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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原理對專利無效理由的影響—對“一種冷再生催化劑的循環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的評論

        深度
        小知2017-01-03
        技術原理對專利無效理由的影響—對“一種冷再生催化劑的循環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的評論

        技術原理對專利無效理由的影響—對“一種冷再生催化劑的循環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的評論


        專利權無效宣告起著糾正專利授予工作中失誤,保護公眾與相關利害關系的作用。對于發明和實質新型專利而言,本質是技術方案,如果不能理解好技術原理,不僅影響著無效理由的選擇和闡述,也將影響著復審委的決定或法院判決。


        以下,我們將以本團隊代理的一起專利無效訴訟案件為例,具體說明技術原理對無效理由的影響。


        案件是一項關于“一種冷再生催化劑的循環方法”的發明專利,用于各種流化催化裂化過程,該技術中的“催化劑冷卻器下游設有催化劑混合緩沖空間”(即下圖中9A)是區別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就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所在。


        技術原理對專利無效理由的影響—對“一種冷再生催化劑的循環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的評論


        專利復審階段,請求人以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和缺乏創造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請求宣告涉案專利全部無效。經審理,對于公開不充分的無效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應基于專利申請文件記載的內容進行判斷,對于說明書文字及附圖中均記載的“下游設有催化劑混合緩沖空間”的構造及設置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無效理由不成立。


        對于缺乏創造性的無效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混合緩沖的處理能力應當更有利于對再生催化劑溫度的穩定性調節,而請求人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催化劑冷卻器中設置混合緩沖空間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也不存在于現有技術中。因此,不具備創造性的無效理由不能成立。


        請求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撤銷復審決定,使案情得以反轉。


        本案爭議焦點是,“催化劑冷卻器下游設有催化劑混合緩沖空間”是否屬于現有技術,是否屬于公知常識,其如何進行設置是否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容易想到的?


        而這些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對技術原理的深刻理解,也最終決定了案件的走向。


        技術原理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p>


        判斷創造性通常按照“三步法”來進行,首先,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然后,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征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最后,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如果區別技術特征為現有技術所公開,或為公知常識,則被認為是顯而易見的。


        在最接近現有技術和區別技術特征已確定的前提下,技術問題、區別技術特征公開與否,就成為創造性判斷的關鍵點。


        就技術問題來講,是可以重新確定的,而不必然局限于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比如,本案中的技術問題就應當是‘催化劑冷卻器下游設有催化劑混合緩沖空間’對最接近技術的改進,專利復審委確定的技術問題是“更有利于對再生催化劑溫度的穩定性調節”,而不是說明書所記載的改善油霧化效果、提高劑油比等技術問題。


        采用流化床的催化劑冷卻器是一個氣固流態化的過程,催化劑從冷卻器上方進入,在下方流化風的作用,經過冷卻盤管,溫度下降,最后從下方流出冷卻器。


        復審委就認為,催化劑在上方的溫度高,經過冷卻管后溫度降低,上方與下方,冷卻器邊緣和中間必然存在溫度不均勻的情況。因此,在下方設置一個空間(下圖9A),起到混合緩沖的作用,就可以解決溫度穩定性調節的問題。


        技術原理對專利無效理由的影響—對“一種冷再生催化劑的循環方法”發明專利無效案的評論


        在復審階段,請求人主張該區別技術特征實際上屬于公知常識,并為已有專利中的附圖所公開。這一主張之所以未被復審委認可,原因也在于技術原理的理解。


        一方面,對公知常識的說理,要從技術原理出發,符合邏輯和經驗。但是,按照復審委理解的技術原理,顯然應當提供證據,而不能僅僅以說理方式證明。


        另一方面,已有專利附圖中的示意圖所顯示空間,除非是明確指明(比如像上圖9A),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這是因為,示意圖不同于現實技術,不足以說明存在有空間。


        也就是說,從技術原理角度,復審委的理解沒有錯誤。


        實際上,復審委對上述技術原理的理解是完全錯誤。


        這是因為,氣態流態化過程中,催化劑在流化風作用下劇烈混合,冷卻器內部基本是等溫的,也就不存在復審委所確定的技術問題。


        對此,原告在一審階段不僅聘請了專家輔助人,還提交了大量證據,以證明真正的技術原理,更進一步提交了相關證據,以證明現有技術中普遍存在著專利所指明的空間,而不是專利復審委所理解的技術問題。


        技術原理對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影響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對該法條的理解同樣離不開技術原理的作用。


        本案中,復審委認為說明書公開充分,同樣是錯誤理解了技術原理。


        如前所述,由于冷卻器的不同位置存在溫度不同的情況,就本領域技術來講,在下游設置一個“混合緩沖空間”使催化劑在冷卻后設置的對其進行混合緩沖處理,是容易想到的。


        很容易想到的技術前提是“溫度不均”,即只要存在一個空間,就可以實現溫度穩定性調節的作用。然后,根據公知常識,技術人員自然也會調節空間的大小。


        但是,真實技術原理卻顯示冷卻器內部基本是等溫的,那么,本領域技術人員又如何能容易想到呢?


        顯然,如果“催化劑冷卻器下游設有催化劑混合緩沖空間”成為區別技術特征,結合技術原理,本領域技術人員就無法實現,也就會導致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然而,我們也應當看到,說明書公開不充分的立法原意在于,說明書是否公開建立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之上,由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了解所有的現有技術,只要現有技術中存在了,說明書也就不必記載。


        當然,有的案例提出更高的標準。比如,在著名的蘋果"小i機器人"專利無效案中,北京高院就認為,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依據在于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能夠確定的內容,即,說明書記載的信息量應當足夠充分,或者至少應當提供足夠明確的指引,以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據此獲知相關的現有技術來具體實現本專利的技術方案。


        由于本案的現有技術中已經存在了“催化劑混合緩沖空間”的設置,也就不存在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問題。


        對此,一審法院作了詳細的闡述,認為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得到的內容,均應在說明書中做出清楚、明確的描述,因此,公開發明與現有技術的不同點是關鍵。由于現有技術已經存在混合緩沖空間這一技術特征,所以說明書公開是充分的。


        技術原理既是專利有效性判斷的基礎,也是重點所在。失之毫厘,繆之千里,一些看起來正確的技術判斷,如果不能充分的透徹理解技術原理,將導致整個案件的錯誤。



        來源:蘭臺知識產權團隊

        作者:陳明濤 張博  蘭臺知識產權團隊律師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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