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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南亞的標準必要專利:新興標準必要專利競爭領域中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承諾的解讀

        投稿
        小知2025-02-22
        東南亞的標準必要專利:新興標準必要專利競爭領域中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承諾的解讀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標準必要專利(SEP)持有者在聲明某些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時,需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以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條款授予許可?!?/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Chris Vale, Kin Wah Chow, Evi Triana, Edmund J Baranda, Peeraya Thammasujarit, Yen Vu, Dung Vu(羅思國際)

        翻譯:路暢 路盛律師事務所


        目錄

        1、新加坡和馬來西亞

        2、印度尼西亞

        3、泰國

        4、菲律賓

        5、越南

        6、總結


        東南亞地區,尤其是泰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正逐漸成為標準必要專利(SEP)訴訟的重要區域,這在SEP許可談判中也日益凸顯。這一趨勢主要源于該地區龐大的市場規模以及不斷發展的法律制度,其中泰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均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能夠更好地處理復雜的知識產權案件。


        隨著東南亞各國應對在專利權與競爭法之間尋求平衡的復雜難題,該地區的標準必要專利(SEP)訴訟形勢也在不斷演變。


        標準必要專利(SEP)持有者在聲明某些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時,需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以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條款授予許可。正是在這種背景下,一旦許可談判陷入僵局,法院就需要慎重處理 SEP 持有者提出的禁令請求。


        在發達國家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已制定出用以判定是否應批準禁令的規則框架,比如歐盟的 “華為訴中興” 案以及美國的 “蘋果訴摩托羅拉” 案所確立的相關規則框架。


        東南亞各國適用由歐盟 “華為訴中興” 案或美國 “蘋果訴摩托羅拉” 案所確立的原則的可能性不盡相同,這可能受到各國法律傳統和政策優先事項的影響。


        總體而言,東南亞國家更傾向于遵循華為訴中興案所確立的規則框架,該框架強調在尋求禁令之前,應進行協商并遵守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承諾。除菲律賓外,由根植于美國普通法傳統的蘋果訴摩托羅拉案所確立的原則,在東南亞地區可能只有有限的直接影響力。


        在對每個被評論國家的分析中,我們也會評估反競爭投訴的風險,當SEP持有者提起訴訟時,實施者可能會將此類投訴當作一種潛在的拖延策略。


        1、新加坡和馬來西亞


        盡管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有著共同的普通法傳統,但他們較少受到由蘋果訴摩托羅拉案所確立的美國普通法原則的影響。英國一脈的普通法系國家已經發展的與美國的法律體系頗為不同,這使得在這些司法管轄區內,法律解釋和實踐也明顯不同。


        雖然英國的一些案件采用了華為訴中興案中所確立的原則,但英國的立場已朝著不同方向演變,特別是通過諸如Unwired Planet訴華為這類案件的判決。在這起案件中,英國最高法院宣稱其有權設定全球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費率,以此作為授予禁令的替代方案。這一發展與最初華為訴中興案的規則框架有顯著差異,原規則框架主要聚焦于SEP持有者與實施者在許可談判過程中的義務。如今,英國法院認可自身設定全球FRAND條款的權力,這有可能使英國成為國際許可糾紛的管轄地。


        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不太可能追隨英國法院設定全球FRAND費率的做法,但在考慮是否就標準必要專利(SEP)案件授予禁令時,仍會借鑒華為訴中興案的規則框架。這反映了一種普遍觀點,即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仍具有地域性。


        此外,新加坡法院對于SEP持有者提出的禁令請求的處理方式,可能會受到競爭法原則的影響。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CCS)已表明,SEP持有者尋求禁令可能會引發競爭方面的擔憂,特別是當該持有者已作出FRAND條款承諾的情況下。


        馬來西亞已制定了與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CCS)在知識產權處理方面類似的指導方針。


        理論上,在法庭上面臨專利侵權訴訟的手機制造商,可以向相關競爭委員會提出投訴,以此作為拖延訴訟程序的一種策略。


        2、印度尼西亞


        在印度尼西亞,對于標準必要專利(SEP)侵權案件的處理方式,可能更多地受到類似于華為訴中興案所確立原則的影響,而非蘋果訴摩托羅拉案。印度尼西亞屬于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其法院可能會參考由另一大陸法系國家作出的華為訴中興案所構建的規則框架。


        《反壟斷法》(1999年第5號法律)明確規定,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協議不在該法律的管轄范圍內。因此,許可談判以及SEP持有者的行為不太可能受到《反壟斷法》的約束。


        3、泰國


        1997年成立的泰國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負責處理涉及國際貿易及知識產權問題的案件。在未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FRAND案件中,該法院究竟會更傾向于遵循美國還是歐盟的原則,目前仍未可知。鑒于泰國實行大陸法系,相比蘋果訴摩托羅拉案的原則,華為訴中興案的原則更有可能在泰國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得到適用。


        泰國競爭法尚未在知識產權(IP)案件中被適用,這使得泰國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方式存在不確定性。在美國,如蘋果訴摩托羅拉案所示,普通法原則指導禁令的授予;而在歐盟,華為訴中興案強調了FRAND原則在此類事務中的作用。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框架引發了人們對于泰國將如何實施知識產權維權的疑問。


        泰國競爭法,特別是佛歷2560年(2017年)的《貿易競爭法》,并未包含針對知識產權,或者就此而言針對標準必要專利(SEPs)的明確條款。因此,尚不清楚競爭委員會是否會受理針對SEP持有者行為的投訴。


        華為訴中興案的規則框架,為泰國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處理標準必要專利(SEP)維權問題,提供了一種頗具吸引力的方法。該規則框架強調對FRAND原則的調查,優先將善意談判置于競爭法上進行考量。


        4、菲律賓


        由于兩國間的歷史淵源,菲律賓的專利訴訟法律體系受美國普通法系影響。這一影響在菲律賓法院評估專利侵權的方式中體現得很明顯,包括采用等同原則和權利要求解釋方法,這些都與美國的做法一致。因此,若SEP案件在菲律賓法院審理,法院傾向于采納蘋果訴摩托羅拉案中所確立的原則。


        《菲律賓競爭法》(PCA)并未明確闡述知識產權(包括標準必要專利,SEPs)的影響。不過,該法案規定,保護知識產權、保密信息或商業秘密的合法協議,不會被認定為《菲律賓競爭法》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行為。因此,鑒于《菲律賓競爭法》中有此規定,在菲律賓競爭委員會進行平行訴訟的風險不太可能很高。


        5、越南


        越南計劃于2025年1月1日之后設立新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這家新法院旨在處理越南日益增多的復雜知識產權糾紛,這與越南為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所做出的國際承諾相符。該知識產權專門法院配備了接受過知識產權法培訓的法官,以確保在知識產權糾紛裁決方面,能有更高質量和更一致的判決。


        越南確實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其法律和司法體系深受法國、中國及蘇聯法律的影響。鑒于法國法律對越南,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影響,越南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相較于蘋果訴摩托羅拉案,可能確實更傾向于歐盟法院審理的華為訴中興案。法律學者在探討越南法律中的空白之處時,常常會引用法國法律規則,這是殖民時代遺留下來的影響。


        越南《競爭法》并未明確闡述知識產權的影響。但在任何情況下,該《競爭法》第4條第2款規定,若本法與其他法律在反競爭行為、經濟集中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存在任何差異,以其他法律為準。這表明知識產權法的實施優先于《競爭法》。這意味著,當SEP所有者在越南知識產權法院針對其專利進行維權時,知識產權法院需要考量他們所作出的FRAND承諾的影響。


        6、總結


        標準必要專利(SEP)的維權以及FRAND(公平、合理和無歧視)許可條款的考量,最好由專利法專業法院而非競爭法機構來處理。這種方式能夠更專注地解讀專利法,并對許可糾紛進行全面裁決,畢竟此類糾紛可能錯綜復雜且微妙。法院更有能力處理與專利相關的特定法律規則,而競爭法機構在SEP事務方面,可能不具備同等專業水平,其司法管轄權也可能不那么明確。對于防范SEP持有者違背FRAND義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可以依據華為訴中興案以及蘋果訴摩托羅拉案所確立的原則來解決。


        除菲律賓外,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和越南的法院在SEP專利維權中,很可能采用華為訴中興案中所確立的相關規則。


        然而,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面臨的不確定性在于,兩國各自的競爭法都包含了針對SEP專利的指南,這引發了SEP專利持有人可能不得不應對兩個 “戰場”的擔憂:一個是在民事法庭進行訴訟,另一個則是在競爭法機構處理相關事宜。


        因泰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等國龐大的市場規模和不斷發展的法律規則框架,東南亞地區成為標準必要專利(SEP)訴訟的重要舞臺。這些國家渴望在全球SEP專利訴訟領域占據一席之地,為SEP專利許可談判提供戰略支持。


        (原標題:東南亞的標準必要專利:新興標準必要專利競爭領域中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承諾的解讀)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Chris Vale, Kin Wah Chow, Evi Triana, Edmund J Baranda, Peeraya Thammasujarit, Yen Vu, Dung Vu(羅思國際)

        翻譯:路暢 路盛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東南亞的標準必要專利:新興標準必要專利競爭領域中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承諾的解讀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朱凡:專利價值評估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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