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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實施細則》全文發布?!?br/>
近日,重慶市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實施細則》,其中提到: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主要支持以下類別:
(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機制建設,為擇優支持類項目。資助標準為一般項目10萬元/項、重點項目20萬元/項。
(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特色街區建設培育。其中開展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的,為擇優支持類項目,一次性補助10萬元;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為激勵補助類項目,一次性補助10萬元;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特色街區培育的,為擇優支持類項目,一次性補助20萬元。
(三)開展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建設培育,為激勵補助類項目。其中獲批實施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工程項目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獲批開展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建設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通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驗收的,一次性補助20萬元。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知發〔2024〕68號
各區縣(自治縣)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機關各處室、保護中心:
《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實施細則》已經市知識產權局2024年第2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2024年12月10日
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重慶市委關于深入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引領高質量發展的決定》(渝委發〔2021〕12號)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的通知》(渝委辦發〔2020〕31號),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九部委《關于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工程實施方案》(國知發保字〔2024〕1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的申請對象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未被納入“信用中國(重慶)”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
申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項目的單位應當為重慶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主要支持以下類別:
(一)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機制建設,為擇優支持類項目。資助標準為一般項目10萬元/項、重點項目20萬元/項。
(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特色街區建設培育。其中開展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培育的,為擇優支持類項目,一次性補助10萬元;認定為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為激勵補助類項目,一次性補助10萬元;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特色街區培育的,為擇優支持類項目,一次性補助20萬元。
(三)開展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建設培育,為激勵補助類項目。其中獲批實施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工程項目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獲批開展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建設的,一次性補助10萬元;通過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示范區驗收的,一次性補助20萬元。
第五條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申請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項目支持類別相適應的主體資格。
(二)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三)申請擇優支持類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承擔項目的基礎能力,能夠為項目實施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四)同意將項目成果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通知。市知識產權局每年面向全市發布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要求。
(二)自愿申請。申請單位按照通知要求組織填報相關材料,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申報書;(2)能證明滿足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和第六條的相關證明材料;(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4)資料真實性承諾書;(5)申請通知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組織評審。申請時間截止后,市知識產權局組織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形成評審專家組,對申請對象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開展現場調查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激勵補助類項目不需組織評審。
(四)結果公示。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將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擬資助對象名單在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撥付資金。
第七條 申請對象獲得的該資助資金只能用于開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相關工作。
第八條 獲得資助的對象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市知識產權局等有關單位針對該資助政策開展的績效評價、審計、檢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如實提供資料。
第九條 對于項目管理和實施相關責任主體存在不端與失信行為的,根據中央和本市知識產權信用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創建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渝知發〔2021〕61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重慶市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資助20萬/項!《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項目實施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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