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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芒果TV”訴“芒果探案館”——普陀法院發出首張訴前行為禁令
本案系一起“劇本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涉及“線上+線下”多渠道侵權,“自營+加盟”大范圍覆蓋等情節,法院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證據,在嚴格審查行為保全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了行為保全急迫性與必要性、雙方利益平衡及對社會公益的影響等諸多因素,依法裁定實施訴前禁令。
近年來,劇本殺作為一種新興的線下娛樂方式,因其良好的社交體驗和新穎的游戲環節,受到眾多年輕消費者的青睞。在激烈競爭下,劇本殺商家們為拓展市場空間,大多熱衷于借鑒影視、游戲及綜藝周邊元素,借此打造“爆款IP”,這一行為也容易引發相關知識產權侵權糾紛。
近日
普陀法院審理了一起
涉“劇本殺”訴前行為保全糾紛
該起訴前行為保全糾紛的申請人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簡稱快樂陽光公司)系第14919320號、第19547871號商標權利人,《明星大偵探》系列綜藝節目著作權人以及“芒果tv”的運營機構。
申請人發現,被申請人在“芒果探案館”線上、線下劇本殺服務的招商、經營、推廣宣傳活動中,未經許可大量使用與申請人注冊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芒果探案館”、“明星大偵探”等標識和字樣。
“芒果探案館”
“明星大偵探”
此外,在其微信公眾號、搜狐號、視頻號等線上宣傳渠道及招商加盟資料中,聲稱其門店為“芒果TV戰略合作品牌”,提供的劇本殺系 “綜藝正版授權獨家劇本”、“明星大偵探真人版”等。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經警告后仍繼續擴大其招商加盟規模,短期內已出現大量侵權店鋪,如不制止,將導致申請人的劇本殺業務市場份額和用戶流量被不當搶占,及業務核心競爭優勢受到重創。據此,申請人提出行為保全申請。
訴前行為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在訴訟或者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禁止被申請人相關行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該制度起源于專利法領域,后經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推廣至所有民事案件。2019年生效的《知產糾紛行為保全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審查知識產權行為保全申請的相關標準。
由于知識產權糾紛中,申請方權利基礎具有不確定性,同時,考慮到訴前行為保全對被申請人具有較大影響,法院在審查保全申請時,往往采取較為審慎的態度。根據相關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擔保,除情況緊急或者可能影響保全措施執行等情形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意見。
普陀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
被申請人辯稱:“芒果探案館”標識與涉案商標存在顯著區別,且內容及服務渠道、受眾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構成商標侵權。
此外,被申請人曾參與“明星大偵探”劇本項目的創作及場景搭建工作,與申請人有過業務合作,其宣傳內容均是基于雙方合作實際情況,不構成虛假宣傳。
如保全成立,將會造成被申請人多家線下門店的市場運營混亂,故請求駁回保全申請。
普陀法院認為:首先,申請人制作并通過“芒果TV”獨播的《明星大偵探》系列節目時間跨度較長,涉案商標的認知度及辨識度較高,考慮到提供的劇本殺服務與涉案商標在服務內容、對象等方面近似,且初步證據顯示,相關公眾已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具有商標侵權的可能性。
針對申請人主張的虛假宣傳行為,法院認為,被申請人參與的合作項目與其運營的劇本殺存在一定區別,考慮到被申請人的相關標識與涉案商標的近似程度,其宣傳行為易使且已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 “芒果探案館”品牌來自“芒果TV”平臺或與《明星大偵探》節目存在合作或授權關系,存在虛假宣傳的可能性。
其次,結合現有證據,被申請人理應知曉申請人的品牌及在先注冊商標,對繼續使用“芒果”、“明星大偵探”標識存在風險預期,卻依然通過不當宣傳持續擴張其招商加盟的規模。若不立即制止,可能會導致更大范圍的侵權及混淆誤認,并可能對申請人“明星大偵探”線下劇本殺業務用戶培養及市場開發造成損害,故有訴前保全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最后,申請人申請采取的行為保全措施僅限于門店的相關標識及線上宣傳行為,系為防止對涉案商標及“芒果TV”平臺繼續帶來損害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可以幫助消費者識別劇本殺的服務來源,并對被申請人相關加盟商及合作方的有序經營起到積極引導作用。
據此,普陀法院裁定,被申請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立即停止以“芒果探案館”名義繼續開展招商加盟行為,并促使其已經加盟的所有加盟商及合作方整改、拆除、刪除相關店招、裝潢等,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官說法
訴前行為保全作為一項臨時性緊急救濟措施,相較于其他法律救濟手段,具有程序便捷、快速保護等優勢,由于保全措施直接指向被申請人的核心業務,可能引發行業市場競爭格局的重大變化,因此,法院需要嚴格把握保全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既及時有效的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防止因權利濫用而損害競爭秩序。
本案系一起“劇本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涉及“線上+線下”多渠道侵權,“自營+加盟”大范圍覆蓋等情節,法院結合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證據,在嚴格審查行為保全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充分考慮了行為保全急迫性與必要性、雙方利益平衡及對社會公益的影響等諸多因素,依法裁定實施訴前禁令。
來源:上海普陀法院
作者:王萌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芒果TV”訴“芒果探案館”——普陀法院發出首張訴前行為禁令(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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