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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目名稱」法律保護的現狀及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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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豆8年前
        「節目名稱」法律保護的現狀及趨勢

        「節目名稱」法律保護的現狀及趨勢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布,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ily.cn)

        作者:劉俊清   蘭臺知產團隊律師

        原標題:節目名稱的法律保護


        隨著觀眾對于節目要求和需求的不斷的提高,優質的節目往往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無論是對節目的形式、節目的內容還是節目的名稱,法律都應給予完善的保護,但是該以著作權進行保護,還是以商標權的名義進行維權,亦或是以反不正當競爭來進行聲討?這其中孰是孰非,孰重孰輕,孰強孰弱本文將予以評析。


        “爸爸去哪兒?”、“爸爸回來了”、“爸爸我來了”,“中國好聲音”、“中國好歌曲”、“中國新歌聲”,“歡樂喜劇人”、“喜劇總動員”,“人在囧途”、“人再囧途”。這些大家熟知的節目名稱,當它們被放在一起的時候,又有多少人能夠將他們明確區分呢?


        在這個娛樂至上的時代,影視娛樂業飛速發展。一方面動輒數億的投入和收益,另一方面節目名稱的設置上彼此糾纏不清,缺乏創意。造成這種混亂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滯后性,對于節目名稱的保護依然存在著很多不確定性。


        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節目名稱的保護主要涉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本文擬從這三個方面,梳理節目名稱法律保護的現狀及趨勢。


        著作權保護的障礙


        無論是電影、電視劇還是綜藝節目,無疑都屬于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但是,作為這些節目的重要組成部分,節目的名稱是否能夠單獨被著作權保護呢?


        在金阿歡訴江蘇衛視商標侵權二審勝訴后,江蘇衛視曾公開表達出極大的不解。其認為,“非誠勿擾”來源于馮小剛執導的于2008年上映的電影“非誠勿擾”,早于金阿歡的商標申請日,并且其已經獲得華誼兄弟的版權許可,因此并不侵害金阿歡的商標權。


        筆者以為將節目名稱作為作品保護至少存在以下障礙:


        采用已有的詞語的節目名稱,并非新創。譬如湖南衛視的“天天向上”,至少可以追溯到1951年9月底,毛澤東接見安徽參加國慶的代表團時,“好好學習,天天向上”八個字的題詞。而“非誠勿擾”作為一個固定詞,早在民國時期既已出現。雖然馮導的電影讓這四個字被公眾所熟知,但其依然不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對江蘇衛視的許可缺乏基礎。


        常用詞語組合的節目名稱,同樣缺乏獨創性。獨創性要求作品必須是非抄襲的、賦予創作勞動的且具有差異性的。這種差異性并不等同于專利制度中的新穎性,新穎性要求必須具備區別技術特征,而作品獨創性中的差異性至少應當起到區分的作用。


        “中國好聲音”、“中國好歌曲”等通過現有詞語簡單組合而成的名稱,無論是在創作性勞動還是在差異性上,都不能滿足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作品,從形式上應當具有承載作者思想或感情的作用。因此,即便完全新創的節目的名稱、口號等短語,因其“缺乏最起碼的長度以及必要的深度,無法充分表達和反應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以及與此相適應的智力創造性?!币膊粚儆谥鳈啾Wo的范圍。


        具有含義的詞語數量有限,所用到的詞語越短能夠形成的組合就越少,如果將節目名成以著作權這一范圍較寬的形式進行保護,會使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由此可見,節目名稱并不能納入作品的范疇,難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顯然,相較于著作權,商標能夠對節目名稱進行更有效的保護。商標侵權案中,兩個關鍵點在于,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以及是否構成混淆?;煜呐袛辔覀円呀浽凇按┰交煜袛嗟拿造F:對‘非誠勿擾’商標案的評論”一文中進行了詳細的論述,以下僅對商標性使用的判斷進行分析。


        節目名稱商標性使用的判斷


        最近,有一個網絡綜藝節目取名“腦大洞開”。主持人在節目中坦言之所以起這個名字,就是因為本來要用的“腦洞大開”已經被他人注冊為商標。


        權利人對與節目名稱的保護越發重視的一個重要體現在于,針對節目名稱注冊大量的商標。這些商標自然可以起到一定的防御作用,避免他人搭便車的行為,也能夠一定程度的避免“緣來非誠勿擾”式的尷尬。然而,節目名稱能夠注冊為商標,并不意味著節目名稱的使用必然構成商標性使用呢。這一點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非誠勿擾”案的一、二、再審中,法院均認為江蘇廣電雖將被訴標識作為節目名稱使用,但客觀上起到了識別節目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法上的商標性使用。而“如果愛”案中,法院則否定了“如果愛”作為節目名稱的商標性使用,而認為是敘述性使用,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這些判決中并未明確體現出判斷節目名稱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的標準。筆者以為,至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首先,節目是否屬于商標法所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范疇?


        節目在商標分類表中可能涉及到的商品項目為第38類的“電視播放”,第41類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以及“電視文娛節目”?!半娨暡シ拧睂儆谕ㄓ嵎?,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則屬于制作服務,節目僅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涉及此兩項服務。


        “電視文娛節目”從字面上看與節目最為接近。但是,第41類為服務項目,“電視文娛節目”其實質應為電視娛樂服務,即通過電視提供娛樂活動,并不針對具體的節目內容。因此,節目本身也不應屬于“電視文娛節目”。


        節目本身不屬于商品或服務,節目名稱僅作為識別不同節目作品使用時,并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但是,如果節目的內容涉及提供其他服務,或者節目中存在廣告內容,此時節目的觀眾不再是客戶而是產品,而投資商或廣告商則成為節目的客戶。在此情況下,節目被賦予了服務內容,節目名稱的使用為商業性使用。


        其次,節目名稱所使用的是其“第一含義”還是“第二含義”?


        在節目設立之初,名稱通常為內容、主題或風格的概括,其作用在于對節目進行一定程度的描述,使得觀眾在看到名稱時即可以對節目產生初步的了解。此時,節目名稱所使用的為其所固有的含義,即為“第一含義”,節目名稱為敘述性使用,并未起到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并不會屬于商標性使用。


        但是,經過長期的使用,有可能使節目名稱具備商標的功能,正如商品的包裝或裝潢,經過長期的使用后可以產生標識來源的作用。節目名稱尤其是在單獨大量使用、宣傳后,就會被賦予超出內容概括的新功能。此時,節目名稱產生了區別與“第一含義”的“第二含義”具備節目來源的指代功能,屬于商標性使用。


        由以上分析可知,節目名稱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需要結合節目的內容,名稱的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商業利益驅動文娛節目蓬勃發展的當下,節目名稱的使用很難完全規避商業化使用,因此商標依然是保護節目名稱最為重要的權利形式。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保護


        在“萬萬沒想到”案中,一、二審法院均做出判決,認定被告四川電視臺制作、播放綜藝節目《萬萬沒想到》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萬合天宜的不正當競爭。但是,從該案中可以看到,以《反不正競爭法》保護節目名稱的難度。


        該案中原告至少舉證證明了以下事實:原告的網劇《萬萬沒想到》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原、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被告的綜藝節目使用了與原告節目相同的名稱;被告的節目與原告的節目在創作手法及創作元素上存在相似之處。


        此類案件中,節目名稱的知名度以及原、被告之間的競爭關系,往往是原告舉證的難點和關鍵點。而這兩者之間又相互依存,競爭關系越直接,對于知名度的要求越小,反之則要求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競爭關系并不局限于同行業者之間直接的競爭關系,只要實質上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人利己、搭車模仿等以不正當競爭的手段爭奪交易機會、損害其他經營者競爭利益的可能性,從而形成損害與被損害的關系,即可認定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但是,在相對差異較大的行業,依然難以認定為具有競爭關系。如果江蘇衛視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以“非常大腦”命名的培訓班進行維權,將是一項十分困難的任務。


        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節目名稱,無疑需要原告承擔較大的舉證壓力。而通過申請商標的方式對節目名稱進行保護,雖然可以起到較強的保護效果,獲得較大的保護范圍,但是必須要事先進行詳細的布局,并且從申請到注冊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好的節目創意往往要爭分奪秒的展現在觀眾面前,一夜爆紅之后,可能面對的就是雨后春筍般的山寨、抄襲。此時,如果沒有做好事先準備,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維權就成為無奈之選。

        隨著觀眾對于節目要求和需求的不斷的提高,優質的節目往往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無論是對節目的形式、節目的內容還是節目的名稱,法律都應給予完善的保護,從而為文化創意衍生產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劉俊清  蘭臺知產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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