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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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麻雪梅 北京路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淺談該如何提高專利的撰寫質量
摘 要:
一篇專利的撰寫,首先應當滿足: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中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同時,說明書應當滿足: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此外,專利權利要求書撰寫質量的高低還取決于撰寫出的獨立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以及還取決于是否能夠為客戶爭取到一個合理的、適當大的保護范圍,即,確保具有較好的穩定性。
另外,在面臨日后的專利侵權問題時,為了提高專利權利的穩定性以及避免專利的權利要求被不必要地縮小,則需構架好從屬權利要求,確保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的正確性,以及確保每條從屬權利要求都要包括能夠實現其有益效果的技術特征,同時,確保每個從權均對應地解決一個技術問題。
關鍵詞:必要技術特征;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新穎性;創造性。
一、獨立權利要求在撰寫過程中容易出現缺少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的情況
(一)獨立權利要求概括的保護范圍比較大,導致缺少能夠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1、判斷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從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并考慮說明書描述的整體內容,不應簡單地將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直接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
(二)獨立權利要求沒有在保證其具有新穎性的前提下,將多個實施例進行上位概括,或者對一些技術特征采用不適當的上位詞,沒有有效地保護發明點,即,沒有從字面侵權的角度來寫。
1、在侵權判定時,等同原則都適用,但是,在適用等同原則時,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限制,在某一些國家中,如果實施例公開的技術方案沒有被權利要求字面覆蓋,則視專利權人主動放棄該部分的保護,此時,專利權人是不能利用等同原則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其放棄的部分。
(三)獨立權利要求寫進非必要技術特征
獨權寫進非必要技術特征,多半是由于代理人沒有根據技術交底書中給出的技術內容而準確地找到本申請的真正改進點,也就是本申請的發明點,找準本申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然后根據這一技術問題去選擇對本申請來講必要的技術特征,獨權是在確保具有新穎性的前提下做減法。
二、獨立權利要求的布局不合理,沒有包括必要的方法、系統、關鍵裝置和/或關鍵部件的獨權,即不符合產業鏈布局原則,制造侵權優先原則,方法與裝置并重的原則
(一)撰寫某產品的制造方法的權利要求時并未附加上由該方法制造而成的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1、專利申請的目的不是獲得授權,而是授權后的使用和維權。所以,在申請專利時,一定要從產業鏈的角度重點考慮獨立權利要求的覆蓋對象和覆蓋范圍,否則將會降低專利的價值。
2、只是單純地撰寫方法權利要求,則在日后的侵權判定中,由于方法步驟的侵權證據不好獲取,很容易導致對方不侵權的情況,基于這一情況的考慮,對于發明點在于方法的發明,一定要基于方法發明構建產品或虛擬裝置的權利要求,即,在撰寫方法權利要求時,也再附加上一份由該方法制造而成的裝置的權利要求。
三、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存在撰寫不合理的情況
(一)方法獨立權利要求在步驟之前加上沒有必要的執行主體。
1、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是工藝、流程以及操作步驟等,所以,只需要在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公開為滿足發明目的需要做出哪些步驟即可,至于每個步驟是由誰來執行的,在很多方法中并不是使得該技術方案清楚、完整的必要技術特征。此外,若在每個步驟中寫明了執行主體,則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方法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因而,在很多方法中,沒有必要寫出執行主體,除非該執行主體屬于區別技術特征。
(二)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出現沒有必要的邏輯關系限制
1、對于方法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步驟,步驟間的邏輯關系不是很嚴格,如果加上了不必要的邏輯關系限制,則就會不合理地縮小方法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除非步驟順序就是該方法的發明點,否則不建議在方法的步驟前加上邏輯關系。
四、從屬權利要求存在的撰寫問題
(一)權利要求間的引用關系不正確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
1、每個權利要求都應該是清楚、完整的技術方案,對于從屬權利要求,其技術方案是指增加新的技術特征或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加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的總和,一旦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或技術特征之間的邏輯關系不準確,則就會導致權利要求技術方案的不清楚、不完整,甚至出現錯誤。
2、認真檢查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并通過制作權利要求樹來檢查引用關系是否錯誤,如果有錯誤,則根據技術邏輯關系對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進行調整。
3、確保每一條從權均對應地解決一個技術問題,這樣,也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使得同一條從權同時解決了N多個技術問題,從而導致從權引進了多個技術特征,進一步地,避免使得從權的保護范圍過小,以致于使得從權在撰寫層次上不夠分明。
(二)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形式不夠明顯體現是獨立權利要求
1、從屬權利要求應該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或進一步限定,如果既不是補充,也不是限定,則該從屬權利要求實質上就是獨立權利要求。然而,這可能導致三個結果:
1)基于從屬權利要求沒有引用到真正想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
2)可能存在單一性問題。
3)侵權時可能有麻煩。例如:權2引用權1,表面上看來權2是個從權,實質上卻是個獨權,如果侵權方的產品侵犯了權2的專利權,則侵權方會辯解說:權2引用權1,所以權2中的技術方案包括權1中的技術特征,而我的產品中卻沒有權1的技術特征,所以,不侵權。
五、技術交底書與撰寫專利質量的關系
技術交底書寫的好與壞對代理師而言也是非常關鍵的,然而,技術交底書寫的好與壞與發明人撰寫內容的多少并沒有直接的必然關系。有些技術交底書內容很簡單,但是脈絡清晰、也比較有邏輯,這樣的技術交底書有助于代理師快速地理解本申請關鍵的創新點。
有些技術交底書雖然內容寫了很多,但讀了半天也不知道它到底要解決什么問題,它關鍵的創新點是什么,所以,發明人在技術交底書中記載的內容的多與少并不是決定專利技術交底書的好與壞的主要因素。
然而,對于代理師而言,在專利撰寫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認真的去閱讀技術交底書,根據其記載的內容準確地找出它的主要技術創新點,然后,對于疑惑或是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在技術交底書中進行標記,帶著問題去和發明人進行電話溝通。在溝通的過程中,首先要和發明人確認本申請所要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是什么,這塊主要是看代理師是否能準確地找到本申請的關鍵核心點。確認無誤后,可以針對疑惑的地方進行溝通,從而將余下的問題一個個地解決掉。與此同時,代理師會相較于之前能夠更加準確、透徹地理解技術方案,這時代理師還會給出更多、更好的等同替代的技術方案,無形中相當于拓展了技術交底書中的內容。所以,在撰寫專利前,和發明人進行電話溝通非常的有必要,基本上溝通的過程就是對技術內容進行再次理解的過程,同時,也是對權利要求進行合理構架的過程,溝通完成后,心中已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權利要求書。
小結:發明人一定要樂于接受代理師打來的電話,樂于將技術交底書中的內容清楚地講解給代理師,發明人需要知道:能夠不厭其煩并且很細心地去詢問問題的代理師多半是很認真、負責的代理師,他對案件的撰寫質量要求較高。發明人還需知道代理師在詢問問題的時候,并不是單純的想知道“1+1=2”,更多的是在確定好這一點以后,他會考慮到會否有多種等同的可替代的技術方案,然后基于這些個等同方案對權利要求進行合理的上位和拓展。
結論
若想撰寫出質量比較高的權利要求書,則必須對專利法和審查指南有一定的深入了解,能夠將法律知識靈活地運用到實際的撰寫當中去。同時,還要對技術方案能夠有個準確的理解,然后,剖析出技術方案中的主要發明點,從而構架出新、創性較高的獨立權利要求,同時,還要確保該獨立權利要求能夠具有一個合理的保護范圍。然后,對于那些優選的技術方案可將其布設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對于和發明點的關聯性較大的優選技術方案應當布設在獨權之后。另外,還要確保各個從屬權利要求之間的引用關系的正確性,避免出現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的問題。
此外,說明書應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每條權利要求均進行充分地展開式說明,即,對于每條權利要求盡可能多地去列舉多個實施例,以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中的記載就能夠實現本申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并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1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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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麻雪梅 北京路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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