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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活力來源于職工的積極創造,企業的發展也依靠于職工的不斷創新,因而為創造發明人的創造積極性,國家規定了相應的獎酬制度,當然企業也要遵守法律約定。創造發明人懂得相應的法律制度對于專利維權大有裨益。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專利法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創造發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專利維權應關注專利法的變化,從而更好的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權益。
在2010年2月1日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之前,法律規定的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是區別對待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給予職務發明創造人給予獎酬,但是其他單位可以參照適用即并不強制適用。因此,在專利法實施細則實施之前,有關職務發明創造的獎酬糾紛主要發生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與其員工之間。因為法律不強制,其他單位很少參照適用該規定,所以也很少出現職務創造發明人與單位獎酬糾紛。隨著專利法進行了修改,專利法實施細則也跟著進行了修改,在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不再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區別對待,而是制定了適用于一切單位的獎酬制度。該項修改影響非常大,對于企業員工來說增加了權利與利益,對于企業來說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時成本會非常大,如果不認真考慮會直接影響收益分配以及企業的發展。
但是,該項制度變化卻并沒有引起企業足夠的重視。也許是因為該項制度屬于規定在專利法律中的事關員工與企業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資源的人并沒有意識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識產權的人一般很少從事企業人力資源方面的工作。所以,這個問題有必要好好談一談。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涉及問題很多,主要有下面六點。
一、法律規定
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主要具體規定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具體為:
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一獎兩酬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p>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p>
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七條主要是對職務發明創造人獎勵的規定,第七十八條主要是在專利實施、許可等情況下對職務發明創造人報酬的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獎酬制度也被概括為“一獎兩酬”。
二、“一獎兩酬”的給予時間
“一獎兩酬”的給予時間,指的是企業應何時給予職務發明創造人獎勵與報酬,以及報酬的數額應該從何時起計算等問題。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一般應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獎金數額的下限已經固定了: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而其上限沒有規定,企業如果愿意,可以在多給發明人、設計人獎金。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報酬的數額與營業利潤掛鉤,根據一定的比例提取。同時規定,報酬應該每年給付,即最遲于當年的12月31日給予職務發明創造人報酬。但是報酬究竟是從專利公報之日開始計算,還是從專利申請之日開始計算并沒有在該條文中進行規定。本文認為報酬計算的時間應與專利權期限相一致。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專利權期限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因此應該以申請日作為職務發明創造人報酬的計算日。但是在專利公告之前專利是否可以被授權尚不清楚,可以等到專利公告之后,同時計算公告之前專利實施的時間,一并給付報酬。
三、報酬的計算基數問題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獎勵進行了具體數額的規定,即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但對報酬進行了具體比例的規定,即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
但何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比如在一部手機或者一臺筆記本電腦中存在若干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那么計算這些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創造人報酬的計算基數是什么?如果每一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都以整臺筆記本或手機的營業利潤進行計算顯然是不公平的。每當職務發明人與單位之間因報酬問題發生糾紛的時候,計算基數的確定將會成為重中之重。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由雙方共同委托的或者法院、仲裁機構指定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對該專利的貢獻率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會在考慮了所有專利的基礎上就特定專利所做的貢獻率做出一個合理的判斷。
有人提出:即使一臺機器設備只有一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時候也要考慮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對營業利潤的貢獻率,因為這其中可能還有其他非專利技術、管理體系的貢獻、商標貢獻等等因素,司法事件當中也有類似案例。但本文認為這種考慮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法律規定的報酬比例當中已經考慮了這方面的因素,是在進行了綜合考慮的情況下確定的比例。
四、企業虧損的情況下如何計算報酬
在一些案件中,職務發明創造人提出依照法律規定支付自己的報酬,但是企業卻提出自己企業虧損沒有營業利潤。在企業虧損的情況下,職務發明創造人是否就得不到報酬了?
這種情況要進行具體的分析:虧損的原因是什么、是專利產品的虧損還是整體虧損。對于一些企業而言整體的虧損不代表該項專利產品的虧損,或許該項專利產品仍然是盈利的,只是利潤被其他產品的虧損所抵消。這種情況下,該項專利產品應仍然是有營業利潤的,職務發明創造人依然應該得到報酬。在無法明確判斷的情況下,可以交由會計師事務所查賬。如果無法明確分清專利產品是否有營業利潤的原因在于企業不記賬、亂記賬、造假賬等因素,法院一般會做出對企業不利的判決。
如果經過審查確實該項產品沒有營業利潤,無論是何原因造成,職務發明創造人確實不能得到報酬。
因此,企業以自己虧損為由拒付職務發明創造人報酬往往是站不住腳的,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五、主張“一獎兩酬”的時效
在一些案件中,職務發明創造人在自己退休、離職之后才提出要求企業給予自己“一獎兩酬”,而企業一方往往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拒付。
訴訟時效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原告方要求法院審理自己訴訟請求的最長時間。為了鼓勵原告方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盡快理清各種法律關系,我國法律根據不同的情況規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制度。比如民事訴訟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勞動糾紛訴訟時效一般為離職后一年。
關于職務發明創造人要求取得“一獎兩酬”的訴訟時效問題也有很多說法。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是“一獎兩酬”訴訟時效適用民事訴訟2年的規定;二是訴訟時效應該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適用自離職后1年的規定。本文認為關于“一獎兩酬”糾紛的訴訟時效應適用何種訴訟時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一獎兩酬”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可以作為勞動糾紛處理,適用勞動糾紛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一獎兩酬”是單獨進行約定的,或者沒有約定或者規定,則應該作為民事糾紛處理適用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獎勵的訴訟時效為發明實用新型專利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往后計算兩年,每年報酬的訴訟時效為該年12月31日往后計算兩年。
六、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規定“一獎兩酬”問題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創造的“一獎兩酬”制度進行了非常明確具體的數額及比例,這種規定一方面確實會起到保護職務發明創造人的作用,另外一方面過于固定的規定可能不能適用每一個企業的具體情況。
有些企業生產的產品屬于特殊領域使用的產品,可能銷量不大,但是利潤率比較大;有些企業生產的產品屬于大眾消費產品,市場競爭殘酷,每件產品的利潤非常低,可能就2%左右,主要依靠銷量來取得整體的利潤。對于第一種企業來說,法定2%的報酬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對于第二種企業來說,法定2%的報酬相當于全部給了職務發明創造人,顯然是企業不可能接受的。
就我國目前狀況而言,獎勵也面臨著相同的問題。有些專利的申請并非是為了實施,有些專利的申請企業根本不可能得到利益。但是規定所有的專利都必須給予相同的獎勵,對于一些企業、事業單位來說,可能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法律規定的“一獎兩酬”的數額和比例不管企業、事業單位是否可以接受,在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時,法院都會依法判決。慶幸的是,專利法實施細則也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適用法定“一獎兩酬”數額、比例、方法的規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企業可以跟員工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一獎兩酬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該條規定其實為企業尤其是高科技產業企業提供了根據自身情況安排適合自身的“一獎兩酬”的可能性,也是一些企業最后的救命稻草。
所以,企業一定要對專利法律中“一獎兩酬”的規定有所了解,如果不知道相應的法律規定,沒有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規定或者約定,則發生法律糾紛時法院將依據法定“一獎兩酬”進行判決,這種結果可能會讓企業損失嚴重。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規定或者與員工進行約定“一獎兩酬”的數額、方式、比例,一旦發生糾紛,法院會優先適用企業合法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者與員工的約定,避免企業遭受重大損失。
與原告的約定可以通過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專門的協議,但都應該用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如果企業選擇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那么要保證該規章制度是依法通過的,即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經過了聽取員工意見、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意見、與員工代表或者工會協商并依法公布、告知等法定程序。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即使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的規定,也有可能是不生效的。
因為每個企業的情況都不一樣,本文建議每一個涉及到職務發明創造問題的企業都需要好好研究“一獎兩酬”的規定,并且都應該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用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規定的方式安排自己企業的“一獎兩酬”。法律的規定應該是企業最后的選擇。
企業應是專利維權的積極支持者,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發明創造,沒有企業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企業就失去了活力和動力。因而,企業尤其要重視“一獎兩酬”制度的研究,為維權做好準備。
來源:IPRdaily
作者:趙虎 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