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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友學問】簡述韓國商標授權確權制度介紹及經驗借鑒
自1992年8月24日建交以來,中韓兩國友好合作關系在各個領域都取得快速發展。政治上,兩國領導人經?;ピL或在國際多邊活動中會晤,增進了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動了兩國關系發展。經濟上,兩國互利合作不斷深化,互為重要貿易伙伴,在文化、教育、科技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日益活躍。
兩國在地區及國際事務中保持密切協調與合作。尤其是韓國是時尚潮流活動的中心,不僅僅體現在韓國精致優雅的美食,還體現在美輪美奐的美容,化妝,以及時裝上,風靡全世界。這也吸引了與韓國臨近的中國、日本等國家將自有品牌產品銷往韓國。
為了進一步推進中韓合作,使得中國企業在韓國境內能夠順利推廣自身產品,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標的獲權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互相溝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甘紹寧也于2019年4月份,應韓國特許廳邀請,率團對韓國進行了工作訪問。
為了順應日趨緊密的中韓合作潮流,筆者試圖通過本文,對商標在韓國的授權確權制度以及注意事項進行說明,以便幫助中國企業更好的在韓國保護自身品牌。
一、概述
韓國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49年頒布,經十幾次大大小小的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6年。韓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韓國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因此,韓國的商標注冊既可以直接通過韓國特許廳進行提交,也可通過馬德里申請的途徑進行提交。
二、商標申請及續展
目前,韓國接受一標多類申請。韓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顏色組合、聲音等。
若申請人非韓國居住的,如果采用直接向特許廳遞交申請的申請形式,則必須委托韓國當地有資格的代理人辦理。在韓國遞交商標申請僅需提供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即可。需注意,韓國特許廳于2018年8月9日發表了對委托書要求的政策變更。在變更后,對外國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不限定簽名者的職位,且均無需進行公證。此規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已經施行。同時,向韓國遞交申請時,既可以簽署總委托書,也可以簽署特定案件的委托書。區別在于總委托書簽署后,此總委托書中所列韓國代理今后在提交同一申請人其他案件時,無需再行簽署委托書。
此次變更是針對之前韓國特許廳對外國申請人委托書格式苛刻要求的批評意見而作出的改進。自2017年初起,韓國特許廳要求:對于外國申請人必須由具有CEO、Representative、President、Owner職位的人簽署委托書;若由其他職位的人簽名,則應提交證明簽名者權限的公證文件。這一簡化手續的實施也大大方便了國外企業在韓國注冊商標的步驟,有可能會帶動韓國商標整體申請量的提高。
另外一點與中國不同的是,韓國商標在公告前,申請人可以主動向商標局提交增加、刪除、限定指定商品的申請。該申請隨時可以提交,沒有限制。
此外,如果同一申請人想在相同指定商品/服務上申請一枚與該申請人已經提交過的商標一模一樣的商標,在韓國是不被接受的,這一點與中國也完全不同。
韓國對于近似性的審查,會比較商標的字形讀音是否近似,比如商標“三友”和商標“??”(發音為sanyou),會視為近似。但是不會考慮英文商標與其韓文或者中文含義是否近似,如商標“蘋果”與商標“APPLE”不近似,商標“??”(蘋果的意思)與商標“APPLE”不近似。對于讀音和含義的規定與中國有很大的區別。
如果審查順利不遭遇任何官方意見或第三方異議,從申請到發證大約需要8-10個月。韓國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冊日起算。到期前12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三、商標駁回及駁回復審
在申請人通過韓國特許廳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后,按照實踐經驗,一般會審查4-6個月左右。如果審查員認為申請商標不具備顯著性,或者違反了禁注禁用條款,抑或是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標,就會下發臨時駁回通知書。
在這里,有一點需要特別說明:與中國不同,韓國沒有部分駁回,一旦下發臨時駁回,申請人必須進行答復。如果不答復,即便該駁回僅針對部分指定商品,最后也會導致整個申請全部無效。
在收到臨時駁回通知書后,申請人有2個月的時間來答復臨時駁回(2個月的時間從韓國特許廳下發之日起計算)。從這一點來看,與中國僅有15天的答復時間相比,韓國給的時間更加充裕的。并且,如果申請人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準備論據或相應證據,還可以在答復絕限之前,申請延期答復,最長可延期4個月進行答復。
在遞交復審后,如果在理由書中附證據表明申請人已經對引證商標提了無效或以不使用為由提交了撤銷申請,那么韓國審查員就會暫緩審理復審案,等待引證商標狀態穩定后,再恢復審理。這一點與中國不太相同,在中國,如若申請人在復審理由書中表明已經對引證商標提出了基于連續3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由于中國對很多程序,如申請、異議、駁回復審均有審限要求,故負責審理駁回復審案的審查員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等待撤銷程序的審查結果。不過,如果對引證商標提了無效、異議等申請,復審審查員是會有幾率等無效、異議案結果出現后,再進行駁回復審案的審理。
四、商標變更、轉讓申請
在韓國,每一件申請在提交前,需要將申請人信息提交至韓國特許廳,以便擁有一個相應的代碼。而這就導致,如果同一申請人委托不同的韓國事務所提交注冊申請時,有可能特許廳會對這一申請人有不同的代碼。因為韓國的注冊申請是需要韓語提交的,所以申請人信息也全部需要為韓語。如果申請人在第二次或者更后面的韓國申請準備工作當中,沒有告知韓國律師(如果委托的事務所與第一次申請不同)其相應的韓語名稱,那么有可能事務所就會再次向特許廳申請一個新的代碼。
上述代碼問題主要會影響到變更申請人名址或者是轉讓的申請。雖然韓國不像中國一樣要求同一申請人名下所有商標必須一并變更,抑或是同一申請人名下相同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轉讓,但是,如若申請人想要將自身名下所有商標一并進行轉讓或者進行名址變更時,在代碼不同的情況下,很有可能會產生遺漏的情況。
關于這一點,根據目前的實踐經驗,韓國特許廳也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筆者想在這里提請即將會已經在韓國進行商標申請的公司/個人注意這一點,在進行名址變更或者轉讓申請時,主動將自己所有已申請的商標情況告知韓國律師,以防止出現上述情況。
五、結語
通過上述對韓國商標程序的簡要介紹,希望能對有意向在韓國進行商標注冊申請的企業或個人有所幫助。
來源:三友知識產權微信
作者:盧祎萌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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