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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適用侵害商標權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少之又少,未充分發揮其遏制侵權及彌補損失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適用懲罰性賠償,除了要滿足一般商標侵權的要件外,還要滿足‘惡意’‘情節嚴重’兩個特殊條件,再者,對于適用倍數及基數在司法實踐中亦較難認定,從而影響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br/>
案情簡介
山東鳳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陽公司”)享有第179315號和第673779號“鳳陽”注冊商標專用權,分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家具和彈簧軟床墊,各種沙發靠墊,背墊,床墊,家具?!傍P陽”注冊商標的權利人為提高產品知名度,作了大量廣告、宣傳工作?!傍P陽”注冊商標系列產品,在全國各地建立專銷網絡,產品遠銷美國、加拿大等國家,企業及“鳳陽”注冊商標產品多次獲獎并連續被各級政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授予多種榮譽。2007年12月24日,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認定“鳳陽”商標為馳名商標。2020年11月25日,日照市公安局對丁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對銷售假冒鳳陽床墊的鄭某等人進行了傳喚訊問。鳳陽公司發現鄭某等人的侵權行為后,將鄭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商標侵權經濟損失99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告鄭某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二、如構成侵權,被告鄭某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及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原告鳳陽公司經原權利人的授權和轉讓,取得了第673779號、第179315號“鳳陽”注冊商標的商標權,并取得了對該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進行維權的相關民事權利。故原告鳳陽公司有權就案涉注冊商標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备鶕照帐泄簿謻|港分局食藥環偵大隊對鄭某的訊問筆錄,鄭某供述其從案外人田某處購買假冒“鳳陽”注冊商標的床墊并銷售的事實,在本案庭審中鄭某亦認可該訊問筆錄為其所陳述內容。鄭某庭審中否認其銷售假冒“鳳陽”注冊商標的床墊,與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不一致,亦無證據推翻其在前供述,對其該辯稱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依據本案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鄭某銷售了侵犯原告“鳳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行為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請求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鄭某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數額確定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原告鳳陽公司主張應對鄭某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鄭某系原鳳陽集團的員工,負責銷售業務,在明知違法情況下購買并銷售侵犯“鳳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床墊,且數量較大,鄭某不僅具有侵權的主觀惡意,并且侵權行為情節嚴重。因此,原告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的確定,原告分別主張因侵權行為受到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利為依據,其主張的實際損失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被告鄭某因侵權獲利情況,因原告系以鄭某從田某處購買產品數量和價格計算鄭某的獲利163315元,計算方法顯屬不當,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根據現有證據,確認和計算鄭某的獲利:鄭某對外銷售的侵犯“鳳陽”注冊商標專用權床墊的經營額為166514元,鄭某、田某、韓某的陳述相互印證,可以認定鄭某的銷售平均單價為1000元,據此計算其對外銷售量為166514÷1000=166張,其從田某處購買產品的平均單價555元,銷售侵權產品的獲利為166×(1000-555)元=73870元,并以此為基數,酌定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即賠償金額為73870元+(73870×1.0)=147740元。關于合理支出費用,法院酌定為10000元。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鳳陽公司經濟損失147740元及合理支出費用10000元;二、駁回原告鳳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是知識產權領域侵犯商標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適用侵害商標權懲罰性賠償的案件少之又少,未充分發揮其遏制侵權及彌補損失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適用懲罰性賠償,除了要滿足一般商標侵權的要件外,還要滿足“惡意”“情節嚴重”兩個特殊條件,再者,對于適用倍數及基數在司法實踐中亦較難認定,從而影響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關于“惡意”的認定。針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中的主觀要件,我國立法有兩種表述:故意侵權和惡意侵權。其中《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為“惡意”,《民法典》以及《著作權法》《專利法》中則規定的為“故意”,而現行立法和法院指導意見開始將“惡意”與“故意”進行統一解釋,不再對“惡意”與“故意”的關系進行區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三條對“故意”的認定做了具體規定:對于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客體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系,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注冊商標行為的;(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
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情節嚴重”一般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侵權人長期侵犯他人商標;二是商標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嚴重的損失;三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產生嚴重社會影響。具體來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侵害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一)因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二)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三)偽造、毀壞或者隱匿侵權證據;(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權獲利或者權利人受損巨大;(六)侵權行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適用倍數上,法院一般會綜合考量如下因素從而確定合理的懲罰性賠償倍數: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細節,如不法行為的持續時間、具體方式;侵權人發現損害后的態度以及采取的行為;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非法獲利情形;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經濟能力;被侵權商標的知名度;是否因本次侵權行為收到過行政或刑事處罰等。
本案中,被告鄭某系原鳳陽集團的員工,負責銷售業務,在明知違法情況下購買并銷售侵犯“鳳陽”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床墊,且數量較大,鄭某不僅具有侵權的主觀惡意,并且侵權行為情節嚴重,使鳳陽公司的營業收入及商譽均遭受嚴重損失,適用懲罰性賠償,于法有據,且結合以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既打擊了不法侵權行為,也體現了法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顯著提高侵權成本,遏制侵權行為再發生的價值導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渠道。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原標題:商標侵權案件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
來源:周村法院
作者:陳雪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侵權案件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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