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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OA答復所引發的思考

        機構
        小知2018-03-30
        專利OA答復所引發的思考

        專利OA答復所引發的思考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逯恒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OA答復所引發的思考


        對于代理人而言,OA答復早已是家常便飯。本文將從一個專利的OA答復過程入手,講述該過程中所引發的思考。


        本文所提及的專利的名稱為“公私混合分布式的云存儲系統”,該案在申請過程中共歷經了3次OA答復,這3次OA均是全部創造性的OA,并在第三次答復之后得到了通過。


        首先提供一下本申請的原始權利要求,具體如下(本方案中的方法權利要求與裝置權利要求基本相同,此處僅給出前5條裝置權利要求):


        1. 一種公私混合分布式的云存儲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應用系統、分割聚合系統、公有存儲系統和私有存儲系統;


        所述應用系統,其與所述分割聚合系統連接,用于向所述分割聚合系統提供原完整數據,并通過分割聚合系統向公有存儲系統或私有存儲系統發起訪問請求及提供用戶注冊信息;其還與所述私有存儲系統連接,用于控制所述私有存儲系統;


        所述分割聚合系統,其與所述公有存儲系統和私有存儲系統連接,用于將原完整數據拆分成若干數據碎片,并按設定的存儲比例將所述數據碎片分發給所述公有存儲系統和所述私有存儲系統;其與所述應用系統連接,用于根據所述應用系統的訪問請求接收所述公有存儲系統和所述私有存儲系統返回的數據碎片,并將所述公有存儲系統和所述私有存儲系統返回的數據碎片聚合成完整數據,再將聚合后的完整數據傳輸至所述應用系統;


        所述公有存儲系統,其用于管理、認證和儲存所述分割聚合系統傳輸的數據碎片;


        所述私有存儲系統,其用于管理、認證、儲存、控制和統計所述分割聚合系統傳輸的數據碎片。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云存儲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割聚合系統中設置了一個分發表單模塊,用于記錄關鍵分發信息,所述關鍵分發信息包括分發方式、分發地址和數據組合規律。


        3.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云存儲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云存儲系統中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有存儲系統,且各公有存儲系統包括分布在不同地區的若干個存儲單元。


        4.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云存儲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公有存儲系統包括數據碎片管理模塊、數據碎片認證模塊和數據碎片儲存模塊;


        所述數據碎片管理模塊,其用于將用戶注冊信息同步到所述數據碎片認證模塊中,并根據用戶注冊信息自動分配對數據碎片的管理權、存儲權和調用權;


        所述數據碎片認證模塊,其用于執行用戶與公有存儲系統的認證;


        所述數據碎片存儲模塊,其用于存儲數據碎片。


        5.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云存儲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私有存儲系統包括數據碎片管理模塊、數據碎片認證模塊、數據碎片儲存模塊、數據碎片控制模塊和數據碎片統計模塊;


        所述數據碎片管理模塊,其用于將用戶注冊信息同步到所述數據碎片認證模塊中,并根據用戶注冊信息自動分配對數據碎片的管理權、存儲權和調用權;


        所述數據碎片認證模塊,其用于執行用戶與私有存儲系統的認證;


        所述數據碎片存儲模塊,其用于存儲數據碎片;


        所述數據碎片控制模塊,其用于向數據擁有者反饋訪問信息,在得到數據擁有者確認后,以響應數據訪問者的方式控制數據讀取進程;


        所述數據碎片統計模塊,其用于統計數據訪問記錄。


        第一次審查意見中,審查員引用了公開號為CN102664928A的專利文獻作為對比文件1,來對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進行評述。簡而言之,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這種將數據分開存儲的方案,并且對比文件1中的云存儲系統相當于本申請的公有存儲系統,用戶端本地相當于本申請的私有存儲系統。本申請其他各個特征也基本均在對比文件中找到的對應的特征,未公開的特征(如注冊、認證和統計等功能)均屬于本領域慣用手段。


        代理人進行第一次OA答復時,以本申請的公有存儲系統為“公有云”,私有存儲系統為“私有云”為主要區別特征進行答復(代理人認為本案的發明名稱公開了這一特征)。而后,審查員在OA2(第二次審查意見中),針對這一區別進行了相應的回復,回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點:


        1,專利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記載為準,雖然該案主題為“一種公司混合分布式云存儲系統”,但并不能得到上一段所論述的區別特征;并且,依據主題,只能確定本申請存在云存儲;


        2,本申請權利要求1中并未對其余系統(如分割聚合系統)的特征沒有進行足夠與對比文件1產生區別的描述,同時,對比文件1也公開了與本申請相似的技術效果(如私密性保護、提高還原速度),因此,OA1答復中的其他論述內容也無法被采納。


        可見,審查員并不認同代理人第一次答復的內容,主要原因是“專利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記載為準”,而權利要求書中并沒有明確的進行限定。


        之后,代理人進行了第二次審查意見的答復,將原說明書和原權利要求2中的技術特征補充到權利要求1中,補充的內容如下“所述分割聚合系統中設置了一個分發表單模塊,用于記錄關鍵分發信息,所述關鍵分發信息包括分發方式、分發地址和數據組合規律;


        所述分割聚合系統只有緩存;


        當不能獲取數據組合規律時,無法組合成有效完整的可用數據”


        第二次審查意見答復的正文中,代理人著重說明了新補充的技術特征所帶來的價值,即“當不能獲取數據組合規律時,無法組合成有效完整的可用數據”能夠提高數據的安全性(保證了只竊取一部分數據時,無法了解到數據的含義);通過設置表單分發模塊,提高了表單的安全,這兩部分從不同的側面共同加強了整體的安全性。


        針對代理人的上述答復,審查員又下達了第三次的審查意見,第三次審查意見中,審查員針對代理人在第二次審查意見的答復內容進行了回復,回復的簡要內容如下:


        1,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25-26段公開了多種數據分割方式,即公開了本申請中各模塊存儲數據組合規律和關鍵分發信息;


        2,將對比文件2中的私有云替代對比文件1的本地存儲模塊,來形成本申請的方案是公知常識;


        3,將數據按照某種比例分別存放在公有云和私有云中是人為設定,不會使方案具有創造性。


        而后,在第三次審查意見的答復中,代理人從說明書中增加了如下技術特征:


        “公有存儲系統包括分布在不同地區的若干個存儲單元;


        私有存儲系統是另外一個獨立于公有存儲系統的其它可信任機構,該私有存儲系統通過用戶向私有區域的硬件系統或可信任機構注冊”。


        并且,代理人進行如下闡述:


        “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增加了原說明書中對公有存儲系統、私有存儲系統的具體限定內容。其中,公有存儲系統是分布在不同地區的若干個存儲單元,也就是公有存儲系統是由分布在不同地區的存儲設備組成,且這些存儲設備均可以通過互聯網與分割聚合系統連接(大部分情況下,由于公有存儲系統分布在各個地區,只能夠通過互聯網與分割聚合系統進行數據交互),此時,公有存儲系統便類似于公有云存儲系統。


        同時,本申請權1中的私有存儲系統指的是獨立于公有存儲系統的其它可信任機構,請參照本申請說明書第60段中的記載,該段落中列舉出了私有存儲系統的兩種具體體現形式,分別是“放置于用戶私有區域的硬件系統”和修改后的權1中所記載的“獨立于已選公有存儲系統的其它可信任機構”。當前權1中私有存儲系統的含義“獨立于已選公有存儲系統的其它可信任機構”,其表達了私有存儲系統是一個第三方存儲機構(除用戶自己的本地存儲系統和公有存儲系統以外的第三方存儲機構)。該第三方存儲機構類似于私有云存儲系統,主要是該第三方存儲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與用戶進行通訊,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手段與用戶進行通訊,并且“所述私有存儲系統,其用于管理、認證、儲存、控制和統計所述分割聚合系統傳輸的數據碎片”,可見該第三方存儲機構是有權限對數據進行“管理、認證、儲存、控制和統計”等操作的,這與對比文件1中,執行分割操作的主體不同(對比文件1中是本地,即用戶進行分割操作;本申請是由私有存儲系統進行分割操作、并存儲相應的數據和信息)。


        并且,從字面含義上理解,“放置于用戶私有區域的硬件系統”類似于對比文件1中的位于“本地”的文件存儲模塊。申請人將“獨立于已選公有存儲系統的其它可信任機構”與“放置于用戶私有區域的硬件系統”分別進行了說明,可見這兩個結構是有足夠差異的。


        簡單來看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本申請共有三端進行互動,分別是本地、公有存儲系統和私有存儲系統;而對比文件1則只有兩端,即云端和本地。并且,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還有上述大量的區別,因此申請人認為,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相差較多,對比文件1并未公開上述區別技術特征。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可以將數據按照重要程度,將重要數據存儲在本地云,將不重要的數據存儲在公共云的技術方案。但,與前一段類似的,對比文件2并未說明由哪個部分執行“管理、認證、儲存、控制和統計”的工作(即本申請中私有存儲系統的工作),并且,對比文件2中僅僅提及了公有云,并未公開上述區別特征中“公有存儲系統包括分布在不同地區的若干個存儲單元”(通常,公有云是采用集中存儲的一個服務器,并且該服務器位于一個特定的地點,如公有云的公司中),上述區別技術特征中,公有存儲系統分為了多個“位于不同地區”的存儲單元,這必然強化了安全性(如數據被異地調取,很容易被發現,并且如果想組成完整數據,則需要從多個不同的地區分別調取數據,這必然增加了黑客獲取完整數據的難度)。


        類似的,僅提及私有云,并不相當于本申請中“私有存儲系統是另外一個獨立于公有存儲系統的其它可信任機構”這一特征?!?br/>


        進而,在第三次審查意見答復結束之后,該案最終得到了通過。


        下面,筆者以歷次OA答復內容為引,來對OA答復策略和申請文件的撰寫這兩方面進行簡單的論述。


        該案是一個關于網絡存儲技術的專利,具體涉及到了復合(混合)式云存儲技術。從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來看,負責撰寫的代理人從整體系統的角度進行了撰寫,一般情況下,該種方式并無不適之處,但仔細觀察其撰寫內容則有一定的問題,撰寫方面的問題,本文中不多做討論,下面僅對答復過程進行說明。


        第一次答復的過程中,答復人員想通過“偷換概念”的方式來對方案進行解釋,即答復人員想通過說明公有存儲系統為“公有云”,私有存儲系統為“私有云”來使得權利要求1的方案與對比文件1相比產生差別,進而使未修改的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但此種方式沒有被審查員所接受。


        事實上,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確沒有明文記載這兩個存儲系統是云存儲系統的特征,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僅僅是在題目中提及了期望保護的系統是“公私混合分布式的云存儲系統”??梢婎}目與內容之間有一定的脫節,經過閱讀說明書的內容、交底書的內容,本申請中的公有存儲系統應為“公有云”,私有存儲系統應為“私有云”。某種程度上,由于撰寫方面的小失誤,導致了第一次答復審查意見的失敗。


        在第一答復的過程中,答復人員的整體思路尚可,本著盡量保證保護范圍的原則,沒有在第一次答復的時候直接進行修改,而是在未修改的情況下與審查員進行爭辯。但爭辯的出發點(公有存儲系統為“公有云”,私有存儲系統為“私有云”)沒有站住腳,導致答復失敗。


        實際上,對于此類申請文件(發明點并不十分明確,并且,方案特征較多的申請文件),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通常,審查員并不會將每個技術特征進行評述,比如“所述公有存儲系統,其用于管理、認證和儲存所述分割聚合系統傳輸的數據碎片”中,對比文件1中相應的結構(相當于公有存儲系統的結構)是否同時具有“管理”、“認證”和“儲存”的功能,這些技術特征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均是被審查員所忽略的內容(審查員沒有采用逐個特征對比的方式來評價),之所以這些特征被審查員所忽略主要有三個原因。原因1,這些特征與解決技術問題并無直接聯系;原因2,這些特征通常也會存在于一般的裝置/系統中,因此,可較為容易的被認定為慣用手段;原因3,這些特征太多了,如果想要每個特征均進行評述,則會消耗過多的審查資源。


        雖然在OA1的評述過程中,審查員將這些特征忽略掉了,但并不意味著這些特征本身就沒有存在價值,比如這些特征與重要特征(如與解決技術問題有直接聯系的特征)進行結合的時候會產生創造性。因此,此處建議代理人可以以電話溝通的方式與審查員進行溝通,以了解審查員對通篇申請文件的看法,并分析出審查員對本篇申請文件的“誤解(如某些重要技術特征沒有發現)”,也可以進一步與審查員討論一下可行的答復思路。比如,答復人員在第一次答復內容中的觀點(公有存儲系統為“公有云”,私有存儲系統為“私有云”)是否能夠被審查員認可,也可以酌情進行討論。如此處理,有兩個優點:


        優點1,可以直截了當的針對有價值的每個特征進行溝通,在充分了解審查員思路的情況下,再進行書面答復,可以更精確的定位答復重點,提高答復成功率和準確性,降低OA答復總次數,降低流程成本。


        優點2,統一代理人和審查員的觀點,及時糾正代理人和審查員的某些誤區。如審查員沒有正確的理解某個特征的重要性/優點,代理人沒有正確理解審查員所說的某句話的含義等等。


        第二次答復的過程中,代理人從說明書和權利要求中均找了一些技術特征添加到權利要求1中,添加的主要內容是“當不能獲取數據組合規律時,無法組合成有效完整的可用數據”,但在第三次審查意見中,審查員依舊從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中找到了對應的內容,來說明新增加的技術特征已經被對比文件公開。實際上,對比文件1并沒有直接公開該技術特征(文字上,該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1中對應的特征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內容的基礎上,經過審查員的歸納,便使得對比文件1公開了上述技術特征。


        進而,在第三次審查意見中,代理人從說明書中增加了其他技術特征,并在進行了詳細論述后,使得專利得到了通過。


        可見,第二次和第三次審查意見中,代理人的修改基礎均來自說明書中的內容。這從側面表明了撰寫代理人撰寫申請文件是不到位的(某些會給方案帶來創造性的特征沒有寫到權利要求書中)。


        從該申請的OA答復過程中可以總結出以下要點:


        要點1,對于存在較多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而言,代理人可以先行閱讀說明書,從技術效果出發,找出對應的有價值的技術特征;之后通過代理人的理解再總結出一部分有價值的技術特征;之后,再通過電話討論的方式與審查員進行溝通,以期將答復的范圍縮小,進而確定一個或多個答復要點,進而后期答復的過程中圍繞答復要點進行答復。此種方式能夠避免答復次數被浪費掉,也能夠提高答復的精準程度。


        也就是可以預先與審查員進行電話溝通,爭取將問題在電話溝通中解決,說服審查員,或者避免不必要的答復,減少出現錯誤的概率。


        要點2,OA答復的過程可以進行適當的解釋(也可以稱作是偷換概念),但解釋不能太過,不能超出文字原意(如讀者有意愿,可以去了解一下法律解釋的原則的相關知識,這部分知識已經超出了基本專利法知識范疇,但仍然很有必要了解),否則必然不會被審查員/復審委所接受。如在本案的第一次答復過程中的偷換概念過于明顯,如果沒有提前鋪墊(如與審查員電話溝通),則不容易被審查員所接受。此時,如果能夠通過電話溝通來了解到審查員的想法,則可能會遇到兩種情況:情況1,審查員被說服,此時,直接按照原有的方式答復即可;情況2,審查員不認同不修改的答復方式,則答復人員可以依據說明書進行少量修改后再進行答復,進而提高OA答復的準確度和通過率。


        要點3,對于有一定基礎能力的代理人而言,應當靈活運用答復方式和答復策略,不應當被審查指南中的三步法所束縛住,不應當遇到審查意見時僅僅想到套路式的使用三步法。


        答復審查意見的最終目的在于說服審查員,至于采用電話溝通、書面答復,還是電話溝通+書面答復的方式進行說服都是可以的,關鍵在于需要在合適的時候,使用恰當的方式。比如,當某一種答復策略被審查員否定時,則需要及時改變答復方向,以期使專利通過。如本申請的第二次、第三次審查意見答復中就及時調整的答復方向,并最終說服了審查員。


        拋開這個OA來看,筆者瀏覽過的審查意見的答復內容有數百件,大部分的答復內容均是完全按照三步法的方式進行答復,當然,有人運用得好,有人運用的差。運用得當的答復可謂字字珠璣,運用不得法的答復則可謂之為“流水賬”。整體來看國內的答復情況,流水賬占大多數,這可能是代理人在學習答復OA的方法時,過于注重套用審查指南中的三步法,導致通篇答復沒有重點。如同你在向審查員賣貨,審查員說,“你的貨物和別人的一樣,所以我不買”;你說“我的貨物和別人的不一樣,所以你要買”,除非審查員良心發現,否則我認為審查員是不會買你的貨的。


        整體來看OA答復,首先應當充分的了解審查員的想法,再選擇適當的方式與審查員進行溝通,如果遇到阻礙,則可以適時的調整答復思路、答復策略,不應每次都采用書面答復的方式,只簡單的套用三步法進行答復。


        最后,OA的答復目的在于說服審查員,使得專利以一種比較合適的狀態得到授權,代理人不應當被某種答復方式所束縛,應當適時的改變答復策略,以使專利以較優的方式通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逯恒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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