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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含地名商標的注冊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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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聯社3年前
        淺談含地名商標的注冊與保護

        淺談含地名商標的注冊與保護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從含地名商標注冊的法律規定入手,談一談關于含地名商標注冊與保護尺度的問題?!?/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申會娟 宋璧如 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引言


        小小的地名大大的學問,關于含地名商標的注冊與保護,在實踐中頗讓人困感。比如,如何界定“含地名商標”以及“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地名商標通過使用是否可以獲得注冊,注冊之后該如何保護等等,這也導致不少商標申請人對于自身已使用的地名商標是否能順利注冊,注冊后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護存在疑問和不確定。筆者從含地名商標注冊的法律規定入手,結合自身辦案經驗和司法實踐,談一談關于含地名商標注冊與保護尺度的問題,并在文末提出筆者的一些思考和建議。


        一、關于包含地名商標使用注冊的相關規定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第十條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在商標注冊審查中又被稱為絕對理由條款。


        之所以在商標法中納入這一條款,主要考慮以下三點因素:其一,符合商標的顯著性要求。由于地名是指代特定地理區域的符號表達,如果商標標志從整體上可以無歧義指向地名,將不能發揮識別商品和來源作用;其二,防止商標權人通過獨占地名,造成對產品來源的誤導。由于地名容易讓人聯系到特定商品和服務的產地,而非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地名與實際商品或服務產區不相關,其注冊使用會使得公眾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并造成誤認誤購;其三,防止地名公共資源壟斷造成不公平競爭。由于商標權本質是壟斷性的私權,地名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如允許其作為商標獲得注冊,意味著權利人將一部分的公共資源占為己有,形成了對公共資源的壟斷,妨礙了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


        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的 “地名”范圍及具體表現形式


        《商標法》規定不得作為商標的地名在范圍上主要包含兩類,其一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其二是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對于第一類地名,根據2021版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其范圍包括縣級行政區劃,地級行政區劃,省級行政區劃,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具體名稱以我國民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簡冊》為準。地名的表達既包括全稱也包含簡稱,而對于省級行政區劃、省會城市、特別行政區、計劃單列市、著名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也包含在內。


        而對第二類地名,“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指我國公眾知曉的我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名,這類地名包括全稱、簡稱、外文名稱和通用的中文譯名。


        三、地名商標注冊的例外情況


        盡管商標法規定了一定范圍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但凡有原則必有例外。第十條第二款的但書部分,就列舉了三種例外情況。其一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其二是地名作為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其三是使用地名的商標已經獲得注冊。筆者在此主要想談談第一種例外情況,關于地名具有其他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薄侗本┦懈呒壢嗣穹ㄔ荷虡耸跈啻_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8.10中對“整體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進一步做出了細化規定,一共列舉出三種情況:(1)訴爭商標僅由地名構成,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2)訴爭商標包含地名,但訴爭商標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分的;(3)訴爭商標包含地名,整體上雖不能與該地名相區分,但經過使用足以使公眾將其與之區分的。


        下文我們將對這三種例外情況結合案例進行具體分析:


        (一)關于訴爭商標僅由地名構成,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


        北京高院曾在早期判例中闡述:“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應理解為,該地名具有明顯有別于地名的、明確的、易于為公眾所接受的含義,從而足以使該地名起到商標所應具有的標識性作用?!盵1]根據學界和實務界的普遍觀點,地名具有其他含義通常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該地名具有除地名外其他為相關公普遍知悉的固有含義。第二種情形為地名通過使用而獲得了除地名外的其他含義。


        1.地名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固有含義


        審查中通常將“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理解為地名作為詞匯具有確定含義且該含義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的。就該種情形,舉例而言,如“紅旗”(河南省新鄉市一個區名稱),“紅河”(云南省紅河州及紅河縣兩級行政區劃名稱),“前進”(黑龍江省鶴崗市一個區名稱)“朝陽”(北京市市轄區)等。


        在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固有含義的認定上,筆者調研發現,《辭?!?、《漢語大詞典》、《世界地圖冊》及《中國地圖冊》等權威出版物中如果對地名具有的其他含義有詳細注解,通??梢员徽J定為地名具備除地名外的其他固有含義。例如,“紅河”(云南省紅河州及紅河縣兩級行政區劃名稱),上述出版物證明“在越南境內有名為“紅河”的河流。故“紅河”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可以作為商標注冊”。此外,我國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使用除地名以外其他含義的范例也可以作為證明地名具有其他固有含義的有利證據。


        實踐中,根據商標審理的個案審查原則,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法院也會依據商標注冊指定的具體商品服務項目來對地名商標的可注冊性進行綜合判斷。若相比于其他固有含義,商標使用在擬注冊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上更容易被識別為地名,則依舊不予注冊。例如在“永康”案中法院認為:“在商標具有其他含義的基礎上,還應考察該含義是否能夠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發揮區別來源的作用?!虼?,在五金類商品上“永康”文字集中指向了作為“五金之都”的永康市,該詞匯的地名含義在五金類商品上遠遠大于其具有的“長樂永康”等美好含義或皇帝年號等含義,無法發揮該詞匯本身具有的其他含義區別五金類商品來源的作用?!盵2]可見,即便地名具有其他固有含義,也可能由于其選擇注冊的具體商品或服務種類更容易被識別為地名含義而不被允許注冊。即,地名詞匯的含義需要強于作為地名的含義,不會誤導公眾。


        2.地名通過使用獲得的其他含義


        就地名是否可以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含義而被允許注冊,歷來是頗具爭議的話題。就司法實踐來看,曾有司法案例支持地名經使用獲得其他含義而獲得商標注冊。例如,最高院曾在“哈爾濱小麥王”商標駁回復審再審案[3]中指出:“地名名稱經過實際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已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相關公眾在認知該地名商標時,能首先意識到其指代了特定商品的來源而非地名,或者至少能在意識到其指代地名的同時,意識到其也指代了特定商品的來源。雖然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是禁用禁注條款,一般理解不能通過使用獲得可注冊性,但如果經過長期廣泛使用的地名商標,客觀上已能起到指示特定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準許其注冊也與商標法的宗旨有所不符?!?nbsp;


        在“新安”案中[4], “新安”是我國河南省的一個縣級行政區劃名稱,且其本身亦不具有除地名之外的其他固有含義。但法院認為由于原告浙江新安公司的企業名稱為“浙江新安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安”為其字號。在此情況下,一般消費者更容易將被異議商標識別為“新安”企業的“新安”品牌,而非作為行政區劃的“新安”縣名。


        在 “米蘭”商標無效行政案件中[5],國家知識產局認為訴爭商標“米蘭”屬于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故裁定該商標無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為商標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訴爭商標不能通過使用而獲得可注冊性,從而維持訴爭商標的注冊。因此,對米蘭婚紗攝影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二審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作為商標授權確權審查中的絕對理由條款,旨在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標權人壟斷公共資源,避免含有地名的商標誤導公眾產生誤認誤購,也為維護商標的顯著特征?;诖?,應當從整體上對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地名的含義加以判斷,不宜僅因含有“地名”的構成要素即直接援引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予以駁回或宣告無效。同時,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中關于“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既包括標志本身固有含義之外具有其他含義,亦包括標志經過使用已經被公眾認知獲得“第二含義”的情形。綜合考慮了訴爭商標的使用和知名度以及受保護的記錄等情況,二審法院最終認定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宣傳,已經能夠為我國公眾認知與米蘭婚紗攝影公司形成穩定對應關系,進而獲得了地名以外的“第二含義”,不會導致消費者認為與意大利米蘭城市存在特定聯系。因此,維持了訴爭商標的注冊,撤銷了被訴決定及一審判決。


        因此,通過上述案例可見,實踐中是允許僅有地名構成的商標因使用獲得其他含義而注冊的。但是經筆者調研發現,類似這樣案例實屬鳳毛麟角。尤其在當下商標審查日趨嚴格的背景下,為證明符合這種例外情況的商標,需要申請人提交大量具備說服力的證據,否則被允許注冊的可能性非常低。


        (二)訴爭商標包含地名,但訴爭商標整體上可以與該地名相區分的


        商標整體可以與地名相區分,意味著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征。這其中包含兩種情況,其一是商標整體具有其他特定含義;其二為商標整體雖不具有其他特定含義,但不易被識別為地名含義。


        就第一種情況舉例而言,在“上海國際電影節及圖”駁回復審案件中[6],法院認為商標中雖包含‘上?!?,但該‘上?!亲鳛椤虾H電影節’這一國際大型活動名稱的組成部分使用。在“唐山人”駁回復審案件中[7],法院認為漢字“唐”“山”“人”構成,可被認讀為“唐山人”或“唐人山”,雖然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唐山”的名稱,但商標整體并不屬于地名,且“唐山人”或“唐人山”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唐山”地名的含義。在“SCOTCH TERRIER”商標駁回復審案中[8],法院商標由英文“SCOTCH TERRIER”構成,“SCOTCH”具有“蘇格蘭”的含義,訴爭商標整體為專有名詞,譯為“蘇格蘭梗犬”,該含義明顯有別于外國地名“蘇格蘭”的地名含義。


        第二種情況舉例而言,在“寶安全”駁回復審案件中[9],法院認為雖然商標“寶安全”中包含的“寶安”為深圳市下轄區,屬于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但其為臆造詞,結合其指定使用的“報警器;電子防盜裝置”等商品,以及我國公眾一般識讀習慣,通常會將“安全”一詞作整體理解,因此訴爭商標更易被識別為“寶+安全”,而非“寶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單純將地名和其他詞匯進行組合和拼湊并不必然使得商標整體與地名相區分。例如“金州律師及圖”[10]“熊本豚骨”[11]“六安土菜”[12]“上海洗潔精”[13] “華安保險”[14]都被法院認定商標整體不能與地名相區分。 


        (三)訴爭商標包含地名,整體上雖不能與該地名相區分,但經過使用足以使公眾將其與之區分的


        該例外條款重點強調商標通過長期、大量的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整體上已具有強于作為地名含義的第二含義,因此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其所含地名相區分。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哈爾濱小麥王”商標駁回復審再審案[15]中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哈爾濱”系列啤酒產品經過哈爾濱啤酒公司長期、大量的使用和持續、廣泛的宣傳,已經具有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相關公眾在看到“哈爾濱”商標時,可以將其與啤酒等商品的提供者哈爾濱啤酒公司建立起較為穩定的產源聯系。因此,整體而言,訴爭商標“哈爾濱小麥王”易被相關公眾識別為哈爾濱啤酒的系列產品之一,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亦可以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與該案類似,在“鳳城乾窖”案[16]中,法院認為,根據第三人提交的產品檢驗報告、企業納稅證明以及企業所獲榮譽證書等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在酒類產品上已在先使用“鳳城乾窖”作為商品標識,標注該標識的白酒產品在長期宣傳使用中已經擁有固定的消費者群體,在遼寧及鳳城市當地具有一定知名度,“鳳城”與“乾窖”的組合標識已為相關公眾所知曉,與第三人形成唯一對應的關系,具備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整體上已經具有區別于“鳳城”這一地名的含義。


        可見,如果希望通過此種方式獲得商標注冊,當事人對商標使用時間、范圍、市場知名度等方面進行大量舉證,證明商標通過使用而整體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地名相區分。


        四、地名商標注冊人權利的限制


        由于地名是一種公共資源,即便因其滿足了上述討論的例外情況而被獲準注冊,其商標權權限也有別于其他注冊商標?!渡虡朔ā返谖迨艞l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敝档米⒁獾氖?,商標法五十九條中提及的地名并不等同于上文所述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地名。五十九條的地名在范圍上更廣,可以是古地名如“天下第一莊”[17],也可以是地標景點如“百家湖”[18],還可以是鄉鎮名稱如“湯溝”[19]??傊?,一切可以標識特定地理區域的地名都可以納入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對于商標法五十九條規定的地名商標正當使用,實踐中判斷起來并非易事。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對南京金蘭灣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南京利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中指出,判斷正當使用地名應考慮如下因素:一、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現出使用目的。二、商標和地名的知名度。三、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分類情況。四、相關公眾在選擇此類商品或服務時的注意程度。五、地名使用的具體環境、情形。由于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是影響判斷地名是否構成正當使用的首要因素,因此,筆者重點對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進行討論。


        在使用方式上,使用人是通過公眾慣常理解的方式表明商品產地還是通過夸大突出方式抑或采用與商標權人地名商標非常近似的設計方式使用地名標識,會對法院判斷使用行為是否正當產生重要影響。在灌南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局、江蘇湯溝兩相和酒業有限公司與陶芹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中,法院認為,按照正常的經營慣例,商品的生產經營者若想表明商品與產地間的聯系,一般只需在包裝的適當位置注明其廠址即可。即使想特別表明商品的產地,亦只需單獨標注該地名“湯溝鎮”即可。而陶芹在其產品包裝的合理位置已明確標注其廠址“江蘇省灌南縣湯溝鎮”,足以表明商品產地的情況下,又在產品包裝的中部使用較大的字體標注“湯溝”而非“湯溝鎮”,并且使用了和涉案注冊商標中“湯溝”文字相同的繁體字。這表明陶芹對“湯溝”二字的使用,并非單純出于標注商品產地的需要,不屬于對地名的正當使用。


        在山東穆柯寨酒業有限公司(原棗莊市臺兒莊穆柯寨酒業有限公司)、棗莊市臺兒莊穆柯寨酒業有限公司市中辦事處侵害商標權糾紛再審案[21]中,法院認為,經補充查明臺兒莊地區企業在其產品或者包裝上普遍使用“御筆”及“天下第一莊”字樣,主要系借用乾隆皇帝御筆,以御筆題寫的“天下第一莊”指代臺兒莊,因此臺兒莊相關企業使用該御筆書寫文字意在指明其所在地曾被乾隆皇帝御筆封為天下第一莊。穆柯寨公司在產品上使用“天下第一莊”亦屬此性質。故穆柯寨公司在其相關產品上使用“天下第一莊”系作為臺兒莊的別稱,發揮地名標識的作用。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在地名使用方式上法院會綜合考慮地名使用的位置、使用的字體、以及當地其他企業的使用習慣、地名特定使用方式是否另有含義來判斷使用方式是否合理。


        在使用目的上,使用目的通常是根據地名的使用方式進行判斷。如果使用方式上地名與注冊商標高度相似,且有超出必要的夸大突出使用特征,有可能造成公眾對商標權利人商品與使用人商品的混淆,則該使用目的很有可能被判斷為具有攀附商標注冊人商譽之嫌,使用目的難謂善意。但如果使用方式僅僅是在必要限度內表明商品產地,地理位置,不會造成公眾對商標權利人注冊生產商品的混淆,那么往往這種使用方式會被判斷為合理,使用目的可被推斷為善意,因此被法律所認可的。


        五、思考與建議


        從目前的注冊實踐看,地名商標的注冊審查采取了非常嚴格的審查標準。商標中包含了地名的,初審通過注冊的概率都極低,且該標準貫穿了整個行政審查階段。商標行政訴訟中推翻行政裁決支持地名商標注冊的案例比率也非常低。由于縣級以上地名以及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涵蓋的詞匯量龐大,商標注冊中遭遇到本條障礙的申請數量不少。地名商標申請遭遇駁回后如繼續使用還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這使得企業處于進退兩難之境。


        考慮到含有地名的商標即使獲得注冊,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關于他人合理使用的規定,其禁止他人使用的權限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筆者認為對于地名商標中的詞匯或者商標整體已經具有了區別于地名含義,且有證據證明該含義與商標指定的服務或商品結合時該其他含義明顯強于其地名含義的,則應當允許其獲準注冊。如果其他市場主體或相關公眾發現或認為獲準注冊的地名商標出現了不符合注冊要求,導致公共資源被不合理壟斷或者引起誤認,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可以提起無效,從而實現對地名商標權的動態管理,私權利和公共利益間的平衡。


        最后對于地名商標的注冊和保護,筆者總結如下幾點建議:


        首先,申請人需要判斷地名商標是否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和為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相同或相近似。由于這類地名被絕對禁止注冊和使用,如果申請的地名商標中的地名屬于上述范圍,需要申請人仔細考察是否滿足此類地名商標注冊的例外條件。


        第二,例外條件中,留意地名商標是不是具備除地名之外的其他固有含義或經長期大量使用獲得的其他含義。由于經使用獲得其他含義在認定標準上非常嚴格,除非申請人的確具備大量說服性證據,否則筆者更推薦關注考察是否滿足第一項例外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地名與其他詞匯的簡單拼湊,一般不會被解讀成商標整體具有其他固有含義。


        第三,獲準注冊的地名商標在維權時要考慮權利的邊界,對他人的合理使用有一定的容忍度,避免將地名商標過度壟斷。


        最后,由于地名商標中包含了一定的公共資源,無法禁止他人為標識商品產地等正當目的的合理使用,因此申請人也可以考慮將商標中的地名進行一定的特殊設計,使地名商標獲得固有顯著性。


        注釋:

        [1](2003)高行終字第65號

        [2](2015)京知行初字第2753號

        [3](2020)最高法行再370號

        [4](2011)高行終字第708號

        [5](2021)京行終6471號

        [6](2014)高行終字第896號

        [7](2020)京73行初129號

        [8](2020)京73行初445號

        [9](2019)京73行初14497號

        [10](2020)京73行初6456號

        [11](2020)京73行初2618號

        [12](2020)京73行初10316號

        [13](2019)京73行初15249號

        [14](2020)京73行初2290號

        [15](2020)最高法行再370號

        [16](2019)京73行初804號

        [17](2019)最高法民再210號

        [18]  利源公司訴金蘭灣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19](2006)蘇民三終字第0094號

        [20](2006)蘇民三終字第0094號

        [21](2019)最高法民再210號


        作者簡介


        淺談含地名商標的注冊與保護

        姓名:申會娟

        職務:鑄成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律師

        聯系方式:tracyshen@changtsi.com

        +86 10 88369999


        簡介:申會娟律師作為合伙人和上海分所的負責人,管理一個近30人的團隊,為眾多國際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其團隊客戶包括Amazon, Homedepot, Charles Schwab, Johnson Controls, ITW等。


        申律師于2006年畢業后一直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業務,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領域深耕16年,執業領域涵蓋了商標授權和保護的全業務領域、著作權保護和侵權咨詢、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和制度建設、互聯網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行政途徑保護、域名爭議仲裁、外觀設計侵權咨詢等領域。申律師尤其擅長為企業提供商標注冊和保護戰略、品牌保值增值策略、商標許可和收購、全方位和多渠道保護企業商標權等非訴和訴訟爭議解決專業服務。2021年,她成功入選北京市律師協會涉外律師人才庫。


        申律師帶領團隊為眾多中外知名企業在中國及亞太地區的商標資產,提供注冊和維護法律服務,幫助企業建立、 健全其商標體系,通過行政打擊、海關保護、律師函、平臺投訴、民事訴訟等多渠道全面布局,有效制止侵權行為, 為客戶品牌在中國的使用和發展提供了有效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贏得了眾多國內外客戶的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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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宋璧如

        職務:鑄成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聯系方式:JuliaSong@changts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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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宋璧如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目前在鑄成律師事務所負責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工作內容包括商標、著作權的侵權救濟、為國內外客戶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和維權方案等。工作語言為中文和英文。


        (原標題:淺談含地名商標的注冊與保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申會娟 宋璧如 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談含地名商標的注冊與保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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