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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明星直接或間接投資餐飲行業,利用自身的影響力營銷品牌,但與此同時,倒閉、維權、法律糾紛等問題也層出不窮?!?/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明星利用流量拓展“商業版圖”。不少明星直接或間接投資餐飲行業,利用自身的影響力營銷品牌,但與此同時,倒閉、維權、法律糾紛等問題也層出不窮。
關于明星加盟店
2022年5月,雷佳音賈乃亮的西餐廳因違規添加被罰10萬。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獲悉,南京“LL西餐”背后公司——南京肴之外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將“金箔”等作為原料使用在菜品上,因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被南京市秦淮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萬元。南京肴之外餐飲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由演員雷佳音和賈乃亮姐姐所在的公司共同持股,雷佳音和賈乃亮都曾為該店宣傳。金銀箔粉既不是食品生產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事實上,金和銀作為重金屬元素,若不慎攝入會造成機體中毒。[1]
2022年6月,胡海泉奶茶品牌因偷稅漏稅被廣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罰款9萬。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本宮的茶關聯公司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因偷稅被廣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處以罰款。具體事由顯示,該單位2019年至2020年期間取得加盟費等收入527.83萬余元(含稅),上述收入未確認銷售收入且未申報繳納相關增值稅和附加稅費,未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相關成本費用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該單位上述偷稅行為合計罰款91232.23元。 本宮的茶官網顯示,胡海泉為該品牌聯合創始人。[2]
值得注意是,僅加盟費用就收入高達百萬的本宮的茶,并非首次遭遇公開處罰。
2021年8月,本宮餐飲因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條款,被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4萬元。
2021年11月份,網紅火鍋連鎖品牌火鳳祥被曝投資人拉橫幅維權,內容直指“火鳳祥掌柜鄭愷割韭菜詐騙,投資人血本無歸!”與此同時,火鳳祥品牌所屬公司發生工商變更,明星鄭愷名下公司退出股東行列。[3]
數據顯示,截止2022年4月下旬,超過270家賢合莊門店關閉。到了5月初,多位加盟商聯合來到成都賢合莊總店門口,試圖維權。天眼查App顯示,今年5月,由陳赫持股的福建賢合莊品牌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退出福建省賢合莊餐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股東行列。[4]
沉默許久的陳赫,發微博向大家說明外界所傳的賢合莊欺騙加盟商的事件,稱自己仍舊會以賢合莊創始人的身份,一同與加盟商攜手共進。他還說,自己已經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備,希望有關部門以及大眾能夠對他起到一個監督的作用。
對于加盟明星餐飲店,加盟商出現虧損閉店,明星該不該負責?[5]
導致加盟店經營不善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內外部的因素,如產品競爭力、自身管理水平、市場環境等??偟旰兔餍鞘欠駬撠熑?,要基于損害發生的事實、違約行為和后果、相關主體之間合作協議的約定,甚至相關公司或企業治理制度的規定來具體分析。
假設總店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約、欺詐或虛假宣傳等行為,顯然需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谄浞缮系摹蔼毩⑷烁瘛?,應當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類責任,一般不及于股東,因為股東一旦按照認繳的出資額繳付了注冊資本,即完成出資義務,便僅以該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只有在“與公司之間發生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出資不足”“抽逃出資”等情形下,才相應地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或補充責任。因此,如果明星作為股東,已經完成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并不會僅因為“股東身份”而承擔該公司可能的違約、欺詐或虛假宣傳等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
但是,如果明星本人除了是公司股東,還利用其明星身份及知名度,通過展示其形象等方式,就其參與投資的餐飲品牌進行宣傳,則極有可能構成廣告法意義上的“代言”。根據廣告法的規定,明星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廣告代言人承擔法律責任,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構成“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以及“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在該事件中,加盟商不屬于“消費者”,因此,若加盟商想要根據上述規定追究明星的責任,恐怕難度極大。
為避免產生糾紛,加盟明星餐飲品牌時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6]
對于加盟商來說,在選擇加盟“明星品牌”或“網紅品牌”時,不能只看重“明星效應”應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首先,在選擇加盟特許經營時,加盟商需要審慎核實特許人的特許備案資質、品牌資源內容及權屬(可通過商務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平臺查詢)、行政處罰(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平臺查詢)、市場口碑等信息;其次,加盟商應謹慎簽訂加盟合同,對于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問題要與合作方進行磋商、修訂;再次,無論是加盟過程中還是加盟后的經營活動中,都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并且對每個環節都注意留存相應的證據,便于將來維權;最后,加盟商如果發現自身權益受損,要及時積極取證,委托專業人士維權。
關于明星代言
2022年5月,關曉彤奶茶店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在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被商務局罰款3萬元。天眼查App顯示,天然呆奶茶關聯公司成都天然呆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因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被起訴。今年5月,該公司因對外訂立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后,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在15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被成都市商務局罰款3萬。此前,天然呆還曾因發布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被成都市錦江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萬。[7]
2022年5月,演員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被罰沒722.12萬元!經查明,廣州無限暢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選用景甜為其生產經營的“果蔬類”食品作廣告代言,相關“果蔬類”食品為普通食品,該公司無有效證據證實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應知法律法規規定普通食品不得進行治療、保健等功效宣傳,且未經有效途徑對代言商品有關功效進行核實的情況下,仍以自身名義和形象在廣告中宣稱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為已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
景甜上述廣告代言違法所得共計257.9萬元。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對景甜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64.22萬元(罰沒金額合計722.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8]
2021年5月,章子怡、陳數代言的小仙燉被罰20萬!因虛假宣傳,網紅燕窩品牌小仙燉被有關部門罰款2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此前,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就曾發文指出小仙燉在“干燕窩含量”等方面涉嫌虛假宣傳。據了解,小仙燉背后有多位明星及企業家為其站臺,章子怡、陳數不僅為其代言,同時還是該品牌的投資人。而小仙燉創始人更是曾公開表示,小仙燉“成為影響了半個娛樂圈的一碗燕窩”。[9]
2020年7月,《天天向上》的臺柱子汪涵被網友爆料稱疑似代言某產品翻車,爆料一出,秒上熱搜,很多網友紛紛喊話汪涵出來給個解釋。據悉,有網友在微博發文稱主持人汪涵代言的P2P理財平臺“愛錢進”出現問題,37萬人被騙230億。網上廣為流傳的一張圖片是疑似受害者集體拉橫幅,上面寫著“汪涵請出來,還我血汗錢”[10]。今年“315晚會”曝光了某品牌“老壇酸菜面”,其配菜包中的酸菜竟然是一群大漢用腳踩出來的,那畫面看得人簡直生理不適。一時間不少網友跑到汪涵的社交賬號下抱怨,稱他代言這種商品太缺德,不但要掙消費者的錢,還要做坑消費者的事。
2021年5月,馬伊琍代言的奶茶品牌店疑似卷入加盟詐騙,涉案金額達到7億。馬伊琍工作室發布聲明稱收到上海警方通知,已經第一時間提出解約并積極配合警方工作,同時向受騙的消費者加盟商致歉。[11]
2019年,湖南衛視節目主持人杜海濤代言的一款理財APP被曝已經爆雷,并且被警方立案調查。涉案金額超過30億,受害者的數量也高達4萬人。杜海濤的工作室則發微博表示:跟該理財APP的合作早已結束,話里話外透露著“不關我事”的意思。
明星資本論制作了一張“明星互金品牌暴雷匯總”表[12]
為引導明星規范商業廣告代言行為,提高代言合法合規意識,防范違法虛假代言風險,浙江省出臺了《明星商業廣告行為合規指引》[4],從此起,明星的商業廣告行為有了法律的規范。
《明星商業廣告行為合規指引》對明星的代言資格、代言范圍、代言對象、代言商品、代言內容、代言身份、代言后續、民事責任等等都做了詳細規范。明確產品或服務出問題,明星將承擔連帶責任。
明星在代言時,除了遵守廣告法規定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推薦、證明,還應當做好事前的品牌篩查工作。
注釋:
[1]紅星新聞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2-05-29/doc-imizirau5468620.shtml?finpagefr=p_115
[2]北京商報:https://3g.163.com/dy/article/H9DRDRS50519DFFO.html?spss=adap_pc
[3]中國網財經:https://finance.eastmoney.com/a/202111172184448279.html
[4]藍鯨財經:https://finance.ifeng.com/c/8GAj1rwYTCE
[5][6]:陳赫退股賢合莊事件持續發酵,加盟明星餐飲店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https://m.gmw.cn/2022-06/10/content_1302991141.htm
[7]中新經緯: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752708984767808&wfr=spider&for=pc
[8]中國經濟網: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4120395177838073&wfr=spider&for=pc
[9]中新經緯: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9640515380033791&wfr=spider&for=pc
[10]上游新聞: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1064909283785881&wfr=spider&for=pc
[11]澎湃新聞: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12737627
[12]不止汪涵!細數明星代言“翻車”事件,張藝興馮小剛在列
https://www.sohu.com/a/564324032_121333012
[13][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明星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的通告:http://zjamr.zj.gov.cn/art/2021/11/2/art_1229003052_59010573.html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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