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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昕哲 法國知識產權博士 IPSIDE研究員
供稿:歐洲IPSIDE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法國《知識產權法典》修訂:為使企業適應21世紀的挑戰
2019年2月,《企業成長與轉型法律草案》在法國參議院投票通過,立法進程步入最后階段。
該法律草案旨在應對企業成長的重大挑戰,包括對法國商業模式進行轉型,以應對21世紀的現實。
在此目標下,草案40條與42條提出修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以下簡稱“法典”)》,或將開啟知識產權領域多方面的改革:
①改進實用新型制度;
②增設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
③完善工業產權局專利審查職能;
④明確知識產權無效訴訟不受時效限制等。
修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
改革降低企業負擔且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僅惠及法國企業也可能惠及“走出去”的中國企業,不可為同處21世紀的我國企業所忽視。
一、實用新型制度現代化
實用新型(Les certificats d’utilité)是法國工業產權局授予的一類工業產權,與之并列的其它類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Les brevets d'invention)。
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幾乎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保護申請須滿足同等的實質條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且能在工業中應用),保護后同樣賦予對發明的獨占實施權。
但二者的區別體現在保護期和申請手續上。
實用新型保護期為6年,短于專利的20年。[1]專利申請手續要求編制一份關于現有技術的研究報告,實用新型申請則無此要求,從而縮短審批流程。[2]除此以外,申請人可將專利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反過來卻不行。[3]
實用新型制度改革
實用新型的特點使之適合保護生命周期較短的發明,適應中小企業發明者的需要,可以成為激發競爭力和促進創新的有效工具。
然而,實用新型制度在法國的運用差強人意,2013年僅有503件實用新型申請,而同年法國專利申請達16886件,實用新型僅占3%。與法國“慘淡”的狀況相比,2013年德國實用新型申請有15472件,占總申請量24%。實用新型在中國也被大量使用,申請量占37%。[4]
為了提高法國實用新型的吸引力,立法者對實用新型的保護提出了兩項改革措施。
其一,草案40條提議修改《法典》第L.611-2條,延長實用新型的保護期限,即將現行規定的6年改變為10年。德國和中國實用新型的保護期最長可達10年,法國延長期限的舉措效仿了德國、中國的做法。
其二,補充《法典》第L.612-15條,在現行條款“申請人可將專利申請轉換為實用新型申請”之后,補充“可將實用新型申請轉換為專利申請”,從而轉換雙向都可行。[5]
二、增設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
當前,法國工業產權局授予專利權,授權后卻無權受理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第三人認為一項專利不符合授權條件,只能訴諸法院在訴訟中確認專利無效。[6]
在這一點上,法國工業產權局不同于歐洲專利局,后者“異議部”可受理無效宣告請求。[7]
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往往無法負擔訴訟(司法救濟)這一“唯一”救濟途徑。
其它國家的實踐表明,行政救濟作為司法救濟的補充,具有更快速、更簡易、費用更低的優勢,更符合中小企業的利益。此外,行政救濟可以分擔司法部門處理專利有效性問題的重任。[8]
增設行政救濟程序
鑒于此,草案第42條增設行政救濟程序。該條授權政府設立“異議權”。這項權利將允許任何人在一定時間內要求工業產權局撤銷或修改其授予的專利。[9]
三、調整工業產權局審查職能
《知識產權法典》第L.611-10條規定專利權授權的實質條件,即新穎性、創造性且能在工業中應用。
其中,創造性的判斷是最困難的,因為與新穎性相反,它是建立在主觀判斷的基礎上,即某特定領域技術人員的判斷。鑒于這些困難,法國工業產權局審查專利申請的程序并不就創造性作出判定,[10]在第三方提出無效訴訟的情況下,由法官作出決定。
全面審查可專利性 提高專利法律確定性
由于缺乏對創造性的實質性審查,法國專利審查制度備受批評。法國專利的法律確定性被認為較低,因為工業產權局不會因為缺乏創造性拒絕專利申請。[11]否定專利效力的任務交由司法系統,法國專利被法院宣告無效的比例高于其它歐洲國家,43%的法國專利被法院撤銷,而在其它歐洲國家這個比例為23%。[12]
國民議會投票通過的草案里增加第42bis條,提出修改《法典》第L.612-12條。修改后,工業產權局將有義務全面審查申請的可專利性,包括新穎性、創造性等。[13]第42bis條旨在加強法國所有專利有效性的推定,提高專利的法律確定性,使專利權人能夠更從容地提起侵權訴訟, 并在法庭上行使其權利。
實質性審查
刪除還是增加實質性審查?國民議會與參議院產生分歧
然而,參議院隨后投票刪除了草案第42bis條。
[14]主張刪除的理由是,增加實質性審查會使得取得法國專利權更難、更貴、時間更長;
當前法國專利授權審查僅判斷新穎性,因此更便宜且更快速,這使得專利權人,尤其是創業公司和中小企業能夠迅速地將其創新轉化為經濟價值,能夠迅速地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其專利;
然而,對創造性的審查將大大延長專利授權時間,將大幅度增加取得專利的花費。[15]
由于國民議會與參議院之間的分歧,草案第42bis條能否被最終文本采納的懸念留給了最終立法程序。
四、訴訟時效
明確訴訟時效還是保持沉默?國民議會與參議院存在不同意見
訴訟時效同樣是國民議會與參議院之間的巨大分歧點。
最初草案沒有關于訴訟時效的條款。國民議會審議草案過程中,一項修正意見提出知識產權無效訴訟不受任何時效限制。但該修正意見因反對聲音未能最終體現在國民議會通過的文本里。
反對意見認為,針對所有知識產權顯得多余,因為《2018年5月9日關于歐洲專利的法令》已涉及專利問題,而商標的問題也可交由歐盟商標指令處理。[16]
一項被國民議會否決的提議,卻在參議院公開會議討論中死灰復燃。
支持者稱,由于《知識產權法典》在無效請求訴訟時效這一點上保持沉默,法院適用關于時效的一般規則,即5年。這種解決方案阻礙了對缺陷知識產權的合理質疑,不適當地阻止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侵犯公共秩序;此外,目前情況造成巨大的法律不確定性,不同法院對5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有不同的判斷。[17]明確訴訟時效的意見獲多數贊同被通過。
參議院新增第42quinquies條,闡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和無效訴訟的時效。
前者為5年,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最后發生的侵權事實;后者無效請求不受時效束縛,可以在任何時間提起訴訟,覆蓋外觀設計、專利、商標等所有工業產權。[18]
同樣,由于國民議會與參議院存在不同意見,草案第42quinquies條能否能否被最終文本采納取決于隨后的立法程序。
結語
2019年法國知識產權法規的修改,體現了法國政府對企業成長與轉型的關懷。雖然最終文本尚待確定,但“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可給予關注,根據自身發展戰略更好地運用好服務21世紀企業的法律工具。
本文注釋:
[1] Article L.611-2 du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ci-après désigné par l'abréviation CPI)
[2] Article L.612-14 du CPI
[3] Article L.612-15 du CPI
[4] étude d’impact du projet de loi PACTE, 18 juin 2018, p. 395.
[5] Projet de loi Pacte, Texte n° 1088 de M. Bruno LE MAIRE, ministre de l'économie et des finances, déposé à l'Assemblée Nationale le 19 juin 2018
[6] Article L.613-25 du CPI
[7] Article 100 de la Convention sur le brevet européen
[8] étude d’impact, supra n° 4, p. 412.
[9] Supra n° 5
[10] Article 612-12 du CPI
[11] étude d’impact, supra n° 4, p. 412.
[12] Sénat,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 en séance publique, 29, 30, 31 janvier, 5, 6, 7 et 12 février 2019, Article 42 bis.
[13] Projet de loi PACTE, Texte n° 179 adopté par l'Assemblée nationale le 9 octobre 2018
[14] Projet de loi PACTE, Texte n° 60 modifié par le Sénat le 12 février 2019
[15] Sénat, Amendements déposés sur le texte de la commission n° 255, n° 38 rectifié bis, 111, 150 rectifié ter, 448 rectifié ter et 841 rectifié.
[16] AN, Rapport sur le projet de loi PACTE, n° 1237, Tome I, 15 septembre 2018, p. 698.
[17] Sénat,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 en séance publique, supra n° 12, Articles additionnels après l’article 42 bis.
[18] Supra n°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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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昕哲 法國知識產權博士 IPSIDE研究員
供稿:歐洲IPSIDE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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