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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獲賠4000000元!“名創優品”訴“優宿優品”商標侵權案勝訴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名創優品”訴“優宿優品”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的裁判文書,判決:廣州優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名創優品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及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州優宿公司賠償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萬元。
近年來,名創優品作為國內新興起的百貨公司,成為不少年輕人的時尚聚集地,在全國各地也發展了不少加盟商??墒请S著它的火爆,山寨店鋪也隨之而來。廣州市面上出現了一家 " 優宿優品 ",不僅模仿名創優品的裝修方式,就連店標也是一個模子印出來的。名創優品為維護權益將其告上法庭,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此案的裁判文書,判決優宿優品賠償名創優品 400 萬元。
裝修、商標如出一轍名創優品、優宿優品傻傻分不清。談起這兩家公司的恩恩怨怨,還得從頭說起。
2013 年,廣東賽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廣東賽曼公司 ")注冊了名創優品商標。2014 至 2018 年期間,廣東賽曼公司與名創優品(橫琴)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名創優品公司 ")簽訂了 200 余份加盟合同和合作協議,并授權許可其使用名創優品商標。也正是在此期間,名創優品公司迅速打響了品牌,在全國各地迅速擴張,開起了一家又一家店鋪。2019 年,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名創優品的商標正式轉讓至名創優品公司名下。同樣是在 2019 年,廣東賽曼公司和名創優品公司發現,在廣州市場上出現了一家 " 優宿優品 "。這家優宿優品,在店鋪名字發音上與名創優品相似。不僅如此,優宿優品店鋪內部裝修風格,與名創優品如出一轍,就連商標也是一個模子印出來的。同年,在公證處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廣東賽曼公司和名創優品公司對優宿優品小程序、優宿優品龍華店、優宿優品會員中心、優宿優品電商、優宿優品服務號等多個公眾號的部分內容,以及線下多家優宿優品經營場所進行了公證。名創優品狀告山寨店鋪訴請賠償金 5000 萬元在收集完證據后,廣東賽曼公司和名創優品公司將廣州優宿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廣州優宿公司 ")告上法庭,他們認為廣州優宿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商標專用權,一系列行為還構成不正當競爭。兩家公司要求廣州優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標的行為,并賠償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 5000 萬元整。對于廣東賽曼公司和名創優品公司的指控,廣州優宿公司卻也在為自己 " 鳴不平 "。廣州優宿公司主張,在 2014 年,它在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廣告、廣告空間出租、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進出口代理等類別中,注冊了 " 優宿優品 " 的商標。廣州優宿公司堅稱,自己持有的商標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涉案商標,在組成要素和整體效果上均存在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不僅如此,廣州優宿公司認為,正因為被訴標識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涉案標識不構成近似,所以更談不上存在故意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意圖,也不算是不正當競爭,不應承擔相關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構成對名創優品商標專有權侵害判賠 400 萬元原被告雙方爭執不下,法律自有公正的判斷。2022 年 1 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此案的裁判文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名創優品的商標經長期大量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相關公眾在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直營或加盟店鋪中看到涉案商標,能夠清楚地分辨出該店鋪的銷售服務的來源。而廣州優宿公司授權銷售類似商品的加盟店在門頭、店面等顯著位置使用與之相近標識,提供與之類似的銷售服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本案中,被訴標識 " 優宿優品 " 商標組合使用,在排列方式、排列位置上刻意靠近名創優品涉案商標的外觀和整體視覺效果,構成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另外,廣州優宿公司作為零售品牌的特許方,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經營模式幾乎相同,雙方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廣州優宿公司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刻意貼近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標識,授權加盟店在門頭、墻壁、購物袋等處組合標識,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譽、攫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意圖,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廣州優宿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名創優品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及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州優宿公司賠償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 400 萬元。
附:判決書全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京民終82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優宿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棠景街三元里大道1008號1709房。
法定代表人:潘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相,廣東知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小潔,廣東知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X,男,XX族,197X年X月X日出生,住廣東省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相,廣東知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小潔,廣東知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賽曼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XXXXX。
法定代表人:葉XX,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若婧,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星,北京允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名創優品(橫琴)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葉XX,執行董事兼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若婧,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艾玲,北京允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徐X,男,X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XXXXXXXXXX。
原審被告:朱X,女,X族,199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XXXXXXXXXX。
上訴人廣州優宿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優宿公司)、上訴人魏XX與被上訴人廣東賽曼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廣東賽曼公司)、被上訴人名創優品(橫琴)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名創優品公司)、原審被告徐X、原審被告朱XX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民初7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廣州優宿公司和上訴人魏X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相、周小潔,被上訴人廣東賽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若婧、趙曉星,被上訴人名創優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若婧、李艾玲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徐X、朱XX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州優宿公司、魏X共同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其主要上訴理由為:1.涉案被訴標識與涉案商標在組成要素和整體效果上均存在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2.一審法院在認定構成商標侵權的前提下,另行認定廣州優宿公司使用涉案組合標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存在重復認定的情形;3.廣東賽曼公司和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涉案標識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廣州優宿公司使用的涉案組合標識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涉案標識不構成近似,不存在故意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意圖,未構成不正當競爭;4.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及合理開支明顯過高,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5.魏X不存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形,不應承擔相關侵權責任;6.一審判決認定的承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缺乏依據;7.本案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另案起訴的其他案件存在重復起訴的情形。
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的認定。
徐X、朱XX未發表意見。
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判令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立即停止侵害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第13604462號“MINISO名創優品及圖”商標、第14589119號“MINISO名創優品及圖”商標的行為;3.判令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在廣州優宿公司官網(包括三個網址“www.usupso.cn”、“www.usupso.com.cn”和“zh.usupso.com”)和《廣州日報》上連續三個月刊登聲明,為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消除影響;4.判令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賠償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5000萬元整,其中合理支出446436.6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注冊商標權利情況
第13604462號商標,申請日期2013年11月25日,注冊日期2015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顧問;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市場營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替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服務上。
第14589119號商標,申請日期2014年6月6日,注冊日期2015年7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商業管理顧問;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進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替他人推銷;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市場營銷;廣告”服務上。
上述兩涉案商標原注冊人為廣東賽曼公司,2017年12月12日經授權許可給名創優品公司使用,2019年7月13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轉讓至名創優品公司名下。
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名下另有兩件商標,即第13467375號商標、第14588392號商標,該兩件商標核準注冊日期分別為2015年2月21日、2015年7月14日,核定服務與第13604462號商標相同。上述兩件商標原注冊人均為廣東賽曼公司,2019年7月13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轉讓至名創優品公司名下。
原審庭審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確認主張商標侵權的權利商標僅為第13604462號商標、第14589119號商標。
二、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使用相關注冊商標情況
1.榮譽及知名度證據包括:2019年8月28日廣東省連鎖經營協會出具行業推薦函,載明“‘名創優品MINISO’品牌于2013年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并開展實際經營,自品牌創設六年來,進駐超過90個國家和地區,全球門店超過3800家,2018年營收173.38億,入選廣東連鎖五十強企業榜單,且為榜單前十名之一”;名創優品獲得2017年十大創新營銷獎(廣東)、聯商網“2016中國零售商業瑯琊榜最具競爭力專業連鎖企業”等榮譽。
2.實際經營和廣告宣傳方面,提交了“名創優品”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目錄及備案合同,2014-2018年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簽訂的200余份加盟合同及經營場所租賃合同、7份加盟店施工合作協議;2014-2019年廣告合同及發票;2013-2020年關于“名創優品”店鋪的若干網絡報道;“名創優品”與同類品牌百度指數比較;國圖檢索報告,顯示以“名創優品”為檢索詞在慧科中文報紙數據庫檢索2012年1月1日-2019年5月29日在中國大陸報紙中的相關報道69篇。
3.針對特有裝潢方面,提交了授權使用聲明、早期(2013年)“名創優品”店鋪的租賃合同、實景照片及消費者點評信息、武漢奧坤裝飾裝潢有限公司關于“名創優品”加盟店裝修情況的說明,早期部分加盟店的施工圖、效果圖、店鋪實景圖及消費者點評信息,部分加盟店情況說明及照片、營業執照,早期關于“名創優品”店鋪的新聞報道。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據此主張其“名創優品”店鋪在門楣正面、門楣側面、正門及櫥窗、店內海報、入口處陳設、收銀臺、儲物柜、購物袋上的使用的組合標識及裝修、陳設特點屬于特有包裝裝潢。
三、與被訴侵權行為相關的事實
(2019)京方圓內經證字第06452號公證書于2019年3月25日對“zh.usupso.com”網站內容進行了公證,該網站每一頁左上角均以兩左右排列的紅底白字、矩形方框形式展示了標識。店鋪的介紹文章、店鋪門頭、櫥窗及店內海報、指示牌等亦多次出現該標識,店鋪內貨品擺放架為白色,貨品包含常見家居服飾、生活百貨、時尚飾品等。ICP/IP地址/域名備案管理系統查詢結果顯示域名“usupso.com”及“usupso.com.cn”均登記在廣州優宿公司名下,審核通過時間為2018年5月15日。
(2019)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0744號公證書于2019年5月23日對優宿優品小程序、優宿優品龍華店、優宿優品會員中心、優宿優品電商、優宿優品服務號、優宿優品云間新天地、USUPSO優宿優品、優宿優品三鄉總店等多個公眾號的部分內容進行了公證,公眾號頭像、文章中多次出現標識,文章主要內容包括:“優宿優品堅持‘簡約、自然、品質感’的品牌理念,致力于為消費者提供品質優良、物超所值的小件生活用品”;“優宿優品創辦于2013年日本東京,產品是定價為10-29元的快消品和小百貨,目標群體是18-28歲的年輕消費者(女性為主)”“優宿優品產品定位小件生活日用品”等,優宿優品創業樂園公眾號2018年3月29日發布的“三年1000多家店,逆勢發展,優宿優品憑什么?”的文章載明:“優宿優品設置三種模式:直營、使用與加盟模式。直營店占比10%,合作店約15%,其他的屬于加盟店。這種商業合作模式類似于LP模式,即加盟商出錢,但不參與日常經營,店面的人員管理與日常運營,優宿要牢牢把控,這樣就把所有門店做成一張網,從而監測數據、靈活調整?!?/p>
(2019)粵廣南粵第9278號公證書載明以下內容:2019年4月22日,廣東省南粵公證處公證人員隨廣東賽曼公司委托代理人,至位于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515號標有“東照大廈”字樣的建筑物,進入該建筑物16樓一標有“1609”及“USUPSO優宿優品”字樣的場所,向該場所工作人員領取名片一張并對該場所所在位置、現狀及現場情況進行拍攝。公證書內容顯示了空白《合作意向協議書》《聯營店鋪管理規定》《聯營合同書》,名片顯示了被訴標識及廣州優宿公司電話、郵件、加盟熱線、投訴電話等。其中空白聯營合同書首頁左上角顯示標識,其后的《USUPSO優宿優品合作協議》甲方為廣州優宿公司,第(3)條約定“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幣39800元品牌使用金,上述費用一次性收取……”,另《優宿優品聯營合同》甲方為廣州優宿公司,約定了聯營條件、聯營期限、聯營場地的管理、聯營店人員的管理、聯營店管理規范、費用及稅收、甲方保證及責任、乙方保證及責任等內容,其中第5.9條約定“乙方每天須將營業額100%即時存入甲方指定賬戶,甲方每月和乙方進行三次分成結算,十天為一個結算周期(具體結算方式見附件‘聯營店鋪運營規定’);結算時乙方分成為營業額的40%(食品類分成35%),打折促銷商品乙方不分成,甲方分成為營業額的60%(食品類分成65%),用來支付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相應的人員培訓、店鋪管理、品牌運營、產品研發、產品采購等相關費用?!?/p>
(2019)粵廣南粵第13945號、13946號、13947號、13948號、9279號、13944號公證書分別對至廣東省的“優宿優品”廣州市番禺大石街店、廣州市新市昌大昌店、廣州億達廣場店、廣州市前進坤興店、廣州市京溪路店、東莞石龍金沙灣購物廣場店的購買、現場經營情況進行了公證,時間為2019年4月-6月;(2019)京中信內經證字第20523號、20522號、33735號公證書分別對至北京市的“優宿優品”朝陽區望京夢秀店、通州區新華西街店、西城區新年華購物中心店的購買、現場經營情況進行了公證,時間為2019年3月-5月;(2019)豫洛市證內民字第3838號公證書,對2019年6月4日至河南省洛陽市開元大道225號的正大廣場負一樓“USUPSO優宿優品”店鋪的購買、現場經營情況進行了公證;(2019)贛洪城證內字第7816號公證書,對2019年6月4日至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北京東路和京東大道交界處的天虹廣場內一樓的“優宿優品”店鋪的購買、現場經營情況進行了公證;(2019)陜證民字第006791號公證書,對2019年6月5日至陜西省西安市周至縣中心西街與北大街十字西北角“USUPSO優宿優品”店鋪的購買、現場經營情況進行了公證;(2019)滬徐證經字第2053號公證書,對2019年4月16日至上海市松江區云間路一○九號三-○一三室“USUPSO優宿優品”店鋪的購買、現場經營情況進行了公證;(2019)川律公證內民字第19268、19269號公證書,對2019年4月3日至上四川省成都市一環路北四段108號和春熙路西段39號“優宿優品”店鋪的購買、現場經營情況進行了公證;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記載了位于湖南省長沙市的“優宿優品”麓山店、韶山南店等店鋪的現場經營情況。經查,上述店鋪門頭、櫥窗及店內海報、指示牌、購物袋等處多處顯示標識。
(2019)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0745號公證書,記載了2019年5月23日通過高德地圖分別搜索“優宿優品”和“名創優品”所得頁面,分別顯示了全國和各個地區搜索所得相應“地點”的數量、分布。公證書顯示“優宿優品”所得地點數量前三依次為廣東?。?54)、四川?。?5)、海南?。?5),共計362家?!懊麆搩炂贰彼玫攸c數量前三依次為廣東?。?35)、江蘇?。?31)、北京市(116)。經查,在上述公證過程中,未進一步點擊查閱搜索后的結果,未能完整顯示上述搜索結果所指向的具體內容。
四、廣州優宿公司、魏X主張不構成侵權的事實
1.第13844017號“優宿優品”商標,于2014年1月2日申請注冊,注冊日期2016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廣告;廣告空間出租;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片制作;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外購服務(商業輔助);為廣告宣傳目的組織時裝表演;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商業管理顧問;商業信息;市場研究;經營效率專家服務;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2月27日。
第14106857號“USUPSO”商標,申請日期2014年3月4日,注冊日期2015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經營效率專家服務;廣告空間出租;商業管理顧問;廣告;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片制作;市場研究;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外購服務(商業輔助);為廣告宣傳目的組織時裝表演;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商業信息”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第14106870號商標,申請日期2014年3月4日,注冊日期2015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類“組織商業或廣告交易會;廣告片制作;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外購服務(商業輔助);為廣告宣傳目的組織時裝表演;商業管理顧問;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廣告;廣告空間出租;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進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銷;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市場營銷;藥用、獸醫用、衛生用制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業信息;市場研究;經營效率專家服務;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服務上,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4月13日。
上述商標注冊人為魏X。
2.案外人名下的第23291528號“USUPSO及圖”商標準予注冊決定、第23291772號“USUPSO及圖”商標準予注冊決定、第23291683號“USUPSO及圖”商標準予注冊決定,廣州優宿公司、魏X主張上述商標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兩涉案商標不構成近似,另提交魏X在日本的商標注冊證。經原審法院詢問,廣州優宿公司、魏X主張自有注冊商標抗辯的商標僅包括第13844017號“優宿優品”商標、第14106857號“USUPSO”商標、第14106870號商標。
3.優衣庫商標注冊情況,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兩涉案商標與優衣庫商標的比對、百度百科、(2020)深鹽證字第5069號公證書,用以證明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保護的兩涉案商標與優衣庫品牌的標識近似、其商標權屬于不當取得。
4.第11596377號商標查詢情況,用以證明被訴標識中的笑臉圖形商標在先已有他人申請注冊。名創優品官網信息,用以證明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保護的商標中圖形設計與廣州優宿公司等的商標有明顯區別。
5.第13604462號商標狀態、第13467375號商標無效宣告申請受理通知書,用以證明廣州優宿公司已就兩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五、其他事實
在一審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的詢問中,徐X提交了廣州優宿公司(甲方)與朱XX(乙方)簽訂的《優宿優品合作協議》,簽訂日期為2017年4月23日,約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投資甲方運營的‘優宿優品’產品品牌專賣店的事宜達成如下內容:(1)甲方授權乙方開設經營‘優宿優品’產品品牌店,具體的區域地域需經甲方審核生效;(2)甲方授權乙方的經營時間為三年;(3)甲方收取乙方19800元品牌授權金;(4)甲方收取乙方10000元合作定金……”,另提交了廣州優宿公司(甲方)與朱XX(乙方)簽訂的《優宿優品特許加盟合同書》(首頁左上角顯示標識)及補充協議,簽訂日期為2017年7月4日,約定:“一、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1、合同雙方的法律關系甲乙雙方是特許人與受許人的關系?!?、授予特許經營權1、特許權的構成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的特許權包括:商標、服務標識等優宿優品標識,商業秘密,技術秘訣,管理經驗、操作技能、運作規范等。2、特許權的區域范圍:甲方授權乙方在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路夢秀歡東廣場一樓使用該特許權。3、特許權的性質:乙方依本合同約定行使該特許權,而無權再許可其它投資者設立加盟店……二十、其他約定,4、在乙方店鋪裝修前,甲方給出書面裝修方案,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裝修,否則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違約金?!?/p>
另查,北京優宿優品百貨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優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為徐X,股東徐X、朱XX,該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簽收本案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起訴狀、舉證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徐X于2019年11月29日至原審法院進行了談話。2020年4月30日,北京優宿公司被核準注銷。
廣州優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為魏X,2020年10月13日經核準變更為潘XX。
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提交了律師費發票、公證費發票、時間戳發票、財產保全保險費發票、文獻檢索費發票若干,以此主張合理支出446436.65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和原告的主體資格
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9年商標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此之前,但無證據證明上述行為于2019年11月1日之前已經停止,故本案應當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本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跨越上述時間點,且無證據證明上述行為已經停止,故本案應當適用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本案中,在被訴行為發生時,廣東賽曼公司為兩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人,在被訴行為持續期間,名創優品公司經核準受讓為兩涉案商標的專用權人,故兩公司針對持續發生的同一被訴行為擁有共同的訴的利益。相應的,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對其主張的包含兩涉案商標元素的特有包裝裝潢,亦具有共同利益。同時,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亦明確了其對本案全部的訴的利益共同享有,故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廣州優宿公司、魏磊的相關抗辯不能成立。
二、關于被訴行為是否侵害兩涉案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兩涉案商標的專用權。首先,兩涉案商標與被訴標識在整體布局、文字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其次,兩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包括“替他人推銷;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管理顧問;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進出口代理”等服務,而廣州優宿公司作為聯營授權方、特許方,提供“優宿優品”等標識的使用權以及經營管理的技能經驗、運行規范,各加盟店向其交納特許費用,并在其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上述合作關系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征,故廣州優宿公司在上述特許經營活動中使用標識的行為,屬于在“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服務上使用近似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商業管理顧問、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服務在服務內容、目的、方式、對象上與“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存在較大重合,構成類似服務。在特許經營商業活動中,特許方除提供商標、專利等經營資源外,還常常同時提供商業咨詢服務及商業管理服務,廣州優宿公司在上述特許經營活動中使用標識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商業管理顧問、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構成對兩涉案商標核定的“商業管理顧問、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服務的侵害。北京優宿公司作為被特許方,在特許經營合同關系中,屬于接受特許經營服務的一方,而非提供上述服務的一方,故北京優宿公司在店鋪門頭、店面等處使用標識的行為未落入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管理顧問;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商標專用權的范圍,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商業管理顧問;商業管理和組織咨詢”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替他人推銷”是指為他人銷售商品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等服務,該類服務的對象應為商品的經銷商,不包括通過零售或批發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以價格的差異獲取商業利潤的情形。本案中,被控商標侵權行為均表現為加盟商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對外銷售商品,故與“替他人推銷”不屬同一服務。但是,在以往的經營活動中,很多提供銷售服務的企業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許多大型超市、賣場在提供商品銷售服務以外,同時也為銷售自己的商品或入駐的其他商家提供統一宣傳、促銷活動,這種為促進自己商品銷售和為他人提供推銷服務的行為深度交織,使相關公眾難以對該兩種不同性質的服務予以區分。在案證據表明,兩涉案商標經長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關公眾在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直營或加盟店鋪中看到涉案商標,能夠清楚地分辨出該店鋪的銷售服務來源于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或其授權加盟商,而廣州優宿公司授權銷售類似商品的加盟店在門頭、店面等顯著位置使用與之相近標識,提供與之類似的銷售服務,該服務與兩涉案商標核定的“替他人推銷”服務在服務目的、方式、內容、對象上具有較大關聯,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廣州優宿公司授權加盟店在門頭、店面等處使用標識、表明銷售主體的行為,構成對兩涉案商標“替他人推銷”服務的侵害?;谙嗤睦碛?,北京優宿公司在門頭、店面等處使用標識、表明銷售主體的行為,亦構成對兩涉案商標“替他人推銷”服務的侵害。至于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就兩涉案商標核定的“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進出口代理”等其他服務提起的商標侵權主張,因上述服務與被控商標侵權行為的性質差異較大,不予支持。
此外,對于廣州優宿公司、魏X所稱使用被訴標識屬于對其注冊商標正當使用的抗辯意見。本案中,被訴標識與魏X名下的三件注冊商標均存在顯著區別,被訴標識的上述使用形式系將其第14106857號“USUPSO”商標拆分為“USUP”“SO”并添加笑臉圖形,再和第13844017號“優宿優品”商標組合使用,且在排列方式、排列位置上刻意靠近兩涉案商標的外觀和整體視覺效果,構成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故廣州優宿公司、魏X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三、關于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涉案“名創優品”店鋪總體裝修風格、陳設特點較為常見,提供的證據并未涉及市場上該類店鋪裝修陳設的現有情況,盡管其提出了貨架形狀、貨柜圖案及層數、顯示屏懸掛位置、置物桶擺放位置、收銀臺背景瓷磚顏色等細節特點,但上述特點較為細微,特有性與顯著性不足,無法對相關公眾產生穩定的指向性并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故不構成特有裝潢。但是,根據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提交的2014年1月17日搜狐網、2014年1月18日搜鋪網、2014年5月20日網易網、2015年1月26日新浪網、2015年8月13日搜鋪網、2017年1月29日極客公園咨詢網等報道,以及發表于2015年1月27日、2016年1月2日、2016年11月18日、2016年12月19日的大眾點評評價截圖,結合多份國圖檢索報告文章、裝修合同、加盟商說明等證據,在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之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將商標大量使用在加盟店的門楣、墻壁、購物袋等處,用以表明銷售主體的身份,上述證據多處顯示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將與其另外一件商標共同使用,上述標識組合顯著性強,通過一定時期的共同使用,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上述組合標識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加盟店鋪與其他銷售主體區分開來,起到了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故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在名創優品店鋪的門楣、墻壁、購物袋等處使用的組合標識,構成特有裝潢,應當受到保護。
廣州優宿公司作為零售品牌的特許方,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經營模式幾乎相同,雙方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授權加盟店使用的特有裝潢具有一定影響,使其具備了識別銷售主體的功能,而北京優宿公司作為經銷類似商品的銷售主體,亦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廣州優宿公司、北京優宿公司使用組合標識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組合標識在整體結構、字母排列、笑臉圖形位置、中文及日文的分布等方面均較為近似,整體上不易區分,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使用及店鋪來源于相同銷售主體或者具有某種關聯關系,從而發生混淆誤認。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名創優品”品牌于2014年即進行推廣宣傳、在全國范圍內開設店鋪,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廣州優宿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對此應當知曉,卻在特許經營過程中刻意貼近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標識,授權加盟店在門頭、墻壁、購物袋等處組合標識,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譽、攫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意圖,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優宿公司作為盈利性商業主體,在經營過程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經營的加盟店鋪的門頭、墻壁、購物袋等處使用組合標識,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構成特有裝潢的標識相近,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外,對于廣州優宿公司主張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提起的商標侵權指控與不正當競爭指控屬于重復主張的問題。本案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明確了商標侵權指控是針對使用標識的行為,不正當競爭指控是針對使用組合標識的行為,二者據以提起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并不相同,不屬于重復主張。
四、關于侵權責任的承擔
魏X原為廣州優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仍是廣州優宿公司的股東,亦是第14106857號“USUPSO”商標、第13844017號“優宿優品”商標、第14106870號圖形商標的注冊人,其將商標授權給廣州優宿公司使用,但在具體使用方式上刻意靠近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兩件注冊商標及特有裝潢,魏X對此應當知情。在案證據亦顯示魏X以個人銀行賬戶收取“優宿優品”店鋪銷售收入,故主觀上魏X具有實施被訴行為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亦因此直接獲益,應與廣州優宿公司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本案中,北京優宿公司作為加盟商,在其經營店鋪的門頭、墻壁、購物袋等處使用標識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作為從事商事活動的經營主體,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在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北京優宿公司現已注銷,但其注銷時的股東徐X、朱XX作為清算義務人,明知有未決訴訟,相關債務未得到合法清算,依然注銷公司,其應當對北京優宿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受到的具體損失,且未證明其所主張的被告經營獲利均來自于侵害商標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計算賠償的方式不予采納。在酌定賠償數額時著重考慮以下因素: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商標或特有裝潢通過長期大量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未經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授權或許可,擅自在相同或類似服務種類中使用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裝潢亦采用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相近的紅底白字雙框組合形式,侵權故意較為明顯;廣州優宿公司提供的空白USUPSO優宿優品合作協議顯示品牌使用金為39800元,北京優宿公司作為經濟較發達地區的加盟商,加盟費用為19800元;廣州優宿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上自稱已在全球開店1000多家,在原審庭審中自認曾開店100家左右,一定程度上搶占了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市場份額;公證書顯示高德地圖搜索“優宿優品”顯示的地點數量為362個,雖然上述搜索結果并未進一步展開核對具體情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侵權的范圍;北京優宿公司于2007年4月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侵權及不正當行為的持續時間較長,其實施的被訴行為系在廣州優宿公司授權下實施,故應當在其造成的損害后果范圍內與廣州優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同行業利潤率水平、商標標識在相關行業利潤中的貢獻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廣州優宿公司等的經營規模、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以及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相關因素,酌定廣州優宿公司使用、魏X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000元,徐X、朱XX在30000元范圍內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www.usupso.cn”“www.usupso.com.cn”和“zh.usupso.com”均為廣州優宿公司運營的網站,而廣州優宿公司僅認可“www.usupso.cn”“www.usupso.com.cn”為其控制。根據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提交的域名查詢結果,域名“usupso.com”登記在廣州優宿公司名下,“zh.usupso.com”作為“usupso.com”的下一級域名,應為廣州優宿公司控制,故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根據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提交的網絡評價,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存在影響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聲譽的可能,故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提出判令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消除影響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具體方式及范圍應與被控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方式、影響程度相適應。
徐X、朱XX經原審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福媛立即停止侵害名創優品公司第13604462號“MINISO名創優品及圖”商標、第14589119號“MINISO名創優品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三、廣州優宿公司、魏X賠償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000元,徐X巖、朱XX在30000元范圍內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四、廣州優宿公司、魏X就其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廣州優宿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網站
(“www.usupso.cn”“www.usupso.com.cn”“zh.usupso.com”)刊登聲明,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就其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廣州日報》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原審法院審核,逾期未刊登聲明,原審法院將根據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申請,刊登判決相關內容,費用由廣州優宿公司、魏X、徐X、朱XX負擔);五、駁回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廣州優宿公司補充提交了4組證據:證據1,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111民初3778民事判決書,其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商標為第13605167號及第13467377號注冊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26類“發帶、衣服裝飾品”等商品上;證據2,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106民初2616號民事判決書,其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商標為第13604850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6類“紙、文具”等商品上;證據3,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民初378號民事判決書,其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商標為第13605094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童裝”等商品上;證據4,廣州優宿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出具的《關于委托魏X代為收款的說明》,載明涉案由魏X收取的7筆交易,均是由廣州優宿公司委托魏X代為收取。前述證據1至3證明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存在重復訴訟、重復認定的情形,且在其他案件已經作出賠償的情況下,本案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證據4證明魏X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亦未實際獲益。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對證據1至3的關聯性不予認可,證據4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認可。
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補充提交了(2021)京中信內經證字第39657號公證書、其他法院民事判決書、廣州優宿公司和魏X及其關聯企業逃避訴訟的情況、數據保全書等證據,用以證明一審判決認定正確,廣州優宿公司和魏X仍在實施侵權行為等,廣州優宿公司和魏X對上述證據均不予以認可。
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對各方當事人在二審訴訟中補充提交的證據作如下認定:廣州優宿公司、魏X提交的證據1—3為其他法院未生效民事判決書,且不同注冊商標具有相互獨立的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與本案被控侵權行為所涉及的服務并不相同亦不類似,不存在重復訴訟、重復認定的情形;證據4為廣州優宿公司在一審判決作出后出具的當事人陳述,在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涉案事實。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提交的證據雖能證明涉案被控侵權行為仍未停止,但廣州優宿公司及魏X對相關事實在一審訴訟中并未提出反證,關于是否存在逃避訴訟等情形,一審判決中均已涉及,故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在二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亦無采納必要。因此,本院對各方當事人在二審訴訟中補充提交的證據均不予以采納。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采信得當,且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廣州優宿公司、魏X的上訴意見以及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答辯意見,對本案爭議焦點認定如下:
一、關于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害涉案商標專用權的情形
2019年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判斷商標相同或近似,應當從商標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和圖形的構圖、設計及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并且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是否易造成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或誤認為標準。
本案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涉案被控侵權行為系廣州優宿公司、魏X等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標識的行為。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相比較,二者均為矩形手提袋背景,白字部分由“MINI”“SO”和笑臉圖形、“名創優品”三行上中下排列組成,被訴標識為矩形方框,分別由“USUP”“SO”和笑臉圖形、“優宿優品”三行上中下排列,比較而言,上述標識在整體布局、文字構成、視覺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二者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認為二者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存在特定聯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因此,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二、一審法院同時認定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是否構成重復認定
本案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侵害商標權行為系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標識,而主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系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業標識,并且分別依據2019年商標法和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彼此具有獨立的請求權基礎、被控違法行為彼此獨立且法律上亦分別規定了相關民事責任,因此不存在重復認定的情形。雖然上述被控違法行為具有一定關聯性,但是基于行為與法律依據的各自獨立性,一審法院分別認定并無不當,且一審法院在就損害賠償數額進行計算時,已經充分考慮上述違法行為內在的關聯性而酌情確定,亦未加重廣州優宿公司及魏X的民事責任,故一審判決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
三、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涉案違法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本案中,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其使用的組合標識屬于前述“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而“優宿優品”店鋪內使用標識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谠诎缸C據,可以證明在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之前,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將與其另外商業標識共同使用,上述標識組合顯著性強,通過一定時期的共同使用,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上述組合標識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加盟店鋪與其他銷售主體區分開來,起到了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故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主張的在名創優品店鋪的門楣、墻壁、購物袋等處使用的組合標識,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具有事實依據。同時,廣州優宿公司、北京優宿公司使用組合標識與組合標識在整體結構、字母排列、笑臉圖形位置、中文及日文的分布等方面均較為近似,整體上不易區分,在隔離觀察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使用及的店鋪來源于相同銷售主體或者具有某種關聯關系,從而產生誤認。因此,一審判決關于廣州優宿公司、北京優宿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四、一審判決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及合理開支是否明顯過高
2019年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一審法院在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因涉案違法行為的損失或者廣州優宿公司等獲利數額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根據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同行業利潤率水平、商標標識在相關行業利潤中的貢獻率、廣州優宿公司等經營規模、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以及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相關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及合理開支共計4000000元并無不當,其他案件確定的賠償數額系基于不同的請求權及違法行為所產生,與本案并無必然聯系,故廣州優宿公司及魏X該部分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五、魏X應否就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證明魏X原為廣州優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審訴訟中仍為廣州優宿公司的股東,亦是第14106857號“USUPSO”商標、第13844017號“優宿優品”商標、第14106870號圖形商標的注冊人,同時魏X以個人銀行賬戶名義收取“優宿優品”店鋪銷售收入多達7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邏輯法則,足以推定魏X將其商標授權給廣州優宿公司使用后,該公司在具體使用方式上刻意摹仿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的兩件注冊商標及特有裝潢,魏X對此已知悉并實施了相關行為,存在主觀上共同故意,一審判決關于魏X與廣州優宿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六、一審法院確定的消除影響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否正確
一審法院根據本案中違法行為的規模、持續時間、所涉地域等情形,認為確已給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商譽造成損害,進而判決廣州優宿公司、魏X等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七、本案是否存在重復訴訟的情形
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在其他法院主張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與本案涉案商標既不相同亦不相關,所涉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亦與本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存在較大差異,不同注冊商標享有獨立的專用權,而且所主張的違法行為亦不相同,故本案并不存在重復訴訟的情形。
廣州優宿公司、魏X與廣東賽曼公司、名創優品公司并未對一審法院的其他認定提出異議,經審查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同時,魏X在二審訴訟中提交《關于退還二審受理費的申請》,廣州優宿公司亦明確表示同意由該公司承擔二審訴訟費用,考慮到魏X磊家庭實際情況,該申請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故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廣州優宿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廣州優宿公司、魏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三萬八千八百元,由廣州優宿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陶 鈞
審 判 員 吳 斌
審 判 員 曹麗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韓喬亞
書 記 員 張夢嬌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現代快報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獲賠4000000元!“名創優品”訴“優宿優品”商標侵權案勝訴(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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