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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問題清楚地說明,在所有這些情況下,不應使用一個現成的公式,而應回到市場體系的基本原理上去,并應根據每一種情況確定政府應當保護的確切權利
知識產權有著多種類型,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等。人們往往容易錯誤地認為,知識產權與一般產權有著同樣的權利合法性基礎。事實并非如此。一般產權與具體的物質世界相聯系。知識產權與理念世界相聯系。知識產權是通過給某個人的所謂想法確認一種壟斷專有權而設立,限制其他所有人所擁有一般產權所包含的排他性支配權。也就是說,所謂的知識產權是通過限制他人行使一般產權而形成的。
從最狹義的角度講,一般產權涉及具體有物質形態產品的產權,這些產品有某種程度的稀缺性,以及消費上的競爭性和排他性。比如,一只杯子就有上述“三性”。杯子需要一個人花錢去買,其價格表露了其稀缺性。這個人持有杯子喝茶,別人就不能使用它。不同于杯子,一種想法作為知識產權則存在于理念世界,不可存續于物質世界。雖然人類總是渴求好的想法,似乎好想法具有稀缺性。但是就稀缺性的定義而言,想法本身并不具有稀缺性。想法一經出現,每個人不需要支付某種價格就可利用,對其消費可以無窮無盡,不存在消費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
知識產權是產權嗎?
但一種想法一旦成為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對象,被授予所有權,即所謂的知識產權,其實就是將壟斷權授予這種想法。這種法律最終仍然要把矛頭對準一般產權才能落實對知識產權的所謂保護。那就是要求一般產權所有者不得在自己的財產上植入體現這種想法的元素。這種所謂知識產權保護其實建立對一般產權的法定限制,也就是實際上合法侵犯基礎上的。這方面專利權的問題最甚。
按照美國知識產權問題專家達馬托的觀點,專利權法命令,個人不能以專利文件所特指的方法,將某種已知的自然規律運用于他自己的財產,因此專利權法必然賦予它的持有者將部分所有權凌駕于他人的財產之上。達馬托認為,這種知識產權保護方式毫無正當性可言。知識產權的特權簡單地授權其受益人,強行禁止他人以某種和平且不違法的方式,使用或安排個人的合法財產。正因為如此,達馬托認為,知識產權不是真正的產權,確切地說,它至少不是一般產權。
達馬托在其文章里也指出,在發明和科學發現的整個歷史中,任何清晰整齊地劃分這個人或那個人的思想之貢獻的企圖,都是徒勞無果,甚至蠢不可及的。發明不斷相互吸收和傳播,抄襲、消費和合作仍可創造出更新的發明。他認為,探求某個想法源自于某個特定的人或團體,其實是假設我們知曉遠超我們能力范圍之外的事,假設我們清楚思想產生和發展的全貌。如果說每個“主意”都有成千上萬人作出了貢獻,要選出某個單一的受益者(不管是個人或企業)享有知識產權的有限壟斷權,也是愚蠢且不經濟的。
按照一般法理分析,知識產權必須被歸于對所有權和自由市場原則最嚴重的侵犯之列,其核心是貿易保護主義和反競爭。正因為知識產權的法理基礎是如此荒謬,美國著名律師、自由至上主義者肯色拉還撰寫了《反知識產權論》這一小冊子。
專利權和著作權的功用
雖然知識產權不是一般產權,但是知識產權被法律以“倒施逆行”的方式定為產權。我們先來看看專利法的發展與專利的正當性和用處究竟如何。
早在1624年,英國就已經開始實施《壟斷法規》,實際上就是專利法。該法明確規定,把專利權授予最早的發明者,這些發明涉及新創工業領域中的最早發明,而專利的年限為14年以內。根據《大國崛起:英國篇》介紹,到1851年為止,英國總共頒發了13023項專利。英國政府通過規定專利法的手段,似乎有力地促進和保護了私人的發明積極性,大大推動了英國的經濟發展。據說專利法出臺后,對財富和榮譽的渴求,使幾乎所有的英國人都陷入了一種對新技術、新發明的狂熱崇拜之中。
專利法對美國科技發展和經濟發展的貢獻也很大。美國1787年制定的《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為推動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各自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保障其享有排他的專有權?!痹搰堑谝粋€把專利權寫入憲法的國家。
美國國家專利局成立于1802年。在美國國家專利商標局(簡稱USPTO)那扇厚重的大門上印著林肯總統的名言:“專利制度就是將利益的燃料添加到天才之火上?!?9世紀后期是美國告別單純技術引進,本國專利技術突飛猛進的階段。1789年至1800年的10多年,政府頒布了276項專利權;在1850年至1860年的10年中,專利增加到25200項,平均每年有2000多件專利;到了1900年前的20年,每年專利已達到2萬多件,增長了10倍多。
上面數據似乎說明了專利權法很有用。相比于其存在之前,它似乎使得發明創造出現井噴。但是這種有用性是體現在它授予發明的壟斷專有權之上,而這種壟斷專有權的確立是武斷的。由于授予某項發明以壟斷的專有權,人們當然會為獲得某項發明專利爭得頭破血流。不過,隨著機器時代的到來,實現新的創造發明的可能性似乎本來就會大大多于此前的時代。這種反一般產權的專利權法對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發展應該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嚴重侵犯一般產權、排除獨立發明者對其發明的權益也是事實。很多獨立的發明和進一步的發明的可能性可能因此被葬送。
專利權法并不必然
那么,是否必須通過專利權法或者版權法來保護創造發明或者著作權呢?答案為“否”。按照羅斯巴德在《人,經濟與國家》一書中的觀點,存在符合自由市場邏輯的“專利權”。不需要專門的專利權法,也不需要稱之為“專利權”。羅斯巴德認為,在自由市場上不存在“專利權”這樣的東西,然而會存在任何一位發明人或著作權者都運用的版權。
首先,羅斯巴德論證了版權適用一般法律。一位著作權者在出版這本書或樂譜時,可在首頁上印上“版權所有”字樣。這意味著,任何同意購買這一產品的人也同意,將不會拷貝或復制這一作品用于銷售。著作權者并沒有把財產權整個出售給購買者。他出售作品的前提條件是,買家不會復制作品用于銷售。任何對他或后來的買家所訂立的合同的侵犯都會是隱性的竊取行為,而且將在自由市場上受到與之相應的對待。由此可見,版權是自由市場上財產權的合乎邏輯的機制,不需要專門訂立版權法。
羅斯巴德隨后論證了可以用版權的邏輯對待“專利權”。發明人對“專利權”的部分保護在自由市場上可以通過一種版權保護的形式得以實現。在完全自由市場,發明人可以為其機器標示版權,那么任何購買機器的人,都是在他同意不會復制和銷售這種機器以牟利的條件下進行購買的,任何對這一契約的違反都構成了隱性的竊取,因而要在自由市場上被相應起訴。
這說明,每個人的財產權在沒有“專利權”的自由至上主義法律下都可以受到保護。他認為,“專利權”事實上侵害了在“專利”持有人開始持有“專利”之后那些想法或發明的獨立發現者。因而,“專利權”侵害了而不是保護了財產權。羅斯巴德進而認為,并非全部而僅僅是某些類型的原創觀念、某些類型的創新才被視為是可授予“專利權”的事實也證明了,認為“專利權”保護了原創想法的財產權的主張是似是而非的。
羅斯巴德指出,“專利權”運用于機械發明,將版權運用于文學作品,是極其不恰當的。他覺得,如果恰好反其道而行之會更與自由市場相一致,因為文學創作是個人的獨特產品,它們幾乎不可能被其他人獨立復制。因而將文學生產作為“專利”而非版權,實際上只會導致很小的差別。相反,機械發明只是對自然規律的發現而非個人創造,因而相似的獨立發明一直在發生。發明的同時出現是常見的歷史事實,因而如果要維系自由市場,就要允許對機械發明的版權,而非“專利權”存在是特別重要的。
哈耶克對知識產權也有很大的保留。在《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一書中指出:就財產法而言,我們不難看出,那些對普通的可移動的“物”或“財產”足以適用的簡單規則,并不能無限制地擴大適用范圍。在其他某些產權概念近來剛剛擴及的領域,防止壟斷和保護競爭的問題就更為尖銳。他這里指的是諸如發明專利、版權和商標等的權利和專有權。
他一點也不懷疑,在這些領域中盲目地使用在有形物上發展起來的產權概念,已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壟斷的產生。所以,他指出,要使競爭起作用,就需要進行徹底的改革,尤其在工業專利領域,人們必須嚴肅地考察一下,授予壟斷專有權是否真的是最恰當最有效的對承擔某種科研投資風險的獎勵形式。哈耶克認為,專利問題清楚地說明,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都不應使用一個現成的公式,而應回到市場體系的基本原理上去,并應根據每一種情況確定政府應當保護的確切權利。
哈耶克指出,簡單化了的私有財產概念的機械擴大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另一個領域,是商標和專有名稱。他認為,立法在這個領域里只有一項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保證產品來源信息的充分和真實。但是,強調對生產者的排他性描述而忽略關于商品特性和質量的相似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壟斷狀況,因為商標已被用來指一類商品,而該類商品當然只有商標所有者才能生產。
來源:《財經》
作者: 馮興元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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