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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賠300萬!“大潤發”告贏“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

        商標
        小知2017-01-12
        獲賠300萬!“大潤發”告贏“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

        原標題:“大潤發”告了“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 獲賠300萬


        近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該判決。至此,“大潤發”訴“大潤發”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正式落下了帷幕。


        獲賠300萬!“大潤發”告贏“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

        (圖片來源于網絡)



        抄得離譜,還要求加盟店面積5000平米以上


        原告康成投資(中國)有限公司是知名連鎖超市“大潤發”的商標權人。


        2014年10月,被告公司成立,命名為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


        2015年,被告陸續成立了瀝林分公司(下稱“瀝林店”)、武漢分公司和武寧分公司(下稱“武寧店”);


        2015年8月,被告與程某和何某簽訂了《大潤發特許協議》,許可后者在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面積約為7000平方米的店鋪中使用被告的“注冊商標”、店鋪字號、服務標識、經營技術等,加盟期限12年,加盟費12,000元;


        2015年10月,何某注冊成立了廣州市蘿崗區薪潤驊百貨店(下稱“黃埔店”)。庭審過程中,被告另確認對外特許加盟的都昌店、麻城店正在籌備。


        通過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成立的瀝林店、武寧店和加盟的黃埔店中,都不同程度的使用了含有“大潤發”字樣的購物袋、價格標簽、會員卡、購物小票、公章和員工服裝等。被告在其網頁和宣傳冊中也不同程度使用了“大潤發企業”等字樣,并稱“大潤發企業以江西為先期擴展領域,逐步開拓全國市場,從業人員超過萬名,公司預計在2015年加盟店超出1000家,成為全國品牌連鎖之一”。此外,在加盟合作過程中,被告還對加盟店面積提出要求,要5000平米以上。更為嚴重的是,被告在2015年4月受到行政處罰后,并沒有在經營中積極進行整改,于2016年4月份,被告的加盟店再次因相同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獲賠300萬!“大潤發”告贏“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

        (圖片說明:被控侵權商標。圖片來源于網絡)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將自己命名為“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并在經營中使用上述名稱,在其網站以及實際經營宣傳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潤發”商標以及將“大潤發”和“DRF”組合使用,意圖混淆消費者,構成侵害原告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鑒于被告侵權行為惡劣,應當給予懲罰性賠償。


        被告辯稱,被告成立之初突出使用“大潤發”的行為已經接受行政處罰并整改,不存在侵害商標行為,此外,原告享有的“大潤發”商標并非馳名商標。


        判得厲害!情節嚴重的惡意侵權,判賠300萬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與原告均從事超市經營,在經營中使用“大潤發”、“大潤發企業”、“大潤發生活超市”、“大潤發黃埔店”等被控侵權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侵害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在被告注冊成立時已經成為相關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作為經營同類業務的競爭者,被告仍然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字號,主觀上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的不正當競爭意圖十分明顯,基于涉案商標的高知名度,被控企業名稱即使規范使用,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使用“大潤發”字號的企業與原告之間存在關聯關系的混淆和誤認,故被告將“大潤發”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上海知產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情況和對原告銷售及獲利的貢獻情況、被告的主觀惡意、侵權情節、宣傳情況及侵權行為的后果等,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300萬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律看點


        上海知產法院法官凌宗亮表示,由于原被告屬于同業經營者,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然將“大潤發”作為企業字號,并在經營宣傳中單獨、突出使用“大潤發”字樣,在受到行政處罰后并沒有積極整改,又再次因相同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可以綜合判斷,被告的行為滿足商標法中規定的“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嚴重”。


        原告曾在訴請中要求法院對被告進行懲罰性賠償,但由于本案無法按照原告的損失、被告的獲利以及涉案商標的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故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基礎的并不存在,進而懲罰性賠償數額亦無法確定。


        雖然如此,但法院認為,既然商標法已經確立損害賠償制度應當堅持填補損失和懲罰侵權雙重目標的情況下,作為計算損害賠償兜底方式的法定賠償制度,同樣應兼具補償和懲罰的雙重功能。


        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可以將被告的主觀惡意作為考量因素之一。因此,法院在確定法定賠償時將對原告懲罰性賠償的訴請酌情予以考慮。



        來源: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作者:陳穎穎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獲賠300萬!“大潤發”告贏“大潤發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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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news_15316.html,發布時間為2017-01-12 10: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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