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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甘肅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b>
甘肅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一、英某國際公司訴某農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二、某部隊醫院訴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三、某制藥公司訴李某某技術合同糾紛案
四、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訴某肥業公司、閆某某、某農資中心、某塑業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五、濟南某照明科技公司訴山東某工程公司、陜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六、劉某訴某工程公司及分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七、某信息公司訴文某某、某科技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八、某科技集團公司訴楊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九、伊利公司訴某乳業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十、某文化公司訴某旅游發展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例一
英某國際公司訴某農業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賽雷特”蘋果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人為新西蘭植物和食品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授權英某國際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英某國際公司發現某農業公司未經許可,自2018年起大量生產、種植、繁殖和銷售“賽雷特”品種的繁殖材料,并收獲了“賽雷特”品種蘋果進行銷售。英某國際公司訴請判令某農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和侵權損害賠償)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
【裁判結果】
某農業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擅自生產、繁殖、銷售“賽雷特”品種的繁殖材料,并取得收獲材料進行銷售,侵害了“賽雷特”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判決某農業公司立即停止生產、繁殖、銷售“賽雷特”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并對所有侵權繁殖材料(植株、枝條等)作消滅活性處理,同時適用兩倍懲罰性賠償,判決賠償英某國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330萬元。某農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及無性繁殖園藝作物侵權的典型案例。在這起案例中,回應了無性繁殖植物新品種同一性鑒定中授權品種的樣品來源遭質疑時,如何破解侵權認定難的問題;明確銷售收獲材料是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行為的自然延伸與遞進,應將其侵權行為作為整體進行考量與評價;在停止侵權方式上采用切除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權品種的處理方式,細化了滅活處理的具體方式,兼顧品種權人的利益保護和侵權人的合理主張,體現了裁判執行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本案裁判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一貫立場,以高水平的司法實踐向國內外表明,中國致力于為所有市場主體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以嚴格的司法尺度為種業知識產權保駕護航,助力種業創新和高質量發展。
案例二
某部隊醫院訴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三愛堂”是蘭州市具有一定歷史和文化象征意義的地標建筑物。1955年底,某部隊醫院遷入該建筑,自此對外簡稱“三愛堂醫院”,開設有包括“三愛堂醫院皮膚整形門診”在內的科室,在社會公眾中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于2014年成立,其在門頭標識“三愛堂整形”,提供醫療美容診療服務,營業場所與“三愛堂醫院皮膚整形門診”僅相隔一條馬路。某部隊醫院認為,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使用“三愛堂”作為企業字號進行登記,系有意誤導公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訴請判令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三愛堂”文字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
【裁判結果】
“三愛堂醫院”名稱與該部隊醫院提供的服務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已具備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在其店面門頭上突出使用“三愛堂整形”文字標識,結合雙方的營業場所距離以及二者在診療科目、服務領域、服務對象、服務地域等方面的重合,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使用“三愛堂”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混淆行為,易使社會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損害了該部隊醫院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判決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變更企業名稱且變更后的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三愛堂”文字,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支出)20000元。蘭州三愛堂整形美容門診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三愛堂”作為區域地名雖然屬于公有領域,但是經營主體將其作為自己名稱的一部分,經過長期使用已形成一定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該區域的其他同類經營主體,在選取企業名稱時應作出合理的區分和避讓。本案明確了以地名等通用名詞作為企業名稱時應遵循相關規定和限制,避免使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混淆,厘清了商標的規范合理使用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的界限,體現了司法保護相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經濟社會秩序的鮮明態度。
案例三
某制藥公司訴李某某技術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例】
2001年12月,李某某與某藥物堿廠有限公司簽訂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約定雙方合作開發止咳新藥“潤喉止咳露”,合同對技術入股及分紅進行了約定。2005年,某藥物堿廠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某制藥公司開始投入生產銷售“宣肺止嗽合劑”(曾用名:潤喉止咳露)。2013年,某制藥公司未經李某某同意,將該藥申請名稱為“一種中藥止嗽制劑”的發明專利,李某某得知后提起專利權確權訴訟。2018年7月,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李某某為上述藥品發明專利的共有權人,并與某制藥公司共同享有名稱為“一種中藥止嗽制劑生產工藝”的專利申請權,國家知識產權局向李某某頒發上述兩項發明專利的專利證書。后因某制藥公司拒絕支付2020年之后的收益,李某某訴請判令某制藥公司支付技術成果收益3454276元及利息91757.43元。
【裁判結果】
考慮到李某某與某制藥公司有長期技術合作關系,如果從源頭上解紛,更有利于專利成果發揮最大效益。經過耐心釋法說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李某某自愿向某制藥公司轉讓涉案兩項專利及相關權益,某制藥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專利轉讓款、一次性技術成果收益費、技術分紅款1600萬元。
【典型意義】
新藥品的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應用生產,凝結著研發人員心血與智慧,也需要藥企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及時間成本。合作開發是新藥品等技術類項目常見的開發模式,有利于研發資源與資金、生產資源的強強聯合,但現實中,由于合作基礎和環境發生變化,導致合作雙方發生矛盾、合作項目擱淺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以調解的方式讓研發人員將共有的兩個專利轉讓給藥企獨自擁有,研發人因此獲得經濟回報,藥企取得完整的專利權,有利于技術成果進一步轉化應用。法院著眼于從源頭化解糾紛,不就案辦案,彰顯了鼓勵科技創新、實現利益最大化的審判理念,同時也為類似技術合作項目陷入履行僵局如何破解提供了解決思路。
案例四
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訴某肥業公司、閆某某、某農資中心、某塑業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農資中心聯系閆某某,要購買一批價格較低的硫酸銨肥料。后閆某某聯系某肥業公司,明確表示購買一批“小硫銨”(即氮、硫含量不合格硫酸銨),同時從某塑業公司處購買2050個印有“‘喜地珂’牌硫酸銨、生產廠家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的定制包裝袋。某肥業公司將其廠內生產化肥剩余的邊角料、原料等灌裝后銷售給閆某某,共計82噸,閆某某加價銷售給某農資中心。在未索要質檢報告等相關產品證明的情況下,某農資中心再次加價將化肥出售給農戶,使用后出現農作物燒苗現象,莊稼受損嚴重,某農資中心與農戶達成賠償協議。經鑒定,該批化肥游離酸、水分不符合標準及標識規定。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對各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損失41萬元。
【裁判結果】
某肥業公司、閆某某、某農資中心、某塑業公司在其生產的商品外包裝上,擅自使用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名稱,足以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涉案商品品牌的知名度、銷售規模,各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主觀過錯及后果等因素,酌定由某肥業公司、閆某某、某農資中心、某塑業公司賠償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生產劣質化肥并使用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的包裝袋進行灌裝銷售,給購買使用該化肥的農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不僅違反了產品責任,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規定,引人誤認為其制售的劣質化肥是金昌奔馬復合肥公司生產而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誠信體系建設的典型案例,警示企業經營者要想健康持續發展必須遵循公平、誠信原則合規經營,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未經許可不得在產品標識上使用他人的商標、包裝裝潢或企業名稱,否則將得不償失。
案例五
濟南某照明科技公司訴山東某工程公司、陜西某建筑公司等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濟南某照明科技公司系專利號為201330083980.2、名稱為“路燈(LED-D133)”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認為山東某工程公司、陜西某建筑公司制造并安裝在天水市麥積區麥積山大道兩側的路燈與其專利產品近似構成侵權,訴請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28.5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判決山東某工程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濟南某照明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8萬元。山東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專利請求保護的是整個產品的外形,并不包含材質、圖案等,因此路燈材質并非審查是否構成近似的標準。涉案路燈的用途為公共道路照明,其雖由陜西某建筑公司采購,但路燈的實際使用人和受益者為途經此道路的公眾,并非路燈的購買者,故應從公眾視角判斷是否構成侵權。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實質性近似,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陜西某建筑公司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購買自山東某工程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成立,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屬于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侵權產品為路燈,因路燈產品存在購買者和實際使用者相分離的情形,二審法院明確了涉及路燈侵權案件中“一般消費者”的范圍,不局限于傳統的購買者,還需考慮路燈用于公共道路照明,應從公眾視角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對審理同類型案件中的侵權認定問題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案例六
劉某訴某工程公司及分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系專利號為201820440939.3、名稱為“一種鐵路及公路隧道水溝電纜槽機械化施工成套機械”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2022年5月,劉某發現某工程公司及分公司未經許可在鐵路隧道施工中制造并使用專利設備,訴請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裁判結果】
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系其生產制造。經委托技術調查官比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水溝模板上表面、電纜溝模板上表面、外模板上表面無法蘭,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模架與水溝模板、電纜槽模板的連接方式不同;涉案專利龍門吊與被訴侵權產品龍門吊作業方式不同、工作原理不同,相應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根據全面覆蓋原則,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法院認為劉某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審理中,為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技術調查官利用被訴侵權設備的照片和視頻資料與涉案專利進行了技術比對,出具了詳實的技術調查意見,最大程度地減少案件審理對鐵路隧道施工的影響。合議庭充分參考該意見后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達到了案結事了的良好司法效果,充分體現出技術調查官制度在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事實查明中的突出作用。
案例七
某信息公司訴文某某、某科技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文某某入職某信息公司擔任大客戶經理。2024年2月,文某某配偶李某成立某科技公司,主營業務范圍與某信息公司相同,文某某擔任監事。文某某無視保密義務,將其通過職務便利掌握的某信息公司客戶資料及經營信息提供給某科技公司,用于進行業務推廣、客戶聯系等商業活動。某信息公司以文某某、某科技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為由,訴請判令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10300元、合理維權費用32400元。
【裁判結果】
某信息公司主營樓宇電梯視頻廣告業務,形成特定市場交易群體的客戶名單,此信息不能通過公開領域獲取,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某信息公司采取了簽訂保密協議等必要的保密措施,客戶名單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中的經營秘密。文某某違反保密約定,成立同業競爭的某科技公司,利用所掌握的經營秘密進行業務推廣,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某科技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法院判決文某某、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某信息公司客戶名單的行為,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324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具有商業價值、非公知性、采取保密措施是構成商業秘密的實質要件。本案通過準確界定客戶名單、交易數據等經營信息的要件屬性,認定涉案客戶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支持了權利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求,體現了司法裁判對商業秘密的尊重與保護,明確了合法競爭行為的邊界。警示市場主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他人核心經營資源,加強了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保護,維護了健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案例八
某科技集團公司訴楊某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某科技集團公司經授權取得“婷曼逸”注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某淘寶網店未經授權在其銷售的商品名稱中標注“婷曼逸官方旗艦店”字樣,經營者認證信息為楊某某。某科技集團公司訴請判令楊某某立即停止在淘寶網店進行“婷曼逸”塑身衣廣告宣傳、銷售等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
【裁判結果】
某科技集團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楊某某銷售的涉案產品并非正品,故楊某某銷售“婷曼逸”商品過程中使用的標題、圖片、詳情頁等均系商品介紹行為,不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但其在銷售的商品名稱中標注“婷曼逸官方旗艦店”字樣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混淆行為,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網店與商標權利人之間存在授權許可等特定聯系,從而不正當地獲得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楊某某賠償某科技集團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電商行業的飛速發展,網絡購物已逐漸成為眾多消費者的首選消費方式,但因存在“時空分離”等特點,容易滋生貨不對板、虛假宣傳等亂象。商家為提升搜索流量、吸引消費者,常常會未經授權而在店鋪或商品名稱中標注“官方授權”“旗艦店”“正品”等字樣,消費者容易被這些信息誤導。本案判決明確經營者即使銷售的是正品商品,但未經授權在商品名稱中標注“官方旗艦店”等字樣,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該案的審理引導網絡電商經營者要正確使用商標,有助于推動線上經濟健康發展。
案例九
伊利公司訴某乳業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97年伊利公司的常溫乳飲料“優酸乳”正式上市,伊利公司注冊“優酸乳”系列商標,其中“優酸”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某乳業公司生產的含乳飲料在產品包裝箱顯著位置突出使用“優酸乳”字樣,伊利公司認為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請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5萬元。
【裁判結果】
“優酸乳”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與伊利公司之間已經建立了唯一對應的聯系。某乳業公司在產品外包裝箱上突出使用“優酸乳”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侵犯了伊利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某乳業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優酸乳”外包裝箱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萬元。
【典型意義】
通過本案審理,引導市場主體樹立商標保護意識和誠信經營理念,明確了蹭名牌、搭便車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對于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十
某文化公司訴某旅游發展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貝肯熊》是一部兒童動畫作品。某文化公司經轉讓取得貝肯熊系列形象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某旅游發展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酒店開設貝肯熊形象主題房間,使用含有貝肯熊形象的裝潢、裝飾,并在網絡平臺訂房頁面中使用貝肯熊形象圖片進行宣傳。某文化公司認為該公司侵害其著作權,訴請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
【裁判結果】
經對比,某旅游發展公司使用的侵權作品形象與某文化公司的涉案美術作品均為擬人化的動物卡通形象,二者在整體造型、形態特征、表現手法、視覺效果、顏色運用等方面均近似,構成實質性相似,認定侵權成立。判決某旅游發展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4萬元。
【典型意義】
卡通形象在整體造型、外部形態、線條組合上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亦未付費,擅自使用卡通形象進行宣傳并開展經營活動,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通過本案依法裁判,表明司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為動漫產業創新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來源:甘肅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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