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產權產權行業行業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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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傍名牌”,大家都不陌生。在筆者看來,“傍名牌”的主要伎倆,一是打“擦邊球”,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品牌,比如在某些知名商標品牌上加前綴或后綴文字供自己使用,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品牌商品而購買;二是“海外借殼”,即內地商家首先選好知名品牌,然后以較小成本到國外或者港澳地區注冊相關公司、商標,再通過商標許可使用等方式使用商標;三是將知名商標注冊成企業字號,并在商業活動中突出使用,故意混淆企業字號和注冊商標的區別,帶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目前,在互聯網金融行業,有些企業“傍名牌”的主要方式就是打“擦邊球”。比如在小米訴“小米e貸”、昆明百和訴“合拍在線”等案件中,被告都是在前者商標上加后綴文字使用,從而達到“傍名牌”的目的。
筆者分析,互聯網金融行業“傍名牌”現象頻現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該行業具有贏家通吃的競爭特點,對互聯網金融企業而言,用戶群體至關重要,只要有足夠高的用戶覆蓋率,就擁有競爭優勢。這一特點使得后進企業處于劣勢地位,它們往往選擇“傍大款”,吸引客戶。
二是互聯網的一大特征是大數據,很多互聯網金融企業都將一些敏感數據放在云端儲存,這給資金安全帶來一定的挑戰,而互聯網金融用戶在選擇一款產品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其安全性能。顯然,這種信任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品牌知名度是息息相關的。例如,小米公司和奇虎360公司都是受公眾認可的互聯網企業,傍上這些品牌開展業務,讓消費者認為自己與其有關,將很大程度上提升消費者對自己的信任程度。
三是目前的管理制度有空可鉆。企業名稱登記和商標注冊由不同的系統分管,未實現信息和資源共享,這給一些“傍名牌”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面對新事物,目前我國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打擊“傍名牌”現象的法律、規定除《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以外還有哪些呢?
2015年7月,《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由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提出“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為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和管理指明方向。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的《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除構成正當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認定侵權行為時不需要考慮混淆因素。認定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要考慮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市場知名度,對于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注冊商標,給予其范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以激勵市場競爭的優勝者,凈化市場環境,遏制不正當搭車、模仿行為。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
2008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指出,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或者以改變顯著特征、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冊商標,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互聯網時代,商標侵權比以前更加多發。一些互聯網金融初創企業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為了追求快速發展和經濟效益,往往在忽視自身商標權保護的同時也侵犯他人權益,這一點需要引以為戒。尊重他人權益、創建自身品牌,才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的正道。
來源:中國工商報網
作者:李茂奎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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