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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投稿
        小知2025-01-20
        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結合三個具體案例進行剖析,從不同的角度探討和分享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的答復策略?!?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文超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一、引言


        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越來越普遍,已成為答復審查意見環節面臨的難點之一。對于公知常識的定義,《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中僅以舉例的方式予以闡釋:“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技術詞典、技術手冊等工具書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br/>


        在實際評述中,審查員有時會引用工具書等證據舉證,但亦有很多情況不提供證據,借助邏輯分析或說理的方式評述,這導致很多情形下對于公知常識的認定帶有一定的主觀性。此類審查意見在答復時,不能把焦點集中在爭辯區別特征本身是否為公知常識,仍需回歸到三步法的深入應用。


        下面筆者將結合三個具體案例進行剖析,從不同的角度探討和分享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的答復策略。


        二、案例分析


        案例 1:立式空調風道結構


        涉案專利的專利號為:ZL201320452441.6,名稱為“立式空調器風道結構及立式空調器室內機”,專利權人為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涉案專利授權時的獨立權利要求為:

        1. 一種立式空調器風道結構,包括容納有平行設置的雙貫流風輪,與雙貫流風輪對應的送風通道,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雙貫流風輪共同作用的蝸殼本體或者共用的蝸舌本體,該本體上設置有安裝面,在該安裝面與換熱器之間設置有能隔開雙貫流風輪對應的送風通道且可拆卸的設置在所述安裝面上的隔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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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專利風道結構剖視圖


        在無效程序中,無效請求人使用D1(CN102147130A)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D2(CN102384533A)和公知常識證據《機械設計手冊》評述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公知常識證據是否給出了結合啟示。

        D1公開了一種雙貫流空調器室內機,包括前面板組件和殼體13構成的外殼、豎直設置在外殼內的左右兩個貫流風輪10、設置在外殼內并位于貫流風輪10后側的換熱器9、設置在外殼后面的進風口12.1和設置在外殼前面的出風口;所述外殼內還設置有位于兩個貫流風輪10之間的蝸殼組件8,蝸殼組件包括左蝸殼8.1、右蝸殼8.2,以及將左、右蝸殼連接為一體的連接凸起8.3,連接凸起8.3延伸至靠近換熱器9的位置。

        D2公開了一種空調機,分隔件80包括:結合在流路引導件70的后側的結合板84;與結合板84結合并設置于熱交換器60與結合板84之間的分隔板82。結合板84用以使分隔板82能夠與流路引導件70連接。分隔板82起到對形成在排風扇50之間的空間進行分隔的作用,以使通過熱交換器60的空氣可通過設在主體10內部兩側的排風扇50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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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圖3


        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D2-圖2


        公知常識證據公開了:“連接按拆卸可能性分為可拆卸連接與不可拆卸連接,可拆卸連接是經若干次反復拆裝,連接件和被連接件仍不損壞,能保證原來連接質量的,如螺紋連接、花鍵連接等。應考慮機器在使用中是否要經常拆卸或拆卸時是否要求保持零件完整,來選擇連接形式?!?br/>
        無效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D1的區別特征包括蝸殼本體上設置有安裝面、隔板可拆卸地設置于安裝面,D2中的分隔板82通過結合板84安裝在共用的蝸舌的安裝面上,分隔板82與結合板84結合,表明二者是兩個物體連接在一起,而連接方式包括可拆卸和不可拆卸,這已在公知常識證據中公開。因此,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相對于D1、D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

        上述評述邏輯表面上來看順理成章,但如果按照創造性判斷“三步法”中的第三步,在判斷顯而易見性時,需要判斷是否具有技術啟示,若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則存在技術啟示:1.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公開了區別技術特征;2.判斷區別特征在現有技術中所起的作用與該區別技術特征在要求保護發明中為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顯然請求人的上述觀點忽略了公知常識證據中“可拆卸連接”所解決的技術問題。

        合議組認為:公知常識證據中記載了“可拆卸連接是經若干次反復拆裝,連接件和被連接件仍不損壞,能保證原來連接質量的”??梢?,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通常設置可拆卸連接是基于連接質量以及反復拆裝不損壞設備的目的,是單臺空調器在生產、裝配、使用或維護等方面遇到的問題。

        而涉案專利將隔板可拆卸地設置于安裝面,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提高風道部件的通用性以適用于不同機型的空調或匹配不同的換熱器,從而降低模具成本。因此,雖然公知常識證據能夠證明可拆卸連接本身是公知常識,但并不能證明將其應用于空調器風道結構解決隔板通用性的問題,并滿足不同尺寸換熱器、不同機型空調器是公知常識。

        在此基礎上,公知常識證據還記載了“應考慮機器在使用中是否要經常拆卸或拆卸時是否要求保持零件完整,來選擇連接形式”。然而,空調器風道結構的隔板在使用中并不涉及因維修或更換等需要經常拆卸的問題,且基于送風穩定性以及風道完整性的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會將風道結構設計為整體構造,而非可拆卸的分體構造。由此,從該角度來看公知常識證據還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結合啟示。

        綜上,對于本案,“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應理解為采用公知技術手段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是公知的??梢?,對于被認定為公知常識的特征,技術問題是判斷公知常識的關鍵,即使技術特征所呈現的技術手段為公眾常見的,仍要結合其解決的技術問題來判斷其是否屬于公知常識。


        案例 2:水處理的微顆粒物分離器


        涉案專利的專利號為:ZL201510875915.1,名稱為“水處理的微顆粒物分離器”,專利權人為個人。涉案專利公開文本的獨立權利要求為:

        1.一種水處理的微顆粒物分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水箱、第二水箱、攪拌器合過濾膜結構,所述過濾膜結構至少包括濾膜,所述第一水箱的入水口靠近所述第一水箱的底部設置,所述攪拌器用以攪拌所述第一水箱中的液體,所述第二水箱的上側開口處覆蓋所述過濾膜結構,所述第二水箱合所述第一水箱之間的連接或位置關系使得第一水箱中的液體能夠從上冊開口溢流至所述第二水箱的上側開口處的過濾膜結構,且使得液體經過所述濾膜過濾后進入所述第二水箱;所述第二水箱的出水口靠近所述第二水箱的底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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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專利-圖1


        在駁回決定中,審查員用D1(US5770092A)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常用技術手段評述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本案給出的答復啟示為:被認定為常用技術手段的區別特征是否能夠順利地與D1結合而形成涉案專利的方案。

        具體地,審查員認為:D1公開了一種凈化水的裝置,包括第一槽12、第二槽30、水收集槽64和多孔皮帶44,第二槽30接受來自第一槽12的混合物28,第二槽30上安裝溢流堰40永固排放部分澄清的水,連續驅動的多孔皮帶44具有接受澄清水的表面46,皮帶運動使夾在皮帶孔中的固體顆粒在第二部位62釋放。

        由此,D1中的第二槽30相當于第一水箱,水收集槽64相當于第二水箱,區別技術特征至少包括:第一水箱內設置攪拌器用以攪拌其內的液體。為了防止污泥堆積在廢水進水口,在第二槽中設置攪拌器來攪拌其中液體是本領域常用技術手段;第二水箱上側開口處覆蓋濾膜,在水處理領域中使用濾膜是本領域常用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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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1-圖1


        對此,申請人提出了復審,復審決定中合議組對上述兩個區別技術特征的觀點如下:

        1. 對于“在第一水箱中設置攪拌器”這一區別技術特征,D1的說明書記載了“第二槽30相當大足以使較大的固體34沉降,在其下部至少裝配一個可開啟的出口36用以定期、短時間地排放固體34以及有限量的混合物28。第二槽30安裝了溢流堰40,用以排放部分澄清的水42。在過濾前去除較大的固體顆粒,并在連續運轉的基礎上清洗多孔皮帶,可防止過濾機堵塞?!?br/>
        可見,D1采用沉降和連續驅動的多孔皮帶過濾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凈化,即在用連續驅動的多孔皮帶過濾之前,需要進行沉降,即在第一槽中將絮凝劑加入廢水中,在第二槽中使較大的懸浮固體沉降,避免過濾機堵塞。

        然而,涉案專利采用傾斜設置的過濾膜結構依靠重力對流經其的循環水過濾,減少循環水中的顆粒物,其在第一水箱中設置攪拌器,用以避免固體顆粒聚集在靠近第一水箱底部設置的進水口附近。該方案不需要沉降,廢水需要順利地溢流至第二水箱。

        通過分析,在D1的基礎上,為了避免后續過濾堵塞的情況發生,在過濾之前進行沉降操作對D1的技術方案而言是必要的,然而設置攪拌器會攪動水中顆粒,勢必會導致沉降操作無法進行。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D1的技術方案,在第二槽30中設置攪拌器存在實質性的技術障礙,即D1給出了相反的技術教導,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得到啟示在D1的技術方案中設置攪拌器。

        2. 對于“在第二水箱上側開口處覆蓋濾膜”這一區別技術特征,D1記載了“過濾前去除較大固體顆粒,并在連續運轉的基礎上清洗多孔皮帶,可防止過濾機堵塞??梢詫崿F連續操作,且可避免過濾機堵塞的問題?!?br/>
        涉案專利采用傾斜設置的過濾膜結構實施過濾,而D1采用連續驅動的多孔皮帶實施過濾,其目的是實現連續操作。盡管過濾膜和多孔皮帶都是本領域已知的過濾手段,但在D1的基礎上,并不能簡單地用過濾膜替換其中的多孔皮帶,因為過濾膜在材質和結構上與多孔皮帶存在較大差異,不能承受皮帶輪連續驅動所造成的磨損,而對皮帶的連續驅動是實現該凈化水工藝連續操作的必要條件。即D1并未給出用過濾膜替換多孔皮帶的技術啟示,用濾膜代替多孔皮帶存在技術障礙,甚至存在相反技術教導。

        3. 從整體發明構思來看,D1提供一種凈化水的裝置,可實現連續操作,且可避免過濾機堵塞,通過在過濾前除去較大的固體顆粒,并連續運轉從而防止過濾機的堵塞,這是其發明構思的具體體現??梢?,沉降操作和多孔皮帶的連續驅動對于實現其發明目的而言是必須的,因此在D1的上述教導下,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想到增設攪拌器以及用濾膜替換多孔皮帶。

        綜上,若區別技術特征被認定為常用技術手段,在答復時可深入分析D1的方案,并從區別特征是否能夠與D1方案順利結合以形成本申請方案的角度考慮,如果存在技術障礙甚至是反向教導,則能夠較為有效地破壞審查意見中認為存在結合啟示的邏輯。


        案例 3:新型反應燒結碳化硅節能網狀板及組合式窯具


        涉案專利的專利號為:ZL201420055283.5,名稱為“新型反應燒結碳化硅節能網狀板及組合式窯具”,專利權人為個人。涉案專利公開文本的權利要求1和2為:

        1.一種新型反應燒結碳化硅節能網狀板,包括棚板(1),其特征在于:在棚板(1)上開設有多個通孔(2),多個通孔(2)交錯設置,棚板(1)的厚度為3~12mm。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反應燒結碳化硅節能網狀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棚板(1)為矩形,通孔(2)為沿棚板(1)長度方向設置的條形孔。


        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涉案專利-圖1


        在無效程序中,對于權利要求1,無效請求人使用D1(CN1724964A)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結合公知常識證據《國家建材行業標準》評述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

        其中,D1涉及一種節能陶瓷耐火承燒板,并公開了“陶瓷耐火承燒板5的面部是平整的平面,其底部平面布滿縱橫斜向排列的筋6。在每個空格7內均設有一個圓通孔8”。從附圖4可看出圓通孔8交錯設置。由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D1的區別技術特征在于:板的材料為反應燒結碳化硅,厚度為3~12mm。

        公知常識證據中規定了反應燒結碳化硅板的產品分類與標記、技術要求等,其產品包括有孔棚板,厚度根據棚板規格的不同可采用6~8、7~8、8~10mm。

        由此可見,采用反應燒結碳化硅制作有孔棚板已經被申請日前的國家標準所公開,并且標準中厚度范圍也落入了涉案專利厚度范圍之中,因此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合議組也認同請求人的觀點。

        對于權利要求2,請求人主張公知常識證據中公開了反應燒結碳化硅棚板的形狀為矩形,同時D1公開了“通孔可選擇圓孔、方孔、多邊形孔或不規則形狀孔”,基于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采用條形孔。由此,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造性。由此,爭議的焦點在于,基于D1公開內容,權利要求2采用“沿棚板的長度方向延伸的條形孔”是否容易想到。


        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D1-圖4和圖5    

                                    
        合議組認為:根據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權利要求2中“棚板(1)為矩形,通孔(2)為沿棚板(1)長度方向設置的條形孔”的作用是使通孔占用棚板較少的橫向面積,使得棚板寬度方向保持足夠的強度。同時,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這樣做客觀上還能夠保證棚板足夠的過火面積,使得在任何寬度方向上均能透火,進一步實現 “窯爐內溫度均勻”的目的。即權利要求2中沿長度方向設置條形孔實際上解決了“兼顧強度與過火面積”的技術問題。

        D1公開了“承燒板的通孔4可選擇圓孔、方孔、多邊形孔或不規則形狀孔,都會產生明顯效果,但以采用圓孔為最佳”。其雖然公開了孔可采用多邊形孔或不規則形狀孔,但未公開可采用條形孔,也未公開孔的設置方向,且公開的明確形狀的孔為“圓孔、方孔”并且記載了“以采用圓孔為最佳”,可見D1更傾向于采用類似于圓和方的孔。

        而且,根據D1的記載“陶瓷耐火承燒板板底平面布滿筋、空格和通孔,通過模壓、燒結而成,使承燒板的結構發生變化,強度更好,由于承燒板底部布滿空格和通孔……進而使承燒產品底、面受熱基本一致”,可知其通過制造工藝以及在承燒板上加筋來加強強度,本領域技術人員在D1基礎上難以想到通過改變孔的形狀來保證板的強度,同時還兼顧過火面積。因此,D1未能給出采用“沿長度方向分布的條形孔”解決“矩形棚板寬度方向需保持足夠強度并兼顧過火面積”這個技術問題的啟示。

        此外,D1提及“承燒板規格為460*460*10mm(長*寬*厚)”,即正方形板,不存在“矩形棚板寬度方向強度”的技術問題,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就沒有動機將其通孔4改進為“沿長度方向設置的條形孔”。因此,請求人關于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造性的無效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雖然從常規認知來看,對棚板上通孔的形狀進行改變似乎容易想到,但是在判斷創造性時,仍要客觀確定出涉案專利中采用的通孔形狀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并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采用區別技術特征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啟示,同時也要判斷用于評述的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該技術問題,若不存在該技術問題則沒有動機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進。從上述角度可更客觀地認定區別技術特征的改進是否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


        三、案例啟示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的分析,為答復審查意見和新申請撰寫提供了一些啟示。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將對比文件和公知常識證據進行深入分析,可從以下幾個角度尋找切入點,從而有針對性地反駁審查意見中的觀點。


        1、是否脫離特定場景


        公知常識必須與技術問題對應,“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應理解為采用公知技術手段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是公知的。技術問題是判斷公知常識的關鍵,即使技術特征呈現的技術手段為公眾常見的,仍要結合其解決的技術問題來判斷是否屬于公知常識,并非區別特征是公知常識,就一定給出了技術啟示,還要同時判斷其是否可以解決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


        例如,案例一中雖然可拆卸連接本身是公知常識,但并不能證明將其應用于空調器風道結構中以解決風道結構通用性的問題,以滿足不同尺寸換熱器、不同機型空調器需求是公知常識。


        2、是否存在結合障礙


        此處的結合側重于在結合時存在困難之處,即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想象如果兩種技術結合,是否能夠輕易實現,如果不能則分析兩種技術結合存在何種困難。具體地,被認定為常識的特征與最接近現有技術中的技術特征難以兼容,或者結構結合時帶來部件位置沖突問題,方法結合時存在前后步驟難以接續的問題。由于結合障礙的存在,使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將公知常識順利地結合。


        例如,案例二區別技術特征中被認定為常用技術手段的攪拌器,若應用于D1中實現沉降的第二槽30,則導致沉降難以進行;被認定為常用技術手段的濾膜,若代替D1中的多孔皮帶,也難以實現連續運轉或承受磨損,這均與D1實現水處理的發明構思相違背。


        3、是否存在改進動機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中不存在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或者已經用手段A解決該技術問題,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也不容易想到用區別特征對應的手段B進行改進。例如,案例三中D1的正方形承燒板不存在提高矩形棚板寬度方向強度的技術問題,且D1公開了通過制造工藝和在承燒板上加筋來提高強度,難以想到改變孔形狀保證沿寬度方向的強度。


        在撰寫新申請時,要在申請文件中對本申請的各改進點進行深入透徹的描述,以便為審查意見答復做出充分的鋪墊。


        對于獨立權利要求對應的說明書內容,明確闡述本發明要解決的特定技術問題,使其區別于一般籠統的技術問題,并基于發明構思充分描述技術效果,通過說理闡明技術手段與技術效果的關聯性,同時強調特征之間的關聯性,多角度挖掘技術效果,使整個發明的構思完整呈現,突出本申請的獨特性。由此,有利于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強調本申請中被評為公知常識的特征,是解決特定問題的特定手段,多方面的技術效果與單一的技術效果相比也能側面反應出區別技術特征的創造性高度。


        對于從屬權利要求,結構的描述不應局限于零部件本身,而應明確其與主體部件的關系,增強權利要求布局的邏輯性和整體性。說明書中除了描述從屬權利要求自身的效果,還要與發明構思核心的技術效果建立關聯,以便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合并從屬權利要求后使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具有特定性,便于應對審查員用解決通用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評述的情形。而且,要描述從屬權利要求的特征如何與其它技術特征共同作用來實現效果,即使該特征為公知常識,與其它特征結合后可能就不屬于公知常識。


        總之,在撰寫申請文件時,需要在申請文件中深入透徹地呈現發明構思,并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記載,以便在后續遇到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時找到更有說服力的切入點進行答復。


        參考文獻:

        [1] 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32828號)。

        [2] 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第156442號)。

        [3] 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28707號)。


        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原標題: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張文超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通過案例看公知常識類審查意見答復策略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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