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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

        投稿
        納暮2025-04-29
        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通過幾個考量因素進行分析,如何判斷專利權人所做的修改是否是針對明顯錯誤進行的?!?/b>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周爽 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8.1


        摘要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專利權人可以對明顯錯誤進行修正,但是如何判斷專利權人所做的修改是否是針對明顯錯誤進行的,往往充滿爭議。因此,筆者通過如下幾個考量因素進行分析,以供讀者進行討論指正。

        關鍵詞:明顯錯誤;說明書記載;唯一解釋;優先權


        01引 言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贝送?,在《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規定了,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可以對權利要求中明顯錯誤進行修正。但是,在《專利審查指南》并沒有規定何為“明顯錯誤”。因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往往將一些并非是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歸類于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導致對原專利保護范圍的擴大或擴大解釋。


        那么,對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而言,如何判斷是否是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會影響到整個無效宣告程序的應對、以及后續專利權的維穩,差之毫厘失之千里,甚至導致整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被無效。


        02“明顯錯誤”的判定


        所謂明顯錯誤,是指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上下文中清楚地判斷出錯誤的內容,沒有作其他解釋的可能,即能夠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

        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因此,“明顯錯誤”不僅可以從權利要求書的上下文中判斷出,還可以從說明書的上下文中判斷出來。也就是說,當權利要求的內容有爭議無法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界定時,可以使用說明書及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限定或解釋。

        需要注意的是,“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必須是從說明書的上下文中清楚地判斷出錯誤的內容,沒有作其他解釋的可能,即能夠通過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沒有作其他解釋的可能。

        筆者拙見,對于權利要求的“明顯錯誤”而言,通常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本領域通常用語、通常用語的關系,按照文本解釋的一般原則,無法理解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權利要求不清楚。需要注意的是,這種不清楚是否構成了“明顯錯誤”,還需要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和附圖后的通常理解。在結合說明書進行理解時,需要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和附圖后的通常理解,并不能擴大解釋。此處所說的“擴大解釋”是指無法從說明書及附圖中唯一理解出的,有作其他解釋的可能的解釋。也就是說,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相關表述的含義可以清楚確定,且說明書又未對權利要求的含義作特別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權利要求自身內容的理解為準,而不應當以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的記載,從而達到實質修改權利要求的結果。


        03案例分析


        1、專利權人

        康某公司

        2、無效請求人

        田某

        3、涉案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號為20162136****.7,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12月12日,優先權日為2015年12月1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2月9日,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基于玻璃的制品,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第一表面和與所述第一表面相對的第二表面,其限定了小于約3毫米的厚度(t);以及沿著所述厚度延伸的應力分布,其中,在約為0t至高至0.3t以及大于約0.7t至t的厚度范圍內的應力分布的所有點包括如下正切,其斜率的絕對值大于約0.1MPa/微米,其中,所述應力分布包括最大CS、DOC和小于約71.5/√(t)(MPa)的最大CT,其中,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至約為2,以及其中,所述DOC大于或等于約0.1t,以及其中,當所述基于玻璃的制品破裂時,所述基于玻璃的制品破裂成小于或等于2塊碎片/英寸2,其中,測試的樣品尺寸為5cm乘5cm,即2英寸乘2英寸平方?!?br>
        4、案件基本事實

        2019年7月23日,無效請求人田某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專利號為20162136****.7的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全部無效。專利權人康某公司針對田某的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替換頁,其中,將權利要求1中的“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至約為2”修改為“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至約為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第4361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定,專利權人于2019年9月23日針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不屬于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審查基礎為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并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對此,專利權人康某公司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專利權人康某公司提出:根據說明書[0012]段以及[0236]段記載“最大CT與表面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約0.2的范圍內”,且優先權文件中記載的都是0.01至0.2,故可以確定權利要求1中的比值上限為2系明顯筆誤,該修改屬于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符合相關規定。一審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4981號行政判決,駁回康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2020)京73行初14981號行政判決書中,一審法院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中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只記載了上限為2,并未包括0.2,且說明書中[0351]段、[0355]段、[0360]段對于上述兩種參數的比值上限存在“所述表面CS是最大CT的1.5倍或更大”“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至約為2”等多種表述,由此無法確定本專利中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存在明顯錯誤,也無法確定該比值的唯一正確的上限應為0.2。優先權文本與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提交的中文文本并非必然一致,根據其內容也無法認定本專利存在明顯錯誤,并不能作為本專利的修改依據。

        康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康某公司提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完本專利權利要求之后可以確定,表面CS大于最大CT,因此權利要求1中的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必然不能大于1,即明確了比值的上限2是一個明顯的錯誤。另外,本專利說明書中多次提到了0.2的比值上限,以及優先權文件中記載的全部都是0.01至0.2,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必然可以確定0.01至0.2是唯一正確的修改方式。對此,最高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終607號行政判決,駁回康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在(2023)最高法知行終607號行政判決書中,最高法院認為,無論是一審判決提到的本專利說明書[0351][0355][0360]段,還是康某公司提到的[0012][0236]段,均涉及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的上限值,但是不同段落之間限定的上限值有所差異,例如,根據[0351]段記載的“所述表面CS是最大CT的1.5倍或更大”可推斷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的上限值約為0.67;而[0360]段又明確記載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的上限值為2。在此情形下,難以認定本專利權利要求對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的上限值為2的記載存在明顯錯誤。雖然優先權文本在某些情形下可幫助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權利要求,但由于其與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提交的中文文本并非必然一致,故不宜僅依據優先權文本的記載對中文文本的權利要求作唯一解釋。


        案件焦點


        本案焦點在于,在無效審查階段將權利要求1中的“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至約為2”修改為“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至約為0.2”是否屬于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

        從一審法院、最高法院的行政判決可以看出,權利要求書本身是否存在“明顯錯誤”是可以結合本領域技術人員對說明書的通常理解來解釋的。但是,這種解釋只限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說明書的記載,唯一地得出的解釋,沒有作其他解釋的可能。在本案中,由于說明書中不僅僅記載了“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至約為0.2”,還在其他實施方式中記載了“所述表面CS是最大CT的1.5倍或更大”、“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的上限值為2”這樣的表述,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說明書的記載無法得出“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約為0.01至約為0.2”這樣的唯一的解釋,因此,一審法院、最高法院均認為難以認定本案權利要求對最大CT與最大CS的絕對值之比的上限值為2的記載存在明顯錯誤。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一審法院、最高法院都指出,優先權文本與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提交的中文文本并非必然一致,不能僅依據優先權文本的記載來判斷專利存在明顯錯誤,優先權文本不能作為專利的修改依據。


        04結 語


        綜上可見,雖然在《專利審查指南》中規定,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可以對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錯誤進行修正,但是在實踐的過程中,還需要依據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一款的規定來判斷針對權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屬于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而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一款中規定的“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并不是專利權人的尚方寶劍,專利權人不可以以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的記載,從而達到實質修改權利要求的結果。想要達到修改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錯誤”的目的,必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說明書的記載唯一地推定得出的,其與“說明書顯而易見”有著明顯的區別。另外,由于優先權文本不能作為權利要求的唯一解釋,因此也就不能作為專利權利要求的修改依據。


        參考文獻:

        1、《專利審查指南2023》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知識產權出版社、2024年1月第1版
        2、無效審查決定第43619號
        3、(2020)京73行初14981號行政判決
        4、(2023)最高法知行終607號行政判決


        (原標題: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周爽 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中針對“明顯錯誤”的修改(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與國旗相近似的商標注冊駁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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