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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述評

        行業
        阿耐5個月前
        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述評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判決彰顯了司法強力保護商業秘密的決心,也體現了司法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志?!?/strong>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布了一起國內兩家知名車企之間因近40名員工“跳槽”引發的新能源汽車底盤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上訴案的判決。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威某集團等賠償吉某集團等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約6.4億余元,創下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判賠數額新高。同時,該案判決在停止侵害技術秘密民事責任承擔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以及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等方面,作出了開創性探索。作為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該判決具有重大意義。


        最高院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吉某集團(及其關聯方,以下簡稱“吉某方”)下屬的成都高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威某集團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威某方”)工作。2018年,吉某方經調查發現,威某方以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承載的技術信息(以下簡稱“涉案技術秘密”)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同時,在沒有任何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的情況下,短期內即推出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部分底盤零部件與吉某方研發設計的底盤零部件完全一致。吉某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約21億元等。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威某溫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盤零部件圖紙技術秘密,酌定威某溫州公司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最高院二審認為,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并就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應該如何分析判斷,以及如何細化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并保障非金錢給付義務等,進行了充分說理和裁判。


        事實上,如果被訴侵權人違背技術研發規律,能夠在明顯短于獨立研發所需合理時間內即生產出與涉案技術秘密相關的產品,而被訴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的話,那么,此時被告侵權的可能性加大,應當進一步減輕技術秘密權利人對于被訴侵權人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證明負擔,可以直接推定被訴侵權人實施了侵害權利人技術秘密的行為。本案中,吉某方下屬的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上至總經理、項目研發組組長、技術副總、技術部部長,下至具體從事汽車底盤技術研發的多名曾接觸或者掌握涉案技術秘密的員工,在較短時間內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從原單位集中離職并入職威某方及其關聯公司,威某方顯然具有接觸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和機會。而威某方沒有新能源汽車底盤的技術積累或合法技術來源;本案證據也能夠證明威某方非法獲取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并進行了披露、使用。經過整體分析,判決認定,威某方以顯著短于獨立研發所需合理時間生產出與涉案技術秘密相關的產品,且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涉案技術秘密,侵權的可能性極大,除非其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否則應當認定為構成侵害技術秘密。這種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的方法,避免了權利人因技術人員跳槽、技術復雜和信息龐大等陷入舉證困境,提高了司法效率,確保了判決的公平性和準確性。


        本案判決認為,鑒于威某方侵權情節惡劣、規模巨大、后果嚴重,且存在繼續侵權和損害后果擴大的可能性,故而有必要采取切實有效且合理可行的細化措施,以確保全面有效制止威某方的侵權行為。因而,最高院在總體判令威某方應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一步對于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和范圍提出了具體要求,以充分維護權利人的權利。盡管吉某方就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僅提出籠統請求,但本案判決在涉案技術秘密的管理、銷毀涉案技術秘密載體、涉案侵權專利處分方式的限制、對相關客戶和人員的風險提示及通知義務、重點人員和單位警示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要求。這種承擔責任方式的明確和細化,能夠有效遏制侵權行為的擴大與蔓延,真正落實停止侵權,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展現出了審判智慧。


        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本案判決明確指出,因侵害涉案技術秘密所減少的研發成本亦屬于威某方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計算,與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計算,具有相通性。在計算損害賠償額的時候,不僅要考慮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還要考慮侵權方因侵權行為所獲利益;除了可以有效地補償權利人的損失外,還要能夠對侵權行為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在技術秘密侵權案中,維權方可選擇賠償基數的計算,但在司法實踐中,維權方往往陷入舉證困境,人民法院以賠償基數不清等理由,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運用慎之又慎。在本案中,綜合考慮侵權商品銷售量、利潤率及利潤貢獻率等,二審判決認定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對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整車銷售利潤的貢獻率為8%。鑒于本案缺乏計算威某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秘密而減少研發成本的直接證據,最高法以新能源汽車代表性企業同期利潤為參考,結合威某方自己公布的《招股說明書》,綜合考慮涉案底盤技術秘密利潤貢獻率等因素,同時基于技術秘密的市場價值、侵權方的獲利情況等多個因素,確定了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方法: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為界,對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獲利,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而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的侵權獲利,計算補償性賠償數額。最終,計算得出威某方應賠償吉某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約6.4億元。最高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作出賠償數額創歷史新高的判決,發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彰顯了司法嚴格保護包括技術秘密在內的各類知識產權的鮮明態度,增強了司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威懾力。


        本案判決還明確了拒絕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及其計付標準。實踐中,因義務人遲延履行或者拒絕履行,不僅會導致損害后果擴大,也容易產生執行爭議和再次訴訟。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和違反有關侵害義務可能產生的損害、負面影響以及增強判決的威懾力等因素,最終判令:(1)如威某方違反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義務,應以每日10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2)如威某方擅自處分涉案12件實用新型專利,應針對其中每件專利一次性支付100萬元;(3)如威某方未按本案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銷毀或者向吉某方移交涉案技術秘密相關載體、發布公告和內部通知以及與相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涉案技術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的義務中任一具體義務,應分別以每日10萬元計付遲延履行金。通過設定遲延履行金及明確計付標準,防止侵權方通過拖延履行義務來逃避責任,或者進一步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以有效督促侵權方及時、全面地履行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義務,全面停止侵害行為,避免因拖延、拒絕履行而給權利人造成額外損失,有效執行判決,促進了審執融合,探索了執源治理新路徑。近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政策和立法不斷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引入就是其中之一。懲罰性賠償旨在通過加重侵權成本,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本案判決依據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細化規則,綜合考慮威某方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最終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并依據侵權產品銷售量、利潤率及利潤貢獻率等計算出賠償基數和賠償數額。未來,隨著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實施和完善,侵權行為的成本將大幅提高。這不僅能夠更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對潛在的侵權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作用。


        作為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該案系一起有組織、有計劃地以不正當手段大規模挖取新能源汽車技術人才及技術資源引發的侵害技術秘密案件,本案判決具有重要的指導性意義。一方面為加強技術秘密的司法保護樹立了標桿,另一方面為新能源汽車行業公平競爭、長足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引領。在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我國在新能源汽車領域已占據世界高地,技術秘密保護將成為企業競爭的焦點之一。企業必須不斷提升自身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研發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體系,提升技術秘密的保護標準和水平,以有效預防企業技術秘密被非法獲取和使用,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全行業的健康發展。當今,面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新能源車企應秉持誠實信用的理念,合規經營和創新發展,加快培育和發展新能源汽車領域新質生產力,維護我國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國際形象??傊?,本案判決彰顯了司法強力保護商業秘密的決心,也體現了司法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意志。


        (原標題: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述評)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易繼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述評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新能源汽車技術秘密第一大案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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