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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網報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5日宣布,對中興、聯想、索尼、三星等多家全球知名電子企業在美銷售的部分便攜式電子設備產品發起“337調查”,以確定它們是否存在專利侵權行為。
雖然調查對象也有國外企業,不過據我所知,近幾年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針對中國企業發起的337調查十分之多。有統計顯示,從2007年到2015年3月,美國共發起337調查362起,其中,涉華案件多達152起,占比42.0%。
新華社更是在2015年底的報道中稱,“中國已經連續13年成為337調查最多的國家”。有讀者可能就會問了,為什么這個337調查,總找國內企業的麻煩呢?別著急,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原因。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發起這個調查的機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ITC是美國政府機構,負責調查違反美國貿易法的案件并提出糾正措施。ITC由六位委員主持,委員由美國總統任命,參議院批準,任期九年。
ITC委員有權裁決ITC調查,包括337調查。337調查最早得名于《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款,已歷經多次修訂。該條款規定,ITC有權調查有關專利和注冊商標侵權的申訴,此外也開展涉及盜用商業機密、商品包裝侵權、仿制和虛假廣告等內容的調查。337調查不僅監督國際貿易,也管控美國國內的州際貿易,因此執法對象不僅是外國企業,也涉及美國本土企業。比如蘋果也曾位列被調查名單中。
ITC在啟動該項調查后,必須在45日內確定終裁的目標時間,并盡快完成調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內作出裁決。如果涉案企業被裁定違反了第337條款,ITC將發布相關產品的排除令和禁止進口令,這意味著涉案產品將徹底喪失進入美國市場的資格。
而國內的企業近年來不斷向海外市場拓展,在輸出資本、技術、人才、產品時,也在世界各地開設工廠。同時,各種針對中國企業的調查也時常出現,其中多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
不光是337調查,在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也同樣建立了相應的機制。此前,國內企業選擇了與上世紀70年代的日本企業相似的做法,對于類似于337這樣的調查置之不理,結果很多公司的產品退出了美國市場。近年來國內企業也紛紛開始應訴,但難度并不小。不過據媒體報道,中國企業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敗訴率很高,遠高于世界平均值。
此前,我在與業界的專家交流時,他們也曾對337調查這個話題發表過自己的觀點。其中有人就分析認為,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與知識產權間的關系日益密切。
在以知識經濟成為新經濟形態的時代下,很多國內企業的視角,仍然停留在傳統制造業上,還未適應知識經濟帶來的生產力的變革,這讓國內還未適應新的游戲規則。
而這個新的游戲規則,是由法律體系非常完善的美國主導,他們的想法是從知識經濟中“榨油”,例如美國早已針對全世界推出了反壟斷法,這個體系是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例如企業的海外擴張、并購,都會受到此法的約束。
不過,這個337調查,也并非是美國政府機構或企業制約對手的武器。我在上面說過,美國本土的企業,包括蘋果,也曾受到過337調查。因此,這一調查,不是專門針對中國的。也就是說,ITC也并非總與中國企業過不去,找中國企業的麻煩。實際上,337調查沒有國別的針對性。我就聽說,早就有越來越多的跨國企業利用“337條款”約束其他公司,比如日本企業就比較多地用過這個方法。
那么估計又有讀者會問了,那為啥中國企業不能用這個337調查呢?而且,中國為什么不能制定類似“337調查”的反制法律呢?呵呵,我相信國內的有識之士們早就考慮過這些,但這談何容易?
這需要有大量的實踐經驗的積累,就以反壟斷法律為例,從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頒布算起,美國反壟斷的立法和實踐已超過了110年,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并且,美國的反壟斷法由三部法律組成,除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還有1914年頒布的《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和《克萊頓法》。而我國僅有的一部《反壟斷法》在2008年8月才開始施行,反壟斷部門經驗自然非常少。
經驗還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執法隊伍需要大量人才,標準也很高,比如專業要求,執法隊伍不僅要懂法律、經濟、國際貿易,還得了解牽涉的細分行業的現況。而人才培養,也是需要大量的成本的,這些是門檻,也容易成為障礙,所以說,337調查不是誰都能玩得起的,這也是一個國家實力的一種體現。
來源:IT時代網
作者:村泉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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