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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浙江法院發布2021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在一年一度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4月22日,浙江高院開啟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周活動并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1年度浙江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件、浙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分析報告及《合力打造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先行省備忘錄》。浙江省法院將圍繞“全面開啟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新征程”主題,聚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2021年以來,浙江法院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貫徹 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打造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先行省的實施意見》要求,以“三個建設年”活動為抓手,持續深化“四項建設”,制定出臺《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努力使浙江成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示范地”目標及一系列舉措,積極構建“嚴、大、快、同、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格局,為打造保護最嚴、創造最活、生態最優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先行省貢獻了司法力量。
啟動儀式上,浙江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許惠春說,全省法院將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把握“兩個確立”,自覺踐行“兩個維護”,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線,聚焦新時代法院現代化建設目標,全力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穩中求進、守正創新、善作善成,不斷提升全省知識產權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保護水平,努力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全力打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示范地”,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貢獻更大力量,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去年經最高法院和省編辦批復同意,浙江省在杭州、寧波知識產權法庭基礎上,增設溫州知識產權法庭,成為全國首個擁有3家知識產權法庭的省級行政區。目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浙江省已有48家基層法院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專業化審判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
發布會上公布了浙江省高院與浙江省市場監管局簽署的《合力打造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先行省備忘錄》?!秱渫洝饭舶藯l主要內容、三項保護機制,覆蓋了現階段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協同保護的方方面面,對更好實現司法保護、行政保護優勢互補具有重要意義?!秱渫洝访鞔_,浙江省法院與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將進一步完善浙江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特別征詢制度,共同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統一司法裁判與行政執法標準。
202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目 錄
1.“餓了么”與“美團”互訴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與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3.惠氏有限責任公司、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與914401115583999384(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深圳市時代威科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勞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5.南微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諸暨市鵬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6.深圳市臉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7.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州高創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湖州南潯佳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8.鄭某某、丘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9.張某某等侵犯著作權罪案
10.嵊州市依寧工藝品有限公司與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賠償案
1、“餓了么”與“美團”互訴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近年來,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廣受社會關注和熱議,此類行為既與反壟斷法中的排他性交易相關,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本兩案是大型外賣平臺“餓了么”與“美團”之間互訴的兩起案件,其中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餓了么”訴“美團”案是全國第一起網絡平臺“二選一”不正當競爭糾紛,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后即登上新浪微博熱搜,閱讀量達2.2億,獲5.8萬人點贊。兩案判決從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出發,以是否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為落腳點,在綜合評判被訴行為對經營者、平臺商戶、消費者多元主體利益影響的基礎上,認定外賣平臺強制“二選一”行為違反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對規范互聯網行業競爭秩序,遏制互聯網平臺惡性競爭,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維護健康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
【裁判要旨】
網絡平臺經營者為獲取獨家交易機會,綜合運用調整收費優惠比例以及不允許附加服務、不簽協議、強制關停網絡店鋪等懲罰性手段,誘導、強迫平臺內商戶不與其他平臺合作,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互聯網領域商業道德,剝奪了平臺內商戶的自由選擇權,侵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損了社會福利,破壞了開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聯網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索引】
一審: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402號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3民初407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601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731號
【案情介紹】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線科技公司系“美團”外賣平臺的經營主體,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餓了么”平臺的經營主體。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于2016-2017年間在金華地區通過調整收費優惠比例的方式,誘使商戶與“美團”獨家開展經營活動;通過不允許附加“美團外賣”服務和不簽協議等方式,迫使商戶簽署只與“美團”進行外賣在線平臺合作的約定,以排除商戶與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同行業競爭者的合作;通過強制關停與“餓了么”平臺有合作關系的商戶在“美團外賣”的網店并停止客戶端賬戶使用的方式,迫使商戶終止與“餓了么”平臺等同行業競爭方合作。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于2019年在溫州地區通過與商戶洽談獨家戰略合作業務,并承諾給予優惠的方式,要求商戶關閉美團外賣平臺的業務,被拒絕后,強制關停商戶在“餓了么”平臺的網店,在該店投訴后才予以恢復上架。三快在線科技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賠償損失10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裁判內容】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認定: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2021年2月8日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被判令賠償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2021年4月7日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被判令賠償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8萬元,如不足以承擔的,則由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對該款項承擔清償責任。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的被訴行為發生在2016-2017年間,適用1993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懊缊F”外賣平臺與“餓了么”平臺均從事網絡餐飲外賣服務,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經營者經營自身平臺不受他人不正當干擾的競爭利益應受保護?;ヂ摼W市場經營者作為理性經濟人,有著保持用戶忠誠度、提升用戶粘性、搶占競爭對手市場份額的天然需求,但在采取措施實現這一目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強迫商戶與其達成獨家交易,導致“餓了么”平臺商戶資源的流失、訂單交易量下降及相應的收益減損。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侵害了商戶自由、自主的交易權,亦限制了消費者對平臺、商戶、商品的選擇可能性和選擇范圍,破壞了互聯網開放、共享、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不利于社會總體福利的最大化,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的被訴行為發生在2019年5月,應適用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公司通過關閉店鋪的技術手段,強迫商戶關閉“美團外賣”平臺服務,影響了商戶和消費者的選擇自由,妨礙了三快在線科技公司合法提供的“美團外賣”平臺正常運行,損害了互聯網競爭機制、扭曲了競爭效果,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制的“強迫用戶關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服務”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于賠償數額,對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的侵權行為,綜合考慮以下事實在內的判賠因素,確定賠償數額100萬元:該行為在金華地區并非個例;“美團外賣”平臺系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金華地區市場占有量最大的網絡食品經營平臺,侵權行為會影響更多商戶的選擇,更容易對“餓了么”平臺的經營造成較大損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審訴訟期間注銷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金華分公司,導致相關資料無法提供。對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的侵權行為,綜合考慮以下事實在內的判賠因素,確定賠償數額8萬元:損害賠償的地域范圍為溫州市龍灣區;法院直接查明被強制獨家交易的商戶為1家,且其商鋪在關閉后24小時內被恢復,侵權行為影響有限。二審法院對該兩案均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與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廚具行業兩大品牌“蘇泊爾”和“康巴赫”,涉案商業詆毀行為的傳播渠道既包括傳統媒體,也包括微博話題炒作、網易直播等新型網絡途徑,侵權規模和影響范圍擴大迅速。一審法院有效運用訴前臨時禁令,在被訴方召開新聞發布會前送達行為保全裁定,有效阻止了商業詆毀信息的進一步擴散。二審法院在認定被訴方實施推動自媒體用戶參與涉案話題討論行為的基礎上,判決其對相關的微博話題和微博內容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本案判決生效后,被訴方變相推諉執行,被法院處以30萬元罰款。本案從訴前禁令、判決到執行,均體現出法院嚴厲制裁商業詆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鮮明立場。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商業詆毀行為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是否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虛偽事實既包括無中生有編造的信息,對真實情況的惡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準確、不全面地陳述客觀事實的行為。若經營者對于未定論的事實,沒有客觀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論的狀態,而是故意將未定論的狀態作為已定論的事實來進行宣傳散布,導致公眾產生誤解,造成競爭對手商譽貶損的,亦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的行為。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50號
【案情介紹】
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泊爾公司)在小型家電及炊具的制造、銷售、技術開發等領域享有較高商譽,其認為浙江巴赫廚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赫公司)在多個媒體平臺通過自己賬號、主持微博話題討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接連發布明示或暗示蘇泊爾公司生產、銷售的“X晶盾不銹鋼炒鍋”侵害其“蜂窩不粘鍋”專利權的言論,致使其社會評價降低,給其商譽造成嚴重損失,構成商業詆毀。浙江中康廚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康公司)與巴赫公司在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混同,應對被訴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蘇泊爾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巴赫公司、中康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及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包括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內容】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巴赫公司所發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義是蘇泊爾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但上述信息發布時,并無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裁決認定蘇泊爾公司構成對巴赫公司專利權的侵害。巴赫公司亦不能確定蘇泊爾公司產品的具體制造方法,未提供證據證明蘇泊爾公司實施了以專利方法生產蜂窩不粘鍋的行為。故巴赫公司發布的上述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誤導性信息,其行為對蘇泊爾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構成商業詆毀,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并無證據證明中康公司與巴赫公司人格混同,對于蘇泊爾公司要求中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該院遂于2020年12月14日判決:巴赫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蘇泊爾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蘇泊爾公司和巴赫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巴赫公司發布的信息指向明確,即蘇泊爾公司生產、銷售產品的行為侵害其專利權。其次,是否侵害方法專利需要通過對具體實施步驟的比對進行認定,不能簡單地根據產品推斷出結論。根據在案證據,在巴赫公司實施被訴行為時,尚不能得出蘇泊爾公司侵權的肯定性結論。再次,涉案信息通過互聯網公開發布,對象為廣大不特定公眾,巴赫公司應負有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其將未定論的狀態作為已定論的事實進行宣傳散布,宣稱蘇泊爾公司模仿其專利,超出了正當維權的范疇,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盡管巴赫公司已經刪除部分微博博主的相關微博,但對于尚未刪除的微博話題和內容,以及網易直播平臺上的文字直播內容,仍應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一審法院以已經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為由不再處理蘇泊爾公司有關停止侵害的訴求有誤,應予糾正。結合本案被訴商業詆毀行為的影響規模、惡劣程度,蘇泊爾公司的知名度、預期需要支出的恢復商譽的成本、維權費用及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一審法院確定300萬元賠償數額在合理范圍內。該院遂于2021年6月2日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關于巴赫公司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判項,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傳播、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即立即刪除在相關平臺發布的內容。
3、惠氏有限責任公司、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與914401115583999384(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作為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重要舉措,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3月發布了《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本案是浙江法院適用該解釋審理的第一起案件,最終全額支持了美國“惠氏”商標權人3055萬元的賠償請求,彰顯了浙江法院嚴厲懲戒惡意侵權行為、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決心和能力。本案的審理進一步明確了懲罰性賠償條款中“故意”和“情節嚴重”要件的認定標準,以及懲罰性賠償基數和倍數的含義,為準確適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進一步落實落細懲罰性賠償制度貢獻了典型案例和司法智慧。
【裁判要旨】
“故意”和“情節嚴重”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對于侵權故意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知識產權的類型、權利狀態和相關標識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之間的關系等因素;對于侵權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侵權手段、次數、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規模、后果,侵權人在訴訟中的行為以及是否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等因素。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和倍數數額應當分別計算,選擇以侵權獲利方式計算基數時可參考同行業利潤率,在綜合考慮銷售規模和數量等證據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范圍,最終確定的賠償總額應為基數數額加上懲罰性賠償數額之和。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2號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終294號
【案情介紹】
美國“惠氏”是嬰幼兒奶粉知名品牌,惠氏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商標的商標權人,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氏上海公司)經許可有權在中國使用上述商標和進行維權。914401115583999384(原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廣州惠氏公司)成立于2010年,長期大規模生產、銷售帶有“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的母嬰洗護產品等商品,并通過搶注、受讓等方式在洗護用品等類別上擁有“惠氏”“Wyeth”等商標,在宣傳推廣中明示或暗示其與惠氏公司存在關聯關系;陳某某與管某某曾系夫妻,管某某在香港設立惠氏中國有限公司,后陸續受讓“惠氏”“Wyeth”等商標并許可原廣州惠氏公司等使用,兩人還設立廣州正愛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惠氏公司)等銷售實體,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實施侵權行為;杭州向笛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向笛公司)成立時亦將“惠氏”作為企業字號,與原廣州惠氏公司共同經營網上店鋪銷售侵權產品,獲利巨大。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廣州惠氏公司、陳某某、管某某、廣州正愛公司、青島惠氏公司、杭州向笛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六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方式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及合理費用55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六被告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青島惠氏公司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且各被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因此采用懲罰性賠償的方式計算賠償數額。原廣州惠氏公司的侵權獲利至少1000萬,故以此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并以侵權獲利的3倍計算賠償金額。該院遂于2020年12月25日判決六被告停止侵害,并全額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有關賠償的訴訟請求,即賠償3000萬元和合理費用55萬元。
六被告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各被訴方侵權故意明顯,情節嚴重,在權利人明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況下,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方式確定本案賠償數額。根據二審查明的侵權商品銷售收入以及參考同行業的平均利潤率,以侵權人提交的財務數據計算出侵權期間的營業總收入以及以經銷商數量與年購貨指標計算銷售收入確定本案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區間為789.08萬元-5193.19萬元,再綜合考慮侵權方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達七年、惡意注冊商標后在全國100多個地級市發展經銷商、在線上開設多家店鋪實施銷售侵權行為)等因素,確定以3倍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倍數,故本案賠償總額應為基數的4倍。據此,本案損害賠償總額的區間為3156.32萬元-20772.76萬元,該區間的下限已超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的數額,故對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關于賠償數額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綜上,該院于2021年4月26日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深圳市時代威科焊接科技有限公司與浙江勞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涉外定牌加工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一種重要形式,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模式的逐漸轉型,對于在涉外定牌加工中產生的商標侵權問題的認識也在不斷變化和深化。商標權具有地域性,國內加工商生產商品不得侵害國內商標權人的權利,即使該生產行為系經過國外商標權人授權且所有商品全部出口亦不能成為不侵權的理由。但是,國內商標權人行使商標權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其系在明知國外在先商標存在的情況下進行注冊,并且以該注冊商標作為阻礙國內其他廠商接受國外商標權人委托進行定牌加工的工具,則其行為屬于對商標權的濫用,法院對其商標權不應予以保護。這是誠實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則在涉外定牌加工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具體體現,有利于維護涉外定牌加工行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定牌加工商標侵權案件時,應當充分考量國內和國際經濟發展大局,對特定時期、特定市場、特定交易形式的商標侵權糾紛進行具體分析,妥善平衡商標權人與定牌加工方的利益。本案中,時代威科公司明知德國stahlwerk公司以及德國“STAHLWERK”商標的存在,卻在國內申請注冊同一種商品上的相同商標,繼而以該商標為權利基礎,對德國stahlwerk公司授權的勞士頓公司在中國境內定牌加工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提起侵權之訴,這種行使商標權的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不應對其商標權予以保護。
【案例索引】
一審: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19)浙0206民初7747號
二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終4306號
再審審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民申4890號
【案情介紹】
深圳市時代威科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威科公司)系第10121635號“圖片”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于2012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的電焊設備、電弧焊接設備等。德國stahlwerk公司成立于1998年,經營電焊機等商品,該公司負責人巴拉班于2009年在德國申請注冊了電焊機商品上的“STAHLWERK”商標并授權德國stahlwerk公司使用,另在歐盟知識產權局獲得電焊頭盔、電焊保護罩等設備上的“圖片”外觀設計專利。時代威科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獨資的義烏市百聯國際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聯公司)曾與德國stahlwerk公司有過貿易代理業務合作,為后者的“STAHLWERK”牌電焊機設計外觀、加工產品。德國stahlwerk公司于2017年向浙江勞士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士頓公司)出具品牌授權書,授權其在產品及產品外箱上使用“STAHLWERK”商標和“圖片”設計,所有產品最終均用于向德國出口并在德國境內銷售。2019年,勞士頓公司申報出口至德國的4381臺電焊機被海關查扣,該批電焊機及外包裝上均標注了“圖片”和“圖片”標識。時代威科公司認為該批電焊機侵害其第1012163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勞士頓公司停止侵害、銷毀該批貨物,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350萬元。
【裁判內容】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士頓公司對境外委托貼牌的商標已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時代威科公司清楚知曉德國stahlwerk公司“STAHLWERK”商標的存在,卻在同一種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代威科公司第10121635號商標顯著性弱、知名度低,勞士頓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圖片”標識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遂于2020年8月20日判決駁回時代威科公司的訴訟請求。
時代威科公司不服,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時代威科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首先,德國stahlwerk公司負責人巴拉班于2009年在德國申請注冊了“STAHLWERK”商標,并出具授權書確認德國stahlwerk公司于2017年授權勞士頓公司在電焊機產品及產品外箱上使用“STAHLWERK”商標。被訴侵權商品系由勞士頓公司接受德國stahlwerk公司委托定牌生產,且規范使用“STAHLWERK”商標,被訴侵權商品亦最終向德國出口并在德國境內銷售,該行為系合法授權范圍內的涉外定牌加工行為。其次,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任何有違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不正當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百聯公司在2010年左右即與德國stahlwerk公司有業務往來,根據其與時代威科公司的關聯關系可以推定,時代威科公司在明知德國stahlwerk公司以及德國“STAHLWERK”商標存在的情況下,卻于2011年在國內申請注冊同類商品上的相同商標,繼而還以該商標為權利基礎,對德國stahlwerk公司授權的勞士頓公司在中國境內定牌加工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提起侵權之訴,這種行使商標權的方式具有不正當性,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遂于2022年1月4日裁定駁回時代威科公司的再審申請。
5、南微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諸暨市鵬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醫藥工業是民生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本案是醫療器械領域典型的專利侵權案件。法院運用電子顯微鏡等高科技手段對精密醫療器械產品進行比對,在細致查明技術事實的基礎上,準確理解權利要求內容尤其是功能性技術特征的含義,合理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此外還在審理過程中及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成功阻止了侵權產品的出口,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激勵技術創新、促進生命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方面的作用。
【裁判要旨】
法院在確定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征的具體技術含義時,應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并可引入專利無效審查決定的相關觀點進行解釋,準確確定權利要求的內容。對于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的“預定值”是否屬于功能性技術特征的問題,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說明書及附圖內容可知技術方案存在一個預定值,達到該預定值會確定性地發生某項技術作用,則該預定值不構成功能性技術特征,不能以專利說明書對預定值的舉例說明限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案例索引】
一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261號
【案情介紹】
南微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微公司)系專利號為ZL201410222753.7,名稱為“一種止血夾”的發明專利權人。2020年,南微公司認為諸暨市鵬天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天公司)制造銷售的200個“一次性止血夾”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鵬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銷毀上海海關查扣的全部涉案侵權止血夾,并賠償100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南微公司提出采取停止侵害專利權行為保全措施的申請,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浙02知民初261號民事裁定書,禁止鵬天公司銷售、出口涉嫌侵權產品,查封上海海關扣留的被訴侵權產品一次性止血夾200個。
【裁判內容】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雙方爭議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夾持組件包括鋼絲扣,鋼絲扣繞設在活動銷軸上,當在鋼絲扣上施加的拉力達到預定值時,鋼絲扣與所述活動銷軸脫離”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并未具體限定鋼絲扣的結構和制作工藝,其作用是與活動銷軸連接,并在對其施加預定值的拉力時能夠被拉斷,而被訴侵權產品中的拉桿同樣與活動銷軸連接,在對其施加預定值的拉力時也能夠被拉斷,兩者結構基本一致,作用基本相同。關于預定值的理解,權利要求1中雖沒有明確,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說明書及附圖內容可知當對鋼絲扣施加一定的力后,鋼絲扣會被拉斷,具體力的大小與鋼絲扣的材質、尺寸、結構有關,因此該預定值僅是一種上位概念,并非功能性技術特征,而被訴侵權產品的拉桿,在對其施加一定力后,也可以被拉斷,則該力的具體數值就是預定值。故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的前述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其他技術特征亦與涉案專利的其他技術特征相同,可以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和7-8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該院遂于2021年7月26日判決鵬天公司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專利侵權行為,銷毀上海海關查扣的全部涉案侵權止血夾,賠償南微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6、深圳市臉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在網絡短視頻爆發式增長背景下出現的短視頻模板,屬于互聯網內容制作新產物。本案系全國首例侵害短視頻模板著作權案件,涉及短視頻模板能否得到著作權法保護、得到何種程度保護等法律問題,入選2021年度中國網絡治理十大司法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法院根據相關領域著作權在作品特性、創作空間等方面的特點,充分考慮網絡創新的需求和特點,合理確定作品獨創性判斷標準,劃清了著作權范圍與公共領域的界限,為規范短視頻模板使用提供了行為指引,推動了短視頻文化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本案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參照判決對雙方平臺上的大量短視頻模板進行了一攬子協商解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裁判要旨】
短視頻模板依托平臺制作,具有錄影時間短、主題明確、社交互動性強、制作過程簡單等特點。在判斷短視頻模板是否具有獨創性時,應堅持利益平衡原則,綜合考慮創作與傳播、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不宜采取過高的判斷標準。短視頻模板是否構成作品主要應考慮以下兩點:一是短視頻模板應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不能復制或剽竊他人作品;二是短視頻模板應是作者的創造性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內容的表達,可以體現作者的個性。
【案例索引】
一審:杭州互聯網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號
【案情介紹】
剪映App是一款視頻編輯軟件,能夠為用戶提供多種素材、音樂、特效等,協助用戶對短視頻進行編輯。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公司)、深圳市臉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臉萌公司)系剪映App的運營者。2020年,制作人“阿寶”在剪映App上發布了“為愛充電”短視頻模板,用戶可通過替換模板中的可更換素材形成自己的短視頻。微播公司、臉萌公司經制作人授權取得該短視頻相關著作權,其主張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看影公司)、杭州小影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影公司)擅自在其運營的Tempo App上傳“女生節,為愛充電”短視頻模板,用戶可以點擊播放該短視頻,亦可以替換素材嵌入模板進行編輯、下載及分享,看影公司、小影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對涉案短視頻模板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改編權及匯編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
【裁判內容】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短視頻模板本質上屬于短視頻,其由創作者對圖片、音樂、特效等各類元素進行編排形成短視頻框架,并預留出可供用戶進行替換的要素,方便用戶替換后形成含有個性化元素的短視頻。立足于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判斷短視頻模板是否具有獨創性時,不宜采取過高的判斷標準。判定涉案短視頻模板“獨創性”時的具體考量因素主要在以下兩方面:一是短視頻模板是否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不能復制或剽竊他人作品;二是短視頻模板必須是作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是作者思想或情感內容的表達,可以體現作者的個性。本案中,涉案短視頻模板由制作者對剪映App中已有的音樂、貼紙、特效等元素進行選擇與編排制作而成,與既有各個獨立的元素存在明顯差異。制作者根據想要表達的思想主題,奠定風格基調,尋找合適的背景音樂、圖片,再根據音樂的節奏點搭配不同的貼紙、特效、濾鏡、動畫等元素,并結合主觀需要協調多種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順序和持續時間,整個創作過程存在智力創造空間,體現了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故涉案短視頻模板具備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屬于視聽作品??从肮?、小影公司在其運營的App上共同或分別提供被訴侵權短視頻,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院遂于2021年4月16日判決:看影公司、小影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賠償微播公司、臉萌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4萬元,看影公司賠償微播公司、臉萌公司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萬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7、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州高創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湖州南潯佳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隨著“雙減”政策的落地和數字時代的來臨,在線自主學習日漸成為提升學業或者職業技能的補充選擇,各類學習資源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傳播,傳播環節和鏈條較以往更為復雜,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也相應增長。本案系一起涉知名英語教材的著作權侵權案件。2021年9月16日,本案在浙江法院“我是院長,現在開庭”活動中通過“浙江天平”抖音號、頭條號和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直播,庭審后院長發表法官寄語,呼吁社會各界尊重知識與創新,營造更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更優的法治營商環境。合議庭通過辨法析理,讓被告意識到未經許可在線提供資料下載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他人著作權,案件最終調解結案,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索引】
一審: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5民初39號
【案情介紹】
2000年6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研社)與麥克米倫出版(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克米倫公司)依據國家《義務教育英語課程標準(實驗稿)》共同組織開發了《新標準英語》中小學系列教材,并對相關教材和音像制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05年,麥克米倫公司授權外研社全權處理該系列教材侵權事宜。經外研社授權,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研通公司)亦獲得該系列教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的普通許可并有權以自己名義維權。2019年開始,湖州高創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創公司)、湖州南潯佳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豪公司)生產、銷售的學習平板電腦的內置APP“智慧課堂”含有案涉系列教材的下載鏈接。通過點擊該鏈接可以下載26冊的《新標準英語》,該行為并未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外研社、外研通公司認為高創公司、佳豪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其對涉案教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高創公司、佳豪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合議庭釋法明理,促成雙方就本案和尚未起訴的另一侵權產品“點讀筆”的糾紛達成一攬子調解解決。高創公司、佳豪公司賠償外研社、外研通公司經濟損失共計30萬元,后高創公司、佳豪公司均依約付清了賠償款,并表示今后要尊重知識產權和守法經營。
8、鄭某某、丘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入選理由】
本案系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所涉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兼具“違約型”和“非法獲取型”兩種模式,本案判決對此予以準確區分,并根據不同的行為模式確定了相應的損失計算方式,對類案處理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本案在“4·26”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開庭,由法檢“兩長”同庭履職,一審當庭宣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等共計300余人旁聽庭審,“浙江天平”微信公眾號推文閱讀量突破10萬+,充分發揮了典型案件的宣傳警示作用,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鮮明態度。
【裁判要旨】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分為“違約型”和“非法獲取型”兩種,各有不同的行為模式和損失計算方式。對行為人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合法、正當接觸、獲取商業秘密后違約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應認定為“違約型”,損失數額可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造成銷售利潤的損失確定,在因被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時,權利人銷售利潤損失依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的方式計算。對不屬于行為人職務范圍內合法、正當接觸、獲取的商業秘密,則可合理推定行為人系利用工作便利,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屬“非法獲取型”,損失數額可根據該項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在商業秘密無實際發生的許可使用費時,可采取評估虛擬許可使用費的方式確定。
【案例索引】
一審: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2刑初35號
【案情介紹】
音王電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音王公司)是全球音視頻智能化集成產業龍頭企業,其數字調音臺產品曾獲“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證書。該公司是“最佳的壓縮器”技術信息和“卡迪克調音臺三項技術信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
2016年底,鄭某某在擔任音王公司研發部門負責人、參與研發期間,產生利用公司“最佳的壓縮器”技術另立公司自行生產數字調音臺銷售牟利的念頭,并拉攏丘某某(音王公司電子工程師)等人入伙。鄭某某、丘某某自2017年開始利用音王公司的技術設備試產樣機,丘某某還竊取了“最佳的壓縮器”技術的源代碼。2018年,鄭某某、丘某某先后離職,利用鄭某某離職時違反公司保密規定帶走的存有“最佳的壓縮器”技術等相關資料的“加密狗”U盤,生產侵權數字調音臺。2019年,鄭某某指使他人成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壓縮器”技術專門生產、銷售侵權數字調音臺。至2019年11月案發,共生產、銷售侵權數字調音臺1205臺,給音王公司造成損失91.43萬元。
2018年4月至5月,鄭某某隱瞞其準備離職并另立公司的真相,以將卡迪克數字調音臺相關技術資料放于其處備份為由,騙得音王公司“卡迪克調音臺三項技術信息”資料。鄭某某隨即指使丘某某篩選備份于移動硬盤中,以備使用。經鑒定,“卡迪克調音臺三項技術信息”許可使用價值為182萬元。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鄭某某、丘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內容】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鄭某某、丘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及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又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中鄭某某的行為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丘某某的行為屬于造成重大損失,兩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鄭某某系犯意的提出者及犯罪行為的組織者、指揮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鄭某某在第一筆事實中具有坦白情節。丘某某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該院遂于2021年4月22日判決:鄭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丘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相關犯罪工具、侵權產品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鄭某某、丘某某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案件已經生效。
9、張某某等侵犯著作權罪案
【入選理由】
本案涉及《問道》這一影響力較大的網絡游戲產品的著作權刑事保護問題,法院根據私服客戶端程序后臺的玩家充值金額,在剔除了游戲贈送部分后所認定的非法經營數額仍高達6000余萬元,非法獲利高達1800余萬元,系目前浙江省非法經營數額最高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本案判決就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及定罪量刑層層分析,分別判處刑罰,充分體現了法院嚴懲知識產權犯罪的態度,有力震懾了網絡游戲領域的犯罪行為,維護了權利人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障了文娛領域的創新發展。
【裁判要旨】
“游戲私服”是指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非法獲得服務器端安裝程序之后設立的網絡服務器,通過私服提供游戲本質上屬于網絡盜版行為。認定被告人搭設“私服”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首先應當明確正版游戲的著作權人,再審查被告人開發、運用的私服客戶端程序與經著作權人授權運營的官方客戶端程序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進而作出入罪與否的判斷。對于各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確定,應基于“私服”類案件的產業化、團隊化特點,從侵犯著作權罪的主客觀方面著手,根據“私服”搭設、運營各環節參與者的地位、作用,分別予以確定。
【案例索引】
一審:義烏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刑初156號二審: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7刑終415號
【案情介紹】
廈門雷霆互動網絡有限公司系《問道》手機游戲軟件(以下簡稱《問道手游》)的著作權人。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間,張某某等9人及趙某某等3人(均另案處理)明知《問道手游》軟件擁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在未取得著作權人廈門雷霆互動網絡有限公司及運營單位浙江博約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開發并運營《出奇制勝問道》《詩情畫意問道》《非凡問道》《浮生問道》《情懷問道》《完美問道》《雨過天晴問道》共七款《問道手游》私服游戲,并通過游戲玩家充值元寶的方式進行非法營利。經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七款手游私服客戶端程序均與廈門雷霆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授權運營的《問道手游》官方客戶端程序構成實質性相似。經查,張某某、胡某的非法經營數額達6000余萬元;張某某等9人非法獲利共計1800余萬元,后已退出贓款1100余萬元。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某某等9人犯侵犯著作權罪,向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內容】
義烏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9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其中張某某等8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李某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該院遂于2021年7月20日判決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至六百四十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劉某某、陳某某不服,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0、嵊州市依寧工藝品有限公司與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賠償案
【入選理由】
本案系因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財產利益損失而引發的涉知識產權行政賠償訴訟。本案判決在嚴格審查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性的基礎上,準確認定行政相對人直接損失范圍,并予以其公平和充分的賠償,在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職的同時,依法平等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同時對提升政府公信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亦具有重要意義。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因違法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充分賠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于賠償損失范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預期可得的財產利益的損失,以充分救濟行政相對人的損失,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案例索引】
一審: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2020)浙0604行賠初5號
二審: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6行賠終7號
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浙行賠申73號
【案情介紹】
2014年11月,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嵊州市監局)在嵊州市依寧工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依寧公司)倉庫內發現尚未銷售的尼龍紗窗4500卷及未使用的標注有“圖片圖片”注冊商標的產品標簽1000張。同日,該局以涉嫌生產、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為由,對依寧公司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將上述尼龍紗窗及產品標簽進行扣押,到期后,又作出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將扣押期限延長30日。2015年1月,嵊州市監局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將上述扣押物品予以返還,但依寧公司并未取走上述被扣押產品,上述產品至今仍在嵊州市監局處存放。
2015年2月,嵊州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依寧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尼龍窗紗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圖片圖片”商標,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責令其停止侵害,沒收尼龍紗窗4500卷及未使用的標注有“圖片圖片”注冊商標的產品標簽1000張,并罰款18萬元。經復議,嵊州市人民政府維持上述處罰決定。同年7月,嵊州市監局作出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要求依寧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罰款的處罰決定。依寧公司不服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4月,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予以維持。
依寧公司遂根據上述行政判決向嵊州市監局申請行政賠償,該局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依寧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嵊州市監局賠償貨物損失198000元,并返還被沒收的1000張尼龍窗紗產品標簽;賠償維權費用15000元及律師代理費2萬元。
【裁判內容】
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嵊州市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被生效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侵害了依寧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賠償。對于被沒收的4500卷尼龍窗紗,行政處罰決定中明確其經營額合計198000元,經鑒定現市場價值為20250元,故嵊州市監局應在返還尼龍窗紗的基礎上賠償依寧公司損失177750元;對于1000張尚未使用的標簽,嵊州市監局亦應予以返還。至于依寧公司主張的維權費用及律師代理費均非直接損失,超出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范圍,不予支持。綜上,該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決:嵊州市監局返還依寧公司被沒收的財物,并支付依寧公司賠償金177750元。
嵊州市監局不服,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依寧公司與案外人交易時間具有持續性,交易對象明確,交易價格穩定,如無嵊州市監局的行政處罰行為,依寧公司可以通過與案外人之間的合同獲取交易金額的收益,故被訴行政處罰行為給依寧公司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嵊州市監局應當予以賠償。在行政強制措施解除后,嵊州市監局作出沒收財物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又作出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但僅要求依寧公司履行罰款,而沒有催促沒收涉案財物,可以認定嵊州市監局實際已經認可沒收案涉財物,其關于涉案財物仍存放在其處系依寧公司主動追求的結果的主張,依據不足。綜上,該院于2021年4月1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嵊州市監局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駁回嵊州市監局的再審申請。
來源:浙江天平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浙江法院發布2021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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