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TRIPS協議明確規定,著作權法并不保護抽象的思想,而只保護思想的表達,這也是多數國家和我國司法實踐中共同遵循的做法。
根據他人創意樣片另行拍攝廣告片,是否構成對創意人的侵權?11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四川某潔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徐某著作權的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22萬元、合理開支23255元。
法院審理查明,徐某是一名職業廣告設計制作人。2013年8月,被告公司準備以招標方式選擇制作單位拍攝廣告片,徐某受邀后制作了包括文字和音樂視頻兩部分的創意樣片。9月16日,徐某通過網絡將樣片傳輸給被告,并在被告舉行的招標提案會上進行了播放,介紹了樣片的設計創意和內容。
盡管樣片獲得好評,但被告最終未能與徐某就拍攝廣告片達成使用協議。事后,徐某發現,潔具公司在其官網上播放的廣告片與其制作的樣片極為相似,遂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等共計90萬元。
被告則辯稱,徐某制作完成的樣片是其自行選取網絡上現有的視頻作品中的鏡頭,利用電腦軟件簡單剪輯和拼接合成,并沒有付出創造性勞動,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權。此外,兩部作品表達方式的基本單元不同,沒有一張圖片或者鏡頭是完全相同的,故兩作品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其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制作的樣片是音樂視頻加文字說明的形式,凝聚了其創造性勞動,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同時,其表達形式足夠具體,已經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范疇。經過比對分析,被告廣告片與原告樣片之間有大量鏡頭、片段相同或極為相似,構成實質性相似,屬于對原告著作權的侵權。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創意表達后即受著作權保護
該案承辦法官、成都中院副院長胡建萍告訴記者,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其作品屬于思想還是屬于思想的表達,以及被告作品是否構成對原告作品的實質相似。
依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只有具備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所謂獨創性,是指作者獨立創作和有一定水準的智力創造。在該案中,徐某制作的樣片以音樂視頻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承載了廣告創意和思想表達。盡管徐某使用了他人創作的音樂和視頻畫面作為自己作品的樣片素材,但并不能以此否認其作品具有獨創性,因為著作權法并不禁止利用他人作品進行創作,關鍵在于利用他人作品創作出的作品本身是否有自己的獨創性。
同時,TRIPS協議明確規定,著作權法并不保護抽象的思想,而只保護思想的表達,這也是多數國家和我國司法實踐中共同遵循的做法。具有新穎性的創意能否由不同的方式予以表達,或其具體表達程度是否已達他人按圖索驥即可實現非創造性表達的程度,是判斷創意能否上升到表達層面的關鍵。本案中,原告作品不僅有鮮明的主題思想,更有主題思想下的具體創意和創作細節,其故事情節、事件順序、人物角色的交互作用和發展足夠具體,后繼拍攝者足以按照創意安排直接予以拍攝,完成從創意到具體表達形式的轉換。故原告作品無疑已經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范疇。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王鑫 劉方祺 陳知 編輯:IPRdaily A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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