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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結案信息 | 商號使用不規范 被判賠償十萬元
我們總說“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商號和商標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管理,本該“各自美麗”,但奈何市場競爭激烈,很多時候,使用上的不規范就可能給市場秩序添亂。北京知產法院近日二審審結了一起商號使用的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原告金盾建材公司系一家經營防水材料、防水涂料的公司,其發現被告新世紀金盾建筑公司在馬可波羅網、51soule網、虎易網、世界工廠網、中國制造網等網站上進行企業宣傳時,將其企業名稱簡化為“金盾企業、金盾防水公司、新世紀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紀金盾(防水)”等形式,與原告“金盾”商標及企業字號非常接近,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盾建材公司所有的“金盾”商標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在本案中分別以其享有的“金盾”商標權和企業字號權為依據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01、是否可以根據“金盾”字號主張不正當競爭
被告未經允許,在馬可波羅網、世界工廠網等網站中在介紹產品時未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將其表述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尤其是在雙方曾因字號、商標等商業標識發生糾紛的情況下,其涉案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新世紀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紀金盾防水”,由于“新世紀金盾”是被告的字號,屬于規范的使用方式,故其完整包含“新世紀金盾”的使用方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02、是否可以根據“金盾”商標主張不正當競爭
企業名稱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法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產生市場混淆、違反公平競爭的,依法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故首先應當判斷涉案使用行為是否屬于突出使用。
根據在案證據,被告在介紹其產品時將其企業名稱直接使用成“金盾企業”或“金盾防水公司”,直接指示了商品來源,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產品來源于原告,屬于對其企業字號的突出使用,應當由商標法進行調整,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范圍。
基于前述事實和理由,二審最終認定被告將公司名稱表述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八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二萬元。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唐蕾 審四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號使用不規范,被判賠償十萬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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