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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穎|UPC最新判例分析——UPC 駁回合肥新滬延遲提交的補充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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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珍珍2025-06-08
        夏穎|UPC最新判例分析——UPC 駁回合肥新滬延遲提交的補充訴狀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UPC可以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傳統歐洲專利和單一專利審理侵權訴訟、確認不侵權之訴、無效訴訟以及相關反訴?!?/span>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夏穎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1.1


        一、案件概述


        2025年5月8日,統一專利法院(以下簡稱“UPC”)杜塞爾多夫地方分院表示,拒絕考慮合肥新滬屏蔽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在被格蘭富控股公司(Grundfos Holding A/S)(以下簡稱“原告”)起訴專利侵權后提起的無效訴訟中提出的現有技術,因為這些參考文獻被引入訴訟的時間太晚。最終,法院根據案情作出了對格蘭富有利的判決,禁止合肥公司銷售其被控的帶有內部和外部電子速度控制裝置的加熱循環泵,從而侵犯了專利號:EP 2 778 423 B1的歐洲專利。

        被告試圖引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一項決定,該決定基于相同的現有技術于2025年1月6日宣布與本案專利等同的中國專利無效。該請求于2025年2月19日提交,晚了六個多星期,且沒有說明延遲的理由。此外,盡管德文是訴訟語言,但該決定僅以中文提交,沒有德文譯文。在2025年2月26日發布的程序令(UPC_CFI_11/2024)中,UPC杜塞爾多夫地方分院駁回了合肥新滬屏蔽泵有限公司(被告)就相應的中國專利的無效宣告提交補充反訴狀的請求。


        二、要點分析


        在此案中,UPC重申,根據《程序規則》第 263 條,在答辯狀中首次添加參考文獻構成 “訴訟的延伸”。被告在統一專利法院延遲提交新的現有技術并圍繞其應用進行辯論時,必須同時提出正當理由,說明為什么不能更早提交這些材料,而且提交這些材料不會損害專利所有人的利益?!氨桓鏇]有提供任何理由說明為什么不能將有關文件與撤銷訴訟一起引入訴訟程序。也不能證實,首次將引文與答辯書一起納入訴訟程序不會不合理地妨礙原告進行訴訟,”UPC 認定,”UPC 的訴訟程序是'前置的'。因此,無效的理由必須已經包含在無效反訴中?!庇捎诤戏市聹帘伪糜邢薰疚茨茏C明這一點,UPC拒絕考慮該公司在答辯狀中首次提出的對各種參考文獻的依賴,而是宣布被告侵犯了丹麥格蘭富控股公司(Grundfos Holding A/S)擁有的離心泵專利。該判決加強了法院訴訟的“前置”方法。

        在這方面,同樣的邏輯也適用:如果專利無效反訴人在無效反訴的答辯中引入新的現有技術,并以此證明其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則這屬于《程序規則》第 263 條所指的無效反訴的延伸。因此,僅當被告能夠說服法院,有關文件不會與無效反訴一起提交,并且接受進一步的文件不會不合理地損害原告的訴訟行為時,才能考慮接受這些進一步的現有技術。

        如果在無效反訴中已經提交的現有技術在無效反訴的答辯中首次被用來對新穎性和/或創造性進行新的挑戰,情況也是如此。根據《程序規則》(RoP)第 263.1 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時候請求法院允許其變更訴訟請求或修改案件,其中可能包括增加反訴。該規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對案件的遲延或不明確的修改不會不適當地妨礙另一方的訴訟權利。


        程序規則第263條——變更請求或修改案件的許可


        1.訴訟任何階段,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請變更其訴訟請求或修改案件主張,包括增加反訴。此類申請須說明為何該變更或修改未包含在最初訴狀中。

        2.除第3款規定外,若綜合考慮所有情況后,申請修改的一方無法向法院證明以下兩點,則不予許可:

        (a) 該修改本可通過合理勤勉在更早階段提出;
        (b) 該修改不會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造成不合理阻礙。

        3.無條件限制訴訟請求的許可應始終予以批準。

        4.法院可根據修改內容重新評估已支付的費用。


        三、啟示借鑒


        統一專利法院(UPC)的建立目的在于簡化和協調歐盟成員國之間的專利訴訟程序,從而提高專利保護的效率和一致性。UPC的正式運行意味著歐盟范圍內的專利持有者可以通過單一的訴訟程序來保護其專利權,而不再需要在每個成員國分別進行訴訟。根據UPCA的規定,UPC適用于既是EPC成員國又是UPCA成員國的國家。UPC可以對其管轄范圍內的傳統歐洲專利和單一專利審理侵權訴訟、確認不侵權之訴、無效訴訟以及相關反訴。

        UPC的法律體系由基礎法律文件、程序規則與法院內部規范、實體法依據、國際法與判決執行、其他配套文件和過渡性安排等法律法規組成。具有混合性,即結合國際條約(UPCA)、歐盟法律(EU Regulations)和成員國法律;程序與實體并重:既有詳細的訴訟規則(RoP),又依賴EPC和歐盟判例法;跨國執行機制:依托《布魯塞爾條例》確保判決在歐盟范圍內有效執行;靈活性,即提供過渡期安排和ADR機制,以適應不同專利持有人的需求。

        因此,中國企業在出海歐洲時,應認真參考2025年03月19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利用UPC發起專利相關訴訟,或者應對在UPC審理的專利相關訴訟等時,均需要對UPC的相關規則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包括基本的訴訟程序和法律適用,并對相關程序細節進行有效管理,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質控:黃政燏,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業務中心總監)


        注釋:

        案件鏈接: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ode/118178


        (原標題:UPC最新判例分析——UPC 駁回合肥新滬延遲提交的補充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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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夏穎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UPC最新判例分析——UPC 駁回合肥新滬延遲提交的補充訴狀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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