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人商標申請人法律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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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從七個實務方面探討如何論述原告理由,從而讓法官支持原告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復審決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決定的訴訟請求?!?/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朱瑋潔 上海漕溪律師事務所
在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駁回復審是最常見的理由,意在對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引證商標的訴爭商標進行駁回。對于依據上述條文被駁回的商標行政訴訟,本文將從以下實務方面探討如何論述原告理由,從而讓法官支持原告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復審決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決定的訴訟請求。
1、對引證商標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無效宣告申請、異議申請
如果引證商標不存在,則訴爭商標就沒有了權利障礙,便可順利注冊。因此,對引證商標提起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引證商標無效宣告,或者對初審公告的引證商標提起異議則是首先要采納的策略并進行論述。
1)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申請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是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申請的規定,該條意在鼓勵商標注冊人對商標的使用,若連續三年不使用,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提出撤銷。在商標駁回復審中,法院對引證商標撤銷是否成功一般只采納該引證商標的撤銷公告。因此,一旦發現有引證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建議盡早啟動撤銷程序。
2)異議申請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是對異議申請的規定,對于初審公告的商標,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屬于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的情況,即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第二種是任何人都可以異議的情形,即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另外,異議自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若超期,則只能通過無效宣告申請來無效引證商標。
3)無效宣告申請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以及第四十五條是對于商標無效宣告的規定,其中,第四十四條是對商標絕對條款的無效申請,比如第四條,第十條等。對于絕對條款的無效申請,任何人或者單位都可以提出,且沒有時間限制。而第四十五條是對于相對條款的無效申請,比如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等,相對條款需要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五年內提出,但是馳名商標所有人對于惡意注冊的情況,不受五年的限制。
2、論述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形音義上的顯著不同
根據2021年《商標審查審理指南》規定,判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時, 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 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和認知力為標準,采用隔離觀察、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的方法, 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時考慮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由上述該條文可知,對于商標近似的比對,需從商標整體進行比對,也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除此以外,還要對其含義以及讀音進行比對。關于主要識別部分,在組合商標中,文字相較于圖形是主要識別部分,而中文相較于英文是主要識別部分。
3、商品類似
法院在對近似商標進行判斷時,除了考量商標的近似外,還需要考量商品的類似情況。一般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法院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時,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編著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但是只有在一部分案件中會突破區分表進行判斷商品是否構成類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由此可知,要突破區分表,則是需要論述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不具有關聯性且不相同,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并不會使公眾產生混淆。
4、類似群組檢索
在同類或者不同類的類似群組對同類型商標進行檢索,證明在該類型上的商標有在先眾多商標共存的情形,因此本案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也不會使公眾發生混淆,而即使商標個案認定,也應遵循一致性以及連貫性的原則,保護商標申請人的信賴利益。
在實務中,比如訴爭商標“北極航空”與引證商標“北極”在12類構成近似,那么在做類似群組檢索時,在12類上檢索“北極AB”與“北極”在同一類似群組上共存的商標,同時也檢索“AB航空”與“AB”共存的商標。在與12類有關聯的39類上以上述方法也做類似檢索。另外,在12類以及39類以外的其他類上,也可以上述方法做類似檢索。
5、相關公眾的注意力
對于不同產品,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也是不同的。比如,對于一般商品,相關公眾只施以一般注意力,但是對于價格昂貴的商品,醫藥類商品或者有關嬰兒類商品,相關公眾會施以極高的注意力。在極高的注意力下,相關公眾不會輕易對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產生混淆。
比如,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 “” 商標與現代自動車株式會社“
”商標,商標都是字母“H”,如果屬于一般領域,極大可能會因近似而被駁回。然而,由于其屬于汽車領域,汽車價格極其昂貴,相關公眾購買時必定施加極高注意力,且兩個商標都通過宣傳獲得了極高知名度,相關公眾不易產生混淆。
6、訴爭商標的知名度證據
商標的功能是指示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而判斷商標是否近似的原則是相關公眾是否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混淆,是否會讓相關公眾誤認為訴爭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引證商標的權利人,或者與引證商標的權利人之間有特定聯系。而提交知名度證據則是為了證明訴爭商標通過宣傳和使用,在相關公眾中產生極高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原告已形成一一對應的緊密關系,從而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
對于知名度證據,在商標行政訴訟中各法院采納的標準不一,有的法院不采納知名度證據,而有的法院則會采納知名度證據,從而判斷相關公眾是否會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混淆。因此,在實務中,我們建議原告提供盡可能多的知名度證據,不僅提交訴爭商標的知名度證據,還可提交原告的知名度證據,從而證明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會產生混淆。
7、共存協議
目前司法實踐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共存協議不普遍接受,而在法院層面,只有部分法官能接受共存協議。共存協議即是訴爭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權利人達成共識,認為兩個商標共存不會對相關公眾造成混淆,且雙方也同意兩商標共存于市場。但是由于商標法一方面保護私權,即商標所有人權利,另一方面保護公共利益,即消費者公眾的權利,其目的則是為了避免公眾對商標產生混淆,造成其損失。因此,對于相同或者極其近似的商標,即使雙方達成了共存協議,法官為了保護公眾利益,也不會采納該共存協議。
結語
商標是企業的生命,因此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的成敗對企業至關重要。本文拋磚引玉,對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從實務層面進行探析,希望對企業以及各位同仁在辦理商標行政訴訟案件中有所助益。
(原標題: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實務探析)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朱瑋潔 上海漕溪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實務探析 (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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