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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干貨】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屬解析
法律應該如何設定,才能協調發明人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平衡他們各自的利益,充分調動他們雙方科技創新的積極性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難題。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終究屬于企業內部問題,需要企業與研發人員之間秉承相互信任和彼此坦誠的心態。
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屬能否約定?
案例1
在中國法律環境下,小明與所屬公司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的協議效力如何呢?
小明與其所屬公司簽訂的協議涉及職務技術成果中的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專利)的權屬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約定確認?!?br/>
依據上述規定,關于職務發明創造是可以協商約定權屬的。
但是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br/>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是針對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而《專利法》對于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歸屬屬于特殊的專門規定。
因此應該適用專門規定,也就是說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專利)的權屬是不能通過約定來改變的。因此 ↓ ↓ ↓
如何看待物質技術條件這一要素?
案例2
在中國法律環境下,小明與所屬公司關于上述科技成果歸屬的協議效力如何呢?
要想比較深入的理解這個問題,先要清楚在辨析是否是職務發明創造時,如何適用物質技術條件這一要素。
滿足上述要素可認定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規定,如果雙方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或者是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不應視作職務技術成果。
同時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 ↓ ↓ ↓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是否具有優先受讓權?
案例3
在中國法律環境下,小明與所屬公司關于“發明人的優先受讓權”的協議效力如何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專利)屬于一種職務技術成果,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因此 ↓ ↓ ↓
如何理解“執行本單位的任務”?
案例4
在中國法律環境下,小明與所屬公司關于“非本職工作作出的研發成果”的權屬協議效力如何呢?
這個問題涉及到對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的理解。
在上述執行工作任務期間完成的科技成果,一般認定是職務科技成果。在小明與所屬公司的約定中,如果科技成果是非專利科技成果,則原則上可適用約定,但如果科技成果是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則小明不能根據約定獲得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如果小明的技術成果雖在所屬公司研究領域的范圍內,但滿足下列條件:
1、不在崗位職責要求范圍內,
2、不屬于交派的任務,
3、并非主要利用工作時間完成,
4、其技術研發范圍與所屬公司委派給其他人的工作任務或者正進行的研發的不是同類、類同或者近似。
則小明的技術成果不宜認定為職務技術成果,在此情況下 ↓ ↓ ↓
總結 :
今天小編為大家粗略講解了以下這四個議題:
法律應該如何設定,才能協調發明人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平衡他們各自的利益,充分調動他們雙方科技創新的積極性是一個比較復雜的難題。但不管怎么說,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終究屬于企業內部問題,這還需要企業與研發人員之間秉承相互信任和彼此坦誠的心態,這樣友誼的巨輪才會劈波斬浪,航行萬里!
來源:三友知識產權
作者:小e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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