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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2024年3月19日,福建省青山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山紙業”)發布了關于其控股子公司漳州水仙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仙藥業”)的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公告顯示,水仙藥業因于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向北京鑫開元醫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鑫開元醫藥”)、海南華氏醫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氏集團”,鑫開元醫藥母公司) 發起7起訴訟案件。近日,水仙藥業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和《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將其中6起案件進行并案審理。
7項技術開發合作,合同金額總計8206萬
據青山紙業此前發布的公告顯示,目前的訴訟與雙方此前簽訂的7份《技術開發合同》有關,合同涉及克立硼羅軟膏、阿戈美拉汀片等五個口服固體制劑、復方硝酸咪康唑軟膏的相關研發。
·克立硼羅軟膏《技術開發合同》:
2022年1月17日,水仙藥業與鑫開元醫藥簽訂了關于克立硼羅軟膏的《技術開發合同》,合同金額500萬元。2022年2月21日,水仙藥業按合同約定向北京鑫開元支付了第一期合同款項200萬元。
·阿戈美拉汀片等口服固體制劑《技術開發合同》:
2022 年6月30日,水仙藥業與鑫開元醫藥就阿戈美拉汀片等五個口服固體制劑研發項目簽訂五份《技術開發合同》,合同總額7156萬元。同日,水仙藥業向鑫開元醫藥支付了五個口服固體制劑項目第一期合同款4256萬元。
水仙藥業、鑫開元醫藥以及其控股母公司華氏集團簽訂《擔保合同》,約定華氏集團就《技術開發合同》及其補充協議項下需要由鑫開元公司向水仙藥業賠償或返還的款項向水仙藥業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復方硝酸咪康唑軟膏技術開發合同》:
2018年9月27日,水仙藥業控股子公司無極藥業與鑫開元醫藥簽訂了《復方硝酸咪康唑軟膏技術開發合同》,合同金額550萬元。截至2020年10月26日,無極藥業已向鑫開元醫藥按進度支付了三期合同款共計385萬元。
青山紙業稱,后因鑫開元醫藥未能在合同規定時間內完成研發工作,無極藥業與北京鑫開元于2022年10月20日簽訂了《復方硝酸咪康唑軟膏的技術開發合同》之終止協議:北京鑫開元向無極藥業于終止協議簽訂后的90日內分三期支付違約金300萬元。截至目前,鑫開元醫藥尚余100萬元違約金未支付。
對簿公堂,涉案金額5094.91萬
在此前的公告中,青山紙業表示,由于鑫開元醫藥發生資金周轉困難,經營有惡化跡象,受此影響,水仙藥業委托鑫開元醫藥研發的克立硼羅軟膏和五個口服固體制劑等六個項目進展緩慢,目前處于停滯狀態,研發進度落后于合同約定。
鑒于鑫開元醫藥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為保障公司合法利益,2024年1月29日,水仙藥業和無極藥業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7起訴訟,要求鑫開元醫藥及華氏集團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案件號分別為 (2024)閩 06民初31—37號。
民初31號案件中的涉案金額合計近116.12萬元,水仙藥業子公司無極藥業為原告,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鑫開元醫藥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暫計146191.8萬元、律所費1.5萬元,被告二對上述訴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等。
在民初32號——民初37號六個案件中,原告水仙藥業的原訴求分別為解除雙方簽訂的相關技術開發合同,并返還已支付的相應的技術開發費用、違約金、損失律師費合計4558.75萬元等。
今年3月12日,水仙藥業向福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述系列案件的《撤訴申請書》和《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撤回民初32號、民初33號、民初35號、民初36號、民初37號五個案件,將五個案件的訴訟請求并入民初34號案件中進行審理。
3月15日,漳州中院就上述撤訴的五個案件作出的撤訴裁定書,同時法院通知,合并后的案件將于近期開庭審理。青山紙業稱,此次案件訴訟請求變更的目的是為貫徹公正高效的審理的精神,采取變更訴訟請求等方式處理(2024)閩06民初32、33、34、35、36、37號案件,既有利于節省資源,也有利于起訴方水仙藥業維護權益。目前,案件合并后的訴訟請求主要為:
1、解除原告水仙藥業與被告鑫開元醫藥簽訂的“克立硼羅軟膏2%(30g)技術開發”項目《技術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之補充協議》;“西格列汀二甲雙胍片(I)技術開發”項目《技術開發合同》、“奧美沙坦酯氨氯地平片(5mg:20mg)技術開發”項目《技術開發合同》、“鹽酸貝尼地平片(8mg)技術開發”項目《技術開發合同》、“阿戈美拉汀片(25mg)技術開發”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依折麥布片(10mg)技術開發”項目《技術開發合同》、《關于西格列汀二甲雙胍片(I)等5個技術開發項目〈技術開發合同〉的補充協議》;《〈鹽酸貝尼地平片(8mg)的技術開發合同〉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
2、被告鑫開元醫藥立即向原告水仙藥業返還已經支付的技術開發費4456萬元。
3、被告鑫開元醫藥立即向原告水仙藥業賠償資金占用損失暫計為3972924.16元)及因本案訴訟而實際支出的律師費損失45.5萬元。
4、被告鑫開元醫藥立即向原告水仙藥業支付違約金80萬元。
5、被告華氏集團對原告水仙藥業前述第二、三、四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目前,雙方關于上述系列合同糾紛涉及的案件為民初31號、34號兩案,涉案金額合計約為5094.91萬元。
公告還顯示,水仙藥業預計已支付的上述研發項目第一期合同款中尚未確認研發費用的2073萬元中約30%部分存在損失風險,在2023年度確認資產減值損失621.90萬元,相關訴訟對期后利潤影響將視后續案件進展情況確定。這起技術合同糾紛的審理結果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附:本次公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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