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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是否會對中小學生及其他中文學習者的語言文字認知造成不良引導,已成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琳
根據國新辦公布的知識產權相關數據,2022年上半年,我國商標注冊量為367.4萬件,完成各類商標評審案件審理21.7萬件。截至2022年6月底,我國有效注冊商標4054.5萬件,同比增長20.9%。
在如此龐大的量級下,商標申請人遞交新商標注冊勢必會遇到困境,能想到的商標早已被他人申請或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不少商標申請人在實踐中將創新點瞄準于對商標增加藝術設計,但若因藝術設計而改變了漢字的結構、字形、筆畫等,極易被認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所指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本文旨在通過分析下述不規范漢字商標的相關案例,淺析構成不規范漢字商標的幾種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根據公眾日常生活經驗,或者辭典、工具書等官方文獻,或者宗教等領域人士的通常認知,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其中,是否會對中小學生及其他中文學習者的語言文字認知造成不良引導,已成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案例一:插客】
法院認定:本案中,訴爭商標標志由中文“插客”、數字“86”及圖形構成,其中“插客”經過藝術化處理,采取直線相交的方式對筆畫進行了設計,但并未改變兩漢字的基本結構,相關公眾能夠予以辨識,且通常亦不會據此進行書寫。訴爭商標中對“插客”二字的藝術化處理不構成不規范使用漢字的情形,不會對我國的文化教育產生不良影響。訴爭商標標志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案例二:閃電購】
法院認定:就訴爭商標的文字設計來看,橫平豎直,字體周正,與手寫書法字體或帶有圖案設計的漢字表現形式明顯不同,容易被識別為某種風格的字體設計。同時,訴爭商標的“閃”字內部的“人”與閃電圖形走向筆畫存在方向性變形,“購”字的“勾”明顯缺少“點”,盡管是細節變形,但訴爭商標明顯改變了規范漢字的構成和筆畫走向,尤其是貌似規范字體的設計,極易誤導青少年或學習漢字書寫的人群認為其為規范寫法,從而影響漢字的規范性。因此,訴爭商標的表現形式有損于我國的文字文化和漢字規范秩序,具有不良影響,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案例三:驕騰電業】
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文字部分主體為漢字組合“驕騰電業”,其中“騰”字并非規范化漢字。本院認為,對漢字認讀筆畫的規劃是起到關鍵作用的,訴爭商標雖經藝術化設計,但對原有文字的架構進行了不規范的變造,對相關公眾的正確認讀造成了一定的誤導作用,對我國文化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了消極、負面影響,故訴爭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定之情形。
【案例四:猩童學】
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由漢字“猩”、“學”及不規范書寫的漢字“童”組成,其中不規范書寫的漢字“童”缺少筆畫,屬于對漢字的不規范書寫。訴爭商標如作為商標注冊,容易影響相關公眾對漢字的認識和學習,從而產生不良影響。故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案例五:青梅酒肆】
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由中文“青梅酒肆”英文“QINGMTAVERN”及圖構成。其中,“青梅”二字雖經一定的藝術處理,但并未改變漢字的整體結構和筆畫順序,不影響公眾對“青梅”二字的識別,并非對漢字的不規范使用,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案例六:雷朋】
法院認定:訴爭商標中的“雷”為不規范漢字,其與原告提到的所謂楷書寫法并不相同,作為商標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案例七:酒之源】
法院認定:訴爭商標標志本身或者其構成要素尚不存在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訴爭商標并非現代漢字,亦不屬于任意纂改的漢字或成語情形。故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
【案例八:東園】
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由繁體漢字“東”及不規范漢字“”組成,其中“
”與繁體漢字“園”字形相近,但為了追求字形結構的對稱,故意減少筆畫,屬于對漢字的不規范使用。如果將其作為商標核準注冊,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認知,影響其對漢字的正確認識和學習,從而產生不良影響。故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不應予以核準注冊,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典型意義】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屬于商標絕對禁用條款,構成該條款所指情形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當然無法通過使用獲得可注冊性。
從前述案例中不難看出,對于不規范漢字的審理整體較為嚴格,對于更改漢字整體結構、筆畫順序、減少筆畫的商標極易被認定為不規范漢字,無法順利獲得注冊。對于選擇不常見的規范字體,或其設計很難作為日常書寫字體時,仍有爭取的空間。
綜上,不建議商標申請人通過藝術設計對于商標中漢字更改其整體結構、筆畫順序、減少筆畫,更不可自行造字。
(原標題:結合案例淺析構成不規范漢字商標的幾種情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琳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結合案例淺析構成不規范漢字商標的幾種情況(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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