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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及其簡稱、字號等作為企業的主體標識,受到法律保護?!?/b>
在實踐中
一些經營者為提升知名度
在未經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力的
企業名稱、簡稱或字號
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旦查實將承擔法律責任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審結
一宗“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開始使用“遠景”字樣作為企業名稱并注冊帶有“遠景能源”字樣要素的系列商標。經多年的經營和宣傳,某能源公司在所屬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某能源公司發現某科技公司將其原企業名稱“海南某發展有限公司”變更為包含“遠景”字樣的企業名稱,且某能源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的經營范圍存在交叉、重疊。某能源公司認為某科技公司系惡意變更企業名稱,容易使公眾對相關商品來源或特定聯系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帶有“遠景”字樣的企業名稱并賠償某能源公司8000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自貿港知產法院。
裁判結果
自貿港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能源公司自2012年起使用“遠景”字樣作為企業名稱并注冊有“遠景能源”字樣要素的系列商標,經過多年經營和宣傳,已在所屬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某科技公司將原企業名稱“海南某發展有限公司”變更為帶有“遠景”字樣企業名稱的時間晚于某能源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遠景”字樣的時間,且兩公司的經營范圍均屬科技領域,一般公眾無法區分企業產品和服務來源,易造成混淆。某科技公司注冊含有“遠景”字樣的企業名稱并使用,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的行為,一審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帶有“遠景”字樣的企業名稱,并綜合考慮案涉字號的知名度、某科技公司行為的性質、經營規模、經營時間及某能源公司的維權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支出合理費用共計 80000 元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企業名稱是企業的重要標識,具有專屬性質。經過長期運營后,企業名稱又與企業積累的商譽和口碑緊密相連,成為企業商譽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若企業名稱受到侵害,可能導致企業商譽受損,進而影響企業經營和發展。自貿港知產法院通過司法審判加強對企業名稱的保護,有利于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企業良性競爭,也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
法官釋法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增加市場影響力和美譽度,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不僅可能侵害他人企業權益,也可能導致自身面臨法律風險,承擔法律責任,企業應盡量避免使用他人企業名稱。若要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應審慎考慮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權、是否與他人企業構成競爭關系、是否足以引起混淆或誤導等。
(原標題:海知說案 | 某公司為“蹭”知名度擅用他人企業名稱,法院判了?。?/span>
來源: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
作者:羅靜怡 吳俊宗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某公司為“蹭”知名度擅用他人企業名稱,法院判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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