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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機構因郵寄商標文件快遞“到付”7064件獲利6723.62元被罰!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了一則行政處罰信息。臺州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因在臺州玉環、安徽阜陽兩地通過EMS快遞到付的形式向商標注冊人郵寄“商標終止公告”的不正當手段延攬商標代理業務被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臺市監處罰〔2022〕15號;
案件名稱:臺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其他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行為案;
被處罰對象名稱:臺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黃XX;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9月起,黃XX、臺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臺州玉環、安徽阜陽兩地通過EMS快遞到付的形式向商標注冊人郵寄“商標終止公告”的不正當手段延攬商標代理業務。
(一)2021年8月30日,黃XX以玉環冠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與玉環EMS快遞公司簽訂快遞服務合同。2021年9月初開始,黃XX通過購買天眼查、啟信寶會員查詢企業注冊商標等資料,將商標終止日期、申請日期、商標注冊號、商標名稱、申請人、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項目等下載復制在自行設計的“商標終止公告”模板上,并將制作完成的“商標終止公告”并打印在A4紙上。黃XX通過EMS快遞到付的形式向商標注冊人郵寄“商標終止公告”,為使收件人更有意愿簽收,其在快遞單的寄件地址上填寫北京市西城區茶馬街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旁,寄件人填寫黃主任或李主任,以及黃XX的電話號碼,配貨信息用藍章蓋印“商標終止文件”。
2021年10月21日,黃XX成立了臺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專門從事上述業務,并于次日開始在其郵寄的“商標終止公告”上加蓋臺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后因有投訴,2021年11月30日,玉環EMS快遞公司終止與其合作,停止了“商標終止公告”的郵寄。至2021年11月30日,黃XX及當事人臺州XX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共通過玉環EMS快遞公司共郵寄“商標終止公告”2663件,簽收925件,因拒收退回1738件。其中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21日,黃XX未取得營業執照期間共郵寄“商標終止公告”540件,簽收206件,因拒收退回334件。
(二)2021年11月19日,當事人與安徽阜陽EMS快遞公司聯系簽訂了快遞服務合同和代收貨款服務合同,開始在安徽阜陽以上述郵寄“商標終止公告”的方式延攬業務。當事人通過阜陽EMS快遞公司郵寄的“商標終止公告”均由黃XX蓋上公司公章后,從玉環通過快遞寄給當事人派駐阜陽工作人員李XX(已離職,無法聯系),由李XX在阜陽進行郵寄。2021年11月28日至2021年12月6日,當事人通過阜陽EMS快遞公司共郵寄“商標終止公告”4401件,簽收1141件,因拒收退回3260件。
經查,當事人通過上述郵寄“商標終止公告”方式共收取貨款80574元,產生郵寄費用73782.2元,購買天眼查、啟信寶會員費用68.18元,當事人違法所得6723.62元。案涉“商標終止公告”郵寄后,當事人未與企業簽訂過商標代理合同,無商標代理業務成交。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其他違反知識產權管理規定的行為;
行政處罰內容:商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二)以詆毀其他商標代理機構等手段招徠商標代理業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三)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履行期限: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日期:2022-04-12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機構因郵寄商標文件快遞“到付”7064件獲利6723.62元被罰!(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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