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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43293622號“微博超話”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近日,商評委網站發布了第43293622號“微博超話”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為文字“微博超話”,消費者一般不會將其識別為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此外,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夠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關于第43293622號“微博超話”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008417號
申請人:微夢創科網絡科技(中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3293622號“微博超話”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第43293622號“微博超話”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649615號“微博”商標、第9337632號“微博及圖”商標、第14272383號“微博及圖”商標、第14317838號“微博及圖”商標、第31783179號“微博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一、二、四所有人為關聯公司,該引證商標注冊人已出具共存同意書。引證商標五處于異議中,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的商標,本身具有顯著性,具備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類似情形商標已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使用,已與申請人形成一一對應關系。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br/>
第7649615號“微博”商標
第9337632號“微博及圖”商標
第14272383號“微博及圖”商標
第14317838號“微博及圖”商標
第31783179號“微博及圖”商標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引證商標一、二、四所有人出具的共同意書、申請商標實際使用和宣傳證據、引證商標五所有人信息、類似情形商標檔案等證據。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二、四的所有人已書面同意申請人在指定服務上使用和注冊申請商標,且雙方商標尚有區別。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已無權利沖突。申請商標“微博超話”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三、五顯著認讀漢字“微博”,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以一般注意力易產生混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與引證商標三、五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服務在服務對象、服務場所、銷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五在上述復審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非類似服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為文字“微博超話”,消費者一般不會將其識別為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此外,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夠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姚繼蓮
龔麗娟
尤麗麗
2021年01月15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因缺乏顯著特征,“微博超話”商標被駁回!(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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