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王老吉商標 王老吉VS加多寶共享紅罐! (判決書全文)|法律|領先的全球知識產權產業科技媒體IPRDAILY.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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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吉VS加多寶共享紅罐! (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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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吉VS加多寶共享紅罐! (判決書全文)

        王老吉VS加多寶共享紅罐! (判決書全文)


        原標題: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民三終字第2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長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巖,北京市信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歡慶,男,漢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雙山大道3號106。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依東,男,該公司常務副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福傳,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律師(2017年1月16日前為委托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波,男,該公司合規與法律事務部副經理(2017年1月16日起為委托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多寶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加多寶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巖、姚歡慶,被上訴人大健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依東、胡福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加多寶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具體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對涉案“知名商品”的界定存在嚴重錯誤。第一,涉案知名商品是加多寶公司多年經營的使用王澤邦后人秘方的紅色罐裝涼茶,即加多寶公司經營的曾經貼有王老吉商標及現在貼有加多寶商標的紅罐涼茶。界定知名商品,必須要考察該商品“知名”時是何種使用價值得到了消費者的普遍認可。根據加多寶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交的大量證據可以證明,涉案紅罐涼茶商品自1996年由東莞鴻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鴻道公司)推出市場,在1998年東莞鴻道公司注銷后,由加多寶公司承繼生產經營至今。通過加多寶公司的大規模生產、持續性的市場推廣、廣泛的媒體宣傳,涉案紅罐涼茶憑借優良品質和源自王澤邦后人秘方的獨特口感,成為了名副其實的“知名商品”。第二,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藥集團)和大健康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即使貼有“王老吉”商標,與前述“知名商品”也根本不是同一商品。一審法院在未對何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進行認定的前提下,直接將作為特有名稱的“王老吉涼茶”與知名商品等同,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首先,王澤邦的后人曾明確表示從未將祖傳秘方授予廣藥集團使用,足以說明大健康公司與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秘方不同,秘方、生產工藝不同的涼茶當然屬于不同的商品。其次,廣藥集團與大健康公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均明確表示廣藥集團、大健康公司與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不是同一商品。在此基礎上,他們當然也無權成為涉案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的權利人并在本案中主張任何權利。最后,由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生產的紅罐涼茶是在生產標準、工藝、品質、配方、口味和商品來源上完全不同的商品,即使在雙方并無爭議的商標許可使用期間,“王老吉涼茶”也無法唯一地指代雙方產品中的任何一個,更無法作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用于指代“知名商品”。一審法院在將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的相關產品予以混淆的基礎上,對加多寶公司提供的證據1、證據7、證據12、證據32、證據38、證據45、證據48,以及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證據1、證據5、證據6、證據8、證據10、證據12-13、證據21-25、證據27-34作出了錯誤認定,從而將涉案知名商品的所有權益全部轉移至廣藥集團生產的完全不同的產品之上,并將無法與涉案知名商品唯一對應的“王老吉涼茶”這一商品名稱認定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這一結論是錯誤的。


        (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歸屬于加多寶公司,一審法院所作應由廣藥集團享有的結論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且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第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從創意、設計到實際用于商品生產和宣傳推廣,直至成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均是源于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行為,且商品本身標注的“加多寶出品”等具體信息均與加多寶公司建立了穩定而唯一的聯系,加多寶公司應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當然的權利人,上述事實已經被在先的生效判決予以確認。第二,涉案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本身已經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并非與“王老吉”三字不可分割。一審法院所作包裝裝潢權必須依附于商標權行使以及“王老吉”為涉案包裝裝潢中最吸引人之處的認定是錯誤的。商標權與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是由不同法律予以保護的兩種平等、獨立的權利,二者之間不存在從屬或包含關系。涉案包裝裝潢所具有的紅色底色搭配黃色標識文字及黑色輔助文字的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區別于其他同類商品包裝的圖案布局、色彩搭配、標識底色等,即使去除“王老吉”文字,仍然構成特有的包裝裝潢。一審法院所作“王老吉”商標與包裝裝潢融為一體、不可分離,相關公眾不會刻意區分商標權與特有包裝裝潢權的認定是錯誤的。第三,一審法院所作鴻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道集團)、加多寶公司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才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并經廣藥集團的授權才推出王老吉紅罐涼茶,故廣藥集團可同時收回商標權和具有附屬關系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并認為加多寶公司對該結果應有預期的結論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商標許可協議簽訂前,鴻道集團就已經在香港地區獲得王澤邦后人授權的涼茶秘方并生產經營涼茶商品,其時“王老吉”商標在大陸地區已經由他人注冊,為配合產品使用王澤邦后人秘方的特性,鴻道集團才通過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的方式使用“王老吉”商標。此外,在最早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簽署時,涉案包裝裝潢尚不存在,廣藥集團當然也不能就并不存在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


        (三)一審法院對加多寶公司所訴大健康公司侵害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予支持,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第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與被訴侵權商品的包裝裝潢所識別的商品來源均指向加多寶公司,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第二,大健康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構成近似,大健康公司亦曾對兩包裝裝潢近似的事實予以認可。第三,大健康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知名商品包裝裝潢近似,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知名商品來源相同,損害了加多寶公司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具體表現在:一審法院采納大健康公司于庭審當日、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的十三份證據,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剝奪、限制了加多寶公司的合法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定程序,具有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據此,加多寶公司請求本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本案所涉相關公司的情況

        1.廣藥集團及其相關公司的情況
        2.加多寶公司及其相關公司的情況

        (二)有關“王老吉”商標的注冊情況

        (三)王老吉品牌所獲得的榮譽

        (四)有關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情況

        (五)本案所涉包裝裝潢情況

        (六)1995年以來王老吉涼茶的產銷量、廣告宣傳、獲得的榮譽等

        (七)有關判決及仲裁裁決情況


        2003年2月13日,加多寶公司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三水華力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與“王老吉”涼茶相似的罐貼,銷毀現存的該外包裝裝潢,停止銷售有該罐貼和外包裝的涼茶產品,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2003年9月10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第19號判決),其中認定:“加多寶公司是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的合法經營者和實際生產者,故加多寶公司作為爭議裝潢使用權人,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王老吉’涼茶是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確認為知名商品,那么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作為‘王老吉’涼茶系列產品中的一種,與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具有不可分離性,并且東莞鴻道公司從1996年已開始使用該裝潢,并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因此其亦應是知名商品?!薄氨景钢屑佣鄬毠驹谄洚a品‘王老吉’涼茶飲料上的裝潢,在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寓意明確,設計獨特,該裝潢底色、圖案與其名稱融為一體,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并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為該商品所特有,應確認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應受法律保護?!薄案鶕嫣峁?,被告認可的商標局出具的《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可以確認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注冊人已經合法由羊城藥業變更為廣藥集團。在‘王老吉’商標權利人變更前后,兩個權利人均許可給鴻道集團獨占使用‘王老吉’商標,從上述1997年的商標許可合同可以看出鴻道集團于1995年開始就取得了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紅色罐裝涼茶飲料的使用權。鴻道集團取得該權利后,于1996年設計了本案訴爭的裝潢并許可給東莞鴻道公司予以生產,東莞鴻道公司于1996年5月1日開始委托廣東國際容器有限公司制造紅色的‘王老吉’涼茶飲料的包裝標識,至此本案訴爭的包裝裝潢開始使用。東莞鴻道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注銷后,鴻道集團于1998年9月17日投資成立了加多寶公司,并許可其繼續生產帶有本案訴爭的包裝裝潢標識的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特有包裝裝潢具有與知名商品不可分離的顯著特征,這種顯著特征是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可產生對于該裝潢排他使用的權利,但這種排他性使用包裝裝潢的權利是否產生僅取決于該商品在相關公眾和市場中的知名程度,商品達到了一定的知悉度,這種排他性使用裝潢的權利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而產生,并自產生之日起歸屬該知名商品的合法經營人,并可隨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經營者之間繼受?!?br/>


        被告三水華力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1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第212號判決),認定:“涉案‘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在廣東地區為廣大消費者所知悉,在涼茶飲料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享有比較高的知名度,在廣東地區應屬知名商品?!趵霞虡嗽?998年被評為廣東省和廣州市著名商標。2002年被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傳、廣告、品牌推廣和其產品包裝上使用‘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標志’‘第十四屆亞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合作伙伴’‘第十四屆亞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唯一專用茶飲料’。東莞鴻道公司從1996年開始在罐裝涼茶飲料上使用該裝潢,并投入了大量的廣告進行產品宣傳。上述事實進一步佐證說明本案‘王老吉’罐裝涼茶屬知名商品?!薄氨景钢小趵霞扪b涼茶飲料上的裝潢,在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上,設計獨特,該裝潢底色、圖案與其名稱融為一體,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并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為該商品所特有,應為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薄爸唐诽赜械难b潢權是隨著該特有的裝潢在商品上使用,當該商品成為知名商品時,而產生的一種排他使用的民事權利,該權利與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經營者享有,并隨知名商品的經營者的變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經營者繼受。在1996年,東莞鴻道公司已開始在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上使用本案訟爭的裝潢標識,并投入大量的廣告宣傳,使該商品成為知名商品,該裝潢在‘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上的使用時間明顯早于上訴人使用的時間,加多寶公司是‘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的合法經營者,繼受了該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權,故其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的權利主體?!薄巴ㄟ^以上分析,可以認定加多寶公司對其使用的‘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的裝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裝潢權?!?br/>


        2011年4月26日,廣藥集團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1.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于2002年11月27日簽訂的《“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于2003年6月10日簽訂的《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2.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3.鴻道集團承擔本案仲裁費。2012年5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2012)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裁決書》,裁決:1.《“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于“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2.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3.本案仲裁費為人民幣928517元,由廣藥集團、鴻道集團各負擔50%,即各負擔人民幣464258.5元。裁決的主要理由是:2005年7月1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7號一審刑事判決,其中認定: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李益民在擔任廣藥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協議的過程中,先后三次收受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賄送的港幣共計300萬元,構成受賄罪。李益民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粵高法刑二終字第370號二審刑事判決,對李益民收受賄賂的事實予以確認,對判決結果予以維持。陳鴻道涉嫌刑事責任問題,目前仍處于取保候審狀態?;诖?,仲裁庭認為:廣藥集團原副董事長、總經理李益民與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之間三次受賄和賄送共計300萬元港幣的事實已經法院判決認定,受賄和賄送的時間與兩份補充協議訂立的時間契合,陳鴻道向李益民賄送300萬港幣的目的是兩份補充協議的訂立,李益民利用職位之便為陳鴻道擔任董事長的鴻道集團謀取利益,李益民為鴻道集團謀取的利益是兩份補充協議的訂立,兩份補充協議的訂立既損害由李益民擔任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廣藥集團的利益,也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兩份補充協議的訂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兩份補充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之一民事裁定書及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復議決定書,認為“言及‘全國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普通消費者會自然聯想到紅色罐身的名為‘王老吉’的涼茶飲料”。


        (八)有關產品目前使用的包裝裝潢情況


        糾紛發生前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王老吉”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見附圖3、4。


        從2011年12月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一面標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標注有“加多寶”的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見附圖5。


        從2012年5月10日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兩面均標注有“加多寶”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見附圖6、7。


        2012年5月25日,廣藥集團與大健康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約定廣藥集團將第4771572“GPC+廣藥集團”、第3980709“王老吉+圖”、第9095940“王老吉”、第958049“王老吉”、第626155“王老吉+圖”商標獨家許可給大健康公司使用。


        廣藥集團于2012年6月3日在北京八達嶺長城舉行紅色易拉罐裝王老吉涼茶的新裝上市活動,見附圖8、9。該產品由大健康公司生產。


        (九)加多寶公司要求大健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依據


        加多寶公司提供的廣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報告》顯示,其下屬子公司大健康公司凈利潤為30962000元。從大健康公司向廣藥集團支付許可費1903.6萬元可推算出大健康公司銷售凈額為17億元,按照廣藥集團主張的7.3%的行業利潤來計算,凈利潤應為1.24億元。


        加多寶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對大健康公司涼茶產品自2012年6月以來的財務賬冊進行證據保全。一審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對大健康公司進行了證據保全,依法復制了大健康公司《廣州市會計報表及納稅申報表》(2012年4季度12月、2013年1季度1、2月)、《主要產品銷售毛利明細表》(2012年12月、2013年1、2月)


        加多寶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請求對大健康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財務賬冊等會計資料進行審計,審計該公司在此期間生產、銷售的“王老吉”紅罐涼茶的數量、利潤。2013年5月16日,在雙方當事人派出代表到場監督下,一審法院通過公開搖珠的方式,確定由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廣東分所進行審計,該分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粵大信專審字[2013]第11020號《專項審計報告》,結論為: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紅罐涼茶產、銷量及利潤數據如下:1.生產紅罐涼茶1455826536罐;2.銷售紅罐涼茶1293149988罐;3.銷售毛利:1217946221.09元;4.利潤總額:174199825.22元;5.凈利潤:130589868.91元。大健康公司在此期間用于非銷售及出口銷售情況:1.產品非銷售出庫情況。大健康公司在審計期間紅罐涼茶非銷售出庫3742536罐,占產品出庫總量的0.29%。其中:部門領用1344144罐用于產品宣傳和員工福利;研發領用326640罐、報廢2072424罐、盤虧調整-672罐,大健康公司解釋,由于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次品、散罐,因而作上述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是什么;2.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應如何認定;3.大健康公司生產、銷售“王老吉”紅罐涼茶所使用的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關于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是什么的問題


        1.關于本案知名商品所指向的對象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因此,知名商品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征,并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本案中,加多寶公司起訴稱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寶公司生產的、“使用王澤邦后人的正宗獨家配方”的紅色罐裝涼茶,而大健康公司則稱本案知名商品為“王老吉涼茶”。


        一審法院對此認為,加多寶公司在起訴狀中明確陳述:“加多寶公司為鴻道集團在廣東東莞獨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負責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生產和銷售。1997年6月14日,陳鴻道取得紅罐王老吉涼茶外觀設計專利,并許可加多寶公司實施,用于生產王老吉涼茶?!薄霸诩佣鄬毠鹃_始生產紅罐王老吉涼茶之初,市場上并無其他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市場知名度和占有率非常低,2000年紅罐王老吉涼茶的銷售總額只有866萬元。而且王老吉涼茶作為一種地區產品,其市場前景非常不確定。從2002年到2010年,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市場銷售額得到大幅提升,而這一提升是加多寶公司和其他加多寶集團公司大規模投資建廠和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的大規模廣告宣傳和市場推廣形成的,紅罐王老吉涼茶銷量連續多年居全國罐裝飲料第一,并獲得各種榮譽,從而成為全國知名品牌。在加多寶公司長期的經營活動中,‘紅罐’、‘紅罐涼茶’、‘紅罐王老吉’獲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確切的識別功能?!币虼?,從加多寶公司的上述陳述中,可以明確確定其在本案中所稱的知名商品,就是指其與廣藥集團發生糾紛之前的“王老吉涼茶”。而大健康公司在其答辯狀中亦陳述:“本案的知名商品是指帶有‘王老吉’商標的王老吉涼茶?!趵霞瘺霾铓v史悠久,在廣東省及東南亞幾乎家喻戶曉,產品行銷全國,有良好的口碑,受到消費者的青睞?!趵霞虡嗽?992年及1998年被評為廣東省著名商標,1993年和1998年被評為廣州市著名商標。正由于‘王老吉’涼茶是在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才被確認為知名商品?!趵霞瘺霾璩蔀橹唐窔v史悠久,并非是在1996年之后因為紅罐王老吉才成為知名商品?!睆拇蠼】倒镜纳鲜鲫愂鲋?,亦可以明確確定其所稱的知名商品,就是指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發生糾紛之前的“王老吉涼茶”。因此,綜合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本案知名商品指的是“王老吉涼茶”,其中“涼茶”屬于此類商品的通用名稱,“王老吉”屬于特有名稱。


        而且在涉案的王老吉紅罐涼茶的包裝裝潢中,既標注有第626155號注冊商標,更用黃色字體豎排突出標注“王老吉”三個漢字,再結合該包裝裝潢中標注的“涼茶始祖王老吉創業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歷史”“王老吉涼茶依據祖傳秘方……”等內容,足以認定該豎排標注的“王老吉”三個黃色漢字并不僅僅指第626155號注冊商標,而且同時也是作為該商品名稱使用,即該商品名稱為“王老吉涼茶”。這從加多寶公司在中央電視臺投放“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廣告語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證,該廣告語中的“王老吉”既包含了該商品所用的商標為“王老吉”,也包含了該商品的名稱為“王老吉涼茶”。


        綜上所述,從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出發,將本案知名商品界定為“王老吉涼茶”,已足以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加多寶公司認為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寶公司生產的、使用王澤邦后人的正宗獨家配方的紅色罐裝涼茶”,該主張顯然與消費者的辨識習慣、稱呼習慣、記憶習慣不相符,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2.關于“王老吉涼茶”是不是知名商品的問題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證據證明,“王老吉”品牌始創于公元1828年清道光八年,創始人是王澤邦,在廣州靖遠路開設第一家涼茶鋪,成為公認的涼茶始祖。1956年公私合營,王老吉成為國有企業。1991年5月,廣州羊城藥廠開始研制王老吉清涼茶飲料,并于1991年10月15日向廣東省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提交了《廣東省食品新產品申請審批表》,產品名稱為“王老吉”牌清涼茶,于1992年3月24日獲得批準。至此,在廣州羊城藥廠的創新推動下,將王老吉涼茶從傳統的藥品開發出新的食品飲料產品。1992年1月11日,《粵港信息日報》第三版登載了廣州羊城藥廠、羊城滋補品廠就近年來市場上不斷出現侵犯其商標、專利權事件發表的《嚴正聲明》,證明當時王老吉品牌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992年11月,廣州羊城藥廠“王老吉”商標被廣東省著名商標評選委員會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1993年3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羊城藥業“王老吉牌”商標為“廣州市著名商標”稱號。至此,在1995年3月“王老吉”商標被許可鴻道集團使用前,“王老吉”品牌涼茶在廣東地區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1995年3月28日,羊城藥業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羊城藥業許可鴻道集團獨家使用第626155號“王老吉”注冊商標,并約定鴻道集團使用紅色包裝。此后,雙方還先后簽訂了多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約定鴻道集團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銷售紅罐王老吉涼茶。為此,鴻道集團在廣東省東莞市投資設立東莞鴻道公司,開始生產、銷售王老吉紅罐涼茶。1998年東莞鴻道公司注銷后,由加多寶公司承繼生產經營。隨著加多寶公司及其各關聯公司通過大規模生產、持續性的市場推廣、廣泛媒體宣傳和積極參與公益活動,王老吉涼茶生產、銷售數量不斷攀升,并連續多年穩居全國罐裝飲料銷量首位,多次獲得各種榮譽,如2007年度至2011年度連續多年名列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頒給的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2008年4月獲得“中華民族涼茶行業第一品牌”稱號等等。至此,王老吉涼茶成為名副其實的知名商品,實現了由地區知名到全國知名的知名度的飛躍。因此,一審法院在第212號判決中認定:“涉案‘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在廣東地區為廣大消費者所知悉,在涼茶飲料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享有比較高的知名度,在廣東地區應屬知名商品?!趵霞虡嗽?998年被評為廣東省和廣州市著名商標。2002年被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器材裝備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傳、廣告、品牌推廣和其產品包裝上使用‘中國體育代表團專用標志’‘第十四屆亞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合作伙伴’‘第十四屆亞運會中國體育代表團唯一專用茶飲料’。東莞鴻道公司從1996年開始在罐裝涼茶飲料上使用該裝潢,并投入了大量的廣告進行產品宣傳。上述事實進一步佐證說明本案‘王老吉’罐裝涼茶屬知名商品?!?br/>


        因此,綜合考慮涉案“王老吉涼茶”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以及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應當認定“王老吉涼茶”是知名商品。


        3.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所指向的對象


        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包裝裝潢采用紅色為底色,主視圖中心是突出、引人注目的三個豎排黃色裝飾的楷書大字“王老吉”,“王老吉”右邊為兩列小號宋體黑色文字“涼茶始祖王老吉創業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歷史”,“王老吉”左邊下部為褐色底、宋體白色文字“涼茶”,再左邊為三列小號宋體黑色文字“王老吉涼茶依據祖傳秘方采用上等草本配制老少咸宜諸君惠顧請認商標”;罐體上部有條深褐色的裝飾線,該裝飾線上有黃色英文“herbaltea”和“王老吉”楷書小字相間圍繞,罐體下部有一粗一細兩條裝飾線;后視圖與主視圖基本相同;左視圖是中文和英文的配料表及防偽條形碼;右視圖上部是“王老吉”商標及“王老吉涼茶”字樣,下部是“東莞鴻道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地址、電話、傳真、保質期等商品生產者的信息。此后,王老吉罐裝涼茶一直沿用該包裝裝潢,雖然期間有更改之處,但只是在罐體的文字上等處作少許更改。在一審法院第212號判決中已經認定:“本案中‘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上的裝潢,在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上,設計獨特,該裝潢底色、圖案與其名稱融為一體,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并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為該商品所特有,應為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br/>


        綜上,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是指標明在王老吉紅罐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字體“王老吉”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


        (二)關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之所以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是因為其經使用而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而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是由其知名度而產生。因此,商品具有知名度及其包裝裝潢的實際使用并形成特有性、顯著性,是該包裝裝潢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定要件。因此,本案要判斷大健康公司是否侵犯了加多寶公司的權利,首先要確定的是涉案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歸屬。本案中,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在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并沒有對涉案王老吉紅罐涼茶的包裝裝潢權益歸屬作出明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均主張其對涉案王老吉紅罐涼茶的特有包裝裝潢享有權利。


        一審法院對此認為,正如前面所分析,在1995年3月28日廣藥集團的前身羊城藥業將“王老吉”商標許可給鴻道集團使用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經具有百年歷史,已經成為中華老字號,并先后獲得廣州市、廣東省著名商標稱號,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對此,王老吉品牌的權利人先后作出了巨大的歷史貢獻。雖然由于歷史更迭,王老吉品牌的所有權人先后發生變更,現在已經變更為廣藥集團,但是,前人對王老吉品牌所創造的商譽應由后人繼承及享有。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以及該品牌實在的及潛在的巨大市場價值,鴻道集團才先后與羊城藥業及廣藥集團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并在此基礎上推出王老吉紅罐涼茶。而在該王老吉紅罐涼茶的包裝裝潢中所突出使用的“王老吉”三個漢字,就承載著王老吉品牌巨大的商譽和價值。涉案王老吉紅罐涼茶的商譽和價值與涉案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簽訂前的王老吉品牌的商譽和價值一脈相承,因此,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對本案所涉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裝裝潢的知名度作出了巨大貢獻,使涉案王老吉紅罐涼茶剛推出市場,即享有較高的關注度,擁有較好的消費者群體基礎和市場前景,同時廣藥集團作為“王老吉”商標權所有人,其對“王老吉”知名度和美譽度的維護和提高,是涉案王老吉紅罐涼茶知名度得以延續和發展所不可或缺的因素。加多寶公司認為,在本案所涉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簽訂前,所有涉及王老吉的商譽均是在藥品方面,與本案作為飲料食品的紅罐涼茶沒有關聯,該主張既與廣藥集團的前身早已開發出“王老吉”清涼茶產品的事實不符,顯然也是將王老吉品牌的歷史斷然割裂開來,是不能成立的。


        加多寶公司認為,裝潢是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因此,在設計產品裝潢時,必然將商品使用的商標及上述需要標識的內容,通過文字、圖案、色彩及排列組合,從整體上形成顯著區別特征,以識別商品來源,但是包括商標在內的上述標識內容本身并不是裝潢保護范圍,包裝裝潢權與注冊商標專用權可以分離,即該兩項權利可以分別屬于兩個不同的主體。一審法院對此認為,包裝裝潢是由文字、圖案、色彩等元素及其排列組合而成的,既可以將商標作為包裝裝潢的組成要素,也可以將商標排除在包裝裝潢的組成要素之外。如果將商標標識作為包裝裝潢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商標與包裝裝潢已經融為一體,此時不應將商標與包裝裝潢的其他組成部分割裂開來,應將包括該商標標識在內的包裝裝潢作為一個整體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從本案所涉包裝裝潢可以看出,其最吸引相關公眾注意之處在于紅色主調和豎排的、黃色字體“王老吉”三個字,“王老吉”三個字已經與王老吉紅罐涼茶包裝裝潢的其他組成部分緊密地結合在一起,已經成為該包裝裝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即商標與包裝裝潢已經融為一體,不可分離,而且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該豎排的、黃色字體的“王老吉”三個字不僅僅指“王老吉”商標,同時還承載著百年老字號“王老吉”品牌的歷史底蘊,承載著“王老吉涼茶”這一商品商譽的作用。因此廣藥集團的“王老吉”商標和該裝潢中的其他構成要素,一并構成本案包裝裝潢,本案包裝裝潢已經不能脫離王老吉商標而單獨存在,各構成要素作為一個整體在市場上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對于相關公眾而言,他們也是將本案所涉包裝裝潢的各種構成要素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觀察,從而對商品來源予以識別。因此,正是因為本案包裝裝潢包含了廣藥集團的“王老吉”商標,故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相關公眾并不會刻意區分法律意義上的商標權與特有包裝裝潢權,而是認為本案所涉知名商品與廣藥集團存在密切聯系。因此,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王老吉紅罐涼茶包裝裝潢記載的所有信息無一指向廣藥集團,消費者根本無從知曉紅罐涼茶與廣藥集團有何關系,甚至無從知曉廣藥集團是王老吉商標的權利人,自然無法將涉案裝潢與廣藥集團聯系起來,并認為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與商標權應分屬于加多寶公司和廣藥集團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加多寶公司還認為,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是由鴻道集團委托他人設計并首先投入使用,此后加多寶公司及其各關聯公司對涉案知名商品的生產、銷售、宣傳、推廣作出了巨大貢獻,使之成為全國知名的商品,而廣藥集團對此沒有作出任何貢獻,因此該包裝裝潢權應歸屬加多寶公司。一審法院對此認為,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先后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由廣藥集團授權鴻道集團使用第626155號注冊商標并約定由鴻道集團生產經營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鴻道集團據此先后在東莞投資設立東莞鴻道公司、加多寶公司,從事生產經營王老吉紅罐涼茶,因此加多寶公司之所以有權生產經營王老吉紅罐涼茶,是基于廣藥集團的授權。加多寶公司及其各關聯公司確實對王老吉紅罐涼茶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貢獻,但是,由此所產生的商譽仍然附屬于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應由該知名商品的權利人廣藥集團享有,這也是鴻道集團在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時就應該預見到的。因此,在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時,附屬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亦應一并歸還給王老吉的商標權人廣藥集團。至于加多寶公司及其各關聯公司對王老吉紅罐涼茶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期內所投入的資金、廣告宣傳費用等,也已經在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期內獲得了巨額經濟回報,即使未能收回其全部投資,也是其在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時所能預計到的,由此所造成的后果亦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在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期滿后,由廣藥集團收歸其所用,并不會損害加多寶公司的利益,也不會造成不公平。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而不是侵害專利權糾紛或者專利權屬糾紛,因此,即使本案所涉包裝裝潢是由鴻道集團委托他人設計并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但是外觀設計本身并不能產生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其只能受專利法保護,而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系通過使用而形成,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因此,專利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屬于兩種不同的權利,分別受不同法律調整。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包裝裝潢系鴻道集團委托他人設計并獲得專利授權,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應歸加多寶公司所有,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加多寶公司認為第19號判決和第212號判決均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于知名商品合法經營者,并可隨知名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經營者之間繼受,由此可判定,兩審法院均認為包裝裝潢權益并非隨商標而發生繼受,而加多寶公司是“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的合法經營者,繼受了東莞鴻道公司該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體。一審法院對此認為,在上述糾紛案件中,加多寶公司之所以能以其名義提起訴訟,一、二審法院之所以認定加多寶公司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體,是基于:(1)廣藥集團及其前身與鴻道集團簽訂了系列商標許可使用協議,許可鴻道集團使用王老吉商標,而加多寶公司是鴻道集團投資設立的公司,據此獲得許可生產、銷售王老吉紅罐涼茶,成為該產品的生產者。其中2000年5月2日簽訂的《商標許可協議》約定:鴻道集團知道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侵權行為時,可直接以鴻道集團的名義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制止任何侵權行為,由此引起的費用由鴻道集團負擔,有關賠償利益歸鴻道集團享有。(2)廣藥集團于2003年3月3日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鴻道集團在浙江省、廣東省內對侵犯“王老吉”注冊商標(注冊號626155)的一切侵權行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并可以鴻道集團名義進行訴訟活動。(3)當時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之間的關系相對于三水華力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而言屬于內部關系,而且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之間并沒有對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屬發生爭議,因此在上述案件中無需對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是屬于廣藥集團所有還是屬于加多寶公司所有或者由兩者共同享有予以明確界定。(4)在第19號判決和第212號判決中,只是認定加多寶公司繼受了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解決了加多寶公司的訴權問題,但并沒有對涉案包裝裝潢權作原權利歸屬的認定。綜上,加多寶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應由廣藥集團享有,加多寶公司無權享有該權利。


        (三)關于大健康公司生產、銷售“王老吉”紅罐涼茶所使用的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將“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規定為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系等特定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本案中,加多寶公司認為大健康公司從2012年6月開始生產、銷售標有黃色字體“王老吉”字樣的紅罐涼茶侵犯了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一審法院對此認為,正如前面所述,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屬于廣藥集團,不屬于鴻道集團或者加多寶公司。在2012年5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的許可使用后,廣藥集團將“王老吉”商標及相應的包裝裝潢許可給大健康公司使用,由大健康公司生產、銷售王老吉紅罐涼茶,因此,大健康公司生產、銷售王老吉紅罐涼茶是有合法授權的,具有正當性。而加多寶公司對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并不享有權益,因此,加多寶公司指控大健康公司生產、銷售王老吉紅罐涼茶侵害了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加多寶公司認為大健康公司生產、銷售的王老吉紅罐涼茶侵害了加多寶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要求判令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不良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和承擔訴訟費用等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96600元,證據保全費30元,審計費400000元,均由加多寶公司負擔。


        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加多寶公司的上訴請求和大健康公司的答辯意見,并結合相關證據和事實,本案主要有四個爭議焦點問題。本院對此逐一評述如下:


        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和指向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從本質上而言,是對商業標識性權益的保護。因此,確定本案中是否存在與包裝裝潢有關的、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是首先需要評述的問題。


        (一)關于涉案包裝裝潢的內容及其是否具備特有性的問題


        1.關于涉案包裝裝潢的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是指,標明在王老吉紅罐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字體“王老吉”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包裝裝潢所具有的紅色底色搭配黃色標識文字及黑色輔助文字的視覺效果,與其他同類商品包裝的顯著區別在于圖案布局、標識底色、文字顏色、文字排列位置、色彩搭配等方面,而并不在于文字內容。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加多寶公司與大健康公司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所提供的,用以證明涉案包裝裝潢具體形式的產品實物,均為兩面標明“王老吉”字樣的紅罐包裝裝潢,具體表現方式與一審法院認定相符,即:底色為紅色,中心部位有三個豎向排列的黃色楷書大字“王老吉”,右側為兩列小號宋體黑色文字“涼茶始祖王老吉創業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歷史”,左下方為褐色底、白色宋體文字“涼茶”,再左側為三列小號宋體黑色文字“王老吉涼茶依據祖傳秘方采用上等草本配制老少咸宜諸君惠顧請認商標”。罐體上部為深褐色裝飾線,裝飾線上有黃色英文文字“herbaltea”和“王老吉”楷書小字相間排列,罐體下部有粗細搭配的兩條裝飾線。此外,罐體之上還包含有“王老吉”商標圖樣、“王老吉涼茶”文字、生產廠家的名稱、地址、電話等信息。在紅罐王老吉涼茶生產、銷售過程中,除對罐體之上的部分文字內容稍作更改之外,一直沿用了該包裝裝潢形式,而其中亦始終包含黃色字體的“王老吉”文字。其次,加多寶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曾多次使用“紅罐王老吉”指稱本案其請求保護的知名商品,并援引第212號判決的內容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該判決亦認定“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上的裝潢,在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上,設計獨特,并非為相關商品所通用,為該商品所特有,應為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由此可見,加多寶公司關于在確定涉案包裝裝潢內容之時,應忽略文字含義的主張,與其作為權利依據的事實并不相符。最后,商品的包裝裝潢通常是由文字、圖案、色彩等多種構成要素組合而成的整體形象,文字部分一般指向的是使用該包裝裝潢的商品名稱或商標。在對包裝裝潢進行實際使用的過程中,既可以將商標作為包裝裝潢的組成要素之一,亦可將其明確排除在外,這完全取決于包裝裝潢設計或使用者自身的意愿。涉案包裝裝潢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除根據商標許可協議的約定,在包裝裝潢之上使用了第626155號“王老吉”注冊商標圖樣外,還將以黃色字體書寫的“王老吉”三字放置在包裝裝潢中的顯著位置,且加多寶公司在生產、銷售紅罐王老吉涼茶的過程中,亦從未對包裝裝潢的上述表現方式作出過實質性變化。因此,加多寶公司既有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將“王老吉”文字作為包裝裝潢組成部分的主觀意愿,亦通過長期、穩定的使用行為和使用方式,使“王老吉”文字在事實上也成為了涉案包裝裝潢的組成部分,并與包裝裝潢中的其他內容緊密地結合在了一起。在該包裝裝潢之中,“王老吉”文字及王老吉注冊商標為加多寶公司經廣藥集團許可使用的內容,包括紅色底色、圖案及排列組合在內的其他部分,為加多寶公司自行創設完成的部分。據此,一審法院所做“在王老吉紅罐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為涉案特有包裝裝潢內容的認定,并無不妥之處。


        2.關于涉案包裝裝潢是否具備特有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具有區別商品來源顯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涉案包裝裝潢以紅色為主色調,并選擇使用色彩鮮艷、與主色調具有強烈對比效果的黃色字體書寫包裝裝潢中心部位的“王老吉”三個大字,并與裝潢中包含的被許可使用的“王老吉”商標標識、褐色或黑色文字、圖案、線條組合等在內的其他構成要素進行了有機結合。因此,雖然以紅色為主色調的表現形式在罐裝飲料商品包裝裝潢的設計中并不鮮見,但考慮到飲料商品的包裝裝潢形式具有較大的設計空間,而涉案包裝裝潢通過對色彩、文字、圖案等設計要素的選擇和組合,呈現出了具有一定獨特性并與商品的功能效果無關的視覺效果與顯著特征,并通過經營者長時間及較大范圍的宣傳和實際使用行為,使涉案包裝裝潢所發揮的商品來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斷加強。事實上,雙方當事人亦未對涉案包裝裝潢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問題提出質疑。因此,涉案包裝裝潢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特有包裝裝潢”的保護條件,本院對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予以支持。


        (二)關于涉案包裝裝潢依附的商品及其知名度


        包裝裝潢具有顯著識別特征,并使用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與包裝裝潢有關的商業標識性權益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時,應對“特有包裝裝潢”與“知名商品”之間的關系作出正確理解,即二者具有互為表里、不可割裂的關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裝裝潢的商品,才能夠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評述的對象。相反,抽象的商品名稱,或無確定內涵的商品概念,脫離于包裝裝潢所依附的具體商品,缺乏可供評價的實際使用行為,不具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評價的意義。


        關于涉案包裝裝潢依附的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具體到本案知名商品的界定,大健康公司認為,“王老吉涼茶”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加多寶公司認為,“由加多寶公司生產、使用王澤邦后人正宗獨家配方的紅色罐裝涼茶”是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一審法院認為,知名商品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征,并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本案知名商品指的是“王老吉涼茶”,其中“涼茶”屬于此類商品的通用名稱,“王老吉”屬于特有名稱。


        對此,本院認為:


        首先,基于特有包裝裝潢與知名商品之間所應具有的指向和依附關系,結合本院前述已經認定的涉案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即,使用在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罐體之上、包括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結合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依據,前述包裝裝潢形式使用于加多寶公司生產經營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商品之上,故加多寶公司生產經營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應為本案特有包裝裝潢所依附的商品。此外,對于加多寶公司自2011年12月開始使用的一邊標注“王老吉”、一邊標注“加多寶”和兩邊均標注“加多寶”的紅罐涼茶,以及大健康公司自2012年6月起經廣藥集團授權使用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是否為知名商品的問題,本院認為,加多寶公司與大健康公司分別自2011年12月及2012年6月之后開始生產的涼茶商品,均不是雙方在一審期間作為確定包裝裝潢具體內容的事實依據,故對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的上述主張,本院均不予評述。


        其次,關于“王老吉涼茶”是否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王老吉涼茶”作為一種商品名稱,在雙方糾紛發生之時,至少可以指代由廣藥集團生產的綠色紙盒及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色罐裝等不同包裝裝潢形式的涼茶商品。而本案界定“知名商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附著于其上的、特定的包裝裝潢形式,是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標識性權益提供保護的條件。因此,該“知名商品”應當與涉案包裝裝潢形式具有明確的指向關系。一審法院脫離了商品與包裝裝潢所應具有的依附關系,將指代并不唯一的商品名稱“王老吉涼茶”認定為本案的“知名商品”,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予以糾正。此外,由于本案所涉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一審法院關于“王老吉”是否屬于特有名稱的認定,與本案無關,本院對此一并予以糾正。


        最后,關于配方或口味是否對知名商品的認定產生影響。加多寶公司認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還應當包括“使用王澤邦后人的正宗獨家秘方”的內容。本院認為,雙方自1995年開始建立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后,各自開展王老吉涼茶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是,并無證據顯示,加多寶公司在生產、銷售紅罐王老吉涼茶的過程中,曾通過著力強調配方、口味的差異,而使得消費者能夠據此對雙方生產的王老吉涼茶形成區分。據此,加多寶公司要求以配方的內容或來源,進一步對本案“知名商品”的內涵作出限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關于加多寶公司生產經營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是否具備知名度


        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據此,對于紅罐王老吉涼茶是否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的問題,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1)“王老吉”品牌的歷史淵源?!巴趵霞逼放朴赏鯘砂顒撌加谇宄拦饽觊g,被稱之為涼茶始祖。1956年公私合營后,歷經廣州羊城藥廠、羊城藥業等企業的經營,自1992年起即多次被認定為廣東省和廣州市的著名商標。因此,一審法院所作雙方建立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前,“王老吉”品牌在廣東地區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的認定,已為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證據8、證據10、證據12-13、證據22-25、證據27-33等相關內容所佐證,具有事實依據。此外,一審法院對大健康公司提交的證據1、證據5-6、證據21、證據34等顯示的內容給予的客觀描述并無不當,就加多寶公司對上述證據所提異議,本院不予支持。(2)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市場銷售及廣告宣傳情況。在羊城藥業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后,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對紅罐王老吉涼茶進行了規?;纳a、銷售,并開展了持續性的市場宣傳和推廣活動,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生產、銷售數量連年攀升,并連續多年在全國罐裝飲料商品的銷售中名列前茅,亦獲得了包括“中華民族涼茶行業第一品牌”在內的多項榮譽稱號,加多寶公司的上述生產經營活動使紅罐王老吉涼茶在此期間的知名度獲得了極大的提升。一審判決在“本案包裝裝潢情況”以及“1995年以來王老吉涼茶的產銷量、廣告宣傳、獲得的榮譽”等部分,對加多寶公司提供的證據1、證據7的相關內容,以及加多寶公司在此期間的生產經營情況均給予了客觀表述,在缺乏關聯性或真實性無法確定的基礎上,對加多寶公司提供的證據12、32、38、45、48未予采信的作法并無不當,加多寶公司對此所提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紅罐王老吉涼茶作為知名商品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保護的記錄。第212號判決曾認定:涉案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在廣東地區為廣大消費者所知悉,在涼茶飲料市場中占有較大份額,享有比較高的知名度,在廣東地區應屬知名商品。以上事實證明,紅罐王老吉涼茶符合知名商品的認定條件。據此,綜合考慮“王老吉”品牌的歷史淵源、加多寶公司生產經營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商品的銷售、宣傳、受到保護的記錄,以及相關公眾在此基礎上對商品形成的知曉程度,應當認定其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


        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確定


        本案中,加多寶公司認為,其為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主體。大健康公司認為,廣藥集團為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享有者,大健康公司系基于廣藥集團的合法授權,生產、銷售標有黃色字體“王老吉”字樣的紅罐涼茶。故確定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是判斷大健康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應由廣藥集團享有,加多寶公司在上訴過程中對此明確提出異議。以案件事實為基礎,結合雙方當事人對權益歸屬問題所提主張,本院就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歸屬問題評述如下:


        (一)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是否曾對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作出約定。大健康公司認為,根據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紅色裝潢由廣藥集團首先提出并許可給鴻道集團使用,故“王老吉”產品的包裝裝潢設計是基于商標權人的授權。本院認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是一個包含了文字、圖案、色彩搭配等多種構成要素的綜合表現形式。在“王老吉”系列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雖然曾對鴻道集團有權在紅色罐裝涼茶飲料上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以及生產、銷售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作出約定,但合同中并未明確包裝裝潢的具體表現形式。許可合同中使用的“紅色罐裝”的表述方式,并不足以表明由多種要素組合而成的涉案包裝裝潢已經存在,亦無證據顯示,許可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但廣藥集團的關聯企業已經設計完成或實際使用了涉案包裝裝潢,并具備了授權鴻道集團使用的事實基礎。據此,一審法院所作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在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并沒有對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包裝裝潢權益歸屬作出明確約定的認定,具備事實依據,本院對此予以維持。


        (二)廠商信息能否成為確定權益歸屬的直接依據。加多寶公司認為,涉案包裝裝潢之上標注的廠商名稱等信息,足以成為確定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事實依據。加多寶公司進一步認為,涉案包裝裝潢之上標注的出品人、生產廠商等信息均與加多寶公司直接相關,卻沒有任何信息體現廣藥集團是商品的來源,而與生產廠商有關的信息,已經能夠使消費者將該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之間建立起穩固而唯一的聯系,包裝裝潢的相關權益應由加多寶公司享有。本院對此認為,首先,商品的生產者在包裝裝潢之上標注廠商名稱等信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定,履行其作為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廠商名稱等信息對于商品的來源固然具有指示作用,但廠商名稱能否作為獲得與商品有關的知識產權權益的直接依據,仍需作出具體分析。其次,具體到本案而言,涉案包裝裝潢作為一個包含多種構成要素的整體形象,既包括“王老吉”文字及商標標識,也包括線條、色彩的搭配與選擇,以及包含廠商名稱等在內的其他文字內容。上述構成要素相互結合,使涉案包裝裝潢在整體上發揮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加多寶公司雖然通過在紅罐王老吉涼茶之上標注廠商信息,以及向消費者昭示其為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實際經營者等宣傳使用行為,使相關公眾將涉案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建立了一定的聯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王老吉”品牌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且許可制度所帶來的品牌控制人與實際經營者分離愈加普遍的情況下,消費者很難完全忽略涉案包裝裝潢中使用的“王老吉”文字及商標,以及該文字與商標權人之間的聯系,而僅憑廠商名稱的標注,即將涉案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形成確定的聯系。因此,加多寶公司所稱本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可以直接依據廠商名稱等信息而確定,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三)已有判決內容對權益歸屬認定的影響。加多寶公司認為,第212號判決曾明確認定,加多寶公司是“王老吉”罐裝涼茶飲料的合法經營者,繼受了東莞鴻道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體。本院認為,前述判決所涉糾紛的發生時間,是在雙方簽訂的系列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存續期間。加多寶公司得以在該案中以自身的名義,就紅罐王老吉涼茶所涉知識產權糾紛提起訴訟,是根據廣藥集團曾經對鴻道集團作出的明確授權。廣藥集團基于之前雙方對訴權處分問題進行的約定,未參與上述訴訟并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主張權利的事實,并不當然意味著其放棄了與紅罐王老吉涼茶有關的知識產權權益。此外,就前述判決本身的闡述來看,并未對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之間就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享有關系作出認定,亦不足以直接得出加多寶公司為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唯一享有者的結論。因此,在廣藥集團同時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加多寶公司所稱涉案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問題,可根據前述判決內容直接確定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四)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歸屬的確定。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的產生,源于雙方在簽訂和履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過程中,并未對可能產生于許可使用期間的衍生利益如何進行分割作出明確的約定。通常情況下,在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終止后,被許可人應停止使用行為,被許可使用商標之上所積累的商譽,應同時歸還于許可人。但本案糾紛發生的特殊之處在于,許可使用期間形成的特有包裝裝潢,既與被許可商標的使用存在密切聯系,又因其具備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獨立權益的屬性,而產生了外溢于商標權之外的商譽特征。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主張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特有包裝裝潢享有權益,具體而言,作為“王老吉”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廣藥集團認為,因“王老吉”商標是包裝裝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并發揮了指示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作用,消費者當然會認為紅罐王老吉涼茶來源于“王老吉”商標的權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判斷。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曾經的實際經營者,加多寶公司認為,包裝裝潢權益與“王老吉”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各自獨立,互不影響。消費者喜愛的是由加多寶公司生產并選用特定配方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本案包裝裝潢由加多寶公司使用并與前述商品緊密結合,包裝裝潢的相關權益應歸屬于加多寶公司。本院認為,雙方各自提出的權利主張,既涉及與商業標識性權益保護有關的一般性法律適用問題,也體現了本案所特有的包裝裝潢權益在形成過程中所包含的復雜歷史和現實因素。因此,在確定其權益歸屬時,需要對如下因素作出綜合考量:


        1.“王老吉”品牌在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發揮的作用


        從“王老吉”品牌的傳承和發展來看,雙方于1995年簽訂第一份許可使用合同之前,“王老吉”品牌即已是具有百年歷史的“中華老字號”,作為“王老吉”注冊商標曾經和現在的權利人,廣藥集團及其關聯企業通過開發“王老吉牌清涼茶”飲品等生產經營活動,維系了“王老吉”品牌的歷史傳承和市場價值。對于加多寶公司所稱廣藥集團及其關聯企業曾經的生產經營活動與本案無關,進而否定“王老吉”品牌原有市場基礎的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由此可見,在雙方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經形成、積淀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價值。也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在中國大陸地區已經具有的歷史淵源和品牌效應,使得加多寶公司在獲得“王老吉”商標的使用權后,即選擇以醒目、突出的字體在涉案包裝裝潢之中進行使用,并使得紅罐王老吉涼茶一推出市場,即擁有了較好的消費者認知基礎和市場前景。因此,作為“王老吉”商標權利人的廣藥集團,對于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的維護,是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知名度得以產生、延續和發展的重要基礎。


        從“王老吉”品牌在涉案包裝裝潢中發揮的作用來看,涉案包裝裝潢包含了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等多種構成要素,屬于文字圖案類的裝潢形式。其中,包裝裝潢選用的紅色主色調,以及位于罐體中心部位,并與底色形成強烈視覺對比效果的“王老吉”三個大字,應當是包裝裝潢中最為引人注目的設計要素。對于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包裝裝潢而言,從最初投入市場流通環節至本案糾紛發生之時,黃色字體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裝裝潢中的使用方式一致、穩定、持續,這種使用方式除使消費者不斷強化了“王老吉”文字已經與包裝裝潢融為一體的認知之外,還在事實上發揮了向消費者昭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即相關公眾在購買紅罐王老吉涼茶時,既會聯想到作為實際經營者的加多寶公司,也會聯想到“王老吉”商標的權利人廣藥集團。加多寶公司雖然認為,涉案包裝裝潢的顯著識別特征表現在紅色底色、黃色標識文字和黑色輔助文字結合而成的視覺效果,而不在于文字內容本身。但加多寶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在對涉案包裝裝潢進行宣傳、使用的過程中,雖然突出標注了“王老吉”文字,但曾采取措施,刻意阻斷了包裝裝潢本身與“王老吉”文字之間的聯系,以及“王老吉”文字所可能發揮的來源指向作用。因此,通過加多寶公司的實際使用行為,“王老吉”文字事實上已經成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重要組成部分,否定其對涉案包裝裝潢同樣發揮了來源識別的功能,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2.加多寶公司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經營行為在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發揮的作用


        從加多寶公司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生產經營活動來看,在鴻道集團與羊城藥業于1995年簽訂第一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后,鴻道集團即通過委托他人設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包裝裝潢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并由加多寶公司的前身東莞鴻道公司生產、銷售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方式,逐步將使用了涉案包裝裝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推向市場。在東莞鴻道公司注銷后,加多寶公司承接其生產經營業務,并繼續生產、銷售帶有涉案包裝裝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在此期間,加多寶公司不斷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不斷加強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宣傳推廣力度。如鴻道集團于2003年首次競標獲得中央電視臺3個黃金時段的廣告播放權后,投入巨資、持續多年在中央電視臺等媒體上,對紅罐王老吉涼茶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活動。2006年開始,加多寶公司及紅罐王老吉涼茶還先后獲得多項榮譽。由此可見,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實際經營主體,加多寶公司通過多年持續、大規模的宣傳和使用行為,不僅清晰地向消費者傳遞了紅罐王老吉涼茶由加多寶公司實際經營這一信息,也顯著地提升了加多寶公司及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市場知名度,加多寶公司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貢獻。


        從加多寶公司的經營行為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發揮的作用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是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提供法律保護的依據,包裝裝潢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及該包裝裝潢依附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涉案包裝裝潢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定要件。顯然,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產生,與相關市場經營主體的實際使用行為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本案中,自紅罐王老吉涼茶推出市場至本案糾紛發生之前,加多寶公司是紅罐王老吉涼茶的實際經營主體,其持續和穩定的使用行為,在顯著提升了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度的同時,也使得包含有紅色底色、黃色“王老吉”文字等顯著識別部分的包裝裝潢,具備了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同時,消費者在此過程中,亦逐步對加多寶公司是紅罐王老吉涼茶在此期間的實際經營者這一事實產生了清晰的認知。因此,否定加多寶公司的經營行為在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形成過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亦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3.消費者的認知與公平原則的衡量


        本案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下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雖然糾紛本身肇始于雙方之間曾經存在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但在解決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這一本案中的核心法律問題時,仍需回歸到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特有包裝裝潢保護制度的法律規定本身。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是指知名商品之上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包裝裝潢形式。在確定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歸屬時,既要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鼓勵誠實勞動,也應當尊重消費者基于包裝裝潢本身具有的顯著特征,而客觀形成的對商品來源指向關系的認知。


        注冊商標制度與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保護制度雖然均屬于對商業標識性權益提供保護的法律制度,但二者的權利來源和保護條件有所不同。注冊商標與包裝裝潢可以各自發揮其獨立的識別作用,并分屬于不同的權利主體。紅罐王老吉涼茶推出市場后,經過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有效的營銷活動,紅罐王老吉涼茶使用的包裝裝潢因其知名度和獨特性,已經形成了獨立的商業標識性權益。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作為涉案包裝裝潢實際經營者的加多寶公司,在設計、使用及宣傳推廣的過程中,始終將作為廣藥集團注冊商標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裝裝潢中進行了突出使用,且從未著意阻斷和清晰區分包裝裝潢與其中包含的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客觀上使包裝裝潢同時指向了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消費者亦不會刻意區分法律意義上的商標權與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而會自然地將紅罐王老吉涼茶與廣藥集團、加多寶公司同時建立聯系。實際上,涉案包裝裝潢中確實也同時蘊含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品牌的影響力,以及加多寶公司通過十余年的生產經營和宣傳推廣而形成、發展而來的商品知名度和包裝裝潢的顯著識別效果。


        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歷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各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將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并可能損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消費者認知并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一審法院所作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應由廣藥集團享有、加多寶公司無權享有的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亦有違社會效果,本院予以糾正。


        三、大健康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加多寶公司認為,大健康公司從2012年6月開始生產、銷售標有黃色字體“王老吉”字樣的紅罐涼茶侵害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本院認為,首先,前述已經確認,廣藥集團及其“王老吉”品牌的美譽度和知名度,是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知名度得以產生、延續和發展的重要基礎。更為重要的是,加多寶公司曾經實際經營的紅罐王老吉涼茶,自推出市場后,即始終將“王老吉”文字作為包裝裝潢的重要組成部分,消費者會自然地將涉案包裝裝潢與加多寶公司和廣藥集團同時建立聯系。因此,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可以共同享有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其次,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廣藥集團收回“王老吉”商標使用權后,加多寶公司無權繼續使用“王老吉”商標,即由加多寶公司生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實際上已經退出市場,廣藥集團在有權共同享有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前提下,授權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銷售紅罐涼茶,不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當然,本院亦注意到,大健康公司生產的紅罐涼茶投放市場之初,可能會因包裝裝潢形式上的近似,使消費者對其與加多寶公司曾實際經營的紅罐王老吉涼茶之間的關系,產生一定程度的聯想,但考慮到如下因素,即:本案糾紛的發生與雙方之間長達十余年的商標許可使用關系交織,具有復雜的歷史背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貢獻,廣藥集團有權共同享有涉案包裝裝潢的相關權益;在雙方終止商標許可使用關系后,加多寶公司曾經實際經營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已經退出市場,雙方于其后進行的大規模營銷活動,實際上已經使消費者能夠清晰區分加多寶公司的“加多寶”涼茶與大健康公司的“王老吉”涼茶,并基于對品牌的偏好而各取所需,亦不會帶來不正當地擠占對方市場份額的結果。因此,大健康公司于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終止后,經授權生產、銷售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紅罐涼茶,與加多寶公司曾經生產、銷售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所可能出現的一定程度的來源混淆,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出現的市場現象,并會隨著雙方在經營活動中對各自品牌的強化、產品的更新換代而逐漸消退。綜上,加多寶公司所稱大健康公司侵害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一審法院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加多寶公司認為,一審法院接受大健康公司在庭審時補充提交證據的做法違反法定程序。經查,大健康公司于一審法院庭審當日補充提交了部分證據。對此本院認為,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曾補充提交證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案情的復雜程度,以及因此而導致的當事人收集和提交證據的難度,在接受大健康公司于庭審當日補充提交證據的同時,亦給予加多寶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的機會和時間,平等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其相關做法并無不當之處,亦未違反法律規定,加多寶公司就此所提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縱觀本案,本院認為,


        知識產權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勵創新。勞動者以誠實勞動、誠信經營的方式創造和積累社會財富的行為,應當為法律所保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應當以維護有序規范、公平競爭、充滿活力的市場環境為己任,并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知識產權糾紛常產生于復雜的歷史與現實背景之下,權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織在一起。對這類糾紛的處理,需要我們充分考量和尊重糾紛形成的歷史成因、使用現狀、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以維護誠實信用并尊重客觀現實為基本原則,嚴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本院正是基于上述立場和基本原則,確認雙方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曾為“王老吉”品牌商譽的積累,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在有效提升企業知名度的同時,也獲得了巨大的市場利益。


        但在“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終止后,雙方所涉知識產權糾紛不斷、涉訴金額巨大,引發了社會公眾的一些關切與擔憂,還有可能損及企業的社會評價。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合理避讓的精神,善意履行判決,秉持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珍視經營成果,尊重消費者信賴,以誠實、守信、規范的市場行為,為民族品牌做大做強,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產品而努力。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雖有不當之處,但裁判結果正確,故對加多寶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6600元,證據保全費人民幣30元,審計費人民幣400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6600元,均由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曉明

        審 判 員  夏君麗

        審 判 員  周 翔

        審 判 員  錢小紅

        代理審判員  佟 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 博

        書 記 員  曹佳音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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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吉VS加多寶共享紅罐! (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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