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審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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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口審之外的質證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批復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口審之外的質證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批復。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為充分發揮行政裁決的特點,行政裁決請求書和答辯書中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應當以被請求人明確認可請求人提交的全部證據以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為前提。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口審之外的質證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批復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浙江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口審之外的質證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請示》(浙知〔2021〕2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同意你局“在當事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口審之外的質證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相關意見。根據現行《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六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口頭審理”的規定,口頭審理并不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的必經程序。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作為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程序簡便特點的行政程序,應當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基礎上有利于促成專利侵權糾紛的快速解決。因此,在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中,為充分發揮行政裁決的特點,行政裁決請求書和答辯書中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質證意見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應當以被請求人明確認可請求人提交的全部證據以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為前提。
特此批復。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1月27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公示國知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中口審之外的質證是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批復(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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