劇侵權類案件中有較高借鑒價值,對保護網文作者及相關權利人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原標題:當短劇與網絡小說“雷同”,是否構成侵權?法院這樣判?。?br/>
來源:湖南高院
作者:王慧芳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當短劇與網絡小說“雷同”,是否構成侵權?法院這樣判!(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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