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行業股權股權商標侵權商標侵權商標侵權商標侵權審理審理審理審理審理審理審理審理審理審理審理 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行業|領先的全球知識產權產業科技媒體IPRDAILY.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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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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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2019-2021)


        目  錄


        一、四川環龍新材料有限公司與四川武則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二、四川精控閥門制造有限公司與坤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康某、童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三、金杯塔牌電纜有限公司與四川塔牌電纜繞組線有限責任公司、金牛區金制線纜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市蝶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聯有限公司與成都財智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五、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成都堆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點才人力資源信息咨詢(成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四川金口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七、自貢愛爾眼科醫院有限公司與自貢康立耳鼻喉醫院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美巢集團股份公司與江蘇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區鴻發裝飾材料經貿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九、于某某與蘭某、張某某、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十、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斯塔夫國際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一、四川環龍新材料有限公司與四川武則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四川環龍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龍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四川武則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則天公司)


        2015年,環龍公司將其“斑布BABO”淡黃色紙巾產品推向市場,并通過公司官網、斑布BABO微信公眾號和銷售商微信公眾號宣傳其“斑布BABO”的品牌含義及“簡單 適度”的品牌理念,還在其天貓旗艦店中使用“食品級竹漿紙”“選擇斑布紙的六大理由”等宣傳圖片。2018年5月至10月期間,斑布BABO微信公眾號發布了《相遇陜西,斑布刮起黃色旋風!》《有一種生活美學,叫斑布》等文章。


        武則天公司曾是環龍公司“斑布BABO”品牌產品的經銷商,后該公司開始生產生活用紙并大量申請與“斑布BABO”品牌相近似的“班步”“斑鈽”等商標。武則天公司還在其官網宣傳中完全使用了環龍公司關于“斑布BABO”品牌含義及“簡單 適度”品牌理念的文稿,在其官網及所經營的多家網店中使用了環龍公司“健康安全的食品級竹漿紙”“選擇我們的六大理由”等宣傳圖片,并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將“斑布BABO”微信公眾號上文稿中的“斑布”“BABO”簡單替換為“班步”“BANBU”,將產品圖片替換為武則天公司的班步系列產品圖片作為自己的宣傳文稿發布。環龍公司認為武則天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要求武則天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環龍公司經濟損失980000元、合理開支20000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環龍公司生產的“斑布BABO”品牌竹漿本色紙進入市場后,在行業和相關公眾中已獲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武則天公司對此應當知曉。作為同業競爭者,在雙方行業相同、產品相同、銷售范圍和消費對象幾乎重疊的情況下,武則天公司將環龍公司的產品理念、企業介紹、宣傳文稿、圖片等直接或改頭換面用于自己產品的推廣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認為其產品與環龍公司的產品具有同樣的品質、影響和商譽,提高其在市場經營中的競爭優勢,變相損害了環龍公司的商業利益,從而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武則天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主觀惡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武則天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虛假宣傳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環龍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典型意義】


        廣告是最大、最快、最廣泛的信息傳遞媒介。廣告語精準地體現了一個企業的文化底蘊、產品特色,是展示形象、推廣產品、提升銷量、培塑品牌的重要手段,對企業而言,價值巨大、意義非凡。本案中,武則天公司抄襲環龍公司的“斑布BABO”品牌、產品廣告文稿的方式推銷自己的“班步”“BANBU”系列產品,利用競爭者的競爭優勢推廣自己的產品,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其產品與環龍公司的產品具有同樣的品質、影響和商譽,系以不正當的方式奪取了環龍公司的交易機會,損害了環龍公司的合法商業利益,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本案判決對明確市場競爭規則,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警示市場經營者,應當通過創建自身品牌和創新廣告宣傳內容來吸引消費者,不應抱有僥幸心理,通過山寨、模仿、搭便車來獲取一時的利潤,否則不僅會因侵權承擔法律責任,更會喪失商業信譽。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071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1093號


         

        二、四川精控閥門制造有限公司與坤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康某、童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被告):康某

        上訴人(一審被告):童某某

        上訴人(一審被告):坤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升油氣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四川精控閥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控閥門公司)


        康某原系精控閥門公司國際貿易部經理,童某某原在精控閥門公司國際部任職從事國際貿易工作??的撑c童某某在精控閥門公司任職期間共同設立坤升油氣公司。精控閥門公司認為其客戶波斯灣公司聯系人的聯系方式、交易習慣、采購意向構成經營秘密,康某與童某某在精控閥門公司任職期間,違反與精控閥門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披露、使用以及允許坤升油氣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前述經營信息,與坤升油氣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精控閥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氣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2555435.48元、合理支出75425元。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精控閥門公司與波斯灣公司達成的交易中包含了其相關產品的報價信息,以及針對波斯灣公司具體交易意向,上述信息共同組成了有關波斯灣公司的客戶信息。這些信息需要經過長期積累才能形成,非交易參與者未經努力將無從知曉,也很難在公開領域直接獲得,且能夠為精控閥門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在精控閥門公司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的情況下,應認定為經營秘密,依法予以保護。故判決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精控閥門公司的客戶名單,并連帶賠償精控閥門公司經濟損失759724元、維權合理開支69425元。一審宣判后,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氣公司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員工違背職業道德和商業倫理帶走客戶資源,企圖用低成本獲得競爭優勢,成為困擾許多經營者的難題??蛻裘麊蔚膬r值在于其作為一種商業信息能夠給經營者帶來競爭優勢,客戶信息的穩定性越強,其商業價值越突出,受保護的可能性越大。認定是否構成客戶名單不在于客戶數量多少,而在于質量高低,即是否包含客戶需求、交易習慣、經營規律、價格承受能力、采購意向等深度的客戶信息。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的經營信息是一種綜合信息,其中部分信息特別是淺層信息的公開并不意味著整個信息綜合體的公開,故即使特定客戶的企業名稱、聯系方式乃至于經營范圍能在公開渠道查詢到,也不能據此推定包含歷史交易數據以及特定報價的客戶信息已經公開。本案判決明確了客戶名單的認定標準,區分了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的客戶信息與一般客戶信息的邊界,也為企業防范在職或離職人員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提供了指引。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403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終1271號


          

        三、金杯塔牌電纜有限公司與四川塔牌電纜繞組線有限責任公司、金牛區金制線纜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本訴原告、反訴被告):金杯塔牌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杯塔牌公司)

        上訴人(一審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四川塔牌電纜繞組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塔牌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金牛區金制線纜經營部(以下簡稱金制線纜經營部)


        金杯塔牌公司原名為成都三電電纜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設立,并于2016年12月6日從成都三電電纜廠繼受取得第176722號“塔牌及圖”商標(以下簡稱案涉商標),2017年6月12日變更為現企業名稱。2004年8月10日,四川塔牌公司由當時案涉商標專用權人的兩家控股子公司設立,后四川塔牌公司的股權經歷兩次轉讓。四川塔牌公司、金制線纜經營部在其生產經營場所、公司網站主頁、電線電纜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案涉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志,且四川塔牌公司將“塔牌”注冊為企業字號,金杯塔牌公司以四川塔牌公司、金制線纜經營部侵犯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四川塔牌公司停止侵權、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567872元,金制線纜經營部在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四川塔牌公司提起反訴,要求金杯塔牌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萬元。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川塔牌公司成立時案涉商標當時的專用權人通過層層控股的制度設計,可以對四川塔牌公司的經營決策施加影響,多項經營活動也證明四川塔牌公司使用“塔牌”字號生產、經營獲得了當時商標權人的許可。但四川塔牌公司的股權經兩次轉讓,已經完全脫離了案涉商標權人的控制,在未重新獲得明示許可的情況下,其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中“四川塔牌電纜”字樣的行為已超出了企業名稱的正常使用范圍,構成商標侵權。但四川塔牌公司的設立時間早于金杯塔牌公司的成立時間,也早于金杯塔牌公司繼受取得該商標的時間,故四川塔牌公司不能預期、也不應預期會因該商標在后轉讓行為而讓原本合法的使用企業名稱行為陷于侵權,乃至最初的名稱取得及在先使用行為的合法性也被否定。金杯塔牌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前,電線電纜市場上已經客觀存在了若干包含“塔牌”字號的企業。


        金杯塔牌公司受讓該商標時知曉并能夠預期,四川塔牌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已經客觀存在且在其權利范圍內規范使用,但金杯塔牌公司變更包含“塔牌”字號的企業名稱,客觀上導致了其與四川塔牌公司因名稱近似而主體混淆的結果,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四川塔牌公司停止侵權、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并賠償金杯塔牌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42143元;金制線纜經營部停止侵權,并在210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杯塔牌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塔牌”字號并變更企業名稱、賠償四川塔牌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1萬元。一審宣判后,金杯塔牌公司、四川塔牌公司均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都屬商業標志,但各有其界,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者獲取途徑不同、權利客體不同,故商標權和企業名稱權均不能互為權利基礎。在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的同時也應考察權利取得時市場的客觀狀態,已客觀形成的不同合法權益之間應彼此尊重,在各自的權利范圍內規范行使。本案中,四川塔牌公司取得企業名稱雖有正當性,但應規范使用,其超出企業名稱范疇突出使用企業字號中的“塔牌”字樣,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從品牌的發展歷史看,四川塔牌公司系正當取得其企業名稱且已經獲得了一定的影響力,故在后成立的金杯塔牌公司應當容忍并積極規避已客觀形成的不同“塔牌”商業標志間的權利邊界。本案明確了注冊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的權利范圍,對于因歷史原因導致的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權利沖突的處理具有較好的參考意義。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488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769號


         

        四、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市蝶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聯有限公司與成都財智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蝶公司)

        原告:深圳市蝶潤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金蝶軟件配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蝶潤公司)

        原告: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想公司)

        被告:成都財智辦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智公司)


        金蝶公司系第1505793號“金蝶”、第28658925號“金蝶妙想”等5枚涉案商標的商標權人,并將上述涉案商標均許可給蝶潤公司和妙想公司使用?!敖鸬鄙虡擞?006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金蝶”與其對應的英文翻譯“Kingdee”均在財務軟件和打印憑證商品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財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洋曾為蝶潤公司員工,財智公司亦曾是金蝶公司的代理商,但其在結束代理關系后,仍在其官網等網站展銷“金蝶”軟件并在其商品的宣傳過程中使用“金蝶”或“Kingdee”標識。同時,財智公司還注冊與妙想公司企業字號“金蝶妙想”相同的商標,并以該商標投訴蝶潤公司和妙想公司在“京東”上開設的網店,對金蝶公司申請注冊的“金蝶妙想”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行政程序,致使三原告為應對財智公司的行為作出了對應措施。三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財智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5萬元。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財智公司在其官網等網站展銷“金蝶”KIS等軟件以及在其商品宣傳過程中使用“金蝶”或“Kingdee”標識,侵犯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財智公司在與三原告系同行業競爭者且具備競爭關系的情況下,不當取得“金蝶妙想”相關商標并以此對金蝶公司的“金蝶妙想”商標提起無效宣告、對蝶潤公司線上店鋪進行投訴是商標權利濫用行為,干擾了金蝶公司的商標注冊以及蝶潤公司和妙想公司的市場經營活動,損害了金蝶公司依法申請注冊、使用商標以及蝶潤公司、妙想公司享受公平競爭秩序的合法權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財智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三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30余萬元,并登報消除影響。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誠實守信是人類社會的普遍道德要求,亦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根本價值取向。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其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本案系近年新出現在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領域的權利濫用類型案件。相較于其他同類型案件,案涉權利濫用行為表現形式更為惡劣、多樣。本案梳理了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中的適用路徑,回應了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等熱點問題,并對市場經營者提出具體要求,對相關市場經營者的行為具有規則指引作用。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號


         

        五、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成都堆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點才人力資源信息咨詢(成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


        被告:成都堆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堆氧公司)


        被告:點才人力資源信息咨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點才公司)


        優酷公司是“優酷網”的運營者。2020年10月15日,優酷公司發現堆氧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內嵌了點才公司所有的網址,通過在其“網屋生活集結地”中設置“熊貓追劇院”欄目,提供視頻搜索功能,用戶可在無須登陸或開通會員賬號的前提下,直接播放優酷公司網站中所有視頻節目,包括免費視頻、會員視頻、付費視頻等,并去除了視頻播放前及暫停中的廣告。優酷公司認為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優酷公司正版視頻網站的正常運營和收入,侵害了優酷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請求法院判決兩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優酷公司向消費者提供會員獨播視頻、免費視頻加廣告、會員免廣告等服務,通過在視頻片頭播放一定時間的貼片廣告并收取廣告費,該商業模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所獲得的合法經營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共同向相關公眾提供優酷視頻在線觀看和下載服務,并繞過對會員專享視頻的播放限制,且在播放中屏蔽了貼片廣告、暫停廣告,用戶無需再接受優酷公司設置的諸如會員付費等服務前提條件并做出相應的選擇。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的行為本質上屬于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在非法損害他人正當經營的基礎上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判決堆氧公司與點才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共計42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互聯網領域新類型不正當競爭糾紛頻發,本案為典型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對于商業模式,法律并未創設一種單獨的權利,而是通過禁止的角度來保護。視頻網站經營者付出成本獲得影視劇相關版權,再通過會員獨播視頻、免費視頻加廣告、在視頻片頭播放一定時間的貼片廣告等商業模式,使得視頻網站經營者、互聯網用戶與廣告主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環。該商業模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已成為當前視頻網站常見的商業模式之一,通過該商業模式所獲得的合法經營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若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繞過互聯網商業模式的技術限制,或者采取技術手段屏蔽廣告,使用戶無需再接受服務設置的前提條件而直接獲得了相應服務內容,則會使得該商業模式的目的無法實現,不但損害了互聯網服務商的預期利益,還將導致消費者獲取服務的成本增加,并造成消費者的選擇機會減少,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就互聯網領域商業模式是否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干擾互聯網領域商業模式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了厘清,對營造有利于數字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有積極意義。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3973號


         

        六、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四川金口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濤公司)

        被告:四川金口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口碑公司)


        漢濤公司運營的“大眾點評”軟件的運作方式為:在軟件內展示合作商戶的店鋪地址、電話、商品及服務等信息,消費者在店鋪進行消費后可在該軟件上對相應店鋪進行打分與文字點評,打分與文字點評均顯示在該店鋪主頁內并對所有軟件用戶可見。金口碑公司運營的“捧場客”軟件的運作方式為:消費者可提前在“捧場客”軟件預約與金口碑公司合作商戶對應的“捧場紅包”,消費者在對應商戶進行消費并在點評類網站上對該商戶進行點評后,經審核可以兌換并提現之前預約的“捧場紅包”。漢濤公司認為,金口碑公司誘導消費者增加漢濤公司平臺門店好評量或進行虛假好評,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漢濤公司商譽及其他商家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要求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51500元。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漢濤公司所運營的“大眾點評”軟件吸引消費者及商戶下載并使用的核心競爭力在于,通過提供真實有效的店鋪數據幫助消費者選擇交易對象,同時為平臺內各商戶提供正常有序的競爭環境。金口碑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捧場紅包”的方式誘導消費者對其合作商戶在“大眾點評”平臺進行特定分數的好評、評論、收藏等行為,造成了平臺內所展示的商戶數據失真,影響該平臺的信用體系,同時也擾亂了平臺內商戶的競爭體系,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金口碑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25750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四川省第一例因“刷單炒信”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案例。近年來,流量“變現”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不僅帶動了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也導致通過“作弊”方式刷流量、刷評價的“刷單炒信”行為不斷翻新花樣?!八纬葱拧辈粌H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且誤導、欺騙消費者,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大眾點評”是有一定影響力的評價體系,金口碑公司采用“組織刷單炒信”方式進行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商業宣傳,造成了“大眾點評”平臺內所展示的商戶數據失真,影響該平臺的信用體系,對漢濤公司商業模式的正常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于規范公平競爭的網絡經濟秩序,引導網絡生態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索引】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號


         

        七、自貢愛爾眼科醫院有限公司與自貢康立耳鼻喉醫院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自貢愛爾眼科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爾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自貢康立耳鼻喉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立公司)


        愛爾公司的前身為自貢愛爾康立眼耳鼻喉醫院有限公司,設立于2000年11月,公司經歷了多次名稱變更,原經營地址在四川省自貢市匯東路364號。其間,該公司通過當地媒體和醫院樓宇電梯畫框廣告等對“康立醫院”“自貢康立”進行了廣泛宣傳,途經其原址的公交車站點亦命名為康立醫院站。2017年3月,該公司更名為愛爾公司,公司地址亦進行了變更。2017年7月,周本長等三名股東在愛爾公司原經營地址(即自貢市匯東路364號)成立了自貢康立五官科醫療有限公司。后該公司更名為康立公司,并經營自貢康立耳鼻喉醫院,對外簡稱“自貢康立”。愛爾公司認為康立公司使用其公司和實體醫院原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要求康立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愛爾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24.5萬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愛爾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后,對其曾用名“自貢愛爾康立眼耳鼻喉醫院有限公司”、曾用名的簡稱“自貢康立”“康立醫院”以及原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康立”均不再享有專用權。但是,“自貢康立”“康立醫院”“康立”等名稱所承載的商譽仍應由愛爾公司享有??盗⒐驹趷蹱柟驹方洜I與愛爾公司原“自貢愛爾康立眼耳鼻喉醫院”名稱極為近似的自貢康立耳鼻喉醫院,且在其門頭使用僅作了有限變更的原自貢愛爾康立眼耳鼻喉醫院招牌,院內裝修亦未作大規模變動,該系列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康立公司是此前一直在此經營的愛爾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康立公司賠償愛爾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康立公司變更自貢康立耳鼻喉醫院門頭招牌、院內裝修,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樹立明顯標識一年,告知公眾自貢康立耳鼻喉醫院非原自貢愛爾康立眼耳鼻喉醫院的事實。


        【典型意義】


        企業對于其曾用名是否享有企業名稱權,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并無明確規定。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企業名稱”。從上述規定來看,受法律保護的企業名稱應該是企業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的名稱,企業對其曾用名不享有名稱權。將他人曾用企業名注冊為企業名稱并使用的行為,亦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在他人的原辦公地址,使用與他人曾用名近似的名稱,經營與他人相同的業務,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是此前一直在此經營的經營者,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于厘清企業名稱權的權利范圍,以及界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引人誤解的混淆行為,具有較好的參考意義。


        【案例索引】


        一審: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3知民初41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759號


         

        八、美巢集團股份公司與江蘇美巢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區鴻發裝飾材料經貿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被告):江蘇美巢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巢建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美巢集團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美巢集團公司)


        一審被告:成都市武侯區鴻發裝飾材料經貿部(以下簡稱鴻發經貿部)


        美巢集團公司的“美巢”商標曾被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并曾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美巢建材公司將“美巢”登記為其企業字號,生產、銷售一系列與美巢集團公司產品同類的家裝輔料產品,并在該產品上突出使用“美巢”“MEICHAO”標識,還將美巢集團公司知名子品牌商標“易刮平”刮墻膩子、“粘瓷寶”墻磚膠粘劑等相同或類似標識使用在對應的同類產品上。此外,美巢建材公司還在產品描述、推廣宣傳中使用多種具有混淆性宣傳語“家裝套餐,道道精品”“美巢江蘇,安居致遠”等。美巢建材公司甚至將美巢集團公司注冊商標和網站域名主要部分“meichao”登記為其網站域名(www.meichaoxz.com),并且在其網站版面設計中使用與美巢集團公司高度近似的版式設計,假稱其總部位于美巢集團公司的總部北京。美巢建材公司在全國12個地區建立了分銷商并成立了多個分公司,還跟隨美巢集團公司的宣傳策略在央視投放廣告。美巢集團公司認為美巢建材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訴至法院,要求美巢建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美巢集團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000萬元。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巢建材公司從企業名稱、域名、網站設計及排布、產品名稱、宣傳用語等多個方面模仿美巢集團公司,其行為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本案雖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但考慮到美巢建材公司的侵權惡意明顯、侵權范圍廣泛,故確定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500萬元作為賠償金額,并支付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一審宣判后,美巢建材公司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市場經營主體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攀附他人已有的商譽。攀附他人知名度較高商標的商譽,從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包裝裝潢、域名、網站版式設計、宣傳用語等方面全面模仿商標權人的,足以認定為惡意侵權。對于惡意侵權,在不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查明的情節酌情從重確定賠償金額。本案中,美巢建材公司作為同行,在美巢集團公司的“美巢”相關商標已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設立了與美巢集團公司企業名稱相近的主體并在全國范圍內開設十余家分公司,且從企業名稱、產品名稱、產品包裝裝潢、宣傳用語等全面模仿美巢集團公司,主觀惡意明顯。雖然本案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但根據其主觀惡意程度按照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確定賠償金額,并確定較高數額的合理開支,對惡意侵權行為起到較好的震懾作用。本案的裁判對于惡意侵權行為的認定,以及在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情形下如何對惡意侵權行為進行懲戒,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7068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896號


         

        九、于某某與蘭某、張某某、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于某某

        上訴人(一審被告):蘭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某

        一審第三人: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公司)


        蘭某系第19448805號商標(以下簡稱案涉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5類:廣告、無線電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等。于某某在淘寶網經營鞋類商品,其在店鋪頁面上使用了案涉商標。蘭霞曾使用案涉商標注冊證向阿里巴巴公司知識產權平臺進行投訴,但該平臺未予受理。2018年5月23日,張某某受蘭某委托,向阿里巴巴公司知識產權平臺投訴,稱于某某店鋪銷售的一款鞋子使用了蘭某的案涉商標,屬售假行為,并向該平臺提交了蘭某的授權委托書和偽造的案涉商標第25類(包含鞋類等)商標注冊證。阿里巴巴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對于某某的店鋪作出立即刪除商品、扣除2分的處罰措施。于某某隨即向阿里巴巴公司申訴,阿里巴巴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撤銷了前述處罰。于某某認為蘭某、張某某的投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訴至法院,要求蘭某、張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113012元、合理開支158221元,并登報道歉。


        【裁判結果】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蘭某雖為案涉商標的注冊人,但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35類。而張某某在投訴時,將案涉商標注冊證載明的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偽造成第25類,致阿里巴巴公司知識產權平臺作出錯誤認定并對于某某店鋪進行處罰,其虛假投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主觀惡意明顯。于某某的網店受到平臺處罰后銷量下降,應當認為與蘭某、張某某的惡意投訴存在因果關系。但是,于某某在其店鋪頁面上使用了蘭某的案涉商標確屬事實,故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對于某某的在先不當行為予以考量,并且還要考慮商業銷售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的客觀情況。綜合上述因素,判決蘭某、張某某賠償于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7515元。一審宣判后,于某某、蘭某均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區分合理維權與惡意投訴的標準主要在于維權手段是否正當和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本案中,蘭某、張某某在明知以其真實的商標注冊證進行投訴不能達到目的情況下,將商標注冊證進行偽造后向網購平臺進行投訴,維權手段具有不正當性,主觀惡意明顯,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詆毀。網絡店鋪的銷售模式不同于線下實體店,網店若受到平臺處罰,則其在流量引入、活動參與等方面將受到較大影響,即使處罰的時間較短、處罰的商品種類單一,該處罰也將影響網店商品的整體銷售,故惡意投訴與網店銷量下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案的裁判對于增強平臺內經營者的信心、保障電子商務的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了積極意義。


        【案例索引】


        一審: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0民初61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終134號


         

        十、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斯塔夫國際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被告):成都市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原成都市錦江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錦江區市場監督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斯塔夫國際有限公司(STAFF INTERNATIONAL S.P.A.以下簡稱斯塔夫公司)


        一審第三人:欣恒上品時裝貿易(上海)有限公司成都紅星路第三營業部(以下簡稱欣恒上品成都第三營業部)


        原成都市錦江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原錦江區市場和質監局)接到臺州市博洋鞋業有限公司有關商標侵權的舉報,2017年12月26日該局執法人員對欣恒上品成都第三營業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營業部銷售的涉案服裝印有“K.WAY”商標,且在商品標簽中將實際產地為中國南京的服裝標示產地“中國上?!?。實際該服裝系由江蘇蘇美達輕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南京加工生產,并經由上海出口到位于意大利的斯塔夫公司,欣恒上品時裝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將上述服裝自意大利的斯塔夫公司進口到上海,并分發到中國大陸各分公司進行銷售。原錦江區市場和質監局經調查,于2018年7月5日作出“成錦市監工處字(2018)9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欣恒上品成都第三營業部在商品標簽上虛假宣傳商品產地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責令該營業部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決定罰款98000元。斯塔夫公司不服,起訴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2019年2月28日,錦江區市場監督局組建,主要承擔原錦江區市場和質監局的職責。


        【裁判結果】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服裝為進口服裝,無論標注產地中國上海,還是中國南京,均不影響其原產國在中國境內的屬性;且相關公眾也不會因為上述產地的不同,作出區別評價。同時,涉案服裝經銷商陳述,“涉案服裝從斯塔夫公司進口時已經具有縫制的水洗標,該標牌中標注有‘產地:Shanghai’”,對此,原錦江區市場和質監局也未進一步調查和認定。欣恒上品成都第三營業部制作的標牌產地信息不符的事實尚不足以達到認定其實施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程度,故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決定。錦江區市場監督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虛假宣傳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重要行為之一。市場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客觀、準確的宣傳,不得超越商品或服務本身作出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判斷虛假宣傳行為是否足以達到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程度,是確定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鍵。因本案中的商品為進口商品,其標注產地為中國上海而非中國南京,并不會增加其競爭優勢或交易幾率,也不會導致消費者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產生混淆。因此,本案最終認定該經營者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本案為如何確定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標準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44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行終365號


        來源: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426活動篇丨IPR Daily 4.26知識產權宣傳周部分活動預告


        四川法院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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