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辦理國家專利獲得專利條例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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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落月搖
當地時間8月30日,蘇聯最后一任領導人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病逝。俄羅斯總統普京9月1日與戈爾巴喬夫遺體鞠躬告別。此后又引起不少人們關于蘇聯、蘇聯解體的討論。1991年12月25日,蘇聯解體。在國際法意義上,蘇聯已經不復存在。在歷史意義上,人們關于蘇聯的研究與討論卻尚未終止。國內關于域外知識產權制度的研究不在少數,但關于蘇聯知識產權制度的探討較少。本文對蘇聯的專利制度做簡要介紹。
一、立法簡史
蘇聯在1919年6月30日頒布了第一部發明專利法,該法由列寧親自簽署。1924年頒布了第二部專利法。1931年4月又頒布了“發明與技術改進條例”,該條例經過1941、1959、1973年三次修訂,此后全稱為《發現、發明與合理化建議條例》(蘇聯部長會議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五百八十四號決定批準)。[1]根據一些學者的編譯,在1917年之前蘇聯就已經存在專利申請,從1917年初到9月底,全俄國共提出發明申報書兩千多件,其中有三分之一得到了批準。[2]
蘇聯發明法以法律形式保護國內發明活動的經濟、組織與法律地位,并確保發明活動的目標是促進全新的、在世界市場上有競爭力的設備與技術的研究開發。強調了發明活動的重要性,認為發明活動是使得“社會生產實現根本性變革”的原因是之一,并闡述了發明活動在社會主義經濟中的作用。企業是發明活動的基本單位。蘇聯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是負責在蘇聯全國范圍內促進發明活動開展的全國性機關。
二、發明的內涵
發明,是指“對一個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如果具有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與生產實用性,即可被認為是一項發明”。(發明是廣義的概念,不同于我國《專利法》中的發明概念)。蘇聯專利法對發明“三性”的要求——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實質上與世界各國的通行要求基本一致。發明具體可以是裝置、方法、設備、期間、物質、微生物等,還包括以上所述的各種事物的新用途。(主要通過生物學方法獲得的新的植物品種和動物品種由專門的立法加以規定)??茖W理論、經濟的組織與管理方法、符號、圖表、計算機程序、建筑布局圖紙等不屬于發明。
疾病的治療和診斷方法以及藥物的專利問題常受社會關注,考慮到公共健康利益,有一些國家的專利法排除了上述兩者之一或全部的可專利性。而根據蘇聯發明法,以上兩者均屬于可申請專利的范圍。
三、雙軌制
蘇聯專利制度中廣為人知的是其特色的“雙軌制”——發明獲得專利授權后,可能分別授予發明證書、專利證書(存在其他翻譯,例如為作者權以及獨占權等)。這代表了不同的權利。發明作者證頒發發給作者,并證明承認該項建議是發明、發明的優先權、發明的作者權以及國家對發明的獨占權。簡而言之,發明人享有發明人權利(依蘇聯專利法,包括精神性獎勵和物質性獎勵),國家享有通常意義專利權中的絕大多數權利,可以獨占專利,許可他人使用,國家機關出于國家利益可以直接使用專利技術。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自向蘇聯部長會議國家發明與發現委員會提交申請案之日起計算。
發明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只要求發明人權利,或者在發明人權利基礎上,還要求發明的獨占權。但存在以下情況的,只能獲得發明人權。
以上關于疾病的預防、診斷或醫療方法的規定,說明了私人不可能獲得發明這類發明的獨占權,對公共健康不可能基于專利法形成壟斷威脅。
另一種對雙軌制的解讀是:對國外申請人采用國際通行的專利制度;對國內申請人做發明權和獨占權的區分。而且與前文所述不同,國內申請人并無選擇的權利,實際上不可能取得發明的獨占權。國家給予發明人一定的精神和獎勵,專利技術則歸入國有資產統一調配使用。
第一種理解可參見國內學者編譯的一些蘇聯法律法規文本,[3]第二種理解可參見一些介紹蘇聯專利法的文獻。[4]
四、不侵犯專利權的情形
如果其他國家的交通工具暫時、偶然地經過蘇聯的領陸、領海、領空,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中使用了受專利保護的發明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交通工具對相關技術的使用應當是為了交通工具本身的需要而使用的。不過該規則的適用,同時還要求該交通工具的所有權人所屬國給予蘇聯公民、單位以同樣的待遇。如果未能實現對等,則不能適用該規則。
蘇聯專利法還規定了優先使用權制度。如果有人在某發明專利優先權日之前已經獨立研發出該技術,或已為該技術的使用作好必要準備,則有權繼續使用。
五、專利情報機構
蘇聯設置有3大專利情報機構——科學生產聯合公司、全蘇專利服務中心、全蘇專利技術圖書館。[5]
科學生產聯合公司成立于1975年。主要負責1. 出版刊物和傳遞情報。2. 目錄咨詢服務。3. 協調翻譯國外發明說明書。4.文字商標自動化檢索和編制商標字順索引等工作。
全蘇專利服務中心,1974年起對外服務。主要負責輔導各機關企業研究專利和辦理發明專利申請、樣品、商標的申請和取得國外專利權等各項工作。全蘇專利服務中心還接受國家發明事業委員會委托,審查具體技術手段和工藝流程中的可專利性。
全蘇專利技術圖書館是收藏專利申請文件的數據庫。主要負責:1.向企業和讀者個人提供專利文獻的圖書館書目;2.向蘇聯國家專利鑒定科研所的專家提供專利文獻和技術、自然科學資料;3.對所有從事專利文獻工作系統和部門圖書館進行方法輔導;4.對專利文獻圖書館書目的理論和方法綜合研究等工作。
注釋:
[1]岳開峰:國外專利法簡介(三),載《情報知識》1984年第3期。
[2]石立昂編譯:蘇聯專利七十年一瞥,載《黑龍江圖書館》1991年第5期。
[3]參見《蘇聯發明法》《蘇聯發現、發明及合理化建議條例》等,以及https://mp.weixin.qq.com/s/-vBIbRFEjMBqxwF-a2m07g等。
[4]參見https://mp.weixin.qq.com/s/LbpkkS6KmTjMulkGKvkqPQ;https://mp.weixin.qq.com/s/plI7DmtSYlnczjgDlfmISQ等。
[5]參見蘇聯組織專利文獻館藏的概況及蘇聯專利事業史, https://mp.weixin.qq.com/s/_LizGIBlBMZM5LvB-c1GCA。
(原標題:專利史|淺談蘇聯專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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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落月搖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史|淺談蘇聯專利制度(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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