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國司法部以網絡間諜盜取商業秘密為由刑事起訴五名我國軍人,并引發我國政府采取實質措施予以抗議和反擊。此次引起我國政府如此強烈反應的直接原因是被刑事起訴的為我國軍人。
事實上,在此之前,美國已經有大量針對中國公民個人和企業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刑事起訴。例如,2014年3月,美國舊金山的一個聯邦陪審團認定Liu Yuanxuan盜取商業秘密,構成經濟間諜罪,我國某鋼鐵集團被牽涉到該案中。陪審團認定被告從某美國公司盜取有關氯化法鈦白粉的商業秘密,并將該等商業秘密銷售給了我國某鋼鐵集團,該案認定的被告犯罪行為追溯了到上個世紀的九十年代。此外,近年來也不斷出現美國企業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在美國法院民事起訴我國公民和企業或者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起337調查,給我國企業開拓和經營美國市場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一、中國公民和企業在美國商業秘密涉案情況
(一) ?刑事案件
1996年,美國制定了《美國商業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其中將侵犯商業秘密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規定,刑事責任除處以高達一千萬美元的高罰金外,還可處以最高長達十五年之監禁。美國聯邦調查局局長Louis J.Freeh就該法制定在眾議院作證時一再強調,保護商業秘密是為了維護美國之利益,為了保護美國產業發展。Freeh局長作證時指出,冷戰后,世界各國之競爭已從單純的武力競爭進一步擴大為商業及工業實力競爭,有關高科技的保護也攸關國家的安全,因而有必要通過刑事手段打擊外國政府、公司或個人企圖以不法手段竊取美國企業的商業秘密。 自1996年開始,大量中國公民和企業在美國被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被刑事起訴或者牽涉進這類案件。美國法院審理的第一起經濟間諜案件,被告波音公司工程師鐘東蕃,涉嫌盜竊30多萬頁太空技術秘密給中國企業,判處15年徒刑。其他涉及中國公民和企業的重大案件包括: (1) ?2010 年10月,前陶氏益農公司研究員Kexue Huang因向中國提供與種子相關的技術秘密而被判處七年以上監禁; (2) ?2010年11月,前福特汽車公司工程師Xiangdong Yu因將福特技術秘密資料提交給中國企業而被判處六年監禁; (3) ?2012年1月,前賽諾菲-安萬特藥劑師Yuan Li因向一家中國化學品公司的美國分公司出售了賽諾菲-安萬特的商業秘密而被判刑; (4) ?2012年8月,前摩托羅拉公司工程師Hanjuan Jin因向一家中國企業提供摩托羅拉技術秘密而被判刑; (5) ?2012年11月,前通用汽車工程師Shanshan Du和其丈夫Yu Qin因向一家中國汽車制造商提供混合動力技術秘密而被判刑; (6) ?2013年華銳風電被牽扯進美國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也引起廣泛關注。在華銳風電案中,華銳風電美國子公司及其兩名中國高管被指控因竊取美國AMSC公司的技術秘密而構成犯罪,目前此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二)民事事件
美國(主要是美國企業)針對中國企業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在美國法院起訴中國企業侵犯商業秘密,尋求賠償和禁令;二是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簡稱ITC)提起針對中國企業的337調查,調查一旦認定侵犯美國商業秘密,中國企業生產的涉案產品將不得進入美國市場。 據我們觀察,近年來,中國企業因商業秘密侵權而被訴至美國法院的案件數量呈現增長趨勢,且頻頻出現重大的案件。中國企業因商業秘密侵權而被訴的主要案件有摩托羅拉訴華為案(案號為1:2008cv05427),范羅士訴新譽(案號為1:2012cv10273),IMAX訴環球數碼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案號為2:2013cv04640),Manitowoc訴三一重工(案號為1:2013cv00677)。這些原告提起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主要目的有兩個:第一獲得禁令,禁止使用涉訴商業秘密;第二獲得損害賠償。以最近我們代理的廈門某企業在加州中區法院傳感器商業秘密侵權案(案號為 SACV 13-0239)為例,美國企業以非常初步的證據在美國法院申請臨時禁令后,對該廈門企業的全球經營進行限制。以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為主的“中國巨幕”也被Imax在美國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起訴。 在美國ITC的商業秘密337調查中,2008年以來共有8起,但其中有5起涉及到中國大陸的企業(2件電子壁爐合并審理計算為1案),超過了一半。在這5起涉及到中國大陸企業的商業秘密337調查中,我們代理了天瑞鑄鋼車輪案(案號337-TA-655)、華奇橡膠樹脂案(案號337-TA-849)和新譽碎紙機案(案號337-TA-863),超過一半。 針對中國大陸企業的商業秘密337調查案件在這兩三年爆發性增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在2011年對天瑞案做出的上訴裁決確定了ITC對發生在美國之外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擁有管轄權先例??梢灶A見在未來的幾年之內,美國或者一些其他國家的跨國公司可能會以商業秘密侵權為由在ITC發起更多針對中國大陸企業的337調查。 中國企業在337調查中敗訴的結果是失去涉案產品的美國市場。例如,2011年,美國雙星公司(Twin-Star International Inc. and TS Investment Holdings, LLC)向ITC申請就電子壁爐及其組件、同類產品等發起針對深圳市瑞萊普電氣技術有限公司等的337調查。美國雙星公司在申請書中指控深圳市瑞萊普電氣技術有限公司的股東甲先生曾為雙星公司在華子公司的雇員,受雇期間接觸了美國雙星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電子壁爐的生產工藝、供應商名單等。甲先生與美國雙星公司在華子公司簽署了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但在2010年,甲先生成立了深圳市瑞萊普電氣技術有限公司,利用其掌握的美國雙星公司的商業秘密,生產電子壁爐產品出口美國直接與美國雙星公司競爭。該案因深圳市瑞萊普電氣技術有限公司應訴后但放棄實質應訴而被缺席裁決侵犯商業秘密成立,其產品被禁止進入美國市場。 ┃二、中國企業大量牽涉進美國商業秘密案的原因分析
首先,中國企業大量牽涉美國商業秘密案的根本原因在于中美企業競爭格局開始發生變化。從根本上來說,中國企業大量牽涉進美國商業秘密案件是因為中國企業在美國(甚至是全球)市場與美國企業形成了直接競爭,并且部分中國企業已經取得或者正在取得市場上的競爭優勢。美國企業過去和現在在美國市場及全球市場利用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的知識產權賺取了高額利潤。但我國通過幾十年的持續大規模高等教育,加大研發投入,部分企業已經形成了一批價值很高的自主知識產權,當中國企業利用自己的成本優勢在美國甚至是全球市場打破美國企業的技術壟斷后,必然引起美國企業的強力反擊。
其次,近年來中國企業涉美商業秘密案件迅速增長的直接原因在于美國企業希望利用主場優勢打壓中國企業。(1)美國陪審團與法官對中國企業存在偏見。美國政府通過大量的宣傳,妖魔化中國企業,在美國內營造了一種中國企業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氛圍。因侵犯商業秘密民事訴訟由美國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審理,美國的這種氛圍使得美國陪審團(事實上美國法官也不例外)對中國企業有著強烈的偏見,從我們經驗來看,中國企業要在美國民事訴訟中取得商業秘密勝訴障礙重重。去年我們代理的江蘇新譽涉及碎紙機技術的美國商業秘密案獲得無成本和解,算是在美商業秘密案件中應訴效果較好的案例。(2)復雜長期的美國民事訴訟程序可以拖跨中國企業。美國民事訴訟復雜冗長,應訴美國民事訴訟成本非常高,對中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3)中國企業不斷經營美國市場后使得美國裁決執行成為可能?,F在大量企業因在美國開拓或者經營市場的需求,在美國已經分支機構以及大量財產,一旦美國法院作出不利中國企業的判決,中國企業在美財產就會被執行。這就解決了美國判決至今無法在中國境內獲得承認和執行這一難題,客觀上導致更多企業在美國提起針對中國企業的商業秘密訴訟。
最后,中國企業涉訴美國商業秘密案件的潛在原因在于中國企業未充分防范在美國被起訴的風險。有些中國企業在自主研發過程中,沒有很好的研發記錄;或者在聘用技術人員時,未充分考慮被人起訴侵犯商業秘密的風險,事先做好風險防范和控制,使得在美國訴訟中,雖然有關技術由中國企業自主研發,卻仍然被美國法院或者ITC認定存在侵犯商業秘密。
┃三、我國的應對措施
美國不斷發起的商業秘密案件已經嚴重危及中國企業的利益,部分中國企業已因敗訴而不得不拱手讓出耕耘多年的美國市場。因此,為了保護中國企業的合法利益,無論是宏觀還是微觀方面,無論是法律規則還是政策層面,都亟需中國政府和企業做出努力。
第一,需要依賴我國政府從宏觀角度采取積極應對措施。我國政府應當高度重視這一問題,做好有效的應對和出擊。 在外交層面上,需掌握對外談判尤其是對美談判中的主動權和控制力,在中美貿易摩擦的背景下為我國企業的對外貿易探尋更優的出路,化解和規避美國針對我國制定的壓力和不公平政策。 在國內政策和法律層面上,應緊跟實踐發展出臺或調整相關規定,為涉案企業提供支持,協調相關在國內的關聯訴訟,為國內企業的成長和貿易鋪平道路;同時,還應主動出擊,為中國企業提供反制武器,包括探索建立我國貿易法中已經確立的中國版337調查制度,從而實現與競爭對手在國際市場上的有力抗衡。就中國企業反制措施這一點,我們已撰有專文。 從美國法律規則層面,我們應支持部分有實力的企業尋求推翻美國已有對我不利的判例。如前述,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在2011年對天瑞案做出的上訴裁決確定了ITC對發生在美國之外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擁有管轄權并適用美國法律解決相關商業秘密糾紛,此案直接導致大量中國企業在美國不斷被起訴。為此,有些有實力的企業在合適的機會,應當尋求推翻本案確定的規則。事實上,對于那些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內、涉事主體均為中國法人或自然人的糾紛,美國應否行使管轄權,是否適用美國法律,是存在爭議的。尤其是在法律適用這一問題上,天瑞案上訴時三個法官就有一個法官對這種案件適用美國法律在裁決中公開提出異議。遺憾的是天瑞因為種種原因并未就此到美國最高法院抗爭到底。因此,利用現有司法程序,中國企業推翻天瑞案有關規則并不是沒有可能。
第二,從單個企業角度,就美國程序本身,應采取靈活、可控的積極應對措施。不能被美國復雜的訴訟程序所迷惑,避免出現畏難情緒,要敢于應對。中國企業應當積極應訴,不應訴的后果將導致直接喪失美國市場。同時,要正視事實及美國當前政策氛圍,不能盲目不惜代價地美國企業對抗,在訴訟策略上要在應訴前根據自身實力制定好應對策略,積極尋找國內的知識產權訴訟、反壟斷調查和訴訟以及海關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等中國法律程序作為反制措施,實現反客為主,力爭以最符合企業利益的方式解決爭議。 更基礎的工作是中國企業應作好提前預防,從而降低法律風險。對于準備開拓或者已經經營美國市場的企業來說,一定要熟悉了解在美商業秘密案件的程序和風險,做好人力和物力方面的安排,以提前防范和控制風險。
來源:微信號 IPLitigation 編輯: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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